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与比较分析研究
2024-01-30邱子洋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流传甚广、极为经典的西方政治学思想,对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和建设仍旧有着很大的影响。探究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过程,可以认识到最初诞生的社会契约理论与最终基本成型的“社会契约论”是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的。通过对近代社会契约理论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脉络及演进过程的梳理,了解其理论的发展规律;之后选取其中诸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思想进行对比辨析,从而得出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比较深刻地认识。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是在十六、十七世纪的欧洲,即一个经济、政治、文化都即将发生深刻变革的时代盛行起来的。卢梭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使这一思想达到了最高阶段,二者之间仿佛已经形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但追根溯源,社会契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智者时代”,正如马克思曾经所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可见“社会契约”这一思想在西方早已出现,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所谓“社会契约”,简而言之,主要涉及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主权者与国家之间订立一个划分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隐形”协定,从政治学角度來讲,这是一种虚拟抽象的理论假设,主要揭示了国家这一存在个体是如何形成和运行的规律。但具体来讲,在每个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派别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家的所表达的内涵是不同的。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一般是指产生于十六、十七世纪欧洲的基于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在这一时期中,社会契约理论不断得到完善,对资产阶级的崛起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是社会契约理论的繁荣阶段。其中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思想最为显著,他们的思想也呈现出了一种层层递进的发展态势,因此,也可以把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时期细化为三个阶段。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一阶段,从政治体制主张来看,即为君主制阶段。其代表人物为格劳修斯和霍布斯。十六世纪的欧洲,经过文艺复兴思想的洗礼,神权的统治已经岌岌可危,人权思想得到广泛传播。作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开创者,格劳修斯首先认为人的普遍理性和社会性导致了自然法的产生,上帝也不可更改这种自然法。他确立了五条基本原则:第一,不得触犯他人的财产;第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第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损失;第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契约;第五,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2]。之后,在这种自然法的基础上,格劳修斯认为人生来就具有联合到一起的特性。是因为最初的自然状态是危机四伏的,受到外界威胁,人类自己无法保护自身,只有人与人之间通过订立契约,联合起来建立国家,才能保护每一个人。与他观点相近的还有同时期的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霍布斯依旧从一种假定的自然状态出发,人与其他自然界的生物一样,受自然法的支配。同时,人又是生性本恶、自私自利的,每个人都想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他将人性归结为两点:欲望和恐惧。这是人的一切意识活动的本原。人天生就想要去攫取并占有更多的利益,这就是欲望的驱使;但获得越多的利益,伴随而来的就是越多的恐惧,人们害怕失去得到的利益。人们之所以害怕死亡,本质上就是恐惧死亡会带走人们的一切利益。在这样一种人人自危的心态影响下,战争状态变成最原始的自然状态,因此,人们的理性促使着人们改变这种状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独到之处就在于,他认为人性本恶,单纯地靠人与人之间达成协定,订立契约是不成立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猜忌不信任,害怕失去自身利益的恐惧随时都可以破坏契约。这时,就需要每个个体都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赋予一个个体比任何个体都要强大的力量,并予以担保,这个时候的契约才是可信有效的。霍布斯以《圣经》中的海怪利维坦代指这种所有权力的集合体,就是为了体现这一公权力的权威性、强大性以及不可侵犯性,国家以一种不可撼动的强大力量,来保护每一个“缔约者”。本质上霍布斯的观点表达了一种“君权至上”的理论,这种理论是为正在与封建诸侯和罗马教会争夺权力的欧洲世俗君权服务的,是针对“君权神授”的传统观点的一种抨击,国家来自订立契约,主权者来自权力的过渡转让,而非上帝、教皇所赐。但在这种条件下的主权者依旧没有摆脱格劳修斯的君主制思想,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者的意志就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这也是霍布斯的人性观的必然结果,人性本恶不会凭空消失,为了避免再次陷入“战争状态”,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无论其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然在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下诞生的国家主权者,一定要是开明的,这样社会上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才会得以体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才会得到保护,国家秩序才会保持稳定,也为后世开明君主制思想提供了启蒙。
正是因为霍布斯主张的社会契约理论主张主权者权力没有边界,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这才有了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二阶段的发展。从政治制度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理论偏向于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重要代表人物便是《政府论》的作者——洛克。洛克的思想在欧洲广泛流行是在十七世纪中叶,这一时期的欧洲正处于封建社会行将就木,对于想要冲破教权神权的束缚以及封建观念的桎梏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因此,强调自由主义的洛克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很有市场。洛克所主张的自然法指的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权利,而自然状态则不同于霍布斯所提出的“战争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个完全和平、自由的自然状态下,这种状态中生活的人们都具有普遍理性,遵循着自然法生活,人与人之间不仅生而平等,在相处过程中还要遵循理性互敬互爱。从整体效果来看,这种自然状态仿佛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但同时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虽然很美好,但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3]”。其表达的深刻含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缺少一个共同的固定的法律准绳,一个衡量标准;缺少一个执行这种法律的人;缺少一种保护这种法律和社会状态的力量。因此为了弥补自然状态下的缺陷,人与人之间需要联合起来,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和政府,来保障他们的财产、自由等权利。洛克还十分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从一方面来讲社会契约的缔结,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出自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考量。对于公民个体如何转让自身的权利以形成社会契约这一问题上,洛克提出了不一样的想法,他认为每个个体无须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只需要交出一部分权利,这样的主权者权力是有限的,如果主权者无法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财产,那公民也有权力解除契约。总之,洛克对国家最高权力的限制和弱化,使得社会契约理论在追求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的基础之上,体现出更丰富、更全面的内容。
在洛克与孟德斯鸠之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逐渐形成,进入了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三阶段。从政治制度角度来看,卢梭较偏重于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这一时期卢梭的思想也主要侧重于探讨个人的权利和普遍理性即自然法,并且与之前的政治思想家一样,也假定了一个自然状态——即人人生而平等,互敬互爱,不受任何羁绊的社会状态,又叫“黄金时代”。但这样一种自然状态无法与自然的阻力相对抗,不利于人的发展要素越来越多,每个个体发展受到限制,这就需要个体之间结合起来,放弃自己拥有的权利,缔结契约,以谋求在契约条件下得到保障的自由和财富,并且抨击了格劳修斯要无条件地把全体人民的权利全部转让的主张。卢梭认为这种权利的转让是要建立在能够创造出一个符合公民公众意志的有机体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所说的“公意”,也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公意始于人们善良的美德,必须使众意服从于公意,只有公共意志的存在,人们才会愿意也才能订立契约。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的一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除此之外,卢梭还想要将国家交给大部分的人民,这也就是他提出的“主权在民”原则,政治制度上的体现便是民主制,与之前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相比有了飞跃式发展。人们可以更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以共同制定法律的方式体现“公意”,人们按“公意”行事,就会获得自由。国家的职责是执行公意,所以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而“主权”便是这样一种强制性的统治权力。由于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重获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因此卢梭认为,在民主国家中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5]。这样就形成了“主权——公意——人民——主权”的一套政治循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对之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有很大的启发,为资产阶级以及底层人民反抗君权、神权提供了行动上的理论依据,尤其是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但卢梭的理论还有很多不全面、自相矛盾的地方,由于过于追求纯粹的民主,以及人民的普遍理性在法国大革命中展现出了诸多非理性的因素,使得法国的社会在当时趋于动荡。
二、社会契约理论对比分析
通过上述对社会契约理论发展过程的梳理,对每个时期的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描绘的自然状态、社会状态、人的本性以及“社会契约”的缔结形式都有了充分的了解。他们的思想既有彼此相互借鉴,渐进继承的共通之处,也有观点相对,自成一派的理论差异,因此,这一部分则主要选取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中比较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社会契约理论家,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的观点,进行对比分析,更深刻地去理解他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解社会契约理论。
1.人性观点认知
每个自然人是缔结社会契约的主体,对人性的探讨,也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对此在阐述社会契约理论中也有不同的看法。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人们生来就处在追求利益的道路上,因为人性中有着无法改变的弱点,就是前文提到的欲望和恐惧,出于人们对利益的渴望和对失去利益的恐惧,人与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争夺,想要获得更多的、更大的权力来将自己保护起来,这是必然的结果,甚至还会导致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的战争状态。而洛克与卢梭两人则是性善论的支持者,洛克强调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中人人平等、互敬互爱,卢梭更是直接点明自然状态是一种“黄金时代”,人们天性就是向善的,生来独立,不会与其他自然人发生摩擦矛盾。他们三个人对人性的看法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所要构建的国家与社会的形态有着较大的差别。
2.国家具体构想
国家是社会契约缔结后的产物,他们三人都认为国家和社会必然要通过“社会契约”诞生,但之后的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如何构建一个国家,三人的想法都有不同。霍布斯认为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其权力具有绝对性、权威性、不可侵犯性,这种特性正是为了解决霍布斯所描绘的原始战争状态所要展现出来的,必须一种绝对的压倒性的权力才能结束那种自然状态,因此他主张建立一个君主制的国家。洛克则是一种介于卢梭与霍布斯两种程度之间的中间状态,他认为人固然存在理性,但不可能做到一切都符合社会的行为规范达到一种完美状态,需要国家进行管理,但同时国家自身的权力就没有像霍布斯所主张的那样巨大,是要受到限制的,这也就是君主立宪制的理论基础。卢梭是要为了人们得到新的发展,突破原始状态,人们要自愿结成一个联合体,来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与私有财产,这也就是民主制的想法。他们三人在国家建构方面的思想差异,很大程度源于他们所处时代背景以及国家环境的不同,也让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在后世不同的国家得以体现。
3.社会契约订立
除了在缔结契约的主体和客体方面三人的思想具有差异性外,他们在社会契约缔结的方式和缔结的最终目的上也存在着不同意见。在社会契约的缔结方式上,霍布斯认为人们应该向君主让渡出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由君主统一行使,以至高无上的权力来约束每一个自然人,而君主自身却不受契约的束缚。洛克则主张每个人要保留诸如像自由等基本权利,只需要让渡出部分权利,君主也要遵守订立的契约,需要采取分权加以约束。卢梭主张国家是由人民的“公意”所建立的,每个自然人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让渡给共同体而非君主,之后共同体再以保障的形式返还给每个自然人他们应有的权利,人民依然是权力的拥有者。而从社会契约订立的最终目的来看,霍布斯的君主制主张下的社会状态本质就是每个自然人为了寻求自保。为了摆脱人与人之间互相争斗的“战争状态”,订立社会契约势在必行。而洛克认为需要保护公民们的私有财产,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或财产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保障人们的上述权利,人们就通过社会契约的缔结,确立人人遵守的法律和执法机关以及保障法律和执法机关的武装力量。这样,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便产生了。由此可见,洛克认为政治国家建立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6]。卢梭缔结契约的目的则是为了每个人都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与平等,以一种联合体的力量来保障每一个缔约者的权利。
三、结语
社会契约理论以西方政治启蒙思想的身份出现在人们视线之中,不仅为各个时代的人们提供了新的思想启迪,重新审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对当今西方各国的制度设计和底层政治逻辑造成了深遠的影响。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通过其发展过程对比可以发现,尽管政治思想家们的观点有不同,有不足,但总体来看还是一个渐进式的发展态势,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一些思想对于我国的政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47.
[2]徐爱国.破解法学之谜[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
[3][英]洛克.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肖丹.从霍布斯到卢梭——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析理[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05):15-19,24.
[6]曹宪忠.社会契约理论:霍布斯与洛克不同[J].文史哲,1999,(01):104-109.
作者简介:
邱子洋(1999—),男,汉族,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