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法律问题思考
2024-02-17□文/马芮
□文/马 芮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提要] 数字化赋能是社会救助的时代机遇和变革选择。本文以社会救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系统分析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救助的内在机理、主要问题和实现路径。数字化技术正成为时代应用工具,并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实现社会救助过程智慧化,助力社会救助效率和质量提升。数字赋能还提高社会救助监管效用,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创新解决方案。当前,数字技术发展不平衡和不均等的问题依然突出。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仍然存在技术短板、数据孤岛化、受救助者的信息和隐私面临威胁等问题。未来,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对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进行发力,才能真正实现以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救助权利。
数字时代的发展速度之快,让社会救助制度既拥有发展创新的机会又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在传统社会救助理念和方法已不能符合人民对于社会发展需求时,如何加强对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成为当前需思考的重要课题。将数字技术运用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是数字时代发展的客观选择,同时为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兼顾双效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一、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内在机理
大数据、人工智能AI、5G 通信等新兴数字技术作为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的助推器,正引领人类社会进入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同样为社会救助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社会救助制度通过与数字技术的融合重新构建数字化背景下的社会救助制度。数字经济通过与政府帮扶和企业慈善等方面相融合夯实了社会救助的强大经济基础,使得我国的社会救助质量提升、救助模式多样化、救助管理更加井然有序、政务服务更加便民。数字化治理通过数字赋能优化和重构了社会救助的模式空间,最终通过数字经济、数字技术以及数字管理将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智慧协同发展。
(一)数字化经济给予社会救助经济基础。数字经济通过提高交易效率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企业平台的壮大,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形势大好。政府通过支持非营利性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救助物品、设立救助项目、提供救助服务等方式从事不同类型的志愿慈善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机构增加社会支出。坚决落实数字经济对社会救助扶持,通过数字化手段拓宽我国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不断加强我国大中小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捐赠力度,鼓励各种合法慈善行为,以实现社会救助目的。通过数字化经济的平台,在社会中募集各种合法资金以帮扶救助对象,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数字化技术提供社会救助技术支撑。数字化技术促使社会救助向网络化、数字化、多元化发展,数字技术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结合,会丰富社会救助形式,提升社会救助效率,使线上与线下救助服务紧密融合。数字技术的特点是广泛易用、经济实惠、方便快捷,优点是消除信息共享的障碍,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受救助者数据的准确性。
实现社会救助主体参与多元化和社会救助部门管理高效化,促进社会救助精准化的架构和发展。利用科技手段建立的社会救助保护信息平台将为社会救助部门和组织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正确识别的障碍。根据对不同的受救助者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精准核查,可以分析解决处于边缘贫困群体识别以及受救助者需求了解困难等问题,通过改善社会救助供需精准化匹配,有助于提高受救助者的精准度和救助项目的精细化实施,同时促进受益人参与多元化。
(三)数字化管理助力社会救助精准有序。数字化治理提高了社会救助部门的管理效率。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数字化传播,完成数字信息资源共享。目的在于解决政府与社会救助等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整合分散在不同角落的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高效提供服务。基于移动设备的数字技术还可以让社会服务的受助者实时询问有关社会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授权程序和治理效果等问题,并对政府部门的表现提供反馈,从而减轻其负担,并有助于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质量。
二、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法律问题分析
进入21 世纪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取得进步,符合我国国情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制度已慢慢成型。但是,随着数字化浪潮的来临以及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社会环境逐渐变化,社会矛盾相对复杂,我国现存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国情的不断变化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难免开始跟不上脚步,暴露出其弊端。
(一)立法问题: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设计存在不足。数字化治理环境下,社会救助权对象指向的群体范围更加广泛。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确诊患者为例,首先要利用数字化手段统计确诊人数以及医院的药物资源储备量和空余病床量,以用来保障患者得到医疗救助,但若此时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仅仅局限于金钱上的“贫困”标准,那么如何救助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患者,如何评估新冠肺炎患者的“贫困”程度?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理念无法更好地融合在具体特殊事例中,今后应当通过受救助者的具体能力来认定而不是以金钱为主要因素来确定受救助者的具体范围。国家对于社会救助资源适用上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救助从事实上不可能真正惠及到每一位公民身上。
以上文所提到的疫情例子来看,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范围应当是不一样的,可以随着救助内容的不同而变化。那么,以数字化技术为手段介入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精准进行救助工作如何进行,法律尚未对此部分进行设计。比如,住房则关注住房困难人群,利用数字技术统计住房困难人群的经济收入以及家庭隐私情况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需要医疗救助的人群,利用大数据收集该人群的过往病史以及家族史是否得到法律的许可。在这些不相同的救助项目中如何利用数字化精准赋能社会救助,如何进行符合国情和民心的法律设计问题成为了难题,设计上的稍有不足就会使得社会救助与其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二)执法问题: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实施力度不够。数字技术存在短板,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的执法支撑力不足。目前我国数字技术在社会救济方面的应用率不高,从技术层面看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造成智慧救助的发展水平不高,数字化技术与社会救助融合的程度不够深入。数字技术与社会救助还存在应用匹配问题,导致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难以付诸实践。由于当前的社会数字技术更适用于大数据统计方面,盲目将该类数字技术应用到不同种类的社会救助项目中,显然会出现技术不适用的情形。
从执法层面上看,我国法律没有未明确和细化利用数字化技术参与社会救助的法律主体、政府救助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宪法责任,同时也尚未具备推动数字化技术下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模式与机制。救助数据共享体系建设滞后、数据碎片化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导致社会救助数据资源仍然处于数据采集和粗加工的浅层面,分析、应用和共享能力不足,无法将数字平台上的社会救助数据应用于现实情况,执法过程中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容错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从而使得社会救助信息分散、数据标准无法统一、数据支撑能力薄弱等问题直接制约了社会救助中的互联互通、协作协同以及科学决策。这些现实问题反映了政府缺乏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有些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缺位。
(三)司法问题: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监督方面缺失。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执行离不开强大的监督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完善制度安排,才能发挥社会救助应有的效果。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利用数字化技术的场景越来越多,但社会救助权的数字司法保障从制度设计到具体实施需要历经多道程序,多个不同的实施主体相互配合,在实践过程中尚未得到验证。而在整个救助过程中,从管理部门到基层执行机构,救助措施的实施会出现不同的司法风险,为了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救助漏洞的现象出现,更加迫切地需要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司法监督机制。
三、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实现路径
(一)完善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立法保障。无论时代如何发展,社会救助的根本理念在于尊重与保护人权,以人为本,应当在数字化赋能过程中被遵守。同时,数字化时代推动社会救助向前发展进行变革,从立法层面上看有以下两点: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避免采用数字技术量化救助群体的行为。社会救助工作要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展但不能过于依赖数字化技术,不能抛弃救助工作者的理性思维判断。二是确立数字化赋能下社会救助权的具体内容,社会救助权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生存权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也成为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的转变,数字时代为社会救助权注入了新的价值理念,导致其权利理念范畴的扩容与变迁,出现与传统社会救助权理念直接相关联的数字生存权和数字时代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以人为本原则所要求的数据知情权与数字参与权,以及为保障受救助者个人尊严而要求的隐私权保障理念。前者权利使受救助者获得数字技术接入与有效利用,后者权利本不属于传统社会救助权的核心理念,但是数字时代的社会救助权旨在反信息数据控制,消解数字鸿沟、算法歧视对救助权的侵害,因此要求对此类被削弱的权利予以重视。
(二)推进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的执法保障。第一,政府应把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纳入执法范围。政府单位对救助群体的救助工作往往影响着政府对社会救助权保护的成效。实践发展中,数字化技术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应用规则、方法和成效尚未通过执法来检验,而是在立法中谈论并期待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这时政府就应当发挥作用,积极采取行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准确查处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社会救助所存在的侵害行为并对其进行修正。第二,确定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执法主体,明确责任划分。各机关理清体制,明确各自的责任。深化改革,加强对社会救助中数字化技术应用执法的考核。各机关单位要端正对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发展的认识,加强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意识,需要提高执法机构的素质,避免出现效率高于人权的错误认识。第三,建设社会参与机制。社会公众对执法的监督和协助是社会公众参与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制度,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的具体要求,公布有关公民私生活和非个人秘密的信息,是为了确保公众能够对称地获取信息和知情权,并为社会救助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三)强化数字化赋能社会救助权的司法监督。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数字司法监督是概念变革与方法创新的重大结合,就是通过促进数字化技术深入社会救助项目中,实现内外协同、部门融合,将法律监督工作深入社会救助工作中,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在社会救助对象方面,运用大数据可以将法律监督延伸至社会救助案件的最前端,获取受救助者关于需要救助的一系列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隐私以及超越法律范围等情形;同时,也可以同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有效预防和纠正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不良问题。二是利用大数据研究大量社会救助工作案例,总结异常案例的特点并进行针对性监督。三是关于社会救助的使用方法上面,运用海量大数据对不同救助案件应用的数字化技术进行总结、分析,通过共享、比对不同类或者同类信息,有效发现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和线索。实践中,很多监管盲区或社会救助困难产生的原因就是数据壁垒,工作部门应与相关组织积极合作和协调,分享或获取救助项目当时最相关的数据,搭建数据库,以实现双赢。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救助工作双赢的基础是通过大数据互联和使用,将法律监督、公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建立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已是时代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可以预测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将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效率的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为立法工作提供参考,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