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推进
——基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构建视角
2024-02-17曲亚囡
曲亚囡 白 冰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大连 116023)
面对愈加复杂的国际环境,囿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立场鲜明地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的重要论断。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总结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经验的基础,再次重申了“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的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立场和重点方向。因此,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世界格局变化与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糅合作用的结果,也是中国不断完善国内法律规范体系、持续扩大国际影响力、逐步走向世界强国的重要标志。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时代应然性
习近平总书记[3]77指出:“领导干部们应当胸怀两个大局,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才能更加主动地办好自己的事情。”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大局观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在对国情世情进行深刻考量与实践把握后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时代发展变局的正确选择。
(一) 国内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待完善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的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效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2]指出,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上,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亟须完善,以期到2035 年可以基本实现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之一。
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不同,又可将法律规范体系分为域内适用法律规范和域外适用法律规范。其中,域外适用法律规范则又可归属于涉外法律规范体系的范畴。但目前,总体上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体系仍然存在部分关键涉外法律事务的相关法律规制缺失,已有涉外法律规范较为笼统化和零散化等问题,使得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处于短板位置。更在诸如对外投资、对外援助、自贸区建设等方面均存在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有碍于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4]。此外,尽管中国国内的法治水平在近些年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与其他已经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取得丰富经验的国家或地区来说,整体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还有待提高,尤其体现在涉外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上。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可以促使中国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变局中,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在全球治理体系重塑中传播中国法治话语,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法治文化;也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合作,形成一股可以与传统大国相抗衡的巨大力量,增添中国的国际法治力量。
(二) 国际层面:全球治理体系有待重整改革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站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应对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应有之道。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亟需高速重组的发展新阶段,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经无法调解日益激烈的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自由主义与保护主义之间的较量与矛盾;也无法应对传统大国与新兴国家在政治结构改革多元化、经济全球化增长乏力、网络信息化加速融合,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更无法解决在上述背景下衍发而生的诸多全球传统非安全问题。因为当下国际法发展的基本导向仍由传统大国掌握,以其国内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国家间的博弈合作为输出方式,以控制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实现其自身利益追求为目的,既无法代表也不能实现所有主权国家的普遍利益诉求。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和在其主导下构建的国际组织之间也出现了利益不对等和诉求矛盾等问题。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逐渐渴求在国际治理平台上谋求与传统大国的同等地位和话语权。然而传统大国始终占据不可否认的先发优势,且由于历史因素,部分国际组织仍深受其控制和影响,在新型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中仍然占据主导权[5]。
在变幻莫测的全球发展格局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构建系统完备的国际法规则体系,增强新兴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执行度和影响力,完善国际组织的责任承担机制,无疑是正确的化解之道。所以,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塑改革,中国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发挥新兴国家的主体和力量优势,参与到新型国际治理规则的构建当中。立足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发展困境,努力提出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赞同的中国方案,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美好愿景提供开展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石,确保改革后的国际治理体系与全人类命运和所有主权国家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互动关系
国内法治以其根植于本土法治化的优良传统和实践经验为涉外法治奠定基础,同时,涉外法治又以其与国际法治交轨的创新型法治设计为国内法治的发展提供经验与方向,两者共同助力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构建。
(一)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厘定
从传统的法治理论入手,法律通常被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并相应地将法治分为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存续的国内法治和以国家意志间的协调关系为基础而存续的国际法治。其中,国内法治并非单纯指处理其国家内部的法治工作,同样包括一国处理对外事务的法治活动;国际法治则从全球治理角度出发,将调整与处理国家间的社会活动关系,和其他超越国界的社会活动关系等均纳入其法治工作之中[6]。通过二元方式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进行区分,已经成为理论学界一直以来适用的固有思维模式。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还存在着一个涉外法治层面,并充当桥梁角色,不断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的沟通、融汇与互动[7]。涉外法治概指一国法治体系中调整有关涉外法律关系的原则、理念、规则以及制度等的总和,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以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是一国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8]。但也因涉外法治体系中具有较为广泛的涉外因素,诸如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等,也有学者[6]认为涉外法治同样属于国际法治的范畴之中,是国际法治在一国国内的体现。
可运用数学集合的方式对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间的关系进行简单描述,其中国内法治为一个集合体,国际法治为另一个集合体,而这两个集合体又有一部分重叠在一起,这个重叠部分即为涉外法治。单从这个层面而言,国内法治不仅包括我国依法处理本国国内事务的法治活动,也包括我国依法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工作,后者即为涉外法治。当前,我国涉外立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范围仍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对国内法治予以对外延伸与扩展。通过涉外法治强化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双向互动
在进入21 世纪后,国际法治逐步成为全球范围内最为有效的治理方式,并得到各主权国家认可[9]。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进程中,法治早已成为中国应对国际国内各类危机挑战的安全阀和从容应对风云诡谲的国际形势的重要保护器。
1. 国内法治为涉外法治发展奠定沟通基石
无论是在劳工保护领域、人权发展领域、环境治理领域还是在涉外司法领域等,诸多国际谈判均是以本国良好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而开展的。完备的国内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为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奠定沟通和谈判的基石,而且也向世界展示了既符合国际法治规则,又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规则体系。比如,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打击贪官污吏和追赃追逃的力度,司法权威的公正性逐步在国际层面得到认可。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在反贪追赃或打击其他有组织犯罪上已经营造了良好的国内法治环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司法规范体系,积累了丰富的涉外实践经验,所以才能够在国际上赢得国际刑警和主权国家的认可[10]。这也是通过国内法治的良好构建,驱动涉外法治不断完善的具体表现。
2. 涉外法治为国内法治发展提供具体方向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以“开放发展促改革”的理念深入人心[11]。国际的先进治理方法、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治理方向以及优秀的治理经验等均为中国的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促使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都逐渐与国际社会形成良好对接。
总体来说,我国的涉外法治发展对于国内法治建设同样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为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加入的国际组织,以及与其他国家就某些领域的全球化治理问题开展的国际合作等。例如,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涉外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其中202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涉及的部分概念更加细化,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发布程序予以明确[12]。这一系列涉外法律规范的陆续出台,充分说明了我国国内法治体系正在通过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有序接轨。
3.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共同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构建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中国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应有之举。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面构建提供重要力量。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新时代同样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价值指引。党的二十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图景,并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念内核作出阐述。这充分说明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的,不仅立足于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基础,又集各国现代化法治优秀经验于一体,是聚力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项新使命。新时代发展背景下,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构建离不开和平、稳定的国际外部环境,涉外法治作为连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关键桥梁,是国内法治建设获取国际法规则变化的输入方式,也是向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声明中国法治立场与法治态度的输出方式。作为国内法治的域外延伸,涉外法治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维护,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站稳了中国立场。
三、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构建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发展要求
在新时代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话语新境界的征程中,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构建进程更要加快步伐。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需要在涉外法治体系与国内法治体系层面,以及国际法治整体层面做好战略目标、提出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习近平外交思想以及独特的中国法治思维。
(一) 要求从多主体多领域出发完善中国涉外法治体系
我国涉外法治的良好有序发展依赖于涉外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搭建和基本制度的有效适用。尽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涉外法治建设领域已然取得了一些成就,基本上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但在立法质量和数量上却仍不尽如人意,与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构建速度并不同步[13],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仍不断遭受域外侵害。特别是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后疫情时代,逆全球化趋势凸显,有个别国家在出口管制或反垄断等领域,为了实现其本国的国家利益,而将其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延伸至别国领土范围内,肆意制裁外资企业,对其他国家主权和安全,企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利益产生侵害,不仅有违国际秩序和《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基本原则,更严重破坏国际法治的公平正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得到了有效传承与发展,但对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分析与讨论却处于“相交不足”的状态,对二者间的统筹与互通关系研究较少。2020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14]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要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论断充分指明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整体规划、适用方式、有效手段以及期待目标,为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正确的指引,同时为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
(二) 要求从国内国际两个维度出发处理中国涉外事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总结了当前的国际形势,即当前“人类社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这体现在国际法治层面,一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现行国际秩序中占据的主导权,屡屡借助国际法治的外衣,多次以议会立法等手段插手他国事务,倒逼被针对、被实施单边制裁手段的国家采取对应手段,对本国的涉外立法、涉外司法、涉外执法等进行更新与完善,以维护本国的主权、国家安全与利益[15]。二是因现行国际秩序与治理规则的不合理导致现行国际规则制定权争夺的多元化博弈局面。现行国际秩序是在二战后为符合当时的国际军事政治格局而制定的,规则制定和制度设计的主导权大多也都掌握在英美等国手中。一方面,这些国家往往带头无视国际规则,公然违反国际秩序,多番诉诸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16]16;另一方面,诸多发展中国家长期笼罩在美国等主张强权政治国家的阴影下,频频遭受来自现行国际秩序和规则的“歧视”,自身合理的国家利益和诉求难以得到实现,导致国际矛盾冲突频频发生。国际社会亟需提出一条崭新路径以化解僵局,完善国际秩序,维护国际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大也明确提出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毫不动摇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2]。习近平总书记[17]也曾提出:“现行国际秩序并不完美,但不必推倒重来,也不需另起炉灶,而是应在悉心维护的基础上改革完善。” 简言之,新时代中国所倡导的国际秩序,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价值指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国际法治环境,维护国际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首要目标;以促进法治中国进程为现实目标;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共同推进为直接目标。
(三) 要求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出发输出中国涉外法治思维
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18]指出:“我们应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各国携手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治理观同样以维护和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为进路,以实现全人类共同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的价值遵循。新时代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应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以全球治理观为指导,聚焦于治理主体、治理目标以及治理方式的革新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一条与西方不同的现代化道路,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发展新特色,开辟了后发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新模式[19]。故在治理主体上,要求中国从现实国情出发,厘清国家作为国际治理主体的责任;在治理目标上,要求中国以不同层面的共同体建设,不断将中国的治理方案和国内治理的有效经验输出到全球治理体系中,为国际法的创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治理方式上,要求中国兼顾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间的平衡,兼顾理想国际治理状态与现实国际治理状态间的差距,明确与不同国家的关系构建和合作方式。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路径
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不应只局限于国内法治的发展,而忽视涉外法治的问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应朝着深刻互动的方向发展与完善。
(一)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2]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对维护我国国家安全能力作出了专门部署。在经济波动、地缘政治和全球性气候变化等多重全球性问题的影响下,世界各国愈发依存,以保障公共安全作为促进共同发展的基础,也已成为一项广泛的国际共识[20]。从国家安全能力建设角度来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的建立,就是要形成一套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安全的现代化国家安全能力建设体系,并通过安全能力的有效提升,切实将国家安全能力建设优势转化为国家安全治理效能。因此,新时代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应当在充分明晰现行国际治理秩序与规则的前提基础上形成,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企业、公民安全的根本立场出发,应着重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正当国际诉求得以实现。
新时代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中国应当采用积极公正的法治手段,并以平等互利的法治观念助推国际治理体系变革,以和谐稳妥地处理好中国与世界的双向关系作为落脚点,在涉外法律规范层面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有效接轨,积极推动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融入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当中,制定既符合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又不违反国际法规则,同时和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构建进程相同步的新时代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在法治实施层面完善涉外执法、涉外司法以及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工作,重视提高涉外法治水平,加强涉外法治话语体系的建设。例如,针对本国法的域外适用,可以在目前已有的涉外立法、涉外司法和涉外执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废止、修订和完善[21];对有损我国国家、企业以及公民正当合法经济利益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进一步出台专门性的单行法,抵制域外法律对中国的适用;可以就涉外法律适用的程序、方式以及效力等级作出限制性条件等。
(二) 以国际法治观打造良法善治的国内外法治环境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现代国际法理论和中华传统文化为主要思想和理论来源,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内容,以全面有效参与全球治理,提高中国在国际事务处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主要目标,为打造良法善治的国内外法治环境提供正确的指导[22]。作为中国国际法治思想和观念的集大成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站在世界、时代和历史的交界点,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国际法治、建设什么样的国际法治以及由谁来建设国际法治等系列问题,指明以国际法治观促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发展的基本路径。
从国内法治来看,稳定的国内法治环境是国家发展的前提,涉外法治的发展才会有稳定的基石,国家才有能力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反过来,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能够有效维护国家权益,进而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推动国内法治的发展。中国应积极吸收借鉴国际法治建设优秀经验和世界法治文化建设优秀成果,通过与国内法治的结合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为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建设提供良好的国内法治环境,进而向世界各国输入中国的法治经验。
从涉外法治来看,中国应当立足于国内法治,切实解决好国内法治中的涉外问题,这也是中国处理好与其他国家关系的关键。不论是“一带一路”倡议还是新型伙伴关系建设,始终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不断促进国际法律体系朝着公平化、合理化和正当化的方向发展,是中国多年来不变的立场和坚持的准则。中国应充分发挥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中的桥梁作用,加快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整体战略布局,在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可分别从完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涉外执法规范体系、涉外司法规范体系以及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等方面全方位、整体化发展[6]。此外,在保障我国涉外法治体系规范全面建设的基础上,也要充分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作为国际法治的特别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也同样应当遵循国际法的核心要求,价值和精神,所有违背国际法原则的涉外法治活动均应该被修正,应当继续加强对国际法原则、基础、精神和价值等重要内容的研究和适应,确保在符合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开展涉外法治活动,进而在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形成良好的法治对流,为中国现代化法治国家构建营造和谐稳定的国际法治环境。
(三) 以全球治理观构建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
步入新时代,中国积极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倡导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
一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涉外法治话语体系的价值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项促进国际法治变革以应对全球化危机的宏伟愿景,不仅内蕴丰富的国际法治理论,具有一定的原创性贡献,也同样包含具体的实践内涵。以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导向,在推动国际法治框架完善和促进国际秩序革新上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命运应当由全人类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也应当由各国共同分享。”[23]417
二是以国际社会的“中国观”奠定涉外法治话语体系的战略基础。作为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的组成因素,国家的国际话语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既能向世界传达国家立场、国家态度,也能就世界未来发展走向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方案,而中国涉外法治话语体系构建也是提高中国国际话语影响力的重要方式。一方面,与国内实际涉外法治发展现状相连,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全球经济共同体”等理念在不断创新全球治理观,这些创新理念应与涉外法治有效结合,充分发挥涉外法治对国际法治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与国际法治发展现状接轨,回应时代之问、世界之问,可通过组织论坛、研究交流等途径传播中国法治理念,将中国立场、中国观点向世界传递,提高中国法治话语的可见度、可适用度,促进国际社会的“中国观”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
三是以“中国治理经验”奠定涉外法治话语体系的制度基础。中国的治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全球治理也应当是以全人类为中心的治理。中国主张的全球治理观是具有战略高度的治理观,内涵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全球经济治理、主动担当作为和促改促建的全球卫生治理、减贫合作和交流互助的全球贫困治理、共同建设和公道正义的全球安全治理、责任共担和绿色低碳的全球气候治理等内容。这些内容都与涉外法治息息相关,因此,在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处理好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关系,推动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另一方面应重视中国治理经验的输出,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促使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朝着更加多元化、包容化以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五、结语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统筹两个“大局”在法治领域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顺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全球治理体系亟须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条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既布满胸怀天下的济世情怀,又立足于世情国情,分别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建设层面发力。一方面,促使本国法治以规范、合理且正当的方式向域外延伸,另一方面,又对域外法律在本国域内的适用施以对应的衔接程序和限制性的管控措施。双管齐下,筑好理论基石,创新实践范式,高效实现二者的互动路径,最终实现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