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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法治意识培养体系构建研究

2024-02-02戴子博

成才之路 2024年2期
关键词:培养体系课程思政人才培养

戴子博

摘要:培养兼具政治素质、职业素质与专业技术素质的优秀人才,是铁路高职院校的战略规划与未来趋势。尽管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并不能完全取代职业道德教育,然而在当前铁路职业院校教学中增加更多的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内容从长远而言是必要的。高职院校应当针对基础理论课程、相关专业类课程与实训类课程,在课程安排、教学设计与教学方式三个方面,以开设专门的“铁路职业法治意识”课程、实施课程思政、提升思政课教师参与程度为主要方式,对当前铁路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法治意识培养模式进行优化改进。

关键词:职业法治意识;培养体系;课程思政;铁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3561(2024)02-0037-04

基金项目:2023年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

铁路运输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中长途运输方式,近二十年来铁路相关专业尤其是铁路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一直是铁路企业新入职员工的主要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培养兼具政治素质、职业素质与专业技术素质的优秀人才,仍是铁路高职院校的战略规划与未来趋势。当前,随着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部分青年的思想价值观念较之以前产生了一些变化。就铁路行业而言,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优良传统不受一些年轻人重视,而享乐主义、躺平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影响却在少数年轻人中日渐显现。未来伴随上一代铁路职工逐渐退出工作岗位,铁路运输行业的传统文化与职业精神皆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因此,如何培养学生的职业法治意识,让未来从业者能够主动继承优良传统,适应新时代的职业要求,不仅是铁路企业应当深入思考的课题,也是铁路相关院校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基于国内学者夏丹波作出的相关定义“法治意识是相关主体对法治的理解、认同、信任的一种内心确信与信念”[1],可将职业法治意识界定为“行业从业者对行业法治的认同与内心确信”,其以权力责任一致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为基本原则。权力责任一致原则是指“让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而产生消极性后果的人承担否定性或对其不利的行政或法律后果、遭受制裁或惩处的原则”。[2]就铁路职工而言,其被赋予的职权与其承担的责任不可分割,每一名职工都应当规范履行自己的职权,不当行使职权带来的消极后果最终将由其自身承担。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就铁路职工而言,其所享有的权益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可分割,每一名职工在享有相关权益如工资、福利等的同时都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等。当前我国的程序法定原则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领域,其中后者是指“行政程序应由法律法规规定,更指行政机关不得在成文法规定的程序之外自行增加程序”。[4]该法治思想作为铁路职业法治意识的指导原则,旨在强调相关规定如《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属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而并非两者皆可的任意性规范,更不是提倡性的宣传文件。在传统的铁路职业道德规范中,“遵章守纪、保证安全”“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等内容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本的法治精神,却未将职业法治意识视为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道德规范由于缺乏普遍的约束力,并不能使每一名从业者都能在职业生涯中自觉遵守这一“契约”。而职业法治意识则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力为基础的一类职业规范,更容易在职业教育阶段进行熏陶、在职业生涯中长期养成。正因如此,虽然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并不能完全取代职业道德教育,但当前铁路职业院校增加更多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內容从长远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前铁路高职院校所开设的课程,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基础类课程。专业类课程通常以基础类课程为基础,而思政理论课则是最适宜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一类基础课程。当前思政理论课中的法治思想教育主要集中于“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后文简称“法律基础”)、“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后文简称“法律法规”)这两门课程。二是专业类课程。无论是何类专业课程,技规教育皆是其教学大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技规本身即广义上的法律法规,因此学习技规的过程也是培养职业法治意识的过程。三是实训类课程。该类课程通常在校内实训场地或校外相关企业进行,因此其开展课程思政教育与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难度相对较大。

调查发现,部分铁路高职院校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在课程设置上,部分院校的职业法治意识基础理论课主要集中于“法律基础”与“法律法规”这两门课程,前者仅开设于第一学年,后者通常仅开设于部分运营管理专业。其他大部分专业在第一学年的“法律基础”学习之后,几乎再无相关职业法治意识的学习内容。其次,在课程设计上,无论是“法律基础”还是“法律法规”,教学内容绝大多数属于通识教育的范畴,对职业法治意识的培养作用终究有限。而在非基础理论课程方面,很多教师不仅缺乏对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必要认识,也缺乏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经验。最后,在课程教学上,多媒体、云平台线上课程等信息化教学方式已日趋成熟,但职业法治意识教育仍停留于传统讲授教学阶段。作为培养专门技能人才的高职院校,其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呈现以上不足,既有行业沿革的历史根源,又有认知程度与教学水平有限的主观因素。而如何提升铁路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认知水平与教学水平,正是本文深入探索的重要课题。

1.课程安排

铁路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并不意味着要开设全面系统的法学理论课程,而是仍需依托“法律基础”与“法律法规”这两门课程。为解决大部分专业在经过第一学年的“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后再无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内容的问题,铁路高职院校应当实现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基础理论课程在相关专业的全覆盖。在课程安排方面,铁路高职院校应遵循“基础理论课程(第一学年)—专业核心课程(第二学年)—企业实践课程(第三学年)”的原则。由于第二学年专业课程较为集中、第三学年大多数学生前往企业参加顶岗实习,因此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基础理论课程应当视师资情况尽量安排在第一学年下学期至大二学年上学期。在课时总量方面,既要考虑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将总学时设置在八周以上,又要考虑专业课程的学习压力,保证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完成相关课程,因而总学时应当控制在十二周以内。也就是说,铁路高职院校应当在第一学年下学期或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八周至十二周的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基础理论课程。

2.教学设计

在教学设计方面,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基础理论课程应当避免与法治通识教育相混淆。单纯的法治通识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对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尚不足以担负起培养具备一定职业法治素质的未来铁路从业者的重要责任。法治思想是法律章节、条文的本源,无论何种法典、法条皆是从某种或数种法治思想推导、演化而来的。因此,开展法学教育应当重视法治思想的教育,而非简单地学习法规法条。例如“犯罪构成要件论”是刑法总论的基石,任何分则条文皆离不开责任、行为与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框架。一旦学习者掌握具体法条背后的法治思想,则无论是对具体法条的理解还是运用都将事半功倍。反之,若只是对法条进行硬性记忆,不仅庞杂的法律体系将令学习者无所适从,实际运用也极有可能背离立法本意。因此,铁路高职院校可以编写一些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法治思想教育校本教材。具体而言,即继续由“法律基础”课程承担法治通识教育任务,同时针对铁路高职院校的教学特色编写专门的《铁路职业法治意识》教材(后文简称“法治意识”),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作为开展职业法治教育的专业课程。以八周到十二周的课时设计为基础,“法治意识”教学大纲应当至少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五个方面的法治思想。

第一,宪法学中“宪法优位”的法治思想。即“宪法作为根本法构成国家实定法的基础与核心,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5]。任何机关、组织与个人皆不得创制与上位法精神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将宪法学法治思想纳入课程的目的,在于避免未来掌握一定实际权力的铁路从业者随意使用权力,损害他人权益。第二,刑法学中“罪刑法定”的法治思想。即只有主客观两方面皆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且未出现违法阻却性事由时才能判决一人有罪的法治思想。将刑法学法治思想纳入课程的目的,在于使未来掌握一定实际权力的铁路从业者行使职权时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第三,民法学中“契约信守精神”的法治思想。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6]。任何机关、单位与个人都应当忠实、完整地履行约定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将民法学法治思想纳入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未来铁路从业者树立忠实遵守劳动契约、履行契约义务的价值观。第四,行政法学中“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思想。即任何机关、组织与个人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行使权力。将行政法学法治思想纳入课程的目的,在于形成“权力边界”的全行业共识,避免未来掌握一定实际权力的铁路从业者随意行使权力,损害他人权益。第五,诉讼法学中“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的法治思想。前者要求任何工作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而后者还要求在符合既定程序的前提下考虑其手段的适当性。将诉讼法学法治思想纳入课程的目的,在于强化未来铁路从业者的规范程序意识与职业习惯。

3.教学方式

在教学方式上,以案说法一直是法治教育的最佳方式。除了传统讲授教学方式外,教师还应当通过微课、云空间等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大量案例为主体的线上教学资源库,形成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线上案例教学为补充的职业法治意识教育模式。

1.课程安排

专业课程属于占比最大的一类课程,铁路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必不能脱离专业课程。自“课程思政”概念提出以来,思政元素已逐渐成为高校各类专业课程中不可分割的内容。法治教育是思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门专业课程都可以成为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讲台。

2.教学设计

在教学设计方面,至少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结合课程思政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第一,结合各专业技能教育。比如进行大国工匠精神教育时,可以开展宪法精神教育。第二,结合各专业技规教育。比如进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精神教育时,可以开展一切工作步骤都应符合规定程序的“正当程序”程序法精神教育。第三,结合各专业安全教育。比如进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教育时,可以引入相关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开展刑法精神教育。将职业法治意识教育作为课程思政教育的一部分,是专业类课程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最优途径。

3.教学方式

首先,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铁路职业人才的教育目标,不要求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每个知识点都安排课程思政内容,教师对此要有明确认识,进行课程思政设计时要避免这个误区[7]。因此,铁路高职院校专业课程应当始终坚持本专业内容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合理设计课程思政内容的比例,以保证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其次,专业类课程的课程思政教學应当注重实际教学效果,不宜影响原有课程的专业内容教学安排,更不能机械地对课时计划进行强制性安排。这就要求相关院系及专业课教师结合课程具体情况,在学前备课阶段即完成课程思政内容的整体规划与设计,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最后,专业课教师要向思政课教师“取经”,以充分发挥专业课的育人功能,全面提升育人效果[8]。学校可以让思政课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专业课的备课与教学中,以发挥思政课教师的专业优势。

1.课程安排

实训类课程是指铁路高职院校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在校内实训场地或铁路运输企业现场教学的职业教育课程。该类课程通常占课程总比重的四分之一以上,因而无论是课程思政教学还是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皆不能忽视该类课程。

2.教学设计

实训类课程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思路与专业类课程有诸多相似之处,比如尽可能与思政元素相结合,让思政课教师参与备课与教学等。实训类课程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在教学设计方面的独特之处在于,除了融入思政元素之外,还应加入一定的行业法律元素。第一,公有制企业法律性质教育。铁路运输企业是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高职院校在实训类课程中开展公有制企业法律性质教育,有助于未来铁路从业者树立企业认同感与社会责任感。第二,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一致性”法治思想教育。即劳动者在享受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勤勉尽职义务。开展“权利与义务一致性”法治思想教育,有助于未来铁路从业者树立兢兢业业、勤奋苦干的职业观。第三,“无过错侵权责任”法治思想教育。即铁路企业遇到运输安全事故时,除非受害人故意或具有重大过失,否则由铁路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原则。开展安全教育,有助于未来铁路从业者强化遵守规范、按章操作的职业安全意识。

3.教学方式

一般来说,实训类课程分为校内场地实训课程与校外铁路企业实习课程。前者可以直接让思政课教师参与到备课与教学中,后者让思政课教师参与更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学生校外实习通常只由少数学工教师随队进行组织管理,除了担负安全保障这一首要职责外,领队教师还需承担对接实习企业、学生管理工作与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很难有时间与精力兼顾思政教育工作。因此思政课教师的参与,对课程思政教育及职业法治意识教育都大有裨益。另一方面,思政课教师参与校外铁路企业实训类课程教学,能加深自身对铁路行业背景、行业现状与行业需求的认知,最终推进思政课教学的高质量开展。

思政课教师参与校外铁路企业实习课程教学的难点在于:根据铁路行业专业分工不同,学生进行校外实习的站、段在空间上较为分散,而且无论学生是何门专业,其校外实习都处于同一时间段。这意味着,能够参与校外企业实训类课程教学的思政课教师人数有限,难以实现所有专业学生的全覆盖。因此,铁路高职院校首先应当在专项补贴、职称评聘、荣誉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以调动思政课教师参与校外企业实训类课程教学的积极性。其次,应当根据所在铁路站、段实习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师资,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扩充覆盖人数。最后,思政课教师参与实训类课程教学的目的不仅在于直接进行一线教学,还在于根据教学实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能力,推动课程思政与职业法治意识教育的全课程衔接。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铁路高职院校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铁路高职院校应当针对基础理论课程、专业类课程与实训类课程的特点,在课程安排、教学设计与教学方式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深入开展职业法治意识教育,为国家更好地培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法治素质、家国情怀与技能水平的铁路职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夏丹波.论法治意识的内涵及其与几个相关概念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6(09):151.

[2]王放放.論权责一致原则[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08):16.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6.

[4]杨登峰.行政程序法定原则的厘定与适用[J].现代法学,2021(03): 74.

[5]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J].法学评论,1999(07):30.

[6]孙美兰.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

[7][8]夏静.高校理工科课程思政建设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22.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ocational Legal Awareness Training System for Railway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Dai Zibo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Railway Technology, Hunan Province, Zhuzhou 412000, China)

Abstract: Cultivating outstanding talents with both political, professional, and professional technical qualities is the strategic planning and future trend of railway vocational colleges. Although professional legal awareness education cannot completely replace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dd more content of professional legal awareness education in the current teaching of railway vocational colleges in the long run. Vocational colleges should focus on basic theoretical courses, related professional courses, and practical training courses. In terms of course arrangement, teaching design, and teaching methods, the main methods should be to establish specialized "railway professional legal awareness" courses, implement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s, and enhance the participation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 teachers. The current mode of cultivating professional legal awareness among railway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should be optimized and improved.

Key words: professional legal awareness; training system; curriculum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railway vocational colleges; talent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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