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玉陷阱背后的虚假诉讼
2024-02-20汪宇堂杨太
汪宇堂 杨太
十年前,被害人掉进借款买玉陷阱,一纸虚假诉讼,使其走上数年维权之路……2019年,他找到了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经检方不懈追诉,最终洗清了自己多年的冤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讯问田某中以固定证据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4年11月的虚假诉讼案,至今已近10年。为还原案件真相,给被害人及其家人、社区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检察机关坚持追诉。2023年8月21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对本案的始作俑者田某中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赵某山准备买块玉雕原石,还缺30万元;于是他找到了某鑫放贷公司负责人田某中,田某中答应借款。赵某山按照田某中的要求与该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和收据;田某中让赵下午再来取款,结果下午该公司无人办公,赵某山空手而归。次日,因原石被别人买走,赵某山就电话告知田某中不需要借款了,并要求田某中销毁借款收据,对方口头答应。
不料,2017年1月,田某中将赵某山起诉至法院;因赵在外打工不知开庭事宜,法院便缺席判决赵某山偿还田某中3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蒙在鼓里的赵某山被法院司法拘留时才知晓,田某中拿着30万元“空头收据”将他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赵某山向法官解释,“没有收到借款”,但无济于事;结果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司法拘留30天后被“限高”;无奈走上了长达5年的维权路……赵某山多次找法院、公安机关无果。2019年3月,他经朋友介绍,来到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化解分歧凝聚合力
承办检察官查阅案件卷宗,发现田某中在一审中仅仅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但对于如何交付30万元借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检察官在执行笔录中发现异常,即:赵某山在执行笔录中认可收到30万元借款并用15箱“赊店元青花酒”抵账,但该笔录上的签名与赵的签名明显不同。
承办检察官经综合研判,认为田某中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按照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田某中案件相关材料。
收案后,县公安局认为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该案涉及“民刑交叉”,应先让法院对民事部分进行审查后,公安部门才能立案。检察官来到法院,法院却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在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再由法院对民事部分再审,双方在“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就这样,直至2020年1月,公安依旧未立该案。
为解决认识差异,检察机关牵头召开公检联席会议,会议上达成共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调查取证,查明虚假诉讼刑事犯罪事实后,法院再对民事部分启动再审程序。会上,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程序衔接、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内容达成了多方协作配合机制。
2020年4月,公安机关按联席会议要求立案侦查,后发现田某中在经营放贷公司期间,存在组织人员非法暴力催債、殴打、拘禁多名借款人,强行将借款人的饭店内财产转移等违法行为。2021年4月16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田某中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田某中一直狡辩称“30万元借款为现金交付赵某山,不存在虚假诉讼”。对此,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询问某鑫公司两任出纳,确定该放贷公司的放款程序都是先签借据合同和收据,然后再转账借款,从来没有现金放款的流程;并调取该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银行流水,确认“公司未向赵转账”的事实;同时,找到当年和赵某山合伙买玉的证人郑某证实:当天郑某跟着赵某山去某鑫公司取款未果,次日玉石被别人买走,赵某山电话通知田某中不再借款……
“2017年那份笔录到底是谁签的名?”承案检察官带着疑问查阅执行卷宗,发现法院执行笔录和送达回证的签名跟赵某山的笔迹明显不同;执行笔录中显示赵某山认可30万元借款并用15箱酒抵账,送达回证显示赵某山收到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最终导致赵某山被法院按程序拘留30天。
经向赵某山询问,检察官得知,两份笔录都不是他的亲笔签字。赵某山说:“2019年田某中多次打电话让我配合他,让我拿着他的玉器到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赚钱后可以抵消我这30万元欠款;如果我不配合,他就让法院一直执行我;我这还保留了一份通话录音。”经司法鉴定,该签名不是赵某山亲笔所签。
2020年4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在侦查中发现田某中不仅有虚假诉讼情形,还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恶罪名——自2015年以来,田某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某鑫放贷公司非法放贷,纠集有犯罪前科人员4人,以辱骂、滋扰、殴打、拘禁等软暴力及暴力方式逼迫他人还债,并在镇平县范围内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活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向社会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开征集田某中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共收到十余起关于田某中的违法线索。
一名受害人仵某称,为躲避田某中,自己在浙江打工6年不敢回家,他看到公安机关已将田某中抓获归案并向社会征集线索,才敢回到家乡向公安机关讲述了这些年的遭遇:2013年,仵某因为生意急需用钱,在县城偶然间了解到某鑫放贷公司,就认识了该放贷公司负责人田某中。田某中让仵某提供了价值200余万元的玉器作为抵押,同意借款70万元,约定利息5分,在扣除砍头息3.5万元后,向仵某实际转账66.5万元。后仵某偿还了50万元本金及20万元的利息,田某中答应重新书写20万元借条,但拒不退还价值200余万元的玉器抵押物,并说该玉器应作为利息,双方发生争执。2015年冬天,田某中将仵某约到一水库,纠集了十余人带着铁锨木柄,对仵某进行殴打,随后将仵某带到某鑫放贷公司,让仵某跪在地上,多人再次对其拳打脚踢,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才能放了他。为了防止仵某报案,田某中“先发制人”,将仵某带到当地派出所主动报案,让派出所误以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后田某中又将仵某带到一宾馆内进行拘禁,并安排两个人进行看管。在被拘禁5个小时后,仵某趁着看管人员松懈偷偷逃出宾馆,两看管人员知道仵某偷跑后,打电话恐吓威胁:“你竟然敢偷跑,看我们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次。”仵某无奈只能到浙江的水晶厂打工,这一去就是6年。
因田某中涉及罪名多,案情复杂,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多次向市、省两级检察院扫黑检察组请示、汇报;同时赵某山合伙买玉的两名证人都在新疆做生意,当时正值疫情不能也不敢回来接受询问,怕遭到田某中等人报复,导致案件侦查时间较长,直至2023年6月初,两名证人才回来做证,案件侦查终结。2023年6月7日,镇平县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8月21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对田某中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16日,镇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决田某中有期徒刑6年2个月,罚金2.5万元;田某中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1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赵某山的案件进行再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追责。截至发稿,法院已对相关人员作出应有处分。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