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贵州特色财政结构与苗疆治理
2024-01-24谢祺
谢 祺
关于清代的贵州苗疆治理,有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如李中清系统梳理了云贵两省财政和社会经济的大体发展趋势和主要的数据,呈现了贵州商税矿课等税收比例很高的特点。林芊则论证了苗田赋税较轻的史实。马琦论证了清朝忌讳在苗疆进行开矿。张应强研究了清水江流域苗疆活跃的木材贸易中存在清朝对贸易的管理制度。吴荣臻、黄梅则论证了汉人在苗疆的经济活动引发的社会矛盾是激起苗民起义的重要原因①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与经济:1250—185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林芊:《论清代贵州天柱民族地区田赋征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3期;马琦:《多维视野下的清代黔铅开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吴荣臻:《乾嘉苗民起义史稿》,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黄梅:《清代边疆地区“汉奸”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从上述研究来看,很明显贵州的诸多财政领域都和苗疆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的发展和动荡局势也都有经济上的原因。清朝的苗疆何以越治越乱?苗疆治理与钱粮政策之间到底如何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改土归流后到乾隆末的大起义爆发前的清代前期苗疆治理展开讨论,试说清朝贵州苗疆治理与各个不同的主要财政领域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由财政史的视角探讨苗民起事不断的原因。
一、苗人特色的田赋、纳粮制度:“无亩”
财税是国家的支柱,也是政府与社会联系的桥梁。在清代有关苗人向清朝纳粮的记载是很多的。对于土司辖地田赋,康熙年间贵州巡抚佟凤彩称:“有称田地属土司,苗人向来不计亩数,止照寨之大小定粮数之多寡者。”①张瑛:(咸丰)《兴义府志》,卷24,《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8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284页。对于官府来说税收只是一个定额的任务,具体征收和田地管理是由土司进行的。同时,康熙年间清朝也开始进行局部的改土归流,造成原土司掌握的苗人税粮收入转变为清朝直辖州县政府收入,比如康熙四十五年(1706)“凯里土司杨国兴贪婪各款……土苗人民、俱愿改土归流,应如所请,将该土司粮赋归清平县管理。”②《清圣祖实录》卷227,《清实录》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281页。再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将大华司土官永行裁革,地方钱粮归并定审州管辖。”③《清圣祖实录》卷277,《清实录》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710页。
州县管理少数民族赋税,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康熙七年(1668)规定“贵州新设大定、平远、黔西、威宁四府,均属苗户。暂免编丁,其地亩照卫田征粮。”④《清圣祖实录》卷26,《清实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365页。对苗人直接按照田亩征税,免去编丁,自然也就免去丁税,人口管理较为松散。但是能够照着地亩征税,不同于土司地方不计亩数,说明官府有一定的田地管理能力。而在附近有官员驻扎的地方,部分少数民族的治理制度已经类似于汉民。比如在普安州黄草坝,有州判官员驻扎,曾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下达了处理当地那志寨布依族群众田地纠纷的断案结果的告示:“日后一切粮赋采买差徭,随粮田仍照旧例当差。其按科田,遵照即行赴州投税升科,不得隐匿。……为此示仰该地那志寨一切人等……黄坪营奄章世守马目黄,为遵照杜绝后患以免争侵事……凡所应出夫马公件,仍照差田三十分派纳,头人甲首不得混行滋淆。”⑤张双智主编:《清代苗疆立法史料选辑》第五册,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第20页。可见,那志寨按照田亩数额计算税粮,由田地所有人直接到官府纳税,并承担官方采买、差役、徭役,地方上的财税组织和监管者有官方的下级官吏马目,传达上级官员指示。财税运作和官方的管理完全符合摊丁入亩后的内地一般操作。
一些原不属于州县和土司管制的苗人,常被称为“生苗”,鄂尔泰曾经奏报:“黔省边界生苗,不纳粮赋,不受管辖。”⑥《清世宗实录》卷63,《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968页。但随着清朝在贵州统治的强化,也不断出现向清朝纳粮的趋势。比如康熙九年(1670)在贵州东部,红黑二苗的“那磨等共三十六寨苗人、倾心向化、呈送户口粮册。”⑦《清圣祖实录》卷33,《清实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455页。部分苗人主动以报户口和缴纳税粮的方式向清政府表示“向化”臣服。纳粮交税,对于清政府而言是区别苗人政治态度、区别生苗熟苗的一大标尺。很多苗人输粮是战争的结果。如康熙三十三年(1694)黎平地区“清水江韩世儒、米元魁等作乱,官兵往戡之,贼遁走。冬,知府宋敏学、副将罗淇请巡边,以弹奸匪。于是平鳌、文斗、苗光、苗馁等寨生苗皆纳粮附籍。”⑧俞渭:(光绪)《黎平府志》,卷5下,《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7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527页。黎平的诸多生苗寨子在出现韩世儒等起事并被清军镇压后,才纳粮附籍。再如雍正帝云:“苗民梗化……鄂尔泰剿抚并用,威惠兼施,俾生苗等向化输诚,咸愿纳赋。”①《清世宗实录》卷63,《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968页。可见雍正帝是将生苗纳粮视为苗人臣服的标志。这一类经过武力清剿或因其他造反苗寨被镇压后震慑于武力而纳粮、附籍的记载,在《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中屡见不鲜。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
但是,众多的“生苗”臣服纳粮,是否意味着大大增加了贵州财税收入呢?是否就建立了等同于内地的财税制度呢?前述的黎平县的平鳌寨生苗,称财税义务为:“每年输纳烟火银六两……赴府完纳。”③锦屏县地方志办公室编:《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48页、第49页。以寨子为单位缴纳一年定额银两,没有正规的田赋耗羡差徭再如镇远府就有不少类似的记载:“认纳自首无亩本色苗粮二十八石”④蔡宗建:(乾隆)《镇远府志》,卷13,《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106页。、“苗民认纳无亩本色苗粮七石五斗”⑤蔡宗建:(乾隆)《镇远府志》,卷13,《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106页。、“认纳苗粮折色银一百五十一两”⑥蔡宗建:(乾隆)《镇远府志》,卷15,《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116页。。“苗粮”税粮负担较为轻松,更重要的是很多苗粮是“无亩”,即清朝收税没有田亩管理依据。清代到乾隆年间基本普及了“摊丁入亩”,以田亩作为主要的税收依据和单位。而苗疆“无亩”税粮,说明当地清朝当局没有基本的征税单位,根本就达不到像内地一样的土地管理程度,只能将苗人的税额估算定为一个定额。比如天柱县的一处“无亩”征收形式就是“其田原未清丈,并无亩数,只凭田形之大小,听各寨长口报秋粮,并非经官按亩按户科编之数。”⑦贵州大学文化书院等主编:《清水江文书(天柱卷)考释》,GT-028-023(3),转引自林芊:《论清代贵州天柱民族地区田赋征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3期。再如康熙二十三年(1684),在册亨县有知州树立的石碑铭记:“禁各衙门造册等弊端。”⑧《弼佑禁革碑》:张双智主编《清代苗疆立法史料选辑》第五册,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第18页。明确规定不允许衙门对当地进行编造户口田粮等可能成为财税征收依据的统计资料。所以,很难认为清朝官府对当地有较强的土地管理能力,而是通过类似于土司所谓寨长来间接管理田地赋役。除了上述的镇远府,这种“无亩”赋税的记载,或有苗寨认纳税额却无对应田亩的征收方式在普安直隶厅⑨曹昌祺:(光绪)《普安直隶厅志》,卷9,《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4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397页。、安顺府⑩常恩:(咸丰)《安顺府志》,卷24,《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1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328页。、兴义府[11]张瑛:(咸丰)《兴义府志》,卷24,《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8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279页。、松桃直隶厅[12]徐鋐:(道光)《松桃厅志》,卷12,《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569页。、贵阳府[13]周作揖:(道光)《贵阳府志》,卷44,《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3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10页。、思南府[14]夏修恕:(道光)《思南府续志》,卷3,《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98页。、黎平府[15]俞渭:(光绪)《黎平府志》,卷3,《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7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194页。的相关地方志中都有,可见是一种贵州境内常见的赋税制度。
邓刚的论著中展示了锦屏县乌江寨保存有乾隆三十七年(1772)、四十年(1775)有官方验迄的红契契尾,“拥有四至清晰、登记在册的土地,并有编户齐民的身份”。[16]邓刚:《从“锹里”到“锹家”:清水江下游三锹人的移民历史与认同建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81—83页。龙泽江、陈洪波则发现了天柱县部分村寨清末的田赋实征册,有比较正规的田亩登记和相应的军粮、义仓米粮摊派。①陈洪波、龙泽江:《新发现贵州清水江侗族鱼鳞册评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这些发现可以说意义重大,是内地式田地管理和田赋制度在清代深入到清水江下游部分地区的有力证据。但是龙泽江也指出:“田赋实征册是清水江文书中比较少见的文献类型”②龙泽江、陈洪波:《新发现的侗族田赋实征册考释——兼论清代贵州清水江下游的田粮负担与地权分配》,《史学月刊》2015年第8期。。可见锦屏、天柱县若干村寨的田赋管理制度是苗疆少数的管理制度。近年来清水江文书被诸多学者用于研究黔东南地区的社会经济,呈现了当时活跃的民间土地贸易。但是正如长期整理和研究清水江契约文书的张应强所述:“目前在清水江下游地区所搜集并初步整理的这批民间契约文书,绝大多数都是未经地方官府‘验迄’的‘白契’,仅有极少数的所谓‘红契’。”③张应强:《清水江文书的收集、整理与研究》,收录于《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一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前言第4页。说明直到清代中后期大量的苗疆土田贸易仍然是民间的私相授受,并不需内地常见的经由民众缴纳税契获得官方的认可,并登记土地相应的赋税责任人变更,可见官方的赋税仍不能直接落实到多数基层的田地。
此外,苗粮对比起民人税额也较轻,正如林芊根据天柱民族地区的田赋征收研究所述的,田赋“从纵向的历时性方面看,有清一代呈上升趋势,若从横向方面看,无论是与同期全国的平均情形、还是与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情形比较,可谓是‘薄赋’了”④林芊:《论清代贵州天柱民族地区田赋征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3期。。乾隆《贵州通志》载清初:“原额本色米谷173,325石……原额额外化诲苗民认纳无亩本色苗粮米116石……原额额外化诲苗民认纳粮赋并禾棉布鸡折价等银435两。”⑤鄂尔泰:(乾隆)《贵州通志》卷12,《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202页、第203页。这样的全省苗民无亩赋税不论本色还是折色,对全省财政收入可谓微不足道。在具体的府,同样如此。如镇远府民田,仅仅正额不算耗羡就有“原额本色正米豆粮8079石”,相比之下“额外化诲苗民认纳自首无亩本色苗粮28石”⑥鄂尔泰:(乾隆)《贵州通志》卷13,《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223页、第224页。,无亩苗粮同样微不足道。
关于改土归流的目的,学界都喜欢引用鄂尔泰所言:“为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赋”⑦贺长龄、盛康编:《清朝经世文正续编》第二册,正编卷86,扬州:广陵书社,2011年,第302页以此说明鄂尔泰改土归流的财政目的。但是鄂尔泰更多是作为云贵总督针对整个西南土司制度而言。清朝官员对于土司和“生苗”问题有区别处理的认识:“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⑧魏源:《西南夷改流记》,《小方壶斋舆地丛抄》第八帙,第147页。对于贵州对“生苗”进行招抚和要求其纳粮,鄂尔泰另有一番论述:“招抚化诲夷苗共一百八十四寨……。戋戋夷土夷粮,何增毫末。但念其原无统辖,遂任彼扰害边疆,欲行稽查,无从踪迹……今仰赖圣主声教所讫,莫不愿附版图,但户口必须编造。钱粮自应从轻……按年输租。”⑨《清世宗实录》卷63,《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968页。清朝进行苗人的招抚和相应的纳粮,并不是以追求“戋戋夷土夷粮”来增加财政上“毫末”的收入为目的,而是通过财税管理来确定苗寨的一些基本信息,以纳粮分辨苗民的政治态度,其政治意义为主,为此从轻定下的税额。所以在强化苗民土地管理上是不太积极的。乾隆初年更是在“新疆六厅”推出了“将古州等处新设钱粮尽行豁免永不征收”①《清高宗实录》卷22,《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527页。的政策。理由是:“思苗人纳粮一事,正额虽少,而微之于官,收之于吏,其间经手重叠,恐繁杂之费……唯有将正赋悉行豁除,使苗民与骨吏终岁无交涉之处,则彼此各安本分。虽欲生事滋扰,其衅无由。”②《清高宗实录》卷22,《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527页。可见,是为了防止收税胥吏借口盘剥苗人,用微不足道的财税损失换取胥吏不与苗人接触。
此后,乾隆帝还进行了一系列调查新疆六厅之外的部分地区苗人田亩的清查。关于这一过程已有卢树鑫进行了详述,指出了这虽然体现了清朝稳定地方治安的努力,但是清查田亩并不彻底,也没有实质性改变当地的“无亩”纳粮惯俗,官府对田地买卖是失控的。③卢树鑫:《蠲免钱粮与均田摊粮——清水江下游地区清代田赋征收的形成与演变》,《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早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兵部就规定:“一、沿边安设塘汛……设有奸宄可以即行追捕。一、旧日苗来内地生事,民往苗丛被刦,今以塘汛为界址,苗除纳粮买卖外,不得擅入塘汛之内,民亦不得私出塘汛之外……内地奸民,与苗人结亲、往来沟通,不可究诘,嗣后如有前弊应断离异,仍按律定罪,永行禁止。”④《清圣祖实录》卷235,《清实录》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355页。可见清朝除了沿着塘汛布防,主要的措施就是防止苗人和民人接触,除了有限的贸易和纳粮以外,从维护治安的角度不欢迎苗人到内地来和民人接触。这种限制接触隔离苗汉的方式,可以说一直存在,乾隆年间防止官府胥吏因苗人纳粮产生盘剥或纠纷,就是这种思想的延续。所以清朝也不会深入苗疆腹地建立内地式官府胥吏税收体系和管理基层田赋。
胡恒近年来根据《南部县档案》等档案史料对内地四川、江南、甘肃、京畿等地区的清代国家基层治理进行了研究,展现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乡绅阶层自治,但是国家庞大的县级正印官之外的僚属官佐贰官(胥吏、佐杂)群体通过对赋役征派的管理,实现了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治理。⑤胡恒:《皇权不下县? 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可以说展现了清代地方基层治理的模式。而苗疆广大的地区要么免税,要么由类似土司的寨长等当地的头人代理清朝征收定额的较轻的“无亩”赋税,胥吏被隔绝于基层苗疆社会,由于没有对土地实际的情况掌握,间接地就降低了对苗界内情况的掌握,造成了苗疆“地土不在输纳之内,人丁不在徭役之中”⑥和琳:《和琳奏陈酌拟苗疆紧要善后章程折》,《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260页。,将苗人完全置于寨长的统治下。如清朝规定:“地方官勾摄公事责令苗弁传唤,毋许差役滋扰,违者严参究办。”⑦佚名:《皇清奏议》续卷1,《续修四库全书》第47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92页。不允许官员和汉人胥吏们直接到苗人地方办公。后来福康安回顾康雍乾时期多年的苗疆治理:“查三厅所属均系苗疆,各文武衙门向来原有苗民应差之事,不过与役隶相等,并无别项徭役之繁,亦无赋税科敛之苦。即如臣等督兵所到之处,山深路僻,更为从来官吏之所不到,虽地方遇有差使,亦属无多。”⑧福康安:《福康安等奏苗民起事缘由折》,收录于《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中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195页。官府直接的一些与基层苗民的交流主要是差役,没有别项徭役,更无赋税,导致官员甚至没有去到过苗疆腹地。造成“内地奸民犯法,捕之急则窜入苗地,无敢过问者。苗又时出界外,肆剽掠内地商旅……此黔省之大害也。”①方显:《平苗纪略》,转引自《贵州通志·前事志》三,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6页。官府对苗界无法有力控制,……成为地方治安的威胁。另一方面寨长群体也可能成为治安不稳定因素。吴荣臻指出乾嘉苗民起义的领导群,正是清朝任命的苗百户、寨长。②吴荣臻:《乾嘉苗民起义史稿》,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5页。这种可能对清朝而言反叛的政治力量,职权和财力正是基于清朝的苗疆田赋管理制度。
二、苗疆封锁政策与贵州田赋财政结构
雍正后期至乾隆初年,在黔东南苗疆击破了部分苗寨之后,清朝开始在这些地区移民屯田:“古州、丹江诸苗剿除殆尽,荒田空寨,远近相望。当募民居苗寨,垦苗田,设屯置卫,行保甲法,授降苗所纳军器,俾农隙讲肄,以壮声援、省餽饷。”③赵尔巽:《清史稿》卷380,第三十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584页。这种政策是为了贴近的武装防守苗民,让屯兵自己生产军粮减轻军粮供应负担,但是对于防守对象的苗民的赋税制度却没有什么触动。如当事官员认为:“其(屯军)所收米谷可敷一年之口食,且苗人只知种水田,所有山土皆抛弃。今所设屯军,除不许侵占苗界外,其余附田山土,尽其垦种杂粮,则衣食益为丰裕。”④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第四册,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3页。这言论虽然有贬低苗人耕种技术的嫌疑,但是也说明官员要求屯军耕种被镇压的绝户苗人的荒田,要避开其他苗人的田地,而且屯军新垦田地的条件比苗人耕种的水田要差,并严令屯军不能侵占苗田。
对于屯田,乾隆帝强调:“逆苗产业分布屯军之举,尚未妥协……经理苗疆,原期宁辑地方,化导顽梗,并未利其一丝一粟。是以苗民应输之正供,联皆仰体皇考圣心,永行革除……从前屯田之意,原因该督等奏,系无主之绝产,故有此议。今看来此等苗田,未尽系无主之产……张广泗正在办理苗疆屯军之事,可速将联旨驰寄,令其即行停止。”⑤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第四册,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1页。乾隆帝重申了对当地苗民免税的政策,没有改变原有的对苗人的赋税管理制度,强调平定苗疆不该追求苗人的经济利益,并且警告总督张广泗等官员警惕屯军借口“逆苗”的田产“无主”伺机侵占苗田,所以反对扩大屯田范围。从制度上来看,仍然保持了苗人与民人或屯军的相互区别隔离的政策,在同一区域内并行两种不同的田地管理制度。屯田是要提供军粮的田地,而苗田则免税。必然引诱屯军违法佃种或侵占苗地,诚如白林文所指出的:“(乾隆)后期屯政日渐荒驰,屯军侵入苗民地盘,从而成为苗民起义的重要原因之一。”⑥白林文:《清代贵州“苗疆六厅”治理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109页。但这也说明,清朝的这种赋税不均的田赋政策,促使了很多官兵进入苗人区域,客观上促进民族交流与共处。
近代以前清朝的基本财政收入种类,主要是田赋、盐课、常关税、杂税四项,这里的“常关税”一般指的是中央政府的内地关税,在贵州境内没有设立,食盐在贵州境内抽收落地税,也基本不产盐,没有产盐地征收的盐课,所以贵州主要是田赋、杂税。田赋包括正额和附加的耗羡,征收田赋的田地包括民田和军屯两部分。杂税在贵州省财政中主要包含矿课、落地商税,主要采用贵州地方税关征收。李中清根据地方志和梁方仲的研究,整理了贵州清代官府登记的田地面积①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与经济:1250—185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0页。:
表1 清代贵州官府登记田地面积表
可以看到,贵州官府管理登记的田地雍正十年(1732)达到了260 多万亩,并从此以后不论新增移民有多少,田亩基本稳定在260多万亩。正如李中清指出的清中后期由于赋税额固定化,田亩数量只是赋税单位,新增的田地没有统计进去。②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与经济:1250—185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9页。赵艳研究了贵州田地新垦的情况,阐明了其实直到嘉庆年间一直有一些新垦土地登记,清朝还是有一定动态的田地登记管理。③赵燕:《清代贵州田赋研究》,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15-21页。但是从总体的情况上来看这些新登记的开垦田地并不多,田地总额仍基本稳定在260多万亩。李中清还研究整理了云南省的田地面积,虽然在达到约930 万亩左右后,也出现了类似于贵州的长期没有太大的变动的情况,但是达到约930万亩的时间约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左右。④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与经济:1250—185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第190页。类似的田亩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根据梁方仲的数据梳理,在全国都有,但是除了农业本身比较发达、开发较早的东南地区以外,多数省份是在乾隆、嘉庆年间才陆续出现的。⑤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30页。而作为类似于云南、四川等西部开发较为晚、长期吸收迁入移民较多的省份,贵州出现这种情况在全国来说是比较早的。贵州的屯田面积变动大,但是基本上和民田面积此消彼长,属于官方管理的田地的内部调整,官方管理的屯田的扩大基本是将民田变成屯田,没有多少新增的土地赋税单位。这符合乾隆帝表示的反对扩大屯田而侵占苗田的政策。
长期以来,财政史研究都得出清代财税基本指标定额化和正额外附加收入增加的现象,日本学者岩井茂树称之为“原额主义”⑥[日]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4年。。以田赋为例就是正式的田赋“地丁银”不变,附加在地丁银上的耗羡、清末的摊捐等附加税增长,但是无论如何附加征收其财税,征收基础单位仍是土地和对应的地丁银。雍正后期开始贵州田亩数量长期没有大的增加,意味着从此以后不论增加多少附加税都只能加在原有的那260 多万亩的田赋上。在贵州就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田地:赋税并且附加税不断增多的官方登记田地和免税的登记外土地。赵艳通过研究田赋与人丁的关系指出:“通过顺治十八年(1661)和康熙二十四年(1685)的对比发现,虽然贵州缴纳粮银数额在全国排名最后,但是农民平均负担则高居第一。”然后在乾隆年间单位田亩赋税负担水平也仍然居于全国前列,而且在梳理了全省多数府州县的清代地方志文献后发现,多数州县财政“不敷支用”①赵燕:《清代贵州田赋研究》,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32页。。充分体现了基本田赋税收单位的不足,即使有较高的税率仍然收入不足,财政也不宽裕。
民田军屯和苗田两种截然不同的财税义务土地,对民族关系有着深刻的影响。正如黄梅指出的:“在新辟苗疆,清政府仍较多的保留其原有的内部制度,维持苗疆地区原有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苗民耕种的田地未能获得国家法定的土地产权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权益,这为‘汉奸’强占和盘剥苗民田地提供了可乘之机……贪图苗疆赋税上的优惠而大量典买苗民的田地。”②黄梅:《清代边疆地区“汉奸”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79页、第80页。这其中既是国家缺少苗疆田地的实际管理,也是由于长期赋税征收单位集中于为数不多的、基本不变的民田,使得合法的农民赋税压力不断增大。汉人不顾禁令强闯苗疆,是贵州整体性的财税结构造成的。汉民占有苗田达到一定程度,就引发了苗人社会的整体的生存困境和不满情绪,这是财税结构引发的政治问题。同时也可以看到,清朝的财政政策,实际上反而促使了诸多汉族人进入苗族地区,逃避赋税的同时与苗人发生了比在内地更活跃的互动,虽有产生矛盾,但也在客观上促进了民族间的交往和更长远历史中的民族融合。
三、矿课、商税、屯政与苗疆政策的关系
苗疆财政政策造成的田赋不足的情况,对其他财税领域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许檀、经君健梳理了到嘉庆年间清朝全国地丁、盐课、中央关税、杂赋的收入数额③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陈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田赋占到约70%—87%的比例,④陈锋:《中国财政通史·清代财政史》,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69页。与清代前中期其他中东部省份田赋为主的财税结构不同。李中清对贵州田赋进行了估算,只占到58%。⑤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与经济:1250—185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6页。这在全国可谓另类,尤其较多的矿课是贵州的重要特色收入。
关于矿课征收制度,乾隆《大清会典》载:“小民入山开采,以资生计,有司者治之,因赋其什一曰矿课。广西、云南、贵州……皆召商试采,矿旺则开,竭则闭,各省赋入视出产之众寡岁无常数。”⑥允祹:《大清会典(乾隆朝)》,卷17户部,南京:凤凰出版社,2018年,第90页。可见由于矿产开采的产量有不确定性,所以矿课征收没有定额,由官员按照产量价值10%抽税。乾隆六年(1741)署贵州总督云南巡抚张允随奏称:“黔省威宁州属致化里产有铜矿,砂引颇旺。现……招厂民二千余名,设炉二十座,采试有效应准其开采课。税照例二八抽收。”⑦《清高宗实录》卷150,《清实录》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1154页。从这里的记载来看,前面引用的《大清会典》的矿课税率是全国普遍性的,但具体的地域不一定按照十分之一,贵州矿课税率是全国的两倍的百分之二十。这也侧面反映出贵州田赋收入低,而造成的国家允许贵州抽收更重的矿课弥补收入不足。
正如马琦从铅矿业的角度进行的研究,矿业带来的众多移民对于商业、交通、农业的重大促进作用。①马琦:《多维视野下的清代黔铅开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但是国家在涉及苗疆的矿山开采时会反对。乾隆帝认为:“朕思开采一事虽有益于鼓铸,每易于滋事。而界接苗疆,办理尤宜慎重……断不可因目前之微利,启将来之患端,不如慎之于始,照常封闭,以杜聚集奸匪之渐。”②《清高宗实录》卷297,《清实录》第12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885页。即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冒险在苗疆附近开矿,主要是防止挖矿聚集的人群可能会和苗人发生事端,引起变乱。贵州巡抚定长奏:“留心汛守,更坚执严绳苗夷,停止矿厂之成见。”③《清高宗实录》卷452,《清实录》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892页。官员将不开矿作为防范苗人的手段,严格防范汉人矿工或商人进入苗地。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由矿产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不论是矿工的就业本身,还是附带的商业、农业发展,都是尽可能远离苗人,经济活动坚持隔绝汉苗原则,移民农业发展范围也仍不能合法扩展到苗界。那么民人的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只会不断激化。如乾隆十三年(1748)贵州官员奏报:“奏米贵之由……以银铜黑白铅厂,上下游十有余处,每厂约聚万人数千人不等……省会及各郡县,铺店稠密,货物堆积,商贾日集……此黔省米贵之原委也。”④《清高宗实录》卷311,《清实录》第13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105页、第106页。
商税也是除矿课之外的重要收入,本文所谓的商税包括盐课。在商税方面,从清初就开始执行民苗隔离政策,康熙三十九年(1700)皇帝下令“严禁奸民私贩火药军械、娶苗妇女等事。又每月三日、听苗民互市、限时集散……永为遵守。”极力限制民人与苗人贸易和接触的时间。康熙初贵州巡抚阎兴邦奏称:“贵州一省旧设贵阳、安顺、普安、镇远四大税,又有永宁、毕节、乌撒、鸭池四中税,皆载在经制可考者也。后伪逆占据横征苛敛遂设立各山场小税名色,深为民害……皆于岁初臣衙门印发循环簿,责令征收足额……凡有货卖……一线大路,已纳税数次。及其今日赴此场则此场税之,明日赴彼场则彼场又税之,展转交征资本易竭,势必裹足……以致山僻民苗数年不能易衣,终岁不得食盐,商民实为交病。……臣愚以为……各府之二十七小场杂税应自本年为始一概停止。”⑤贺长龄、盛康编:《清朝经世文正续编》第一册,正编卷32,扬州:广陵书社,2011年,第331页。从此奏议可以看出贵州落地关税征收是非常密集的。这使得商人成本陡增,遏制了商业发展,使得贵州很多民众,包括苗民的生活必需品获取十分困难,尤其是盐价高昂,苗民多有淡食之苦。康熙帝接纳建议:“除贵州省二十七山场、小税。”⑥《清圣祖实录》卷39,《清实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522页。但是阎兴邦仍然强调的“一线大路已纳税数次”的四大税、四中税、六小税以及思南府和新辟苗疆的税继续保留。贵州剩余的落地税税关仍然很多,雍正帝谕内阁:“四川叙永厅与永宁县同处一城,从前厅隶四川,县隶贵州,各设税口,征收盐杂等课。嗣经两省会勘,将永宁改隶蜀省。所有田地丁粮,已俱改照川省条例征收,惟税课一项,仍系厅县兼收,实属重复。着将县税裁除,止留厅税。”⑦《清世宗实录》卷147,《清实录》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830页。永宁县原属贵州省,有自己的县级盐税、杂税等税关的征收制度,但这些县级税关在四川省的制度中是不应该存在的重复的税收层级,可见贵州税收的行政层级比四川多。
商税过路收税的方式与田赋的定额化收税不同,货物时多时少,实际税额并不固定,还很容易增加贪官污吏勒索商人的机会。商税是“衙门印发循环簿,责令征收足额”,但是超出指标的余额或多或少很难稽查。正如后来雍正帝指出的:“重叠征敛,催头衙役,更得借端需索,侵食中饱。”①《清世宗实录》卷144,《清实录》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804页、第805页。镇远府知府苏墧就是一个税收贪官典型,乾隆四十年(1775)乾隆帝谕军机处:“今苏墧于额报数外,浮收一二倍之多,其罪甚重。”②《清高宗实录》卷991,《清实录》第2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229页、第230页。可是第二年贵州巡抚裴宗锡又“奏请于镇远府添设税口”③《清高宗实录》卷1020,《清实录》第2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678页。,理由是“(巡抚)辄咨称税额不敷”④《清高宗实录》卷1020,《清实录》第2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678页。,但被户部驳回,乾隆帝也指责裴宗锡是“藉词创增,以累商民。”⑤《清高宗实录》卷1020,《清实录》第2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679页。但乾隆帝也称“裴宗锡平日办事尚属认真,不应荒唐如此。”⑥《清高宗实录》卷1020,《清实录》第2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679页。苏墧超额收税确系贪腐无疑,但这一事件表明镇远府的原有税收可能是不能满足收入需求的,否则裴宗锡不会在苏墧案之后不久就奏请新建税关。
商税中较为大宗的是盐税。乾隆四年(1739)总督张广泗奏请:“大定府属之六归河、黔西州属之猓结河,贩卖川盐。相沿收纳半税,原非额设,以致两岸重征,请裁革。”⑦《清高宗实录》卷170,《清实录》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603页、第604页。按照正规的盐法,盐税由产地的盐政部门征收,销售地只有查验是否私盐的任务,贵州在清代不产盐,进入贵州的四川盐本身已经在四川境内交过税,到贵州再交税是违背盐法的重复征收。关于清代前中期的贵州食盐运销制度,笔者另有专文进行过探讨,大致而言贵州当局在张广泗之后,仍然重建了一套自己的盐税抽收的落地税,虽然有悖盐法,但后来逐渐也得以正规化。⑧谢祺:《清代咸豊以前の滇黔辺岸における川塩の運銷制度について》,《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年刊2016年。总督张广泗曾经削减了重复征收的盐税,但整体的税关数量后来还是继续增加,如乾隆八年(1743)张广泗就奏议并获准“新设鸭池河税”⑨《清高宗实录》卷189,《清实录》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431页。。至清末,光绪六年(1880)仍有“(四川)边商以贵州税敛繁重,吁四川代请减征。”⑩丁宝桢:《四川盐法志》卷14,《续修四库全书》第8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89页。贵州的过重的关税抽收已经成为过度抬高销售贵州的川盐成本的主要因素,间接影响了四川盐政收入,引发了四川总督丁宝桢与贵州当局的进行了诸多协商。[11]谢祺:《清末协饷与四川盐政权利的扩大》,《历史教学》2018年第2期。可见,有清一代,贵州的落地商税(含盐税)征收是比较繁重的。
雍正三年(1725)雍正的下令:“黔省钱粮额寡。耗羡无几或以养廉不足,加派民苗……又闻贵阳、镇远、安顺、普安四处榷税。每岁抽收一二万金。而报解正项、不过数千。思南、威宁、黔西、大定、毕节等处。俱有过往牛马铜盐、并落地等税。每岁可收至八九千金少亦不下二三千金。而报解正项。不过数百。此等府州县、养廉太觉有余。至若都匀、思州、石阡、平越、独山、麻哈、广顺、定番、清镇、安平等处养廉。又甚属不足……应将各处税课、逐一清查。每年盈余若干,量留该管官养廉。”[12]《清世宗实录》卷30,《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464页、第465页。
雍正帝明显地意识到,由于田赋以及基于田赋的耗羡十分有限,贵州官员的经费、养廉银可能不足,有可能去私自加派陋规给苗民。同时可以看到,商税较多的地区为贵阳、镇远、安顺等贵州西部、中部经济较好的地区,得益于首府贵阳与云南、贵阳与黔西北及四川等两大交通线路。对比马琦研究指出的清代前期黔铅矿主要的产地多数在黔西北、黔西等地,①马琦:《多维视野下的清代黔铅开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2-53页。就可以知道矿业发展带来的商业对途经地区的商税收入有很大的增收作用。而都匀、思州、石阡、平越等处,刚好矿厂不多,尤其靠近黔东南苗疆,商税就少。黔北遵义府位于川黔交通要道,本身也有诸多矿场所以遵义府被贵州官员称赞为“据山临江广袤二千余里,田赋关税抵全黔之半岂非雄郡哉。”②鄂尔泰:(乾隆)《贵州通志》卷3,地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9年。从这种税收分布不均可以看出,商税的主要收入还是往来贵州与四川云南的汉人商贩。
此外,苗民初到民人、屯军聚居区的被允许的集市,还经常被官兵和民人欺负:“苗民有所欲买者,铺户人等则又高抬价值,勒措刁难。”③邹一桂:《邹一桂奏苗民被欺积怨折》,《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228页。在这种歧视和欺压下,可以认为苗人能够在民人、屯军聚居区获得的利益和物资是有限的,苗疆市场也需要汉人进入经商。正如嘉庆初,鄂辉指出:“苗人不能出外贸易,亦资客民赶场互市,以通有无。”④鄂辉:《鄂辉等奏苗疆善后事宜折》,《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下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428页。因此,在商税较为繁重的情况下尽量避开收税的要道,同时能够进入苗疆市场,成为不少商人的选择。与田赋政策的影响类似,商税在交通要道的集中征收也反而促使了汉人商贩积极进入苗人居住地区贸易,客观上也是促进民族间的交流和贸易发展。如雍正五年(1727)二月雍正帝谕:“狆苗素称凶悍,加以汉奸贩棍、潜藏其中,引诱为恶,以致烧杀劫掠……今督臣鄂尔泰等、奉旨剿抚,业已擒获凶苗贩棍……四省督抚提镇、宜各委贤员……凡猺猓贩棍、往来要路,设立营汛,派拨游守等官、带领弁兵、驻防稽查。”⑤《清世宗实录》卷53,《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796页。起事反抗清朝的苗人,在起事时往往都伴随“汉奸”“贩棍”,其实就是违反清朝禁令进入到苗疆的武装汉人商贩,他们与苗人建立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团结起来共同反抗清朝的经济剥削。
当然这些违禁的汉人商贩也必然受到清朝官兵的打击,由此产生的武装冲突也使得官兵强化对苗疆的经济封锁并强化警戒。《钦定兵部处分则例》记载了贵州的军官如果抓获所谓的“兴贩棍徒”,要给予奖励:“贵州名营官员,一年之内拏兴贩棍徒、顽苗十五人者,纪录一次……再有多者照数递加纪录。”⑥伯麟:《钦定兵部处分则例》绿营卷31,《续修四库全书》第85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60页。所以,以防务为目的的汉苗买卖尤其被禁止,比如“湖广总督福敏,条奏防范苗疆事宜五款……严禁奸民与苗借债鬻产……禁止苗民毋得私藏军器,贩卖火药。”⑦《清世宗实录》卷55,《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835页。在禁止武器装备买卖的同时也重申了一般的汉民不得与苗人的借贷买卖。锦屏的木材贸易就是合法各民族贸易点的案例。清水江流域大量汉人客商外来采购木材。但是,正如张应强所论述的,清朝在锦屏县卦治、王寨、茅坪三个村寨设立了轮流“当江”制度,即轮流管理木材贸易,向官府服役,由三寨承担沟通“生苗”与汉人木商的角色,清朝在当地设有塘汛,用“当江制度”让上游苗人不能下到下游,木商不能越界交易。①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50—54页。木材贸易虽然繁荣,但是清朝武装监督下的民族壁垒仍然存在。
有清一代贵州军饷都是接受其他省份协饷的省,正如吴昌稳所指出的,在清末东南各省战乱之际由于协饷提供不足,使得清末苗民起义得以重创清政府在贵州的统治。②吴昌稳:《协饷供应与边疆统治秩序——以晚清贵州苗民起义为中心的探讨》,《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陈峰整理了贵州清前期三个时期军饷总额:康熙二十四年(1685)384,755 两,雍正十三年(1735)725,034 两,乾隆十年(1745)716,483两。③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93页。而雍正七年(1729)时贵州仅“额征地丁银74,200两”④鄂尔泰:(雍正)《云南通志》卷29之一,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8年。,依靠本省财政军费肯定不够。雍正十三年(1735)贵州军饷725,034两之中,来自拨本省地丁银23,789两,拨他省地丁银701,254两。⑤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0页。对外省协饷依赖可见一斑。
长期的苗疆的商业限制制度也对军粮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如有官员奏报:“极边苗疆要地山多田少,又无商贩可通,兵丁所领月粮止敷本身糊口,其余眷属,虽有官贮米石,听其支领,扣饷销算,而兵丁又因价值脚费繁多,难于支领。”⑥《清高宗实录》卷250,《清实录》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151页、第152页。如前所述,清朝为了守备苗疆设置了军屯,但从这条史料来看实际上屯田产量并不足以支撑全部驻防军队及其家属的口粮。再如户部下令:“新辟苗疆,产米既少,商贩亦稀,价值昂贵。若照内地六钱折给,兵丁日食不敷,请自雍正九年为始,将永顺营兵米以一两折给。”⑦《清世宗实录》卷130,《清实录》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360页。在商贩不多的情况下,必然造成物价高昂,粮价亦然,而造成军粮采买成本提高。再比如雍正七年(1729):“户部议覆湖南巡抚王国栋疏言、剿抚贵州古州八万等处。现将湖南营兵。酌拨一千名前往。但黔楚相距迢远。衣粮均属艰难。请借给副将、每员银一百二十两。守备、每员五十两。千、把、每员三十两。马兵、每名六两。步兵、每名三两。凯旋时按季扣还……均应如所请。从之”⑧《清世宗实录》卷80,《清实录》第8册,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52页、第53页。由此可见湖南省调往贵州的部队的军费,全部仍有湖南负担,而且部分军费只能先拖欠待凯旋后才由湖南省补发。究其原因,也是受商业落后的限制,衣、粮在贵州当地无法采办解决。
不仅战时需要外省的接济,由于贵州本地采购军粮有限,本地仓储的建设就被重视起来,以期积储较多军粮以备不时之需,如雍正十一年(1733)“贵州巡抚元展成疏言,黔省新辟苗疆,安设重镇。亟宜预筹积贮。查古州之都江河、直达广西,转运甚便。请将广西浔州沿河等仓,拨谷五万石,分运古州都江古州建仓六十间,贮谷三万石,都江建仓四十间,贮谷二万石,于青黄不接时,减价出粜,秋成买补还项。应如所请,从之。”⑨《清世宗实录》卷133,《清实录》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720页、第721页。古州的军备粮仓,粮食均来自广西。而且,军粮的储备在平时可以投入到市场,利用青黄不接的时节粜卖来赚取一些经费。此外为了更好地从广西运进粮食,清朝推进了交通路线的整备工作。疏浚了广西到贵州的航道。⑩《清世宗实录》卷141,《清实录》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778页。进入乾隆年间以后,相较于提供饷银,各个外省提供贵州军粮的记载不断增多。如乾隆元年(1736)六月“酌拨湖北武汉等属、仓贮捐谷……运至常德,转运沅州。俟黔省需米,即差员转运。”①《清高宗实录》卷21,《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515页。乾隆元年(1736)八月“黔省用兵后……正需接济……将本年湖北湖南应运漕粮二十六万六千余石,全数截留,以为拨运抵补之用。”②《清高宗实录》卷25,《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558页。
虽然长期对于苗人与民人商业往来有诸多限制,但是的长期的军粮采买的紧迫任务中,贵州省当局并不是完全没有采买苗人粮食的举措。乾隆九年(1744)九月“户部议覆,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张广泗疏称,黔省新疆之古州、上江、下江、朗洞、清江、台拱、丹江等镇协营兵月粮,除附近古州之各府州县拨运外,其有不敷,原于楚粤二省,分拨米四万石,以资接济。嗣以楚粤粮价日昂,而近地苗民,每年俱有变卖余粮。可以收买搭放。业经收采二万一千余石……奉部议,即将此项拨供新疆兵粮,以抵楚粤运米之数……至收买屯苗余粮,应令各地方官于秋收后照该处价值,领司库银,给各屯苗采买,毋许丝毫减短。”③《清高宗实录》卷224,《清实录》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年,第894页、第895页。可以认为,这样的政策,是在清军补给不足的背景下允许和促进了清军官兵与苗人的交流、贸易。
驻军从贵州省各地调拨粮食,但仍然不够,需要每年从外省购买四万石补充。后来随着外省粮价上涨,试图把更多省内余粮全部拨给新疆六厅,却仍然不够,只能开始向屯田附近苗人购买粮食。到了乾隆十三年(1748),“贵州巡抚爱必达奏称,黔省新疆之古州等协营兵粮,原据部议,准拨粤西米一万石,采买屯苗余米二万一千九百五十石……查苗民……食用外无余秋收输卖于官。至青黄不接时,未免艰窘。今古州、上江、清江、台拱、丹江、朗洞、下江、八寨各处,兵俱裁减。请将裁兵粮数,于屯苗采买数内减除。”④《清高宗实录》卷331,《清实录》第13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508页。从几年后的奏报来看,收买苗人余粮并不理想,苗人本身余粮有限,当局仍然要从广西买米补充,并加大本省其他州县输粮给新疆六厅驻军,后来苗人的余粮越来越少,可以推断采买量越来越大。结果最后干脆裁减驻军规模,来解决军粮不足的问题。可以由此事件看出,军屯产量其实是十分有限的,而且本省的官方管理的州县田赋征收而来的粮食也是有限的,本省官方控制的粮产量根本不足以支撑驻军。官方在承平时期,于青黄不接之时出售储备的军粮,本来也是增加收入节省军费的好办法,但是乾隆十五年(1750)官员奏报:“黔省存仓秋粮一项……苗薮多食杂粮。难以出粜。”⑤《清高宗实录》卷359,《清实录》第13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第946页。可见古州的粮仓出粜效果有限,除了贵州交通地理条件艰苦,以及商税繁重对商业的遏制之外,也有苗人农业文化与汉人不同的因素。
而且,在苗疆粜米,本身这种制度设计就存在问题。军屯粮仓的粮食本来就有一部分来自采买苗人粮食,即整体的供求关系是军屯自身有求于苗民提供余粮,反过来官兵却想要把粮食让苗民又买回去,因为缺少外来的汉人商贩卖米而向苗民买米,自然也不会有多少汉人商贩来买米。所以基于内地的有较广泛市场和物流环境的常平仓、社仓经验的丰收籴米青黄不接再粜米的制度设计,在苗疆军队粮仓上就不可行,本质上来讲,也是贵州税关重叠、滥征关税造成的黔东南地区商贸落后的影响。也由以上史料可见,在没有大的苗民起义的时节清朝转而被迫开始缩减驻军规模,以减少财政压力,清朝坚持民族藩篱的、故步自封的屯政和驻军仓政已经陷入困境,而不得不允许在军民、苗之间的贸易和交流。
结 论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清代前中期贵州的财政结构与苗疆政策,具体而言是以民苗隔离为主的治理方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大量的苗疆存在于贵州,但是清朝对于苗疆采取了极其保守的财税政策,尤其对诸多苗疆征收“无亩”的赋税或免税。并且保留了寨长阶层的财税自治权,排除官府胥吏的收税活动,结果影响到整个财税结构。苗疆相关财政政策的核心是民苗隔离,结果严重限制了财税基本单位赋税田亩的扩大,更削弱了苗疆管制能力,造成了严重依赖商税矿课的畸形财政结构和商税田赋的较重征收。再又催生了民间自发的突破隔离和治安恶化,治安恶化又迫使清朝强化军备加大开支来维持、强化隔离政策,但是又由于严苛的商税剥削,粮食市场并不发达,只能依赖协饷,靠清朝重金从外省采购,清朝渐渐不堪重负。进一步加大财政压力和推动上述隔离政策的负面影响。清代的以民苗隔离为主导的苗疆政策导致了对整个财税系统和社会稳定的恶性循环。
乾嘉苗民大起义被镇压后,清朝看到起义的重要诱因是汉人客民的苗疆占田等经济活动激化了与苗民的矛盾,但从善后政策来看,进行的善后政策主要仍是清退客民占田归还苗人,仍然重申隔离汉苗不许私相往来贸易的禁令,民苗贸易只能在民苗交界的官方监管下的市场交易,并绝对不能交易田地,不允许汉人混进苗疆充任寨长或百户,强化民苗界址划定,修筑城堡防范苗人,等等。①张双智主编:《苗疆善后事宜资料选编》,收录为《清代苗疆立法史料选编》第三册,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年,第236页、第290页,第211页,第242页,第238页,第307页,第243页。仍然是康熙年间以来苗疆政策的重复和强化。其恶性循环的财税结构仍在继续,直至咸丰年间又爆发了席卷全省的大起义。以上可见,清朝的贵州民族政策与地方财政治理的关系,堪称制造民族隔阂造成民族社会治理失败的一个反面典型。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清朝的封禁政策、对内地交通要道地区过重的田赋、商税等征收,也在客观上促进了汉人农民、商人更加积极地违禁进入苗人地区,与苗人杂居、交流,即使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仍在长远上促进了民族间的交融与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