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宋时期的一种新型官职
——借补官
2024-01-23孟昊
孟 昊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借补官制度是南宋在战争时期,允许诸军将帅或监司郡守等用白贴临时为有功之人补官的一种权宜之制。借补官人如果能够再次立功或磨勘任满,便有机会前往枢密院接受考核审查,正补为正式的朝廷命官。目前,学界对于借补官尚未作专门论述,仅苗书梅在《宋代武官选任制度初探》中,将借补入官作为武官入仕制度之一[1]。笔者拟对借补官及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深化对于南宋官僚制度的认识。
一、借补官的由来与类别
“借补”一词首先出现于北宋末年的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时金军大举南下,宋钦宗下诏天下勤王,“有能纠集善部辖之人,许以便宜随功等第借补”,“四方之士,各效所长”[2]4722。为抗击金军,各地方长官大量授予借补官职以激励勤王将士。这些借补官是帅司等临时授予的官职,没有中央铨司的官印,用“借补”二字与朝廷真命除授的官员相区别。南宋初年,战争情况复杂,朝廷主要依靠地方大将抵御金人的入侵和应对境内游寇作乱,所以给了镇守大将较大的人事权力,允许他们对立功之人以白贴借补官资。其后,借补这一权宜之制在南宋时期成为定制。总的来说,南宋借补官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白身借补
(二)招降借补
南宋初,游寇猖獗,这些游寇大部分是武装游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原北方民间的抗金武装,以及各地勤王义军。北宋末年,“自敌围京城,忠义之士愤想争奋”。各地义士争先勤王,但宋高宗奉行对金投降政策,没有将勤王的武装力量招抚用之,致其“饥饿困穷,弱者填沟壑,强者为盗贼”[4]11283,造成了一批批的武装流民。另一部分是被金军击溃逃散的士兵。金军攻占汴京,数万守城的士兵逃出城外。其后金兵分三路入侵江南,“江、浙兵皆散而为盗”[5]1033。对于这些游寇,南宋朝廷主要应对方式是招降,特别是对游寇头目和将领进行招降,其主要方式是给他们授予借补官职。如靖康元年倪从庆之乱,叶梦得率军镇压,为安抚招安贼寇,便以借补名目许诺大小头目34人官职进行劝降[6]84。绍兴十二年(1142),虔州安抚司招降境内贼寇陈积、彭富,将其借补为守阙进勇副尉,收充听候使唤[2]4724。为了安抚境内的反抗力量,南宋前期授予招降借补官职泛滥。
(三)因功借补
二、借补官的授官程序
借补是中央给予地方官员赋予暂时性官职的权力,是地方官员一时的便宜措置。借补名目来源众多,借补官的来历和资质良莠不齐,对此,朝廷制定了一套比较规范的授官程序。
借补官在获得借补官资时,需要地方监司给予一份任命文书,即借补付身,并上报朝廷。借补官再次立功获得正补资格后需要前往行在,经由枢密院审核后再根据其立功的大小正授官职。建炎二年(1128)二月二十一日,朝廷规定诸路提刑司、安抚司依照“弓马所格法”对借补官进行比试,合格人员才能拟定补正名目,再交于省部审核,给进义校尉或进武校尉两等文贴,销毁之前的借补付身文书。如果比试没有合格的,可再行一次,如果仍不合格,则收回原来的借补付身文书[2]4721。其后,监察御史张守上书,指出这一规定存在诸多弊端:一是不能概试以弓马。张守认为借官人群体“色目不一”,有的是平民百姓因功借补,有的是进士进补文臣,所以不是人人都“有过人之武勇”,如果都以“弓马”作为测试标准,有失公允,应当使文臣试以兵书战策。二是推恩太薄。借补官中有人因功累计迁转至升朝官和大使臣(正八品以上),但如果按照之前的标准,借补官通过测试后只能为无品校尉,前后官品级差距太大,难免造成人心怨愤。张守提出将借官人“正补为所借官降三资官资”,即借官人通过测试后正补的官以他们所借官为基准,在借官的基础上降三级任用,如此便有所区分,如若所借官无法再降,即补守阙副尉(无品最低等)。三是试格太峻。借官人本就是已经立功之人,如果只是因为这个比试失败就失去了官职,前功尽弃,会使功臣寒心。张守建议修改弓马试法,减少环节、降低难度,以提高通过率。四是得赏太缓。凡借补之人需要到达行在所在处审核资格,这其中路程遥远,更有“有司问难”,现如今又需要各路提刑、安抚司共同比试拟定,再前往御营使司审试,而后才可授官,这中间历经曲折。于是,张守提议御营使司派遣官员前往各地监督,就地补正,以减少借官人的来回奔波[2]4722。
关于借补文官官阶,史料记载不多。据靖康元年的勤王诏令记载:“文官自迪功郎(从九品)至宣教郎(从八品)。”文臣的考核为“试兵书战策以为殿最”。绍兴元年(1131),朝廷要求借补文官者需要前往行在“量试程文,以观所蕴”[2]4723。文官补官的条件与武官相比较为容易,免除了一些复杂的借补考核,且正补的官品高于武官。在正式被任命为朝廷命官之前,借补官的任职是由当地帅守、安抚司等负责。在没有得到吏部或枢密院颁发的正式委任状之前,借补官只能在当地担任一些军中差使或捕盗使臣等职,“充捉杀使臣使唤”[2]4723。当地方州县缺官时也往往让借补官顶替。即使借补官在得到正补成为正式官员后,对其也有各种要求。如绍熙年间,朝廷规定借补官不得就任仓库、局务管理之类的空缺官职[2]4727。绍定二年(1229),禁止医官、画师等技术人员,土豪以及被罢免的吏员借补州县阙官。到景定年间,朝廷要求沿江及两淮地区禁止以军功借补,如果州县有待阙官,也禁止借补官入职[7]2622-2623。
三、借补官的付身文书
借补官的任命文书即“借补付身”,是宋代付身文书的一种。龚延明认为,宋代的付身文书是“除授官或差遣的凭证”。从广义上说,付身文书包括各种等级除授凭证:官告、敕、牒、宣等。从狭义上说,付身文书作为一种除授凭证使用[8]694。付身文书可以说是官员的身份证明。作为凭证的一种,付身文书等级次于官告、绫纸。宋代官制复杂,除授分类也众多,官员的除授主要有阶官、差遣、检校官、爵、勋、功臣号、环卫官、谥号等,除授要以文书的形式体现。各种除授中,以阶官和差遣的除授官员的适用范围最广,这也是付身文书的主要内容[9]。
借补付身文书的书写内容和格式,在绍兴之前并没有统一规范。据绍兴二年(1132)十二月川陕等路宣抚处置使司札子的记载,借补付身需在起首处写上借补官的官职、姓名、籍贯和三代的年龄,之后逐条列举某年某月某日因为什么事情而补授何等官职。如果有立功,再写上某年月日因何事转授某官,立功次数要逐条撰写。结尾附“以上某名目官资已授到朝廷付身,某名目官资今乞换给付身”[2]4723。借补付身属于一种临时性、非正式的文书。借补官不是朝廷正式任命的,只有当借补官再次立功,通过审核补正官职后,借补付身才能转为正式的付身文书,并行磨勘、叙复、恩荫之责。
为防止因滥授借补官导致借补付身随意给予,朝廷在颁给借补官借补付身后,如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要销毁。建炎元年(1127)十月二十四日诏令,建炎元年五月之前的借补付身,如果不是朝廷圣旨直接赋予和朝廷给予的借补付身,令各路帅守监司拘收毁抹[2]4721。绍兴五年(1135)闰二月十日诏令,如果借补官在诸路获得的借补付身被朝廷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必须立即销毁[5]1417。绍兴九年(1139)八月三日诏令,获得借补官资的人员,自今降指挥日,限1年时间前往官司换给付身文书,超过时限的借补付身视为作废[2]4724。借补官补正后,原借补付身也需要销毁。建炎二年二月,朝廷要求,诸路提刑、安抚司按照“弓马所格法”对借补官进行比试,将合格人员申报三省枢密院。借补官正式获得官职并拿到付身文书后,需要将之前的借补付身销毁并申报三省枢密院核对姓名。如果没有通过测试的,仍要“追取原借补文字毁抹”[2]4722。
四、借补官对南宋政治的影响
借补官制度本是应付战争爆发的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措施,但在南宋很快成为定制。相对于其他入官方式,如科举入仕、恩荫入仕等,借补官可以说是一种入官捷径,许多平民百姓和低级军官可以通过借补制度来获得官职。
南宋借补官制度在带来较多便宜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弊端。一是借补官泛滥,官职冗赘。南宋官员制度不完善,一些借补官的借补付身难以查验,出现众多冒领现象。当时,除因功借补和招降借补外,输家财以助国费者、归明归附归正者、组织群众抗灾首领者、当地土豪率众击退盗贼者等,甚至是有功之人无所赏时,都可以借补为官。建炎二年,宋高宗指出:“自崇观以来。爵秩叨滥。日甚一日。如小使臣阙只二万余。今借补者何啻三五十万。”[5]531各级帅司或将自己的亲属给予借补官职,或将酒税、学校、财政相关的容易牟利的职位让借补官担任,以便自己谋私。淳熙六年(1179),最为穷困鄙小的光州,仅借补为官者就有150余人,其他州郡借补官更是泛滥[2]4726。一些钦差大臣在受命前往前线讨伐游寇时,往往携带众多空白借补付身,以便在招安时自行书填。
五、结 语
借补官制度是南宋统治者通过赏赐官职,在战争时期笼络人心、维护王朝统治的一种手段。南宋重建于危机之中,一切百废待兴,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对抗金人入侵,稳固统治,此时的奖罚制度并不完善,且朝廷没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大肆封赏,于是借补官制便是最好的奖赏方法。随着借补名目的不断增加,借补官制度运用的领域也从军事逐渐到营田、输籴、抗灾等方面,借补官成为普遍的存在。借补官在激励前线将士抗敌入侵、稳定时局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也使地方将帅的权力扩大,使中央政府对延边地区的控制相对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