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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指定辩护”模式

2024-01-27王峰李佳成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3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罪名

王峰 李佳成

摘 要:简易程序中存在重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一旦被定义为冤假错案便会严重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率差强人意,作为补位的值班律师又存在诉讼权利不清、角色定位不明、辩护权缺失等问题。通过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的罪名进行分类,在罪名体系的视角下探索“指定辩护”模式,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新的路径。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简易程序;罪名;指定辩护;刑事辩护全覆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3.056

1 问题的提出

法律援助的出现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世界民主化进程的出现有关。关于现代化问题,20世纪有许多重大改善,导致现代化浪潮的形式,现代社会权利的政治意义日益增加,新的社会动态,如民主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移民,阶级冲突,选举改革和大众教育,许多这些因素以某种方式促成了法律援助的出现。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时代,裁决规定在死刑案件中享有获得律师的权利之前,在刑事案件中指派律师的信念得到了支持,即这种规定是一项公共义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自改革开放以来一路伴随着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逐渐成长起来,近年来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发展,相关学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律师的辩护率仍不足30%,这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尚有高达70%左右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相应律师予以辩护,诉讼权利不清使得值班律师的职责难以发挥。在委托辩护保持在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如何改善法律援助律师的参与成为有效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简易程序中仍存在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现象,此类案件一旦被定义为冤假错案,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害。阅遍法条并未发现简易程序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字眼,故对简易程序中的“指定辩护”模式展开了探索,希冀为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提供新的路径选择。

2 研究背景

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最高法与司法部等部门从2017—2022年间出台了多个试点政策文件,将普通案件指定辩护从小部分地区扩展到30多个省级地方,从审判阶段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等取得了卓著的成绩。调查发现,我國近两年的简易程序重罪案件中,有律师辩护参与的案件比例均不足60%,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率仅不足20%。《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在庭前认罪时必须有律师参与;《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为3年以上自由刑案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指定辩护范围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南非宪法》规定每个被拘留的人,国家有义务为其指派一名法律从业人员,费用由国家承担,并迅速告知这项权利。我国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的指定辩护,学界针对此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启了探索。

2.1 从量刑和程序角度

我国学者刘文轩认为指定辩护从程序上,普通程序应当优先于简易、速裁程序;从案件类型上,与多数学者如吴羽、刘奕君等同样都认为重罪案件应当优先于轻罪指定辩护;陈光中、张益南认为基于律师资源分布不均,可将一般地区简易程序中的重罪案件纳入指定辩护范围,对于贫困地区可以适当扩大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

2.2 从值班律师的角度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进口商品”起步较晚,从2006年发展至今仍存在角色定位不明、诉讼权利不清的现象。张威、史林盆、谭世贵、赖建平、吴宏耀、姚莉、李作等学者从“诉讼权利和角色定位”“诉讼阶段”“适用程序”的角度分别主张对值班律师进行“辩护人化”“监督者化”改造;而王爱立、史立梅、周玉华、吴羽等学者则认为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可能会使二者功能上发生重合,并且值班律师的定位不应超出立法本意,要明确其补充角色定位,使值班律师制度逐渐过渡到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搭建起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功能互补的工作体制。通过对英国、加拿大、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可以确定的是,我国引入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初步、及时的法律帮助。针对“辩护人化”的观点,产生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值班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在现实中的缺位,难以做到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基于我国现状在不足以全面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情况下,赋予值班律师核心的辩护权是从形式上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不二选择。然而这种观点却忽略了在立法时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同时也要注意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对公众产生的信赖利益。

3 研究内容

3.1 在罪名体系下看法律援助

从目前司法现状看,我国简易程序中重罪案件占比并不高,指定辩护有很大的可行性。从2015年起,浙江省规定不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只要是重罪案件就可以被援助。在以往学者对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研究基础上,鉴于我国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对于律师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借鉴浙江省的经验;对于律师资源匮乏的地区,可以再进一步将简易程序中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按照罪名进行分类,对其中一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频发的罪名先行指定辩护,然后再逐步扩展所有罪名,最后演变成不论审理程序,但凡重罪案件都可以享受到指定辩护的待遇,并最终落实为一项稳定的法律规定。

3.2 以高校为依托,拓宽法律援助通道

博茨瓦纳大学法律系开设了“法律诊所”作为法律援助计划之一。法律诊所内的工作为法学生必修的内容,可以创造实践机会,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提供实用的法律培训,并向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主要由私营部门和外国捐助者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在资助农村和边缘化地区的人们获得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法学院的主持下提供法律援助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埃塞俄比亚默克莱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美国许多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等。我国少数学者也有类似建议,如李祥金、杨晓静提出了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师徒型”社会公益援助模式,即由高校法学教师、兼职律师各带领1或2名已通过法考的硕士研究生,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接办的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业务,形成导师受案、指导,学生实际操作,共同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新模式。

因此我国可以在各地高校法学院开设“法律援助相关课程”作为选修课程,主要内容包括核心的在学校主持下根据每个学生的研究方向为被追诉人提供相应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划拨给各大高校。这一课程的设立在为法学生提供实践机会的同时又能培养其实践能力积累办案经验(弗兰克·布洛赫(Frank S. Bloch)概述了法律援助对学生的重要性,因为“使临床法律教育成为全球现象的是其最终目标的全球重要性:为未来的律师作好准备,以致力于社会正义的法律专业人员为基础,为高质量,道德的法律实践作好准备”)。再由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高校的法学院签订协议,在课程结束时,对于那些成绩优异又愿意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在其毕业的时候,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要通过面试就可以直接被纳为法律援助机构中有编制的法律援助律师。

3.3 弊端

首先根据案件罪名的类型予以指定辩护往往以前一年或近两年的数据作为参照,在信息化、科技化、法治化高度发展的新时代,政策更新较快,新的犯罪种类、手段层出不穷,罪名也在实时更新,前一年或近两年的犯案率作为当年的指定法律援助参照的可用性在逐渐降低,但这终究是为了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阶段性措施,这种模式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在当下不失为良策。其次在高校开设“法律援助相关课程”,并在课程结束后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签订“对口保送”这一措施创新性极大,对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影响也会有很大的冲击力。

4 结语

就当下的法治发展现状而言,形式辩护全覆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要一步一步地走,而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快而忽略了全覆盖的立法目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旨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使其享有和其他被追诉人同等的辩护权,进而减少其合法权益受到各方面损害的可能性。要想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实质性效果”,就不得不从现实情况入手,对于速裁程序因为案情较简单、数量最多且被追诉人最高才1年有期徒刑,因而全覆盖不应优先考虑;经调查,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数量在逐年接近,在普通程序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正在向全国各地生根发芽之际,鉴于简易程序中不免存在犯重罪的被追诉人,先将简易程序中重罪案件按照罪名体系进行分类,将一些频发、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优先纳入应当法援的范围,既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相符合,又能從实质上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打下坚实的基础,还能逐渐弥补简易程序中重罪案件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缺失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文轩.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再构[J].法律适用,2023,492(03):168177.

[2]吴羽.论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1(08):120127.

[3]刘奕君.强制辩护制度之类型化分析与本土化实践——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2021,35(06):133143.

[4]王迎龙.刑事诉讼中的“有权获得法律帮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03):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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