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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警察武力使用困境及规范进路研究

2024-02-26张学永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武力人民警察公安机关

葛 畅 张学永 魏 毅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南京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引言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国内治安状况逐渐由刑事犯罪高发期向社会矛盾凸显期转化。在此期间,各利益集团诉求协调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愈发尖锐复杂,如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证新时代征程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顺利进行成了公安机关的应然追求。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等重要任务(1)郭云超.从早期群众路线基本经验谈新时代公安群众工作提升方法[J].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2,38(07).,其任务的斗争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广大公安民警需始终处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履行执勤执法职责的第一线,面临着无处不有、无处不在的执法风险和执勤隐患。要想在保证群众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顺利完成党和人民交给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合法有效的警察武力手段是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依法使用警察武力排除执法对象的干扰、阻碍执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法治尊严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2)武瑞清,杨晓玉,张艳军.公安政策适当性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视角[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22(04).,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所行使的强制性权利,也是人民警察有效履行职责、完成执法任务、行使警察权利的依靠和保证,在整个警务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人民警察能否有效使用武力制止、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和阻碍执法的行为是影响警察执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其使用武力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执法效果的好坏和警察效能的高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警察武力的使用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部分人民警察在面对执法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及行政执法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所实施的侮辱、谩骂、威胁、阻拦、强行冲击、暴力袭击、拒捕等拒不服从人民警察指令、阻碍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对抗行为时,应当使用武力而未使用武力,造成了不应出现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部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所实施的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武力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存在着过度粗暴使用武力的现象。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合法正确使用警察武力,实现公安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效合一是当前全警实战大练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概念辨析与方法设计

在进行合理使用警察武力的探索前,必须要明确警察武力和警察武力使用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进而准确框定研究主体,提高研究效率。警察武力(police force)一词本身作为一个舶来品,属名词性,其含义是指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为了消除其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威胁因素,排除反抗,使执法对象服从控制而对其所采取的各种合法且必要的强制手段的总称。而警察武力使用(police use of force)这一概念属于外国警务理论与本国警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最早由著名警务实战专家尹伟在2003年所提出,他将其定义为警察依据法定条件针对违法行为人,通过规范语言、身体力量、器械和武器的使用而对其思想、暴力行为进行的一种法律强制(3)尹伟.论警察执法的武力手段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03).。简单而言,警察武力所指的即是公安机关所具备的为制止违法犯罪而使用的各种合法合理的强制手段合集,其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四条中以“处置措施”的名目给出了明确表述,即“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与警察武力不同,警察武力使用所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其已有的知识储备、法律素养等对现场执法状况进行分析,进而选择并使用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执法干扰排除,实现最终执法目标的行为。基于前述概念辨析,可明确警察武力使用属于一个综合性的思辨及实行过程,若干内生性因素都会对其造成现实干扰,左右武力行为的选择及实施。

层次分析法(AHP)是一种将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该法的主要思想是通过将复杂问题分解为若干层次和若干因素,对两两指标之间的重要程度作出比较判断,建立判断矩阵,通过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以及对应特征向量,就可得出不同方案重要性程度的权重,为最佳方案的选择提供依据。(4)郭金玉,张忠彬,孙庆云.层次分析法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05).DOI:10.16265/j.cnki.issn1003-3033.2008.05.018.通过对警察武力使用的概念分解,警察武力使用困境也就转化为了在若干影响因素中寻找其关键因素突破以实现合理合法使用警察武力的问题,该类问题恰好属于AHP应用的重要领域。综上,笔者选择半结构型访谈法和层次分析法作为本次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首先,选定10名一线民警及实战教官(人员分布如下表一)作为研究样本支撑,通过预设问卷开展半结构型访谈抓取影响警察武力使用行为的各类因素。其次,对访谈所收集到的各项指标进行抽象归纳进而构建出影响警察武力使用的层次结构模型,依靠层次结构模型构建打分矩阵邀请专家打分(专家状态如下表二)。最终,根据专家打分结果进行权重分析,进而抓取各因素中的关键因素进行针对性分析。

表1 研究样本基本信息

表2 专家基本信息表

二、数据收集与测算

(一)半结构化访谈收集影响因子

半结构化访谈是收集复杂信息时常用的一种统计方法,针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设置访谈提纲对一线民警进行访谈,获取所需信息,访谈提纲如下:

表3 访谈提纲

通过对于一线民警的访谈,笔者收集了促使其选择使用警察武力的各项因素,并按照主客体及外界因素进行了类属划分,如下所示。

表4 警察武力使用影响因素群

(二)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构建

通过对于警察武力使用各影响因素的归类划分,可构建警察武力使用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进而确认其中的核心编码和关联性编码部分,详见下图1

图1 警察武力使用影响因素层次结构模型

判断矩阵也叫成对比较矩阵,是对同属一个指标层的影响因素进行两两相互比较的工具,能有效降低研究中性质不同的诸多因素之间比较的难度,使研究精准度进一步提高。在对某一指标层内的因素进行对比,并按其重要性程度进行等级评定,如要素i和要素j的重要性比较结果为aij,对比较结果的赋值参照Saaty给出的标度表来进行,最终按照两两比较所形成的矩阵被称为判断矩阵,判断矩阵具有如下性质:

三、数据分析及关键因素识别

将打分数据导入Yaahp软件计算,可得中间层一致性比例CR为0.079,各备选方案层一致性比例依次为,主体因素判断矩阵CR为0.0532;客体因素判断矩阵CR为0.0764;外部因素判断矩阵CR为0.0850,CR<1,通过一致性检验,结果可取,统计各指标权重进行排序,结果如下表5-6。

表5 核心编码权重结果汇总

表6 各影响因子权重结果

通过分析各项数据,可知在警察决定其是否使用武力时,其中,警察自身的主体因素对其行为选择及实施影响最大,在各影响因子中,警察自身所接受的武力训练,民警自身所具备的法律素养以及民警个人对于警察行业的职业认知具有较大影响权重。

四、关于关键因素的核心困境识别

通过对于警察武力使用关键因素的识别,可知其所接受的武力使用训练、其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认知此三类因素是影响警察武力使用效果的核心变量,因此想要提升警察武力使用水平,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此三类因素所具象出的实际问题。

(一)警察武力使用训练效果不佳

结合笔者在一线教官团队中的实践经历及问卷调查中受访问民警对于现有警察武力训练模式的看法,笔者发现现有警察武力使用训练中存在以下显著问题。首先,现有警察武力使用训练缺少恰当理念指引。长期以来,在进行警察武力使用相关培训时,“武力加一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所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部分条款的内涵逻辑常被一线教官所片面解读。认为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当遇到抵抗时,就理所应当地使用相对于嫌疑人更高等级武力的措施加以排除。但实际上,在对该部分条款进行解读时,应在本条例总则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03).的指引下进行解读,明确警察武力使用的核心思想是恰到好处的平衡。其次,现有警察训练较为简单,仅重视对于受训民警各项实战技能的培训提升,如此一来,民警能够熟练使用各项警械武器便成为了警察武力使用培训的最终目的,进而造就了一大批技能过硬但不会运用的民警群体,与开展培训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部分民警法律素质水平较低

人民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其法律素质水平之高低就直接决定了其执法效果的好坏。民警在决定实施武力强制行为时应当明确该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准确实施武力行为,保证执法活动不被干扰。特别是在一些警察武力使用不足,如不敢使用警察武力的情形中,对于刑法所规定的“妨碍公务罪”、“袭警罪”等条文认知的缺失是警察不敢使用强制措施的一大重要成因。例如“伪新加坡投资商暴打警察案”中的人民警察,在其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被执法相对人所攻击,此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反击保护自身安全,实现执法目的是《宪法》《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特有权利,此时合法使用强制性武力措施不仅能保护执法人自身安全,也能进一步巩固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三)部分民警对于自身职业定位的认知存在偏差

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集体代表和爱民模范时强调,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心系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6)郭永良.论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面向[J].公安研究,2023,(05).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人民警察对于自身职业定位的认知存在着较大偏差,认为自己是执法者,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不能受到执法对象的反抗,甚至将执法对象的合理抗辩也当做其阻碍执法行为的一种表现,进而直接使用强制性武力,造成武力过度使用即暴力执法行为的产生。这种偏差归根到底是部分公安民警所存在的“特权思想”作祟。公安机关具有特权,但是公安民警不应具有特权思想,应当明确警察行业的职能定位并非是管理人民,而是服务人民,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只有正确的认知自我,才能在面对执法对象时多一分耐心,在警察武力使用的过程中也自然会多一分谨慎。

五、警察武力使用困境的破除

民警的武力使用能力、法律素养、职业认知这三者实际上是民警所接受的教育培训所要解决的切实问题,因此想要从根本上破除警察武力使用困境,必须要改善一线民警所接受的教育培训体系。

(一)革新教育理念,提升训练实效

长期以来,“武力加一”原则在各地开展警察武力使用训练的过程中被反复提及,该理念认为警察在现场执法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高于相对人所实施反抗行为的武力水平来排除执法障碍,其本意是想要保护出勤民警的人身安全,进而保障执法目标的顺利实现。该原则作为我国法律赋予警察强制性权利以实现执法任务的显然逻辑并非完全错误,但对该原则的简单运用显然与公安执法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效合一的要求有所出入。

因此,在开展执法民警武力使用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应转变“武力加一”理念为“危险加一、冲突降级”思想,教育执法民警在选择所要实施的警察武力手段时应当以对方所实施阻碍行为的危险程度、现场情况作为衡量标准,审慎使用警察武力,同时在使用警察武力的过程中,将自身武力使用程度作为可变性手段,弹性执法,积极根据现场情况改变所实施的强制力大小,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民警“视觉执法权威”和公安工作“政策攻心”的作用,力争通过最小武力使用,最小人员伤亡的手段排除执法阻碍,实现执法目标。

(二)强化法治教育,完善“用法”能力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当前在公安部关于规范化执法建设的各项举措引领下,各地一线执法民警“知法、懂法”水平明显提升,但在“用法”部分仍存在明显不足。所谓“用法”体现在警察武力使用过程中,首先便体现为警察在对执法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时要合乎程序法之要求,保证警察的强制性武力被依法妥善使用。其次要明确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自觉规制个人执法行为,避免过度执法现象产生。

落实在警察武力使用培训过程中,即体现为法治教育不仅要提升民警对于法律条文的了解程度,还要提升民警的用法能力。该目标可通过“多元化情景模拟法”和“录像分析法”交叉训练而实现,所谓“多元化情景模拟法”即指在对民警进行法律培训后,根据其所在警种特点创设多种出警过程中可能遭遇场景,要求受训民警运用规范化法言法语加以应对,减少遭遇此类场景时出现的各类原则性错误发生。而“录像分析法”则是要求实训教官跟随录制已通过“多元化情景模拟”考核的受训学员真实执法现场视频,对其所采取的武力措施及使用前陈告语言情况进行复盘分析并作为结课依据,以贴近实战化的训练模式最大限度地提升民警在“临战心理”等多元影响因素场域下的警察武力使用能力。

(三)提高职业认知,破除“特权”思想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落实在警察武力使用中,即体现为提高民警对于警察行业的认知水平,明确警察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在执法过程中力克“特权思想”,正确理性地对待执法对象,合理选择、实施强制行为;定期开展反“特权思想”和现象教育整顿活动,筑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增强广大民警的宗旨观念、群众观念、法治观念、职业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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