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與貪腐案
2024-03-01周勇
從桃園前任市長鄭文燦貪腐案,到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圖利罪」案;從民進黨新潮流賴勁麟遭爆的雲豹能源案,到民進黨新潮流陳啟昱的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案。再如與力暘能源負責人古盛煇、前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淩有關的力暘能源公司官商勾結解套「小二甲」禁令,從中不法利益逾91億元(新台幣)的讓用地符合做光電產業案,以及陳啟昱涉嫌與光電案場中介商勾結,收取巨額土地開發服務費案;無黨籍前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涉及的市地重劃,一審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案,等等。幾乎每個案子都與「土地」有關。
從這些以及過往的很多官員貪腐案不難發現,不管是台灣的官員,還是民意代表,只要犯貪腐案,大都與土地有關,利用土地貪腐,成了台灣官員與民意代表共同踏足的犯罪道路。這也從另外一個方面證明,土地問題已成制約台灣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一是因爲土地「值錢」、涉案金額大;二是因爲土地與公權力有關,官員與民意代表才有機可乘,才有條件上下其手,業者才會心甘情願「利益輸送」。
爲什麽台灣的土地成了貪腐案件的溫床?這就與台灣的土地性質改變有關。
「土地重劃」就是「利益變更」
台灣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基本上都歸「私人所有」,任何與土地有關的建案,就必須向「土地持有者」購買。不管是政府用地,還是企業用地,都只能向「土地持有者」購買,這也是台灣很多大地主身價倍增的原因。

由於土地私有化,政府在土地利用(性質變更)時,就設計出了各種「使用土地」的辦法,也就是對私有土地進行「重劃」(重新規劃),被「重劃」的土地(被改變使用性質),其價值就會發生改變。很多官員和土地持有者,就會想辦法利用「土地重劃」(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政策,讓土地增值,從中獲益。
台灣「土地重劃」共有「五種方式」。
一是「區段徵收」。凡是由「賴政府」(「蔡政府」)規劃主導的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就屬於「區段徵收」土地,如建航空城、興建科學園區等。
二是「公辦重劃」。就是這部分土地已經歸地方縣市政府所有,已經在都市計畫內的土地。縣市政府想重新規劃「這部分土地」,如地方發展需要的公共用地或者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發起對這塊用地進行重新規劃,也叫「市地重劃」。就是說,這部分土地已經規劃在縣市政府的用地範圍了,只是因爲「現實需要」,對土地用途進行「重新變更」。
三是「自辦重劃」。就是「這部分土地」歸一群地主持有,並且這部分土地已經在都市規劃之內,擁有「這部分土地」的地主們想改變「土地用途」(性質),就可以發起「自辦重劃」。這部分土地慾改變性質,也算是「市地重劃」。
四是「一般徵收」。就是興辦公益事業,或者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對地主的土地進行「補償徵收」。

五是「特殊變更」。首先這塊土地歸地主所有,這塊土地可能是農地,也可能是林地,或者其他性質的土地,由地主提出「特殊事業規劃」,交由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如發展長照機構,興建宮廟、寺廟等等。
透過上述五種「土地重劃」性質不難看出,任何一種「土地重劃」,背後都擁有巨大的利益。「土地重劃」的面積越大,涉及的利益就越多;「土地重劃」的性質「含金量」越高,背後的利益就越豐厚。
如,台灣現有174塊「區段徵收」土地,「賴政府」對「區段徵收」土地有一定的優惠政策。有人可能就想購買已經被「區段徵收」的土地,用來升值或者自用。問題是,「區段徵收」的土地涉及到很多「地主」,對不熟悉或者不知道「誰是地主」的購買者來説,就比較困難,這就需要與當地的主管官員或者民意代表進行「合作」。
換句話說,「土地能不能重劃」以及「土地如何重劃」,「官」字「兩個口」,都是「官」說了算,也就是「權力說了算」,只要是「權力」能解決的「土地重劃」,就一定與「權利」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