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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监测与数据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4-01-31张志清温圣军茅海军

中国标准化 2023年15期

张志清 温圣军 茅海军

摘 要:互联网平台代表数字化背景下的一种新的形态,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比重日益扩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日渐深远。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针对互联网平台监测和数据开放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面对的热点研究课题之一。本文主要从政府监管和服务的视角,对国内互联网平台监测技术和数据共享开放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数据开放的几种模式,探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开放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平台监测,数据开放,互联网平臺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5.004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海量数据下网络交易监管信息融合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项目编号:2021MK191)成果之一。

Research on Status and Measures of Internet Platform Monitoring and Data Opening: Taking Internet Platform Network Transaction Regulation as an Example

ZHANG Zhi-qing1 WEN Sheng-jun1 MAO Hai-jun2

(1. Information Cente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2.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Abstract: Internet platforms represent a new form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ization, and their proportion in modern market economic activities is increasing, which has growing impact o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dat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duction factor. Monitoring of Internet platforms and data opening have become one of the hot research topics that must be faced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Internet platform monitoring technology and data sharing & ope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services, draws on several models of foreign data opening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data opening between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measures.

Keywords: platform monitoring, data opening, Internet platform

0 引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要求平台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生态开放[1]。202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加强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着网络交易监督、广告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等监管职能,切实履行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督管理。传统的网络监管手段是采用人工上网检查的方式,存在人工成本高,网上巡查面窄,固定违法证据难等突出问题。尤其针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社交平台、移动客户端、海淘、直播等新型网络交易方式,更是衍生了一些新的违法行为和领域,给互联网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2]。此外,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一些公司利用大量的数据和特定算法产生了限制流量、“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海量互联网平台监测和数据开放,强化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数据的开放利用是体现数据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数据开放不同于数据共享,是实现数据跨组织、跨行业流转的重要前提,也是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但由于缺少数据开放必要的技术和法律,目前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实现对互联网平台监测,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与平台企业对特定的数据建立报送、公示等机制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国外对数据开放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对我们探讨如何做好互联网平台与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开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互联网平台数据监测技术及共享机制

对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来说,获取平台数据进行监管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和环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数据获取工作,采用数据监测技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等方式,满足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需求。

1.1 互联网平台数据监测技术

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和发现违法行为等方面,采用数据监测技术建立网络经营者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其违法的行为。主要的数据监测技术包括:

(1)网络爬虫技术。一种模拟用户访问互联网平台获取数据的方式,通过计算机模拟人的访问行为自动地抓取互联网平台网页的信息,根据分析算法过滤与任务无关的链接,利用网络爬虫建立网址队列,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抓取,并将抓取的网页经过分析、过滤存储在数据库中,以便后续的使用。

(2)网页埋点技術。在互联网平台网站中的每一个页面中都嵌入一段代码,使用户在访问平台网页时自动触发这段代码,以收集用户访问行为并提交日志数据库。页面埋点技术能够对用户访问的互联网平台产生交易行为全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为后续数据分析和违规行为感知预警奠定基础。

(3)网络探针技术。能够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流量进行采集信息、提取处理的一种方式,通过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端口串接在待监测的互联网平台相关链路上,对其数据报文进行监测处理,提取所需的字段以及报文内容,再通过一定的加工,将相关信息进行实时处理,实现对报文内容的解析。

(4)数据库探针技术。对互联网平台使用的数据库操作进行全面审计的一种方式,全程记录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库变化。数据库探针通过对互联网平台访问和操作数据库的行为等进行记录分析,比如对访问数据用户的IP地址、账号、时间、对数据表和字段增删改查操作等,对数据操作背后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感知。

针对网络交易监管而言,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监测技术进行比较,数据库探针技术、网页埋点技术都需要平台企业支持和配合,实施难度较大。网络探针技术虽然不需要平台企业配合,但需要运营商等的配合,技术难度虽然不高,但实施情况也较为复杂。相比而言,网络爬虫技术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网址爬取,技术难度和实施难度较小,是目前对互联网平台监测的主要方式。

1.2 互联网平台与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目前各监管部门都出台了一定的规章制度,建立适用于不同类型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要求所管辖的互联网平台在网站主页公示固定信息或者按时报送特定的数据。

(1)建立平台主动公示信息的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等在内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求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目前,可通过全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亮证亮照功能以及网页埋点技术实现,给每个平台经营者提供一段可以嵌入的代码和标识,当用户点击该标识时可自动连接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求公示的信息如表1所示。

(2)要求平台建立报送数据的机制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3]。上述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验、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对接、文件上传等方式报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2 国内外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现状和经验

数据开放是指按照统一的管理策略对组织内部的数据进行有选择的对外开放,是以数据共享为基础,在不同组织间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方式,使数据开发和分析等更容易地使用共享数据的一种服务模式[4]。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政府和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利用的模式。

2.1 欧美等国外数据开放共享模式和经验

2009年,美国政府设立了“data.gov”网站,拉开了全球政府数据开放的序幕[5]。美国政府数据开放主要采取政府主导型模式、企业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三种合作模式。政府主导型是由政府作为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通过政府主动开放自身数据的方式来深化政府数据的创新应用。企业主导型是指企业主动面向政府开放数据,支持政府的宏观决策的创新模式,例如Uber公开交通出行数据库。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是指政府作为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方式,鼓励企业开放自身数据,实现与政府数据的双边共享和互利共赢。

2020年,欧盟通过制定《数据治理法案》,消除数据共享障碍,改善数据共享的条件,构建欧盟的数据开放模式。根据欧盟立法经验,主要将平台开放数据初步划分为原始数据和经平台企业处理过的数据,其数据开放包括在政府间进行开放数据合作和政企间进行开放数据合作两种方式。政企合作主要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和自身安全规范,按照数据敏感度、重要级别等对数据进行严格的分级分类,并采取对应级别的保护措施,有效规避数据泄露风险。

2.2 国内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现状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互联网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都对数据有共享开放的需求。例如,互联网平台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身份验证,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核实平台内经营者证照过期、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情况。近年来,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从无到有,并逐步落地[6]。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有序推进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我国数据开放模式主要分政府主导的开放数据合作、企业主导的开放数据合作两种方式。截至 2022年10月,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在积极尝试政府数据开放,我国已有 21个省级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7]。这些平台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实现了政府部门之间、政企间进行开放数据合作。政府部门与网络交易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共享的主要政策文件如表2所示。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商、社交、资讯、餐饮、打车、教育等各个领域都涌现出大量的应用程序(App),且多数互联网平台都会构建自己的信息内容,且仅在自己范围内可见。类似于国外Facebook拒绝谷歌搜索其数据,阿里巴巴、美团、京东、微信等平台企业也一直拒绝百度等搜索引擎爬取其数据,每个App都成为封闭的“信息孤岛”,导致大量数据难以实现利用。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发自己的开放平台,把各自平台的服务封装成一系列计算机易识别的数据接口开放出去,例如百度、阿里、腾讯主要开放API方式供第三方使用。

3 对互联网平台与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对策建议

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既是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关系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网络交易监管协同治理体系,打造清朗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才能持续释放数字经济新动能。

3.1 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原则

数据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数据安全隐患,因此如何建立安全可控有序的数据开放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能在数据安全和数据开放之间实现平衡,需要确立以下原则:一是采用分级分类的数据开放策略。按照数据敏感度、重要级别等对数据进行严格的分级分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的统一标准,并采取对应级别的保护措施,不仅可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而且提升社会的运行效率。二是建立完善的数据开放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数据流动的监测,识别数据风险点并评估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建立保护与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数据开放过程的各项风险。三是建立以安全为驱动的数据管控机制。为数据开放的使用者规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在访问环节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

3.2 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开放,现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采取政府和平台合作模式,促进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采用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和平台企业共同推进,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避免了完全政府主导型或企业主导型的弊端,有利于发挥政府和企业各自的优势,推动政府和企业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二是颁布相应法规、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为数据开放保驾护航。标准对法律法规起到了基础性的制度支撑作用,是引领和规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8]。通过制定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和共享的规章制度,加强数据开放标准规范的建设,为数据的开放提供政策保障和依据。三是设置数据安全沙箱,为数据开放的安全保驾护航。安全计算沙箱可以解决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之间的数据互信使用、安全合规流通、数据价值如何赋能等问题,防止平台企业利用算法进行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充分利用安全计算沙箱“逻辑封闭、进出审计”功能特点进一步降低数据分析挖掘门槛,在注重隐私保护的同时确保开放数据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Z].

[2]李传友,陈汜杰.网络交易监管的困惑、难点及对策和建议[J].产品可靠性报告,2021(2):22-25.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Z].2021.

[4]百度百家号.DCMM之数据应用的三个能力[EB/OL].(2022-06-09)[2023-06-29].https://baijiahao.baidu.com/ s?id=1735150463478157460.

[5]陳新.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数据开放研究[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2(9):75-79.

[6]戈晶晶.政府数据要开放更要安全[J ] .中国信息界,2021(12):30-33.

[7]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国家信息中心数字中国研究.2022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R/OL].(2023-01-11)(2023-06-29).http://www.cbdio.com/ BigData/2023-01/11/content_6171597.htm.

[8]茅海军,吴颖育,张志清,等.电子商务投诉举报信息分类与编码体系研究[J].标准科学,2022(6):68-71.

作者简介

张志清,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数字政府建设、人工智能应用。

温圣军,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应用。

茅海军,硕士,高级实验师,研究方向为信息技术标准化应用。

(责任编辑:张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