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问题研究
2024-03-11周元
周元
摘 要:机制健全是检察建议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检察建议质效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滥发检察建议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要以提升检察建议质效为目标,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程序,使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更加合理、规范,运行更加顺畅、高效。通过完善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讨论决策、审查审核和督促落实等机制,确保检察建议质效。通过完善评审、奖惩和指导机制,从整体上提高检察建议工作水平。
关键詞:检察建议 工作机制 监督质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可见,机制健全是检察建议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检察建议质效的重要保障。有了健全的工作机制,才能提高检察建议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笔者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为样本,深入分析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基层院检察建议工作现状及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不健全,滥发检察建议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质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现以L市2020年至2023年11月份检察建议的制发、回复及整改情况为样本进行分析:2020年制发检察建议56件,采纳40件,采纳率为71%;2021年制发检察建议69件,采纳45 件,采纳率为65%;2022年制发检察建议 131 件,采纳 66件,采纳率为50.4 %。[1]由此可见,检察建议的制发量较大,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但采纳率不高,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
经抽查2020年到2022年未采纳的检察建议,发现大量无益检察建议,具体情况如下:(1)内容空洞泛化、不解决问题。如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向人社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为“你局工作有不规范之处,建议改进”;(2)法律适用不当。如在作出相对不起诉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发出检察建议,让有关部门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此条文只用于发出检察意见);(3)没有制发必要、凑数充数。如就卷宗装订不规范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就未使用电子印章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4)建议内容不切实际、不具有可行性。如有的检察建议内容为“加强学习培训,完善有关制度”;(5)已过时效,没有现实意义。如在有关部门已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向其制发检察建议;(6)超出被监督单位职责范围及向非管理主体制发检察建议。如就出租车乱收费问题,向公安机关和运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7)就同一问题重复制发检察建议。如就小旅馆治安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多次制发内容相同的检察建议;(8)就同一监督事项拆分制发检察建议。如针对同一案件中的多个侦查违法行为,分别制发检察建议。(9)针对未引起公正质疑的程序性瑕疵制发检察建议。如就送达法律文书时未出示工作证件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之缺陷
检察实践证明,现行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仍不健全,难以保障检察建议质效,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立案审查机制不健全
立案是检察建议工作的开端,具有线索筛选和过滤功能。对检察建议质效而言,具有源头防控作用。提出检察建议要消耗一定的司法资源,所以检察建议必须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取得实效。滥发内容空洞泛化、不解决问题的检察建议,说明立案审查机制不健全,未发挥对线索的筛选和过滤功能,致使一些没有实际意义的事项被立案,难以保障建议的价值。具体表现为没有专门的立案审查机构,由办案部门直接立案,立案标准不明确,立案程序不规范。
(二)调查责任制尚不健全
调查取证是检察建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健全的调查机制对保障检察建议质效至关重要。乱发事实不清的检察建议,说明承办人没有深入调查,随意认定事实。主要原因是调查机制不健全,调查责任未落实。具体表现为没有明确承办人的举证责任,证据审查机制、退查机制不健全,追责机制不健全。
(三)民主决策机制待完善
一是研讨机制不健全。研讨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在检察建议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研讨机制是否健全事关检察建议是否正确、是否合理。乱发法律适用不当及说理不充分的检察建议,说明对问题分析不全面、不深入、不透彻。究其原因,主要是研讨机制不健全,未经集体研讨,缺乏民主决策。实践中惯于用承办人向分管领导汇报的决策方式,很少采取部门会议、检察官联席会等集体讨论的决策方式,没有落实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二是会商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是平行监督,而非上位监督,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以质促效、以优致胜。提出检察建议是柔性法律监督,“在指出违法行为或犯罪风险漏洞后,后续主要依赖于监督对象的自我确认及矫正。因此,协商成为整个监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且贯穿全过程。协商的作用在于取得监督对象的支持理解,提升法律监督的专业性、精准度,从而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2]向非管理主体乱发检察建议,乱发超出被监督单位职责范围的检察建议,说明沟通协商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信息通报、事先会商、听取意见、联席会议、异议复核及择优决策等机制。三是听证机制不健全。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保障检察建议质效意义重大。滥发毫无必要、凑数充数的检察建议,针对未引起公正质疑的程序性瑕疵制发检察建议,说明检察建议缺乏工作民主监督,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主要是公开听证机制不健全,尚未制定检察建议听证程序,未明确听证案件范围,难以保障“应听尽听”。
(四)审查审核机制待完善
一是审查机制有缺陷。审查修改是制发检察建议的关键环节,具有“过滤网”和“校正器”的功能,审查机制是否健全决定检察建议是否精准。滥发不切实际、无法操作的检察建议,说明审查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逐级审查的工作机制,对检察建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过滤不精。二是审核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会对管理部门产生监督效应,引起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而影响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发检察建议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必须报上级院进行审核。乱发已过时效的检察建议,重复制发检察建议,拆分制发检察建议,说明审核机制不健全,局限于事后审核、书面审核、形式审核,难以发现实质性问题,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五)督促落实机制不健全
一是跟踪督促机制待完善。督促落实处于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终端,是促成检察建议实效的环节。督促落实机制是否健全,决定检察建议工作的成效。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不落实、不回复,说明督促落实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跟进不及时、协调不到位,检察建议难以收到实效。二是监督协助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事关法律监督权威,被监督者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无理拒绝,不予采纳必须有正当理由。经检察机关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说明检察建议的落实缺乏保障,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共同督促落实。
(六)质效统管机制待完善
一是评审机制不健全。注重评选优秀检察建议,树立正面典范,但忽视了对劣质检察建议的评选,很少树立反面典型。二是奖罚机制有待完善。注重对优秀检察建议的表彰奖励,形成了正向激励效应。很少对滥发检察建议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没有发挥惩戒功能,尚未形成双向激励机制。三是指导机制不健全。指导培训是上级检察院进行业务管理,从整体上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培训缺乏便捷有效的途径、灵活多样的方式和务实管用的方法,不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检察建议工作能力。
三、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之完善
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要以提升检察建议质效为目标,针对各个环节存在的缺陷,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程序,使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更加合理、规范,运行更加顺畅、高效,以遏制无益建议、促成优质建议。L市人民检察院从2023年初开始制定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规范检察建议制发程序,改进检察建议落实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2023年1到11月份,制发检察建议101份,采纳 88 件,采纳率为87.1 %。[3]经审查尚未回复的13份检察建议,再未发现无益检察建议。同2022年相比,虽然检察建议的制发量明显下降,但采纳率明显提高。
(一)实行立案审查制
实行立案审查制,确保建议有益。要坚持立案和办案相分离,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立案审查,明确立案标准,规范立案程序,强化审查功能,实现线索过滤分流。要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审慎立案。对能够推动被建议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纠正违法、规范执法,符合监督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意义不大,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不予立案。通过立案审查,确保建议事项有监督价值,所提建议有积极意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二)实行调查责任制
实行调查责任制,确保建议有据。要指定承办人,明确调查责任,促使其认真履行调查职责,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要实行证据强制报告制度,审查报告中要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汇报案件时,要对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说明。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责令承办人重新调查。检察建议认定事实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严防对监督线索不调查、不核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乱发检察建议,确保检察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完善民主决策制
一是实行集体研讨制,确保建议有理。检察建议必须经过集体研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先由承办人提出草案,而后由集体研究讨论。研讨可以采取部门会议、检察官联习会议等多种形式,并形成会议记录附卷。通过集体研讨找准问题、弄清原因、想好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草案。通过集體研讨,使检察建议观点明确、方法正确、理由充足。“检察建议效果的提升关键在于内在的说理性,没有说理的检察建议犹如空中楼阁,缺乏立足之本,也难以为被建议单位接受。”[4]因此,要对所提建议充分说理,以理服人。二是实行事先会商制,确保建议互利。要坚持协商原则,查清事实后先与被建议单位座谈,听取对方申辩,共商解决方案,尊重对方的工作主导地位。对被建议单位提出的异议要认真复核,对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通过座谈会商,使检察建议缩小分歧、扩大共识、互利共赢。要坚持择优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预设各种解决方案,而后权衡利弊、比较优劣、择优选定,“确保所提建议为最佳方案、良方上策,让对方止损受益,使对方乐于接受。”[5]三是实行公开听证制,确保建议公允。制定检察建议听证程序,明确听证案件的范围。制作重要检察建议必须召开听证会,就检察建议的草案广泛听取各方当事人、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修改完善草案。通过公开听证,强化民主监督,确保检察建议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社情民意,得到公众认可,得到社会支持。
(四)完善审查审核制
一是实行层级审查制,确保建议精准。要规范审查流程,检察建议草案依次提交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提交检察长复核前,还要经过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确保其必要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检察建议一般由检察长决定,重要检察建议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要明确审查标准,认真审查检察建议的内容,确保检察建议对事设策、一事一策、精准施策,防止泛泛而论、大而化之。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审查把关,确保检察建议准确无误、切实可行、规范合格、用语准确。要实行审查责任制,明确各审查环节的审查事项和责任,发现质量问题,严肃追责。二是完善同步审核制,确保建议妥当。下级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报上级院审核。上级院指定专人审核,明确责任、限定期限、及时决定。坚持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对相结合,不限于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下级院纠正,确保检察建议妥当无误。
(五)完善督促落实机制
一是实行跟踪督办机制,确保建议实效。要明确落实责任人,确定沟通联络人。坚持经常询问、随机访问、定期座谈,及时掌握落实进展。坚持多方走访,全面掌握落实情况,了解落实中的困难,听取被建议单位的需求,尽量提供协助,共同推动落实。对无故拖延、落实迟缓的,双方领导要对承办人约谈,问明未落实的原因,让其提出落实计划,确保检察建议全面落实、彻底整改、及时回复。二是完善监督协助机制,维护建议权威。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既不提出异议又不采纳,经过督促仍然不落实的,可以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会同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落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与监察机关共同督促落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责任人失职渎职线索。邀请社会团体参观,新闻媒体报道,进行舆论监督。总之,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各方支持,共同督促落实。
(六)完善质效统管机制
一是完善评审机制。在评审活动中,要注意发现劣质检察建议,树立反面典型。还要通过随机抽查、交叉评查和专项评查等活动,查摆无益检察建议,深入分析原因,并予以通报,从而促进检察建议质量整体提升。二是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戒机制,研究制定对滥发检察建议行为的处罚细则,奖优罚劣、双向激励,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完善指导机制。上级院通过制定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制发标准、案例汇编等多种途径,促进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通过专题培训、业务研讨、评比竞赛等多种活动,提升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746000]
[1] 本文所涉数据来源于《L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报告》。
[2] 张垚:《新时代检察机关柔性法律监督的特征》,《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年第4 期。
[3] 同前注[1]。
[4] 闫宝宝:《适应新时代要求,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检察日报》2022年3月30日。
[5] 甘肃省成县检察院课题组:《检察建议质效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