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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朱熹的解经特点

2024-01-25马文婧

华夏文化 2023年4期
关键词:朱子语训诂四书

□马文婧

朱熹的经学承上启下,在中国经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学界对朱熹经学的论述颇多。一些学者以朱熹的著述为例探讨其经学方法,概括出朱熹寻求经文本义、兼顾训诂与义理、博采众长与实事求是等经典诠释特色;也有学者不拘著述,系统论述朱熹的解经原则或经学思想,认为朱熹解经具有依经明理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做工夫的下手处;还有部分学者对朱熹经学与文学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朱熹的文学创作是在其经学研究惟求经典本义,“先体而后用”等思想影响下取得的新成就。此外,蔡方鹿的《朱熹经学与中国经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从朱熹对“四书”“六经”的阐释、朱熹的经学特征、经学诠释方法方面论述了朱熹经学;杨燕的《〈朱子语类〉的经学思想研究》系统阐述了《朱子语类》中所体现出的经学思想,为中国经典诠释学的创建作了有益探索。本文旨从三个方面归纳和梳理朱熹的解经特点:经传相分,探求经文本义;情理交融,兼重训诂考证和以“四书”学为基础解“六经”。

一、经传相分,探求经文本义

朱熹批评汉学只重传注忽略经义的作风和宋学中只讲义理,脱离经文的错误学风。他认为汉学的弊端是以传注为重心,以注脚成文,对表达圣人本意的原始经文置之不理,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导致士人在读汉儒文章时,注意力往往集中于传注而忽略经文本义。同时他指出一些宋儒解经是据传注阐发义理,他们的文章道理讲得不错,但是脱离了经文本义,是典型的重传轻经的表现。如他批评程颐解经只是“据他一时所见道理如此,未必便是圣人本旨”。在朱熹看来,传注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文而作的,应该以经为主,以传为辅,在理解经文本义和主旨的基础上进行义理阐释,即“通经以明理”。因此朱熹即以经传相分、探寻经文本义的原则诠释经典。

朱熹将《大学》分为经、传两部分,认为经以三纲领八条目阐述了大学之道,体现了孔子之意。传是曾子之意,是对三纲领八条目的解释。经传相分亦体现在他对“六经”的阐释中。他为纠正先儒只讲道理,忽略经义的弊病,作《周易本义》,将《周易》分为上下经和十翼两部分,用以说明《周易》原为卜筮之书;将《孝经》前六章合为一章,是为经,以下分为十四章,是为传;认为《诗经》“风、雅之正则为经,风、雅之变则为传”(《朱子语类》卷十八);对于《礼》,他作《仪礼经传通解》,以《仪礼》为经,《礼记》为传,认为《礼记》是对《仪礼》的说明;朱熹肯定《春秋》经文大义,认为三传虽保留了部分圣人原意,但也都掺杂了大量非圣人意的东西。朱熹提出经传相分的解经原则,其本意是凸显经文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强调经学研究不应偏讲传注,阐发义理不应从传注出发,而是要以经为本,探求经文本义是阐发义理的基础。

朱熹探寻经文本义,首先强调“不留一字先儒旧说”。朱熹曾提到他在解经时常看到诸家之说,有些却不敢引用,是因为经文中并未体现诸儒所说的含义。因此他大胆地对包括孔子在内的先儒提出了批判,如批判孔子的“思无邪”和程颐对《易传》的阐发不合经文本义等。为超越先儒旧说,探求经文本义,朱熹撰写《诗集传》以说明诗人作诗本意是为“感物道情,吟咏情性”;作《周易本义》说明“《易经》本为卜筮而作”,返归其一理而应万事的义理主旨,展现其由卜筮转向义理的过程。朱熹致力于发掘圣贤本意。他认为解经只需要根据经文原义和圣人作经之义,将经文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即可。如他认为《春秋》大旨在于诛乱讨贼,尊王攘夷,而不是在一字一句间求褒贬,这样反而远离了圣人本意。对于经文,要依本分解释,不能添加文字。他认为探求经文本义最好的方法,就是“随经句分说”,“随文解义”。

朱熹强调惟经文本义是求,但他并不局限于本义,同时也注重义理的发挥,认为明理是通经的目的,是解读经典的最高目标。只是他要求义理不可脱离经文原义,要在经文的基础上引申、阐述。如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朱熹将经文本义与引申义隔开,以便于读者分辨。朱熹虽认同一定程度上的经义引申,但他坚决反对学者解经先立己意,即“以书观书,以物观物,不可先立己见”(《朱子语类》卷十一),否则就会远离圣人本意。此外,朱熹还提出,由于通经所理解的是圣人之意,而明理的主体是不同个体,因此会出现每个人对同一道理有不同理解的情况。如程颐训《大学》的“格物”为“格,至也,言穷至物理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朱熹则是在此基础上训“格物”为“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朱子语类·大学经下》)。

朱熹提出经传相分,探寻经文本意这一具有个人特色的解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汉学重传注轻经义和宋学中重义理轻经义的流弊。他从经文本义出发以通经明理的治经原则把对义理的阐发建立在探求经文本义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其经学研究考实求是的精神。

二、兼重义理训诂,情理交融

重训诂还是重义理是汉学与宋学的重要区别。汉学对于章句训诂做得仔细,但往往忽略了经文所体现出的圣人之意。重义理的宋学内部存在只讲义理而不讲经文本义,与以义理为主,兼重训诂、考证的两种不同倾向。朱熹兼采二家之长,开创了以义理为指导,从事训诂、辨伪的解经之风。阐发义理是朱熹解经的最高目标,探求本义和考据、训诂都是为阐发义理服务的。朱熹认为,如果义理可以明确,那么传注甚至经文都可不用。其义理的内涵不仅包括经义名理,还包括宋代理学中天理、心性等重要内容,在朱熹的经学诠释中多有体现。他将认识论与天理相联系,用以阐发《大学》“格物致知”的思想内涵,其“格物致知”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认识事物之理以体认天理。对于《论语》“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一句,他认为天道是天理本体,性是人所禀受的天理,二者所呈现的天理是一致的。他将《中庸》的“中”解释为“理”,认为“天命之谓性”中的天命就是天理,性是体现在人身上的天理。在朱熹的《易》学阐释中,“太极”等同于“理”,“太极生两仪”等同于“理”派生阴阳。朱熹所阐发的义理都是以经文本义为依据,如他将《诗经·大雅·文王》中的“命”解释为天理,认为统治者要修养德行,不违天理,才能国祚长存;在对《礼》的阐释中,他认为天理是通过具体的礼仪之事表现出来的。这些都体现了他阐发义理不脱离经文本义的解经特色。

考据、训诂在朱熹经学研究中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在他看来,离开考据、训诂,难求经文本义。一些先儒将训诂视为小事,不予重视,导致经义不明。“某寻常解经,只要依训诂说字。”(《朱子语类》卷七十二)朱熹认为要想理会经文中所体现的义理,首先要剖析名义,即字词训诂,然后文义才能顺畅,实现训诂与义理的贯通。他指出,训诂字词不能将其独立看待,而是要联系上下文,前后字句,判断其在句中的真实含义。如朱熹训《大学章句》中的“致知格物”:“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吾之知识,欲其所知无不尽也。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1年,第5页)体现了训诂与义理的贯通。朱熹作《论语要义》以明义理为主,无关训诂,后又作《论语训蒙口义》“以通其训诂”。朱熹还注重考据、辨伪。他谨慎考辨,对经书异文和不同注家的异说一并保存,不轻易删削。朱熹以义理为指导,作《诗序辨说》对《诗》大小序的划分、《诗序》作者、《诗序》存废等问题进行讨论。他对《古文尚书》和《书序》提出质疑,黜《孔传》及《孔序》。但他又不拘泥于真伪,而是以是否合乎义理作为取舍今古文的标准。阐发义理既为朱熹治经的最高目标,也就意味着当探求本义与阐发义理发生矛盾时,以阐发义理为主。朱熹对《古文尚书》的既疑且用,体现了他重考据、辨伪,但以阐发义理为主的解经特色。

朱熹的经学研究还具有情理交融的特色,如他对《诗》的阐释。朱熹以义理解《诗》,但也承认《诗经》的情感因素。他对不合礼义的男女之情和贵族的淫乱生活提出批评的同时,肯定了合乎礼义的男女之情。前文已提及,朱熹发掘《诗经》本义是“感物道情,吟咏情性”。因此,其解《诗》并不脱离“感物道情,吟咏情性”的本义。朱熹否定孔子删诗说,对《诗序》提出质疑。他批评《诗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有理无理。他对《诗经》中所体现的合乎礼义的个体情感予以肯定,主张“读《诗》者须当讽味”,在对《诗》的反复吟诵中把握义理,在感悟诗“情”的过程中阐发义理。朱熹《诗》学的文学功能是抒情,理学主旨是阐发义理。他在治《诗》的过程中,既重视《诗》以言情,又注重发挥义理,体现了情与理的交融,是对前代《诗》学的超越与创新。朱熹以“养心劝惩”解说“思无邪”,认为“无邪”是“读者之思”。朱熹认为气质之性善恶不齐,所以要“学以反之”,向“天理之性”看齐,而读《诗》以感发意志是“学以反之”的重要途径。因此,朱熹主张涵泳诗文,通过涵泳理解《诗》本义,感发人的善心,从而玩理养性。(参见檀作文:《朱熹诗经学研究》,学苑出版社,2003年,第240页)此外,朱熹的民本思想、君臣之义、公私义利之辨、民族主义思想等在《诗集传》中都有诸多体现。这说明朱熹虽然注重凸显《诗》“吟咏情性”的特点,但其解《诗》本质还是在于建构自己的天理思想,体现了朱熹通过注释、解读经典建构理学思想体系的经学特色。

朱熹的经学博采众长,是对汉学重训诂轻经义的扬弃和对宋学重义理轻训诂的纠正。能在阐发义理的同时,不脱离经文本义,是朱熹解经的一个重要特征。他重视训诂、考证和辨伪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开明清考据学之先风,预示了经学发展的趋势,对中国经学史的发展影响深远,彰显了朱熹重要的学术地位。(参见蔡方鹿:《朱熹经学与中国经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18页)

三、 以“四书”为基础解“六经”

以“四书”为基础解“六经”是朱熹有别于前代思想家的一项极具个人特色的解经原则。《朱子语类》中对“四书”的解说颇多,一方面与程朱对“四书”的经学定位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宋代以前对“四书”的解读较少有关。朱熹继承了二程重视“四书”的思想。二程主张从“四书”中阐发义理,认为“四书”体现了圣人本意,理会“四书”后,则“六经”可不治而明,由此奠定了“四书”在经学史上的地位。然而二程虽有思想,却并无成形著作。朱熹在二程的基础上,将“四书”合集,系统地阐述了“四书”之学。关于群经之间的关系,朱熹认为“四书”是“六经”的基础,主张由“四书”及“六经”,在其经学研究中一直秉持着这一原则。朱熹认为在《论语》《孟子》等书上作的工夫少,却能收获颇多,在“五经”上作的工夫虽多,却收效甚微。因此,从难易程度上看,“四书”整体上要比“六经”简单一些,治经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次序进行。朱熹主张探求经文本义,以本义为基础解经,而其最终目标是阐发经文中的义理。在他看来,“四书”的本义就在于阐发义理,而“六经”原本不是为了阐发义理而作,“六经”的义理要依据其经本义另作引申。如朱熹指出《易经》的本义是占筮,《诗经》的本义是“感物道情,吟咏情性”。朱熹说:“今欲直得圣人本意不差,未须理会经,先须于《论语》、《孟子》中专意看他。”(《朱子语类》卷一百四)他认为比起“六经”,本义即为阐发义理的“四书”更能体现圣人本意。“六经”此时仍然保持着传统的优势,通过发明“四书”的义理系统,建立起对“六经”的新理解是朱熹所秉持的治经原则。朱熹付出毕生精力阐释“四书”中的义理,发掘其中的圣人之道。他认为“四书”是“‘六经’之阶梯”,须掌握“四书”中本有的道理,明确“四书”之要旨,再以其为指导解“六经”。因此在朱熹的经学体系中,“四书”为先,“六经”为重(杨燕:《〈朱子语类〉经学思想研究》,东方出版社2010年,第114页),“四书”先于“六经”,是治“六经”的基础和凭借。

前文提到,重训诂还是重义理是汉学与宋学的重要区别。朱熹虽然在解经过程中博采众长,注重经文的字句训诂与考辨、论证,但其经学研究仍以阐发义理为最高目标,其重视阐发义理的“四书”学体现了他的宋学立场。朱熹主张在治学次序上以“四书”为先,在体会圣人本意和阐发义理上以“四书”为主,使“四书”学成为了其“六经”学乃至整个经学的基础。通过注释经典,形成并确立其理学思想,是朱熹经学的显著特色,也由此建构起他极具个人特色的以“四书”学为基础的义理化新经学思想体系。虽然从北宋庆历时期已有学者致力于以阐发义理为主的“四书”之学取代章句、注疏的“六经”之学,但直到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问世,才标志着这一过程的最终完成。朱熹以重视义理的“四书”学为“六经”的基础,自此“四书”逐渐取代“六经”的地位,成为经学研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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