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CAI、RCEP三大协定条款之间的差异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4-01-27杨英晖
杨英晖
摘 要:在当今全球经济形势下,多边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推动全球贸易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如何理解和应对不同类型的贸易协定条款尤为重要。文章将重点探讨三大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间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对于中国来说,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维护自身利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至关重要。因此,对不同类型的贸易协定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更好地发挥影响力。
关键词:多边贸易协定;CPTPP;CAI;RCEP;经济合作
中图分类号:F744;F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02-0013-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02.004
1 CPTPP、CAI、RCEP三大協定简介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是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演变而来,最早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 2017年年底,日本接替退出TPP的美国,成为TPP的主导国,并将TPP更名为CPTPP。目前,CPTPP涵盖全球11个成员国,覆盖5.05亿人、13.1%的全球经济总量和34.8%的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是全球第三大自贸协定。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hina-EU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旨在构建中欧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协定谈判于2013年正式启动,至今共经历了35轮谈判。2022年3月,针对“中欧投资协定批准生效进程”的问题,商务部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中欧投资协定是一份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协定早日签署生效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自2020年年底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以来,双方一直在开展法律审核等技术工作,为协定的签署和批准生效做准备。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正式实施,涉及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集团所有的10个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以及其5个重要贸易伙伴国(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涵盖东南亚、环太平洋地区的15个重要经济体。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最具潜力的区域自贸协定,涵盖全球29.7%的人口(22.64亿人)、28.9%的全球经济总量和38.3%的全球国际直接投资,同时还覆盖全球最有增长潜力的两个大市场:一个是14亿多人的中国市场,另一个是6亿多人的东盟市场。
2 CPTPP、CAI、RCEP协定核心条款异同比较
2.1 国有企业方面核心条款异同比较
从协议文本来看,CPTPP中包含“国有企业”章节,CAI与国有企业有关的特殊规定包含“投资自由化”章节,RCEP中未包含与国有企业明确的相关规则。
2.1.1 国有企业方面核心条款的趋同
第一,在非歧视义务方面的趋同。CAI与CPTPP的缔约方应确保涵盖实体(国有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和投资者在其境内设立的企业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和企业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且在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和投资者在其境内所设立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和企业的待遇。
第二,规模例外的门槛标准相同。CAI在国有企业相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了不适用于在过去连续三个财务年度的任何一年内,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低于2亿特别提款权(约等于人民币18.7亿)的涵盖实体,这一规模规定标准与CPTPP相同。
2.1.2 国有企业方面核心条款的差异
第一,在“国有企业”的定义方面存在差异。CAI涵盖的范围比CPTPP更为广泛。CPTPP条款中“国有企业”指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根据欧盟公布的文本,CAI并未直接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涵盖实体”的表述,“涵盖实体”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政府持有多数股权的国有企业,还包括“通过其他所有权益方式(包括少数股权)控制企业决策”以及“政府有权基于法律指示该企业的行动,或按照其法律法规对该企业行使相同水平的控制”的企业。
第二,在“商业考虑”的义务方面存在差异。CPTPP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购买和销售货物和服务所需遵守的“商业考虑”定义为相应行业的私营企业在商业决策中通常考虑的其他因素,而CAI从实质层面将“商业考虑”定义为同一行业以盈利为目标并受市场力量约束的实体在决策中通常考虑的义务。
第三,在主要义务适用方面存在差异。作为一项投资协定,CAI仅要求缔约方确保涵盖实体在国内运营的过程中(购买和销售货物和服务时)遵守关于商业考虑和非歧视的义务。而在CPTPP中相应义务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以跨境形式或海外投资形式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
第四,在透明度义务方面存在差异。CAI仅要求缔约方应另一方要求提供涵盖实体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股份比例、企业组织结构、年度收入等。CPTPP除要求缔约方提供国有企业的相关信息外,还另外要求缔约方提供国有企业和指定性垄断企业的清单并定期更新。
2.2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核心条款异同比较
从协议文本来看,CPTPP及RCEP中均包含“知识产权”章节,但目前欧盟公布的CAI文本中未包含“知识产权”有关的独立章节,仅提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2.1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核心条款的趋同
第一,在商标保护方面的趋同。RCEP与CPTPP均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内容,对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条款相似。此外,对地理标志的实体保护列入文本章节,都指出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认可。
第二,在专利、未披露数据及域名方面的趋同。RCEP与CPTPP均对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及专利申请、审查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及细化,都规定对未披露信息进行保护,且统一了域名管理政策、对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进行明确。
第三,在著作及相关权利方面的趋同。RCEP与CPTPP均明确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都指出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并提出应有条件、合理使用著作权。
第四,在国际条约纳入方面的趋同。CAI、RCEP与CPTPP均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相关协议,RCEP与CPTPP还纳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相似的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发展的系列国际条约,并要求成员尽可能加入。
2.2.2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核心条款的差异
第一,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差异。CPTPP对声音、气味可申请注册商标做出规定,但RCEP未对声音、气味可申请注册商标做出相关规定。RCEP统一了商标分类制度,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抵制,但在CPTPP及CAI中未提及。
第二,在试验数据方面的差异。CPTPP明确了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保护的相关规则,但RCEP及CAI在此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第三,在复制权方面相关内容的差异。CPTPP扩大了版权人的复制权,延长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期,但RCEP及CAI在此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第四,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差异。CPTPP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要求被侵权方能获得法律救济且互联网服务商的在线服务设立或维持在适当的安全港,而RCEP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具有商业规模的著作权侵犯、相关权利盗版、商标侵权的情况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力度更大。而CAI在此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2.3 争端解决方面核心条款异同比较
2.3.1 争端解决方面核心条款的趋同
第一,在场所的选择方面趋同。CAI、RCEP和CPTPP均规定当争端涉及本协定项下和争端各方均为缔约方的另一国际贸易或投资协定项下实质相等的权利和义务时,起诉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并且应当在使用该场所的同时排除其他场所。
第二,在斡旋、调解或调停方面趋同。CAI、RCEP和CPTPP均规定,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
第三,在专家组的组成人数和职能方面趋同。CAI、RCEP、CPTPP均规定,专家组应当由三名专家组成员组成,其职能为对审理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案件事实、争端各方援引的本协定的适用性及与本协定项下义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其职权范围所要求的和为解决争端所需要的调查结果、决定和建议。
第四,在程序的中止与终止方面趋同。CAI、RCEP和CPTPP均规定,争端各方可以随时同意专家组中止其工作,中止期限自达成此类同意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经任何争端方请求,中止的专家组程序应当恢复。如发生中止,专家组程序的任何相关期限应当随中止工作的期限而相应延长。如专家组连续中止工作超过12个月,则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应当终止。
2.3.2 争端解决方面核心条款的差异
第一,在磋商请求的答复期限方面存在差异。CAI中规定被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请求做出答复,而RCEP和CPTPP规定被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应不迟于在其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请求做出答复。
第二,在专家组的组成期限方面存在差异。CAI和RCEP规定争端各方应当在提出设立专家组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磋商,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而CPTPP规定递送设立专家组请求之日后20日内,争端各方应各自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并相互通知各自任命。
第三,在专家组报告的提交期限方面存在差异。CAI中规定专家组应在其组成之日起120日内向争端各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并在其组成之日起150日内提交最终报告,而RCEP和CPTPP规定提交中期报告(在CPTPP中为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的期限分别为专家组组成之日起150日和180日。
2.4 劳工方面核心条款异同比较
从协议文本来看,CPTPP中包含“劳工”章节,CAI与劳工有关的相关规定包含在“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章节中,RCEP中未包含与劳工相关的明确章节或条款。
2.4.1 劳工方面核心条款的趋同
第一,在承担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义务方面趋同。CAI和CPTPP的各缔约方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都承认了促进国际劳工权益保障的必要性。CAI及CPTPP均规定各缔约方承诺将承担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的义务,并致力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
第二,在对劳工标准的承诺方面趋同。CAI、CPTPP规定各缔约方均承诺不以鼓励贸易或吸引投资为由,降低劳工保护标准,放弃或削弱法律对基本劳工权利的保障,并且劳工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第三,在劳工磋商启动期限方面趋同。CAI和CPTPP均规定一缔约方(回应方)应在不迟于收到另一缔约方(请求方)递送的书面请求之日起 30日内启动劳工磋商。
第四,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趋同。CAI和CPTPP均规定各缔约方均同意努力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该缔约方批准或支持的关于劳工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
第五,在公众参与方面趋同。CAI和CPTPP均规定各缔约方同意鼓励和号召公众参与劳工章节或相关条款的实施,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提升透明度。
2.4.2 劳工方面核心条款的差异
第一,在具体劳工权利方面存在差异。CPTPP在“劳工权利”小节中详细列明了各缔约方承诺的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议价的权利、消灭强迫劳动、消灭童工现象和禁止某些极端恶劣的童工形式、消除雇用歧视等诸多基本劳工权利。此外,CPTPP各缔约方也同意制定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和健康条件等。而CAI关于劳工保护的相关条款较少,内容也较为简单笼统,并未列明相应劳工权利。
第二,在劳工磋商请求答复方面存在差异。CPTPP规定一缔约方(回应方)应在收到另一缔约方(请求方)的书面请求之日起7日内,对该请求作出书面答复。而CAI在对劳工磋商请求的答复期限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2.5 环境保护方面核心条款异同比较
从协议文本来看,CPTPP中包含“环境”章节,CAI与环保有关的相关规定包含在 “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章节中,RCEP中未包含与环保相关的明确章节或条款。
2.5.1 环境保护方面核心条款的趋同
第一,在对环境保护标准的承诺方面趋同。CAI和CPTPP均规定各缔约方均承诺切实执行本国环保法律,不以鼓励贸易或吸引投资为由降低环境保护标准,削弱环保法律的力度,并且环保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第二,在环境磋商启动期限方面趋同。CAI和CPTPP均规定一缔约方(回应方)应在不迟于收到另一缔约方(请求方)递送的书面请求之日起 30日内启动环境磋商。
第三,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趋同。CAI和CPTPP各缔约方均同意鼓励在其领土或管辖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的企业在其政策和实践中自愿采取与环境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并与该缔约方赞成或支持的国际公认标准和指南相一致。
第四,在公众参与方面趋同。CAI和CPTPP各缔约方都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和环节来提升环保决策、实施和执法方面的透明度。
2.5.2 环境保护方面核心条款的差异
第一,在具体环保举措方面存在差异。CPTPP对于各缔约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承诺与应采取的举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如各缔约方在“保护和贸易”小节中承诺采取措施打击并联手遏制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促进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在“海洋捕捞渔业”小节中同意实施可持续的渔业管理,在“臭氧层保护”小节中承诺保护臭氧层免受臭氧消耗物质的破坏,以及承诺“保护海洋环境免于船舶污染”等。而CAI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数量较少,内容也较为简单笼统,并未列明相应环保举措。
第二,在环境磋商请求答复方面存在差异。CPTPP规定一缔约方(回应方)应在收到另一缔约方(请求方)的书面请求之日起7日内,对该请求作出书面答复。而CAI在对环境磋商请求的答复期限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2.6 投资方面核心条款异同比较
2.6.1 投资方面核心条款的趋同
第一,“负面清单”模式方面的趋同。CAI及RCEP、CPTPP中,各缔约方采取“负面清单”为基础,这意味着其市场应向外国投资者充分开放,仅在少数特殊行業设置例外条款。
第二,基本投资保护规定方面的趋同。CAI及RCEP、CPTPP中都提供了基本的投资保护规定,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性投资政策和保护措施;为符合国际法惯例的投资提供的最低待遇标准等。
2.6.2 投资方面核心条款的差异
第一,市场准入承诺机制的差异。RCEP中,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CPTPP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这一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方式作出市场准入承诺。而CAI中中国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的模式作出市场准入承诺。
第二,投资开发领域的差异。RCEP中做出的市场准入承诺仅涉及非服务业领域,而CAI中,中国对诸多行业和领域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对欧盟企业市场开放的承诺,其中包括服务业,如金融服务、商业服务、环保服务、建设服务、欧盟投资者的雇员等方面。CPTPP对所有服务部门均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仅对国防、金融、航空等少数特殊行业设置例外条款。
第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差异。RCEP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未作出实质规定,仅提及了外商投诉的协调处理的独立机制,并明确不受RCEP项下任何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或影响。而CPTPP的投资章节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CAI也建立了国家间争端解决执行机制。
3 RCEP、CPTPP及CAI对中国的启示建议
3.1 进一步加快并深化对外开放
2019年中国对欧盟出口金额4278亿美元,但直接投资仅占贸易额的2.5%。随着RCEP、CAI等更多贸易协议的推进和落地,中日韩、中欧等跨国贸易投资将进一步打开局面,有利于我国产业链、供应链、技术链的进一步跃迁。如在绿色发展领域,我国光伏、风电企业在全球已经具备较强竞争力,通过与欧盟各国加强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可以有效输出产业优势,输入境外的先进技术。
3.2 进一步调整国内产业结构
高水平的贸易协定往往聚焦当前及未来重点关注的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发挥各国产业优势及互补,达到互惠共利的良好局面,也有利于推动我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轻重工业的转型升级,从加工型贸易逐步过渡到技术型贸易,补齐服务贸易的短板,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3.3 积极推动协议相关工作建设
RCEP生效以来,国内要加强贸易往来数据的监测分析,着重加大预测预警研究,有效化解RCEP对中国的压力与风险,最大化发挥RCEP的正向红利,在构建多边贸易制度层面为疫后我国贸易复苏做好积极准备。基于RCEP的逐步落地经验,进一步推进CAI和CPTPP谈判和生效,稳定中国与周边贸易国家和欧盟的关系,为疫后中国外贸经济可持续增长做好深远布局和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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