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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可供性视角下短视频侵权的法律规制

2024-02-05王云鹤

传媒 2024年2期

王云鹤

摘要:短视频在快速推动传播业态、带动经济社会生活发生巨大改变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法律问题。尽管我国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制短视频生产和传播中的侵权行为,但因其侵权手段隐蔽、侵权行为主体分散,在实践中呈现出侵权认定困难、取证艰难、政府监管缺位、缺乏全方位的立法保障等法律难点。本文从生产可供性、社交可供性、移动可供性三个角度出发,提出在司法中降低侵权认定标准、提升取证技术、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等四种应对策略,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关键词:媒介可供性 侵权认定 监管缺位 短视频侵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79亿,较2022年12月增长110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6.4%,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26亿人,用户使用率高达95.2%。抖音短视频作为主打拍摄和分享的短视频代表,借助今日头条积累的用户基础和算法优势,自上线以来,五年时间实现用户突破14亿、日活用户突破6亿的成绩。笔者以抖音平台上短视频的常见侵权行为为例,从媒介可供性视角分析短视频侵权原因,提出解决策略。

与传统媒体相比,抖音短视频呈现出生产创作发表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等特征,因为短视频具有侵权行为成本低廉、侵权量级大、侵权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所以容易引发侵权问题,具体表现行为为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及肖像权四种。

(一)侵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抖音为用户提供了制作短视频作品的平台,并允许用户观赏、下载和转发;如果用户未经许可或授权,直接将他人的作品置于抖音平台上并以“公开可见”的方式供他人欣赏或下载,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著作权。如《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独播后,抖音上即存在大量该剧剪辑片段。侵权人常以其进行了“改编”和“汇编”为由进行抗辩,规避责任。改编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前提下,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汇编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其独创性体现在汇编者对被汇编信息的选择和编排方式上。侵权人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并进行删减或者简单素材替换的前提下加以上传,不能认为其产生了新作品,应认定为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与汇编权。

(二)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侮辱、诽谤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抖音APP上对名誉权的侵犯常利用互联网流行语、比喻、调侃等语言风格进行诽谤捏造,以小道消息或是揭发维权的形式展开,并以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为由进行抗辩,有时侵权人所发布的作品也并不直接涉及被侵權人。如某网红在抖音平台发布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股东、工作人员、该公司某型号汽车、车主相关的言论视频,内容包括侮辱性言语及捏造事实的负面信息,虽然其作品并未直接指向该公司,但其发布的内容使该公司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构成了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三)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权益是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随着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人们由“经济社会”迈向“信息社会”,个人在技术的“赋能”“赋权”下被激活。抖音平台可以便利地获得海量的用户信息,并凭借平台强大的信息聚合能力深度挖掘用户数据,获取用户的活动轨迹、个人偏好、背景信息,易引发隐私泄露风险,侵犯个人信息权。如重庆某高校一法学博士生,在其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抖音向其精准推荐了多位“好友”,而抖音在其《隐私政策》中明确提到:“我们不会向第三方共享、提供、转让或者从第三方获取你的个人信息,除非经过你的同意。”抖音在未经该博士生的同意下在其手机通讯录中获取好友信息,侵犯了该博士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四)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判定肖像权侵权时不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目的;所有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除基于个人学习、公共利益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之外,都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抖音给人们提供了传播交流的工具,人们已习惯随手拍摄照片、视频并上传发布,以抒发情感、展示才艺,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以发布作品的方式在载体上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易引发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风险。如孟女士与袁女士因装修噪声问题产生纠纷,孟女士便将双方吵架的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该视频在录制发布过程中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用侮辱性言辞贬损袁女士的名誉,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却侵犯了袁女士的肖像权。

媒介可供性包括生产可供性、社交可供性、移动可供性。近年来,该理论进入国内传播学界的视野,逐渐成为探究媒介技术影响力和受众行为的热门理论视角之一。笔者从媒介可供性角度来分析抖音短视频侵权的法律难点。

(一)生产可供性:侵权认定困难、取证艰难

生产可供性的可编辑、可复制、可审阅、可伸缩、可关联等特点,会被一些抖音用户利用。这部分用户在进行短视频内容生产时,对他人作品模仿、抄袭、加工,甚至深度伪造。但此种侵权行为手段隐蔽,司法认定难度较大。

1.著作权、名誉权侵权认定困难。在著作权认定中,“合理使用”是认定难点,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但抖音允许用户利用可编辑功能,使其身份从受者转换为传者,用户进一步利用可复制可伸缩的特点,将他人作品复制剪辑压缩后进行内容上传,因而实践中使用的主要是第二条“适当引用”的情形,适当引用在立法之时的内涵和外延都相对比较模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细化。在生产可供性视角下,抖音平台用户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的正常监督行为,易与借机诽谤、侮辱行为造成混淆,从而难以判定行为人是否在进行真实意思表达,成为名誉权侵权司法认定的难点。

2.隐私权、肖像权侵权取证艰难。抖音用户利用可关联的特点,通过大数据和算法技术进行内容搜索与深度伪造,其侵权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加大了取证难度。在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案件中,侵权行为现场主要是信息现场,表现为通过网络获取他人信息或者篡改他人信息,因信息收集的过程繁琐,信息处理的手段隐蔽,而无法准确对信息进行溯源,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或者侵权环节,使得被侵权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而导致败诉。

(二)社交可供性:政府监管缺位

抖音短视频具有“发布”“转发”“反馈”“审阅”四个属性功能,并通过社交可供性的“可连接”“可协调”“可致意”“可传情”四个特点为各类社交关系提供链接并进行情感表达。短视频拍摄者利用社交可供性的特点,故意夸大或者虚构感人事件以博取大众眼球,进而博得大众的同情心,实现其流量变现的商业目的。一些用户由于缺乏媒介素养,尚不具备对各种信息进行解读和批判的能力,导致侵权现象频发。从社交可供性角度观之,主要在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缺位。政府对短视频的监管常常是从宏观方面入手,通过制定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短视频平台进行监管,从而促使平台加大对短视频用户的监管力度。短视频平台是连接政府和用户的桥梁,如果仅在宏观上对短视频平台进行监管,就会容易引发短视频用户在个人微观层面上的侵权行为,而短视频平台出于“避风港原则”常常对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监管不力甚至放任不管,导致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政府亟需针对短视频平台及其用户建立一套直接且全面的监督机制。

(三)移动可供性:缺乏全方位立法保障

移动可供性的“随时性”“随地性”“随意性”“随需性”使抖音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上传并观看短视频内容,同时采用定位功能进行场景化传播,这意味着短视频更多地在传播碎片化信息,催生低质量内容,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等法律风险。在立法层面,短视频侵权通常以数据收集、储存、加工等手段进行,侵权方式不一,但目前的法律条文对公民网络权利的保护仍局限于传统形式,存在着法律滞后化、法律真空化、法律和道德界限模糊等问题。如关于隐私权保护,我国现行宪法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民法典》仅规定了隐私权,未针对新媒介平台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而刑事立法中则直接缺乏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缺乏全方位的立法保障。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律条文不能被及时更新,且存在规定模糊、笼统、不够全面的问题,导致难以准确界定短视频的具体侵权行为并明晰其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法律难点,笔者从生产可供性、社交可供性和移动可供性三个角度提出短视频侵权现象的应对策略,以保障公民网络权利,促进短视频网络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生产可供性层面:降低侵权认定标准、提升取证技术

从生产可供性角度来看,短视频内容的生产和传播中存在利用算法技术漏洞规避法律责任的问题,因此,在司法中对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审理时,需要考虑到行为人主观过错及网络空间的开放性,降低侵权认定标准,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

1.降低侵权认定标准。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其“合理使用”所对应的主要是第二条“适当引用”,适当引用认定关键在于比例原则。短视频由于其时长短,在判定比例原则中要考虑其使用理由。如果某一作品在新作品当中的使用目的或者功能价值发生了转换,但这种转换仍然是原作品的再现,那么就可认定为非合理使用,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權。又如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虚拟空间的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参与性和开放性,对于言论真实程度的要求要适当低于传统媒体侵权的认定标准,当行为方式明显超出正当性或合法性时,即可认定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2.提升取证技术。针对网络电子取证,尤其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犯行为取证,要将传统的取证技术与入侵检测技术、防火墙、数据恢复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结合,对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分析、甄别,筛选出关联性和关键性信息,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控和智能分析,从而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者“追根溯源”;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对短视频创作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通过创建重要数据的安全储存中心,将用户发布短视频的重要数据以及原创用户、发布时间等细节进行储存,确保短视频创作源头和版权有记录的依据。并且,该做法也可促使短视频内容生产的原创性得以保障、原创用户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二)社交可供性层面:健全监管体系

抖音作为国内用户体量较大的短视频平台之一,是社会舆论发酵的重要阵地,也是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有效传播的阵地。对抖音应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管,使其发挥积极正向引导,凝聚民心、民智、民力的重要作用。首先,抖音要加强自我规制,依法合理挖掘、合规利用用户数据,强化自我管理,细化隐私政策条例。其次,政府要强化对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监管,加大对不实信息和谣言等内容的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等监督通道;同时,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引导抖音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更加规范地传导信息,引导平台加强对用户及其作品的监管力度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后,社会公众要发挥主动监督作用,对侵权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使短视频平台把侵权行为扼杀在内容发布前,或者进行有效的事后救济。

(三)移动可供性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短视频这一新兴媒介的相关法律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没有成熟的立法经验,针对短视频具体侵权行为的管理办法还不够具体,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内涵,如解释“适当引用”“个人信息权益”“网络隐私权”等具体内涵时,应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明确短视频侵权的具体行为,如侵犯著作权中的拆分作品、非法获取、二次剪辑、录播盗播等,做到执法必严;最后,要明确短视频平台责任,绝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其应尽义务,同时应加大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使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远大于收益,做到违法必究。

笔者归纳了短视频易发常见的四种侵权表现行为,进而从媒介可供性视角分析了判定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法律难点,并提出了法律应对策略。但抖音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出现,并非由单一因素导致,部分也归因于平台大数据监管和算法技术对信息内容甄别的漏洞,仅仅依靠敏感词拦截等算法技术,显然无法拦截住所有违法侵权信息。因此,营造健康向上的自媒体环境,还需要不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支持力度,升级算法技术,同时也不可忽视人工审核的作用,通过“算法+人工”的双重保障来促进自媒体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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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曲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