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董事长”制度是个积极信号
2024-01-24熊锦秋
熊锦秋
联席董事长能否充分发挥正面作用,关键还在于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毕竟目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仍可能出现两方站队、分庭抗礼的局面
12月12日派林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的议案》,全票通过选举付绍兰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笔者认为,联席董事长制度值得关注和探索。
目前,派林生物的第一大股东为“胜帮英豪”,名下直接持有公司20.99%股份、控制了公司23.01%股份的表决权。付绍兰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17.26%股份。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付绍兰担任派林生物董事长。2023年10月底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胜帮英豪”占据全部席位,付绍兰出局;不过如今付绍兰又担任联席董事长,两大股东间矛盾出现缓和迹象。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其中并没有关于联席董事长的规定。联席董事长制度也称联合董事长制或共同董事长制,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自发制度创新,董事会中同时设置两位董事长,共同协调董事会运作。一般来说,联席董事长处于辅助位置;但在个别公司中,两人均为联席董事长,属于平行关系。
派林生物最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联席董事长1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也就是说,派林生物董事长行使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各项职权,包括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等,联席董事长替补履行董事长职务。
此前,个别上市公司两大股东持股相近,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比较激烈。一旦一方在董事会占多数,即便另一方在董事会也有席位、其意见也难发挥作用,容易出现有你无我、非此即彼的局面,提案互否很常见,有时内斗甚至危及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形成多方皆输结果。而联席董事长一职的设立,或许为两大股东内斗的和平解决提供了一条出路。
国人讲究名分,两大股东的一方出任董事长,另一方出任联席董事长,应该有利于推动公司董事会形成和谐议事氛围。但联席董事长能否充分发挥正面作用,关键还在于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毕竟目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仍可能出现两方站队、分庭抗禮的局面。
首先,联席董事长应该处于辅助位置。两人共任联席董事长、平行关系的制度设计,笔者不大认同。公司法的语境下,公司应该只有一个董事长,上市公司自主创新设置联席董事长,也只能在一个董事长的框架之下。联席董事长履行的职责,大致与副董事长相当,当然其层级和位置重要性似乎要高于副董事长,但这是一种名分或荣誉安排。如果董事长能够正常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联席董事长就不应越俎代庖,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的法律地位应有所区别。
其次,董事长与联席董事长应加强沟通和互补。董事长与联席董事长唯有强化沟通,才能化解分歧,赢得信任;而只有在董事会形成互信氛围的基础上,董事会成员才能求同存异,为各方股东找到更多利益共同点,经营管理运作才能基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
联席董事长与董事长毕竟是两个独立个体,要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为公司发展经营把握好大方向,防止单个主体因某项能力或其他方面的不足而导致决策失误,这也有利于防止集权、专权。
再次,联席董事长制度可由公司章程自治选择。联席董事长制度或可适用不同场合,比如两家公司合并或者上市公司收购另外一家公司,由于两家公司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设置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有利于在整合期实现稳步过渡,直至最终完全融合。另外在家族企业代际传承中,也可选择这个制度。
此外,若公司存在持股比较接近的两大股东,一旦设立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或可兼任总经理职务,这有利于公司高层分权,更好发挥股东间的相互制衡作用,从而有利于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