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提车前,车被焚,找谁赔?

2024-03-04海/文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4年1期
关键词:贾某小何小金

吴 海/文

小金是小王的发小,前阵子生意不错赚了一点小钱,准备买车给自己的生活升升级,小王也替小金开心。可没想到小金迟迟没有等到车辆的交付,于是就向小王求助,小王这天正好轮休,就陪着小金去车行询问情况。可谁知,车行的张经理告知小金,他所购买的车辆无法提车,卖方说车辆在运输中被烧毁了。

“那我的车无法交付了,你们车行要赔偿我吧?”小金听到消息后,就恼了火,质问道。

“车确实是没有拿到,但这车款赔付问题,我们还在和运输方、出售方协商。所以暂时无法退款。”张经理态度倒是很好,但显然是不愿意退回车款。

“那你倒是说说,这个车子是什么情况,怎么就着火了?是谁提的货?”小金追问道。

张经理赔着笑说:“您在我们这边订下车子后,我们和瑞元公司签订了《汽车订车合同》,约定他们卖车给我们。由我们先付定金,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我们需要在提车的时候,付清全部剩余车款,定金可以抵作车款。如果到期我们不提车,那么定金不退。这合同签写得是清清楚楚的,但现在我们还没提到车,这车就在半途着火烧毁了,我们也没办法呀。”

“等一下,张经理,之前您可是通知我说车辆已经提到了,怎么现在又说没提到呢?”

“呵呵,这个嘛说来话长。本来约定的是我们启晨公司去提车的,瑞元公司可以代启晨公司提供提车委托函。约定的提车人是我们员工小陈,可后来发生问题后,我们去和瑞元公司交涉,发现提车的是贾某,不是合同上约定的小陈。所以我们认为我们没有提车,这车损应该是由瑞元公司承担。”张经理一边赔着笑,一边解释道。

小王听着听着,被这车行张经理绕糊涂了,问道:“张经理,你说的是这车其实被一个姓贾的人提了,然后在半路上被烧毁了。这个姓贾的人是谁委派的呢?”

“这……”张经理心虚地看了一眼小王和小金,然后支支吾吾说:“反正不是合同上约定的提车人,我们就是没有提到车,这损失你要找就去找瑞元公司。”

小王与小金对视一眼,觉得这事肯定不简单。于是,小金问:“那你把瑞元公司的联系方式给我们吧,我们自己去找。”张经理一看,这两人不为难自己了,赶紧提供了瑞元公司联系人小何的电话。

两人回到小王家里,给瑞元公司的小何打了电话。没想到小何听到启晨公司的表述后,怒斥了启晨公司,小何说:“合同约定确实是小陈来提车,当时我们车辆到货后就通知了启晨公司来提车,否则他们怎么可能把车款打给我们呢?关于运输费的问题,我们和他们沟通过。之前这台车一直都是我们的员工小刘跟进的,销售车辆的时候也是小刘和启晨公司联系的,启晨公司联系人微信号上自称是小余。在车辆到货后,小刘就问小余是由我们来安排板车,还是他们自己找人安排板车。小余说我们给他报价的运费太贵了,小刘就答应帮他找一个便宜一点的,费用大概是4800 元。后来,在提车的时候,小刘把提车人贾某的身份证号、手机号、板车老板的电话等信息一起告诉了小余。现在车子出了意外,他们反而倒打一耙,真的是岂有此理。”

这下,小王和小金终于搞清楚了前因后果。不久,两人就听说启晨公司把瑞元公司起诉了,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返还货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瑞元公司所售车辆由启晨公司自提,瑞元公司可向启晨公司提供提车委托函。首先,瑞元公司未向启晨公司提供提车委托函;再次,依据瑞元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瑞元公司通知了启晨公司提货地点及提货人,而无法证明该提货人系启晨公司所委托。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启晨公司与瑞元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瑞元公司收到启晨公司的货款后,未向启晨公司提供车辆,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关于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因启晨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曾向瑞元公司发出过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故法院依据此案起诉状送达瑞元公司之日进行确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启晨公司要求瑞元公司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瑞元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未在合同约定瑞元公司不能按时交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瑞元公司败诉。

没想到瑞元公司的小何联系了小金和小王,表示这个判决他们肯定是不认可的,要求上诉。他知道小王是这一片的普法达人,想要小王给他们出出主意。

小王上次回来后就和小李律师沟通了这个事情,小李律师也觉得其中必有隐情。于是小王约上小金、小何、小李律师一起讨论。看完小何带来的判决书,小李律师指出:“这贾某是实际提货人,这点是没有争议的。现在的争议是启晨公司是否将车辆提走了,贾某到底属于谁的人,贾某提车的行为是否可以代表启晨公司,从而来判断火灾损失由谁承担。目前我们已知启晨公司的小余委托了瑞元公司的小刘帮忙安排运输公司提车,小刘答应后通过微信告知了小余提车人贾某的信息和运输的具体信息。因此我们现在需要证明小余是启晨公司的人,从而证明启晨公司已经提车。贾某就是个形式上的名义提车人。”

“这显然是启晨公司把车提走了呀,这小余就是他们的员工。你们看……”说着小何就打开了手机微信朋友圈,找到了小余的朋友圈,里面有大量启晨公司的照片。而且小余与张经理、小陈也有很多合影。“而且我们发现他们手机也是共用的,曾经小陈发布的招聘广告中留下了这个尾号1112 的号码。败诉后,我们还查询到这个1112 的号码绑定的支付宝就是小余的。”

“你们提供的信息路径很值得考虑。可以从小陈、小余与启晨公司的关系入手。你们将这些朋友圈赶紧截图保存起来,然后支付宝绑定情况也要提交给法院。”小李律师补充道。

“那他们要怎么准备呢?”小王问道。

“你们先把这个小余的朋友圈进行公证,特别是涉及电话号码的,还有和小陈、张经理合影的。然后支付宝的绑定情况也做一下记录,这个可以当庭演示。尤其是注意提交在你们发生争议之前的朋友圈,因为争议还没有发生,所以你们瑞元公司完全没有伪造的必要。”

小何在听了小李律师的建议后,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补充了证据。最终法院认定瑞元公司只是帮助启晨公司联系运输车辆和提车人,运输费用由启晨公司负责。提车人从瑞元公司提走涉案车辆后,应视为启晨公司将车辆提走,依据双方约定,瑞元公司不承担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责任,故涉案车辆在运输途中被烧毁的风险应由启晨公司自行负担。瑞元公司关于车辆灭失风险应由启晨公司负担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撤销了一审裁判,判决启晨公司败诉。

小金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也一直盯着启晨公司退款,终于在经过努力后收回了自己已经支付的车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条释义:

当今社会,随着智能手机使用的普及,微信等新型社交软件的应用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其中包括商业活动的沟通和协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佐证自己诉辩主张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如何认定微信证据已成为审判工作需要面对的一道新课题。面对微信证据,对方一般都会从真实性方面予以否认,即证据提交人所指的微信账号不是己方的微信账号。由于微信尚未实行实名认证,用户名亦可以由所有者随意更改,给微信账号所有者身份的认定造成了相当大的阻碍。因此,在确定微信账号所有者时,需要利用微信程序本身的一些特性。本案中,法官从微信朋友圈照片、账号所有者手机号码、绑定银行卡信息等角度来确认是否属于本人微信。

猜你喜欢

贾某小何小金
老何与小何
小金橘树
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发现最美的教育故事
爱“喧哗”的我
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专门诈骗留守老人酒后暴露身份
父子强开装载机行为定性出分歧
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