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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归哪个法院管——法院管辖之级别管辖

2024-02-23何军

百科知识 2024年3期
关键词:住所地民事案件审判庭

何军

前往法院起诉的时候,当事人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疑惑:“我就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为什么我的案子必须要到东城区法院去立案?”“我家附近就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我的案子不能就近在那里审理?”“听说某某法院判案子判得好,我的案子能不能去那里审理?”

其实,这些疑惑都涉及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一个案子究竟在哪个法院审理,是由案件性质及案件影响力决定的。通常而言,普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前述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的原告之所以要去东城区法院起诉立案,可能就是因为被告住所地在东城区,所以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当然,有些案件也可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有可能由合同签订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不一而足。

要弄清楚管辖权,首先要明白人民法院管辖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区别。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的权力。管辖权,是指每一个具体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和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前提,只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涉范围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涉范围的,人民法院就没有管辖权。同理,只有案件的管辖权得到落实,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才能实现。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也就是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比较复杂,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简单或复杂的程度,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間进行分工、划分权限,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的关系来划分的。以下主要就我国法院级别管辖进行相关介绍。

依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行使。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基层人民法院又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可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判庭设庭长、副庭长。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其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不同等级的法院应当根据其审判能力与职责的不同,分别受理不同性质或疑难程度不同的第一审案件。由于等级较高的法院的审判能力要强于等级较低的法院,因此法律上确定一般的民事案件由等级较低的法院(通常为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案情复杂或涉及利益重大的案件则由等级较高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以一般的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以及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单位,它是与我国的基层行政辖区相一致的,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数量多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等特点,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交给基层人民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甚至宣判后的执行等,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进行审理。

我国的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等。此外,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的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标的数额较大、案件比较复杂的,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甲乙二人为多年好友,甲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乙的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甲乙合作写了一本书,但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该书作为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决定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甲应该向哪家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也就是说,从法院级别看,我们首先可以确定本案的法院管辖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到底是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山东省聊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呢?这就涉及地域管辖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本案中,甲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山东省聊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第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关系重大,不仅对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必然起到指导作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自身条件,适宜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保证审判质量。

第二类是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应当由自己审判,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或者是否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均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可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法律这样规定,既可以通过审判典型案件获得经验,更好地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来自其他方面对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尊严。

以上为我国法院级别管辖的基本情况,下一次我们将详细了解我国法院地域管辖的相关问题。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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