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官“靠粮吃粮”
2024-02-20殷晓章
殷晓章
何璋等人利用职权,为粮商或企业提供帮助,共同收受回扣款共计463.7万元,“靠粮吃粮”,社会影响恶劣。
曾任广东省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局长的何宏源自身腐败还带坏队伍,导致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和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区粮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违规违纪行为多发。他和该局副局长黄某和蔡某、购销股股长何璋,以及经理曾鸿利用职权,为粮商或企业提供帮助,共同收受回扣款共计463.7万元,何璋个人还单独受贿13.1万元。
2022年下半年,曾任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的何宏源,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副局长黄某、蔡某,汕尾市城区粮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曾鸿等多名官员被查。
何宏源,1963年2月出生,汕尾人,1980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副局长,汕尾市城区供销联社副主任、主任,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局长,原汕尾市城區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曾鸿,1960年10月出生,广东海丰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城区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等职,2020年11月退休。
汕尾市城区监委在调查何宏源、曾鸿等人受贿和庄某行贿过程中掌握了何璋涉嫌受贿的事实。2022年11月16日,何璋被汕尾市城区监委立案调查。何璋,1957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1976年3月参加工作,2009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购销股股长,2017年12月退休;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被返聘为原汕尾市城区粮油公司业务人员,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同时负责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监督检查股(原购销股)、储运股工作。
2023年初,何宏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曾鸿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二人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报称:何宏源自身腐败还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导致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和城区粮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违规出租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长期缺管、失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巨额公共财物;靠粮吃粮,在储备粮轮换业务和粮库建设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2011年至2018年,曾鸿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储备粮轮换业务、储备粮出入库安排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帮助,并向企业索取回扣;2014年至2021年,曾鸿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储备粮轮换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出入库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企业好处费。
2011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何璋与时任原汕尾市城区粮食局局长的何宏源,副局长黄某、蔡某和城区粮油公司经理曾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粮商庄某、肖某、陈某、黄某和江西金佳谷物泰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等个人或企业在承接城区粮油公司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储备粮出入库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上述个人或企业回扣款共计463.7万元,何璋个人分得赃款36.3万元。
他们“分工明确,共同参与”。其作案手段是,在城区粮油公司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中,由何宏源、曾鸿联系有意承揽该业务的粮商,何璋对粮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与黄某进行粮食市场行情调查和提出拟定粮食价格;蔡某负责对接汕尾市城区政府审批流程、储备粮轮换资金审批拨付和将拟定粮食价格报城区储备粮轮换领导小组和汕尾市城区政府审定;汕尾市城区政府批复同意粮食轮换价格后,何宏源确定承揽粮商和回扣款的数额,并召集何璋和黄某、蔡某、曾鸿讨论拿回扣的方案;最后由曾鸿负责以城区粮油公司名义与粮商签订合同以及具体实施粮食轮换工作,并经手向粮商收取回扣款;回扣款到手后,何宏源召集何璋等人商议分配使用,曾鸿根据何宏源决定的方案分配回扣款。
共有8个粮商或单位向何璋等人行贿,其中,2011年11月,在泰和公司承接城区粮油公司1020吨地方储备粮转入业务中,5人收受该公司回扣款11万元,他们每人分得0.4万元,剩余9万元用于单位接待费用及其他支出;2012年8月,肖某在承接城区粮油公司1506吨地方储备粮转入业务中,送给何璋等人回扣款32万元,每人分得3万元,剩余17万元用于单位接待费用及其他支出。
普宁市恒吉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吉公司”),是一家从事粮食加工食品生产、粮食收购、食品经营等业务的公司。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恒吉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承接城区粮油公司10笔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何璋等人在承接城区粮油公司储备粮轮换业务、储备粮出入库安排等方面为庄某提供帮助,他们10次共收受庄某回扣款343万元,何璋分得回扣款28.6万元。
何璋除了与何宏源等人共同收取粮商巨额贿赂外,还单独收受庄某好处费13.1万元。2014年10月至2021年9月,在粮商庄某承接城区粮油公司16笔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中,何璋利用职务便利,为庄某在粮食样本质量检测和粮食出入库等方面提供帮助,他16次收取庄某好处费共计13.1万元,最少的一笔0.2万元,最多的一笔3万元。其中,在2015年12月庄某承接城区粮油公司4840吨地方储备粮转入业务中,何璋收受庄某好处费3万元;在2020年3月庄某承接城区粮油公司9634吨地方储备粮转入业务中,何璋收受庄某好处费2万元。2023年2月13日,何璋将其违法所得49.4万元退缴至汕尾市城区监委。
2023年5月11日,何璋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随后,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何璋涉嫌犯受贿罪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9月14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何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退缴赃款,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3日,被告人何璋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询问时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属自动投案,且其在办案机关对其宣布立案调查后的2022年11月23日及同年12月17日供述其拿取粮商的回扣款仅13万多元,并没有如实交代其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476.8万元,其个人分得受贿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上诉人何璋属从犯,且能退出其个人的犯罪所得,上述情节原审已予以认定并据此减轻判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1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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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