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的困境及对策*
——以吉林省为例
2024-03-11李盛基叶兴旺
李盛基,叶兴旺
(长春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低收入群体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人群,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和核心。国外对于低收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如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的人口增长贫困理论、美国发展经济学家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的贫困文化理论等等。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国内外学者对低收入群体的研究集中于对低收入群体的界定(高强和曾恒源,2021)[1]、生活现状(曾新添,2010)[2]、帮扶(Jansson,1997)[3]、收入改善(Andrianaivo,2012;杨穗,2022)[4-5]和低收入群体与贫困(杨立雄,2021)[6]等问题的研究。综上,学者们对低收入群体问题已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是,对于地域性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困境来说,借鉴已有的对策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增收的目的。
据此,本文参考罗楚亮(2022)的界定方法[7],把吉林省农村收入最低的40%的人群界定为低收入人群,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选取了2016、2018和2020年三年的家庭经济数据,立足于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现实状况,探究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的困境,并提出针对性对策。
一、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变化特征
(一)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收入水平比较
如图1所示,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收入增长呈现出三个特征。
图1 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农村整体居民收入水平比较情况①
第一,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吉林省农村整体居民相比收入增长更快。2016年至2020年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从2390.48元增长到4222.66元,增长了76.64%。而同时期内,吉林省农村整体居民人均收入从9298.51元增长到13812.45元,仅增长了48.54%。
第二,吉林省城镇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2016年至2020年吉林省城镇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从6460.40元增长到13040.13元,增长了101.85%,明显高于同时期内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76.64%的人均收入增长,两条曲线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
第三,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低于全国低收入群体的人均收入,但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速略快。2016年至2020年全国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从2827.44元增长到4373.20元,增长了54.67%,低于同时期内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增幅。
(二)吉林省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增收结构比较
如表1(A)部分所示,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展现出以下特征:
表1 吉林省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增收结构比较情况①
第一,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是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的主要来源,2016、2018和2020年三年中两项收入的和分别占总收入的85.23%、77.28%和75.61%。
第二,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表现出明显变化,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经营性收入占比不断下降,从2016年的50.71%下降到2020年的37.08%。
通过表1(A)和(B)部分比较可知:
第一,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吉林省农村整体水平,2020年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增长到4222.66元,远远低于吉林省农村整体居民2020年13812.45元的人均收入。
第二,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农村整体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缩小,2016、2018和2020年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占吉林省农村整体居民的比例分别为25.71%、29.89%和30.57%,呈现出不断升高的趋势。
通过表1(A)和(C)部分比较可知:
第一,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占吉林省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比例不断下降,从2016年的37.00%下降到2020年的32.38%。
第二,吉林省城乡低收入群体转移性收入的绝对水平差距大,2020年吉林省城乡低收入群体转移性收入分别为3487.90元和738.76元。
通过表1(A)和(D)部分比较可知,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全国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差距正不断减小,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占全国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比例不断增加,从2016年的84.55%增加到2020年的96.56%,表明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图2所示,2020年各群体收入结构比较可知:
图2 2020年各群体收入结构比较①
第一,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偏低,略低于全国农村低收入群体,但远低于吉林省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整体居民水平。
第二,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是突出短板,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之比最低,表明工资性收入是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的重要抓手。
第三,从吉林省城乡角度来看,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在转移性收入方面存在欠缺,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之比低于吉林省城镇低收入群体。
第四,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对经营收入的依赖更强,其所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其余群体。
二、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存在的困境
从分析上文结果来看,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虽然实现了收入增长。但是,其增收仍面临一些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具体表现为:一是吉林省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低于其他群体;二是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占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人均收入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16年的37.00%下降到2020年的32.38%。
第二,经营性收入增长缓慢,制约吉林省低收入群体增收。2016年至2020年吉林省低收入群体经营性收入虽然从1236.01元上升至1565.70元,但是其所占总体收入的比例从51.71%下降至37.08%,由此可见,经营性收入在占比偏高的情况下,其缓慢的增长制约着吉林省低收入群体的增收。
第三,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困难,工资性收入难增长。2020年吉林省低收入群体工资性收入已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其工资性收入仅为1627.20元,占总收入的比例为38.53%,远低于其他群体,说明吉林省低收入群体就业困难,工资性收入较为欠缺。
第四,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在收入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增收较为困难。从初次分配来看,农村低收入群体一般以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是学历低缺乏技能的人员为主,在劳动力市场的初次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从再分配角度来看,吉林省转移支付的力度仍较弱,城乡转移性收入差距大,社会保障再分配作用并不显著。除此之外,第三次分配体量和规模较小[8],对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改善作用较小。
三、促进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的对策
第一,推动吉林省城乡融合发展。一方面,要打破农村发展处于被动地位、依附城镇的局面,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形成城乡互补、城乡一体、共同富裕的城乡发展新局面。另一方面,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城镇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村流动,激发农村生产活力,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
第二,加快农业和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经营性收入是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重要、稳定的收入来源。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一方面,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扩大“吉林大米”“鲜食玉米”等品牌优势。另一方面,聚焦红色和冰雪等资源,发展农村红色旅游、冰雪游、避暑游等新产业,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提升农村产业价值,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
第三,增加人力资本积累和促进就业。一方面,着力提升吉林省低收入群体人力资本的存量和质量,一是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农业经营技术,为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增加可能性,二是完善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体系,以当地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为导向,提升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的精准度,以匹配当地企业的用工需求。
另一方面,多手段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支持制度,拓宽低收入群体增收就业渠道,创造就近就业机会向农村低收入群体倾斜,发挥吉林省农业品牌优势,合理布局乡镇农业产业,发挥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的吸纳作用,并鼓励其利用农闲时间积极参与就业,帮助农村低收入群体实现充分就业,提升其劳动参与率。
第四,完善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以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为目标,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处于农村低收入群体中的困难群体进行直接资助,以及对处于农村低收入边缘的群体在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帮扶性资助,激发其内生活力。另一方面,加强普惠性、兜底性社会保障建设,为吉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一是在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力度,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精准性,提升帮扶效率,建成更坚实可靠的保障网,二是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体系,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降低失业、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因素对其收入的影响。
[注 释]
①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整理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