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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技术进步

2024-01-23黄新飞

产经评论 2023年6期
关键词:外资企业生产率空气质量

黄新飞 舒 行 彭 杰

一 引 言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深度融入全球生产网络,国际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显著增加,促进了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但是这种以“两头在外,大进大出”为特点的发展方式也致使我国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达到瓶颈,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日益复杂化和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外资利用的导向也从传统的“以市场换技术”粗放型模式转换为以“高质量引进来”为主的新发展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把“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开放发展”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构建以创新发展为驱动力、绿色发展为底色、开放发展促联动的现代化经济发展体系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治理工具以强制性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和基于市场的激励型规制为主。传统环境治理工具对我国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产生了显著作用,但其执行成本高、监督管理难等不足也促使人们开始关注并寻求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以来,环境信息披露已成为传统环境规制的重要补充。环境信息披露通过提高公众对环境信息的可获得性,给予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无形的压力,迫使他们减少环境污染,从而改善环境质量。以往大量研究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创新、出口贸易量等角度对环境治理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但多基于传统环境规制工具(朱平芳等,2011[1];李小平等,2012[2];齐绍洲等,2018[3])。环境信息披露作为我国新式环境治理工具,相关研究多分析其污染减排效应的实现,鲜有研究聚焦于对企业技术提升层面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引入外资的目标不再局限于追求外资数量,而更加注重外资结构和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成为我国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重要手段(1)详见2022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现有环境政策对外资企业的影响研究多局限于检验“污染避难所”假说,即严格的环境规制是否会导致外资数量的流失(Cai et al.,2016[4];史贝贝等,2019[5]),忽略了环境政策对外资质量可能带来的影响。环境信息披露在实现环境治理的同时是否会制约跨国企业在华投资发展,导致企业技术水平的衰退和竞争力下降?还是能够成为外资企业转型的催化剂,刺激企业主动寻求创新路径、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对我国在推进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好地利用外资具有现实必要性。

基于此,本文利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的实施作为外生冲击,采用双重差分法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我国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发现环境信息披露提升了外资企业的成本,倒逼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会对重污染行业和创新能力低的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负面的冲击。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1)从环境信息披露这一视角研究环境规制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为现有环境政策和对外开放理论之间的研究提供更多微观基础。(2)区别于以往研究仅关注环境政策对外资流入数量的影响,本文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探讨环境政策对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作用,以更准确地估计环境政策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3)将外资企业创新动机和全要生产率纳入同一框架进行研究,分析环境信息披露对两者产生不同影响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 政策背景和理论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的实施背景与内容

21世纪开始,雾霾天气在我国各地频繁发生,尤其在京津翼、长三角和中部地区的秋冬季节集中爆发,政府平台显示的空气质量等级与民众肉体感知极不相符,空气质量监测的种类和标准已严重滞后。PM2.5(2)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面积大,活性强,易附带重金属、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能够通过呼吸道到达人的肺部,直接进入肺泡并沉淀,长时间接触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都有严重的危害。被认为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在中国很多地区占到了整个悬浮颗粒物重量的一半以上。而此前中国并未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仅对PM10(3)大气中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进行监测。

2012年2月中国生态环境部出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国内所有地级市设立空气监测站并分批次披露当地空气质量数据。政策要求将PM2.5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并给出监测和公开PM2.5数据时间表:第一步,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率先开展包括新增指标在内的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于2012年12月月底前公开污染数据。第二步,在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模范城市在内的116个城市开展相应环境监测工作,并于2013年10月月底前实现数据公开。第三步,在2014年11月前,实现所有地级市的新指标监测与发布。三个时间点要求实施数据公开的城市数量分别为72、116和177个(4)详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办[2012]81号)、《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办[2013]30号)、《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发[2014]62号)。。一旦PM2.5形成常规监测能力后,所有城市都要实时发布每个监测点、每小时的数据,接受公众监督。2012年,“PM2.5”被写入全国两会工作报告,开启了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历史新进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污染事件报道的透明度和传播度大大增加,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随之提升,这为本文研究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技术进步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视角。

(二)文献回顾与假说提出

“波特假说”认为,设计合理的环境制度可以通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来弥补环境成本的增加,通过创新补偿获得先发优势,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Porter,1991)[6]。进一步地,“波特假说”又可分为“弱波特假说”和“强波特假说”(Jaffe和Kalmer,1997)[7]。“弱波特假说”指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能刺激创新,无论创新对企业效益的最终影响如何;“强波特假说”则认为环境规制不仅能够刺激企业创新,而且创新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会超过因环境规制而增加的治理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

现有研究大多证实了“弱波特假说”的存在,即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有正向影响(Sartzetaki et al.,2012[8];张成等,2011[9];景维民和张璐,2014[10];徐佳和崔静波,2020[11])。在政府采取严格的环境规制措施后,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或研发污染治理技术来降低污染排放量,刺激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此外,企业还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和进行产品创新获得更高的利润,以支付满足地方政府较高环境规制要求的污染治理成本。

环境规制能否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加企业竞争力,现有研究的观点分歧较大。部分研究结果表明,环境监管刺激下的研发投资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生产率提升所带来的利润增加最终可能抵消甚至超过环境规制给企业增加的成本,显著提升产品竞争力(Berman和Bui,2001[12];Lanoie et al.,2011[13])。也有一些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环境规制水平的上升造成企业成本增加,需要花费更多的资本用于非生产性投资,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有负面影响(Christiansen和Haveman,1981[14];Gollop和Roberts,1983[15];盛丹和张国峰,2019[16];He et al.,2020[17])。

企业异质性也是环境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不同影响的关键因素。Gray和Shadbegian(2003)[18]发现污染减排成本较高的工厂的生产力水平显著降低,环境法规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因工厂生产技术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Qiu et al.(2018)[19]构建理论模型论证了在严格的环境监管下,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会增加其研发投资并在长期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而创新能力低的企业会减少其研发投资甚至退出市场。Wang et al.(2018)[20]对中国“三江三湖流域”水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的水质法规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尽管水质法规迫使许多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关闭,但它们对幸存企业的生产力没有显著影响。此外,环境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正面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Lanoie et al.(2008)[21]发现环境管制降低了企业当期全要素生产率,但在滞后3—4年后,生产率会显著提高并弥补之前的效率损失。

环境信息披露通过将环境污染信息公布于众,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机和公众环保意识,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Hamilton,1995[22];Foulon et al.,2002[23];Zou,2021[24])。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及其空气质量披露方案的要求,各地级市必须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站并将当地空气质量数据实时公布。政策的出台提升了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降低了地方政府通过“政企合谋”等方式向中央和公众隐瞒当地空气污染状况的可能性(Greenstone et al.,2022)[25]。地方政府的空气治理受到来自中央“自上而下”和公众“自下而上”的双重监督,促使污染排放的减少(Zhong et al.,2021)[26]。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机的提升,增加了企业环保投入(张琦等,2019)[27],刺激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王馨和王营,2021)[28]。本文将重点关注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提出研究假设1—假设3。

假设1:环境信息披露增加了外资企业的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假设2: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负面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负面影响可能消失。

假设3: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受到的影响与企业创新能力有关。创新能力低的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冲击。

三 研究设计和数据说明

(一)模型设计

本文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的实施作为外生冲击,采用多期DID方法分析城市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模型设定如下:

Innoijt=β0+β1EDijt+∑Controljt+εijt

(1)

式(1)中,i代表城市,j代表企业,t代表年份;Innoijt表示城市i中外资企业j在第t年的技术进步水平。EDijt为哑变量,取值为1表示外资企业j所在城市i在第t年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反之为0;∑Controljt表示影响外资企业j技术进步的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企业层面和城市层面的因素;εijt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本文重点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选取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和全要素生产率衡量企业技术水平。

(1)专利申请数量(lnpatent)。选取外资企业当年专利申请数量衡量而非专利授权数量是因为从企业提交专利申请到专利获得授权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且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授权对政策的反应有很强的滞后性,而专利往往在申请时就已经投入使用以提升企业的生产技术。本文主要关注环境信息披露能否刺激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此选用当年外资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衡量。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要求在技术层面进行创新,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申报程序相对复杂,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实用新型专利更偏重于实用性,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且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手续简便,费用较低,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外观设计专利注重外观的艺术性与美感的创造性,与实用新型专利类似,申报程序相对简便。本文在实证中检验了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不同类型专利申请数量的影响。

(2)全要素生产率(tfp)。企业层面全要素生产率的计算主要有Olley和Pakes(1996)[29]、Levinsohn和Petrin(2003)[30]提出的半参数方法。其中,LP法以中间投入作为生产率冲击的代理变量,有助于解决内生性问题;OP法有助于解决同时性偏差和样本选择问题。因此,本文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即在主回归中采用LP法计算的结果为基准,在稳健性检验中替换为OP法计算的结果进一步验证结论。借鉴鲁晓东和连玉君(2012)[31]的研究,本文构建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计算全要素生产率,在回归时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此外,运用OP法计算全要素生产率时,将公司简称和所属行业同时发生变化的企业视为退出市场。产出水平以营业收入加1的自然对数度量,资本投入水平以固定资产加1的自然对数度量,劳动力投入水平以员工规模加1的自然对数度量,中间投入以工业中间投入加1的自然对数度量。

2.核心解释变量:城市是否实施环境信息披露(ED)。利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及其空气质量信息披露政策的实施作为外生冲击,如果属于政策中当年实施信息披露的城市则取值为1,反之为0。

3.控制变量:本文主要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影响。在回归模型中控制了其他可能影响结果的变量,包括企业层面控制变量和企业所在城市层面控制变量。企业层面选取了一些反映企业自身特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变量进行控制,包括企业年龄(age)、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占比(ppe)、企业规模(lnsize)和资产收益率(roa),这些指标不仅可能对企业污染排放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城市层面选用人均GDP(lnpgdp)、人口密度(lnpop)、居民消费率(con)等反映经济活动频繁和人口聚集程度的指标和工业产值占比(ind)、固定资产投资占比(inv)、财政支出(lngov)等反映城市产业结构和财政状况的指标。

此外,企业创新动机还可能会受到城市空气污染水平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研究政策对外资企业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时,还控制了反映城市空气污染水平的烟尘排放量(lndust)和二氧化硫排放量(lnSO2)这两个变量。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控制变量定义

表2 样本描述性统计

(三)数据来源和处理

本文数据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2008—2014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包含实证过程中所使用的微观企业相关数据,如登记注册类型、资产总额、成立年份、净利润等。二是2008—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的专利数据,从该数据库中获取的专利数据包括申请日、分类号、申请人、专利类型等详细信息。为了分析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技术进步之间的影响机制,需要将该专利数据库中的专利数据与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匹配。选取2008—2014年微观企业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是因为2008年之前工业企业数据库与专利数据库的匹配样本较少,同时排除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创新的潜在影响。三是2001—2018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主要为本文所使用的城市层面数据,如GDP总量、工业总产值、人口密度等。对得到的匹配样本中的连续变量均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以防止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稳健性产生影响。

四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将按照以下三个步骤验证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首先,从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两个角度,检验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紧接着,探讨企业异质性的影响并验证环境信息披露提升外资企业成本这一影响机制。最后,结合内资企业和城市层面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探讨政策的长期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实证结果

1.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技术创新

表3为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回归结果。列(1)—列(3)显示,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专利总数、发明专利数、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数均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政策实施后,外资企业专利总数上升了4.5%,发明专利数上升2.3%,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数上升3.5%。控制变量方面,外资企业的规模(lnsize)和年龄(age)越大、收益率(roa)越高越有利于外资企业技术创新,而企业资产负债率(lev)和固定资产占比(ppe)过高则会阻碍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表3 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技术创新

在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强度增大、排放约束收紧的情形下,外资企业使用污染技术进行生产的环境成本增加,而使用清洁技术和生产销售清洁产品的企业则可能获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外资企业存在使用和研发节能减排技术来降低污染排放的动机。除对生产技术和产品进行绿色创新来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外,环境信息披露还可以刺激企业增加对生产技术的投入力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以支付满足地方政府较高环境规制要求的污染治理成本。

2.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全要素生产率是衡量企业生产技术进步的重要指标。上文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显著提升外资企业的创新动机,这有利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但是,环境信息披露导致的成本上升也会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带来不利的影响。表4是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了负面冲击,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平均下降了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实施前,外资企业面临的环境管控较为宽松,能够以较低的环境成本生产利润最大化时的产量。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披露后,外资企业生产的排污行为可能受到更强的管控,将被迫降低产量以减少污染排放或采用更为清洁的生产方式,这与此前环境成本低时相比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

表4 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二)异质性分析

外资企业所处行业会直接影响企业受环境政策冲击的严重程度。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披露政策实施后,随着地方政府环境管控动机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企业排污行为将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对于日常生产排污量大的企业而言,这将使他们的生产行为受到较大限制,不得不降低产量以减少污染排放。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节能减排设备或是引进和研发清洁生产技术降低污染排放,但这将耗费企业大量的资金,挤占了原本用于生产的要素资源。对于排污量较低的清洁型企业而言,受环境信息披露的负面影响则相对较小。表5列(1)、 列(2)将外资企业分为污染型行业和清洁型行业(5)此处参考原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010)中对重污染行业的划分办法,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 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划分为污染型行业,其他为清洁型行业。,考察环境信息披露对不同污染程度行业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使污染型行业外资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显著降低,而对清洁型行业外资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并不存在显著影响。这意味着对处于不同污染程度行业的外资企业,政策作用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全要素生产率下降的企业主要属于污染型行业。

表5 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分组回归结果

除外资企业所在行业外,创新能力也直接影响到企业在面临环境约束时的创新动机。创新能力强的外资企业往往能够花费较低的创新成本实现技术升级,帮助企业更快转型,这会导致环境信息披露对不同创新能力外资企业的冲击存在异质性。根据外资企业当年是否有申请专利,本文将外资企业划分为高创新能力组和低创新能力组进行回归,结果如表5列(3)、 列(4)所示。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对低创新能力的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而对高创新能力的外资企业影响不显著。相比低创新能力的外资企业,高创新能力的外资企业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且能更快地对市场变动做出反应,受到环境信息披露的负面影响较小,全要素生产率并没有明显变化。另一方面,实证结果也可以说明,外资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能够降低环境信息披露对全要素生产率造成的损失。

(三)机制检验

表6为对此前提出的环境信息披露导致外资企业成本上升从而影响技术进步的机制进行检验的结果。从生产成本和工资成本两个角度分析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成本的影响,分别使用企业营业成本占总收入的比值和应付员工工资额进行衡量。列(1)、 列(2)表明,环境信息披露导致外资企业生产成本显著增加。在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实施后,企业面临的排污约束收紧,需要通过降低产量或是引进环保设备和技术研发来减少污染排放,否则只能承受超额排污带来的罚金。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都将对外资企业生产成本产生一定的负面冲击。列(3)、 列(4)为外资企业工资成本的影响结果,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工资成本也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披露提升居民对自身所处环境污染程度的重视,公众将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监督,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或是要求同等污染条件下更高的工资。

表6 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成本的影响

(四)进一步分析

1.环境信息披露对内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

表7为使用内资企业数据分析环境信息披露对内资企业技术进步冲击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内资企业受到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与外资企业类似。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实施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显著降低,而专利申请数量显著提升。对比表3、表4外资企业的结果发现,内资企业受到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比外资企业更大,这可能是由于内资企业生产带来的污染较外资企业严重。

表7 环境信息披露与内资企业技术进步

考虑到政策中新增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针对PM2.5,而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的粉尘是PM2.5的重要来源。表8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粉尘产生和排放量进行了均值差异分析(6)数据来源于中国制造业排污整合数据库。。结果显示,内资企业平均而言比外资企业带来更多的污染。无论是粉尘排放还是粉尘产生,外资企业的样本均值都显著低于内资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此前的实证结果,即污染严重的企业将受到环境信息披露更大的冲击。

表8 内外资企业污染排放差异

2.环境信息披露的长期影响

从外资企业专利申请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显著增强外资企业的创新动机,但短期成本的上升也会导致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受到负面冲击而下降。长期环境信息披露刺激下,外资企业创新能否实现创新补偿效应和先动优势效应,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问题。由于工业企业数据库年份的限制,无法直接检验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更长期的影响。本文从城市层面技术进步的角度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政策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

(1)环境信息披露对城市技术进步的影响

使用Solow余值法测算城市层面的全要素生产率,并验证环境信息披露对城市技术创新(lnpatent)和全要素生产率(tfp)的影响,结果如表9列(1)、 列(2)所示。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显著地促进了地区技术创新,但对全要素生产率有负面影响,这一结果与此前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结果类似。

表9 环境信息披露与城市技术进步

城市绿地能吸附空气中的污染颗粒物,是地方政府改善当地空气质量、降低PM2.5数值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指标。由于缺少样本期间城市环保支出数据,本文采用城市绿地面积(lngreen)作为城市环保建设投入的代理变量。从列(3)结果可知,环境信息披露对城市绿地面积有显著的提升作用,这表明政策增加了地方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的环保支出。

(2)环境信息披露对城市全要素生产率的长期影响

接下来,对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实施的滞后影响进行研究。按照政策实施后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的顺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实施时间与城市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实证,具体结果如表10所示。从列(1)—列(4)可以发现,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实施的影响在前3年显著为负,第4年则显著为正。对比结果可知,若增加时间跨度,环境信息披露对城市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可能出现反转。在短期内,环境信息披露会抑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但随着城市创新水平的提升和成果转化,负面影响消失,长期可以获得较高的增长。环境信息披露对城市全要素生产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较为有效的作用。

表10 环境信息披露与城市全要素生产率:长期影响

以上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导致的全要素生产率下降可能是暂时的。从此前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结果也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显著增加了外资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促进了外资企业技术创新,但一些创新能力低的污染型行业外资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长期看来,能够承受短期冲击的企业在完成排污技术创新、设备升级改造后,将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此前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受到的负面影响可能减少甚至消失。

五 稳健性检验

(一)平行趋势检验

DID模型结果的有效性依赖于平行趋势假定,即实验组和控制组在政策实施前没有趋势上的差异。本文使用动态DID检验结果变量的事前趋势,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如图1所示,在政策实施前,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城市和未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城市全要素生产率时间趋势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而实施后两者之间的全要素生产率差异明显,满足平行趋势假定。

图1 平行趋势检验

(二)替换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测算方法

实证过程中,变量衡量方式的改变可能会影响结果的稳健性。前文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中,使用了LP方法计算得到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回归。表11展示了采用OP方法测算的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在逐步加入控制变量的过程中,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负面影响短期内显著存在。该结果说明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负面影响不会因为变量衡量方式的改变而产生变化,研究结论稳健。

表11 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采用OP法测算

(三)排除港澳台企业

本文分析外资企业技术水平时,定义的外资企业范围包括了港澳台企业。港澳台企业虽然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享受与其他外资企业一样的政策和补贴优惠,但在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平新乔等,2007)[32]。表12在外资企业范围中剔除港澳台企业,并重复前文的回归过程。列(1)、 列(2)全要素生产率的回归结果显示,未加入控制变量时,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短期影响均显著为负,加入后显著性有所下降。列(3)、 列(4)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均显著为正,前文结论具有稳健性。

表12 环境信息披露与外资企业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剔除港澳台企业

六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的实施构造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DID方法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我国外资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结果显示:环境信息披露能够刺激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显著提升专利申请数量,而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冲击。异质性分析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对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重污染行业和创新能力低的企业,对清洁行业和创新能力高的外资企业影响不显著。结合城市层面的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增加了城市专利申请数量和环保投入,对城市全要素生产率有短期的负面影响,但长期可以观察到政策的负面影响消失。

环境信息披露能够刺激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利用外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政策的普及应用。此外,环境信息披露对重污染行业和创新能力低的外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较大的负面冲击,有利于倒逼外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因此,在推进环境信息披露的同时,应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优化外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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