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環境下無法外之地(一)
2024-03-01史繼紅
「新質生產力」概念的提出與發展
新質生產力,是2023年9月習總書記首次提到的新詞匯,它是相對於傳統生產力而言的,以新技術深化應用為驅動,以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的湧現為重要特徵的先進生產力。2024年1月31日,習總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又強調,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3月5日,李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更將新質生產力列為2024年十大工作任務之首。7月,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確實,AI人工智能、工業互聯、數字數據等作為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技術引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變著世界,但伴隨其快速發展的,是層出不窮的新技術倫理衝突和法律糾紛。而法治為好的營商環境保駕護航,發展新質生產力有賴於法治的精準保障,在專項法相對分散滯後的當前環境下,做深做實司法保護,為新質生產力發展保駕護航就是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的使命。
今年,新質生產力迅猛發展的前沿陣地,法治水準也較為先進的滬深兩地法院先後發佈了亮點頗多的典型案例,為新興技術與既有法律規則的融合提供精準指引。
生成式AI涉及的著作、肖像、名譽、人格的侵權認定
北京互聯網法院九月發佈的十大新質生產力案件中,有數例AI運用引發的糾紛,個個亮點滿滿:
案件一:AI生圖侵權
如李某訴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明確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若符合作品的定義,固然應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若體現出使用者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則著作權一般應歸屬於人工智能使用者,這規則打破「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屬於人類創作」的一般觀點。該案中,原告利用AI技術生成的圖案,從構思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並不斷調整、修正提示詞、參數。故法院認為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自有的審美選擇和個性操作,具備獨創性智力成果的要件,屬於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作為配圖併發佈在自己的帳號中,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此外,被告將涉案圖片進行去除署名浮水印的處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二:AI生成聲音侵權
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侵權案:殷某訴某智能公司等人格權侵權案,則明確聲音也能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製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演員,曾接受被告二某文化公司的委託錄製錄音製品,被告二為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但被告二將原告為其錄製的音頻提供給被告三某軟體公司,被告三以該音頻作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生成了文本轉語音產品並在被告四某網路運營公司的雲服務平台對外出售。被告一某智能公司向被告三採購包括了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採取應用程式介面形式,在未經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並生成文本轉語音產品在其平台中使用,原告以前述被告共同侵權為由訴諸法庭。法院認為:自然人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特點,即使是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被告三使用原告個人聲音開發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而且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繫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被告二雖對錄音製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原告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被告二與被告三簽訂數據協議,在未經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被告三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共同侵犯。被告一、四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案件三:「AI換臉」侵權
「AI換臉」大家比較常見,在廖某訴某科技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中,在全網擁有較多粉絲的古風短視頻博主廖某,控訴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未經其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原告出鏡的系列視頻製作換臉範本,並上傳至涉案軟體中,提供給用戶付費以此牟利,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其肖像權與個人資訊權益。被告辯稱,被告平台發佈的視頻均有合法來源,並且面部特徵並非原告,並未侵害原告肖像權。此外,涉案軟體所使用的「換臉技術」實際由第三方提供,被告並未處理原告的個人資訊,並未侵害原告的個人資訊權益。經法院查明,涉案換臉範本視頻與原告創作的系列視頻的妝容、髮型、服飾、動作、燈光及鏡頭切換呈現一致特徵,但出鏡人的面部特徵均不相同且並非原告。即然肖像的範圍以面部為核心,故被告未利用原告的肖像,其他元素如容、髮型、服飾、燈光、鏡頭切換等要素並非與特定自然人不可分割,且將視頻範本提供給用戶使用的行為並未醜化、汙損、偽造原告肖像,被告行為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但是,針對涉案換臉行為,被告需要先收集包含原告人臉資訊的出鏡視頻,將該視頻中的原告面部替換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面部,該合成過程需要將新的靜態圖片中的特徵與原視頻部分面部特徵、表情等通過演算法進行融合。上述過程,涉及對原告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屬於對原告個人資訊的處理。原告帳號說明處標注有「未授權給任何收費軟體」,不應推定原告同意他人對其人臉資訊進行處理,故被告獲取包含原告人臉資訊的視頻,應依法征得原告同意。被告無證據證明其經過原告同意,因此構成對原告個人資訊權益的侵害。因此,被告對於涉案視頻中的勞動投入「搭便車」使用,應由相關權利人針對勞動投入等合法權益主張相關侵權責任。

案件四:陪伴式AI侵權
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AI侵權案件值得分享,「AI陪伴」-何某訴某科技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某科技公司是某款手機軟體的開發運營者,用戶在該軟體中可自行創設「AI陪伴者」,設置陪伴者的名稱、頭像,設置與該陪伴者的人物關係(如情侶、兄妹、母子等)。何某系知名度較高的公眾人物,在該款軟體中被大量用戶設置為陪伴人物。用戶在設置「何某」為陪伴人物時,上傳了大量何某的肖像圖片設置人物頭像,同時設置了人物關係。某科技公司通過聚類演算法,將陪伴者「何某」按身份分類,並以協同推薦演算法向其他用戶推介該角色。為了使AI角色更加擬人化,某科技公司還為AI角色提供了「調教」演算法機制,即用戶上傳各類文字、肖像圖片、動態表情等互動語料,部分用戶參與審核,某科技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篩選、分類,形成人物語料。用戶和該軟體為「何某」製作了人物語料,並加入了系統推送,通過智能演算法或AI自動回復,該軟體可以根據話題類別、角色的人設特點等,在「何某」與用戶的對話中向用戶推送與其有關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話」,營造出與其真人真實互動的使用體驗。在審判中,某科技公司被認定為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並非提供簡單的內容上傳「通道」服務,雖然具體圖文由用戶上傳,但某科技公司通過規則設定、演算法設計,組織、鼓勵用戶形成侵權素材,與其共同創設虛擬形象,決定了軟體核心功能的實現,並使用到用戶服務中。故某科技公司應作為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涉案軟體實際上構成對於何某人格形象的整體性虛擬化使用,對於可能涉及侵權的內容,某科技公司相比於普通用戶獲得授權的可能性更大,其商業化使用應當獲得權利人的許可。某科技公司商業化使用何某姓名、肖像的行為並未獲得何某的許可,故構成對何某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同時,涉案軟體將何某的姓名、肖像、性格特徵、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並且讓用戶可以與該角色設置虛擬身份關係,使得AI角色與真實自然人高度關聯,容易讓用戶產生一種與何某真實互動的情感體驗。同時,涉案軟體的功能設置還涉及自由決定何某人格要素如何被使用的範疇,例如,使得用戶可以任意設置與「何某」之間的親密關係,並在對話在設置「愛你」「抱抱」等親密對話標籤,更將創作語料的功能稱之為體現不對等關係的「調教」一詞,因此法院認定:某科技公司與用戶也共同侵犯了何某的人格尊嚴和人格權益。
案件總結:
上面四個案件,入選「2024中國數字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十個重大影響力事件」「2023中國法治實施十大事件」「民法典頒佈後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在既有法律框架和產業政策導向上,即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作出了有益探索,又對其生成內容前的來源做了合法規制,無論是文、圖、聲、背景要素均要求來源合法,經授權或許可,不得對原權利人的著作權、肖像權、人格權及相關利益造成損害。
車聯網中車機系統提供方與作品提供方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的某電腦公司等訴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是全國首例涉車聯網著作權侵權案件,入選「2024智聯網汽車產業知識產權十大案例」。原告某電腦公司等主張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新能源公司、某車聯網公司未經許可,在某品牌汽車上的某視頻車載應用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資訊網絡傳播權。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相關視頻系由用戶上傳,其行為不構成侵權;被告某新能源公司辯稱其系某品牌汽車的生產製造商,與案件無關;被告某車聯網公司辯稱其僅向某品牌汽車車主提供車載移動互聯網和某視頻應用的下載服務,無法控制作品提供行為且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科技公司將侵權視頻置於某視頻車載端應用的網路伺服器中向用戶提供,某車聯網公司系某品牌汽車的車載系統和應用管理服務的提供方,某品牌汽車車載端用戶登錄專有帳號,才能使用某品牌汽車車載系統和應用的相關服務。某車聯網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合作,負責某品牌汽車車載系統中某視頻車載端應用的上線、展示、推廣,同時,某車聯網公司提供了某視頻車載端應用會員套餐服務,並進行收款。法院認為:某車聯網公司作為涉案作品提供行為的參與者、獲益者,與某科技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與某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某新能源公司作為汽車硬體製造商,未直接參與內容提供,無須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為涉物聯網等新場景下的著作權案件提供了審判思路,有利於引導複雜的物聯網合約關係各方在工業智能網路互聯發展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