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相关问题思考
2024-01-23徐贞珍
徐贞珍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越来越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了“绿色原则”,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这一新的罪名。本文便是通过对此罪进行分析讨论,将从本罪的立法主旨,即其所保护的法益入手,在进行逐步剖析,讨论本罪的入罪标准,最后讨论本罪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方向。
一、本罪保护法益的分析
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我国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我国本土动植物种类),另外一种便是国家对于外来物种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此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第一种。现如今,交通科技发展快速,人口流动加大,极大地促进了各国贸易的繁荣,这一局面也使得各国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变得脆弱,不同区域之间的天然壁垒被打破,物种流动也愈加容易、频繁。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具有多种多样的生态类型,但是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生态脆弱带面积也相应较大,分布广泛,加上与多国接壤也使得我国极易受到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1]。根据近年来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红火蚁、福寿螺等大量外来入侵物种在我国境内繁殖,数量上升很快,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非常大的影响。这些生命力极强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快速繁衍,不仅仅使得当地的农业、渔业、林业、畜牧业遭受到了冲击,而且还导致当地的生态系统遭受到了巨大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更有甚者,这些外来入侵物种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威胁,于是为了保护我国生态环境这一法益,我国订立了这一罪名。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外来物种不等同于外来入侵物种,并不是所有的外来物种都会破坏生态平衡。所以,若以第二种观点来确定此罪法益,就会使得此罪的入罪标准变得模糊、不确定,使得在实务中司法人员还得对案涉外来物种进行分析考察,去判断此外来物种是否会在我国领域内生长繁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所以能看出,如果选用第二种观点,就会使得法益对于罪名入罪标准的解释功能得不到发挥。并且,我国对不同的外来物种的管理的法益已经有了相应的罪名去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就通过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了外来物种中的珍稀物种。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利益,其内涵是指一个国家没有处在危险客观状态之中,也就是说内部和外部都没有受到威胁、混乱的状态。在此之前,国家安全仅包括国民安全、信息安全、主权安全、军事安全、领土安全、文化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核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这十一项内容。但是现如今,成为新加入的第十二项内容的“生物安全”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生物安全”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讲看似非常遥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毫无联系,但是实际上却恰恰相反,生物安全是无处不在的。仔细去观察,生物的安全实际上已经渗透进到了我们身边的每一个角落,广泛存在于我们身边。就比如我们平常所说的转基因食品、外来入侵物种等就包含在“生物安全”的范围之内。伴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边境口岸缴获的外来有害生物越来越多,当然随之流入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愈加庞大。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的危害不断加剧,特别是对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农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甚至是潜在的危险。不仅如此,外来入侵物种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在一步步增加。而非法引进、丢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确立,使得人们开始关注起外来入侵物种,纷纷进行讨论,就好比以往大家较为随意的“放生”行为,到如今也不得不仔细考虑所放生物种的性质。面对外来入侵物种这一问题,人们变得越来越重视,并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培训、新闻媒体等手段,使生物安全知识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人们的生物安全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保障我国的生物安全、推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非常好的意义。
界定非法引进、丢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罪最难的一部分便是明确定罪标准,我国近年来才逐渐重视生物安全,然而与别国的各种交易往来一直便有,我国现有的外来物种入侵名单并不完善。并且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就比如成立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还包括除了行为人一开始随意丢弃、释放、外来非法引进的入侵物种数量以外的,后续该物种繁衍之后的数量。在笔者看来,认定数量时不能简单把该物种之后繁衍的数量加进去,但是也不能不将其考虑在内,而是需要由相关领域专家对该物种生存能力和繁衍速度做个评估,根据其繁衍能力的大小来规定入罪标准,并作出对应的法律解释。
二、入罪标准
(一)行为对象分析
明确了此罪所保护的法益内容,才能够更好地分析此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对于非法引进、丢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规定,本罪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入罪,对其行为对象--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是非常关键的。目前对于此罪名中的“外来入侵物种”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以分布在我国现行多部法律中对于外来物种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标准有三种:第一种便是以空间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我国领土内的原生物种;第二种是以时间为标准,判断是否是我国某一时间段内生存的物种;第三种便是以生态系统为标准[2]。笔者认为,对于此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内容的考量,并不应该机械固定选择某一种判定标准,应该以生态系统标准为主,综合考虑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外来入侵物种入侵我国的主要的途径有两种:第一个是“无意引入”,这在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之中是最常见的;还有因为我国粮油等商品的大量进口或者行李运输而无意携带入境的外来植物的种子;因为自然扩散原因例如气流携带、动物携带等从东南亚进入到中国的紫茎泽兰等等。第二个途径就是“有意引进”了。这是人们有意实行的引种,带有目的性地将某一个物种带入非本源地让其繁衍生存(这类引种包括经过授权的引种行为和未经授权的引种行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便是用于打击未经授权的引种行为。
(二)行为结果分许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的内容可以判断此罪行为人为实害犯。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会使得我国生态环境遭受一定的实际损害,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本罪。根据前面所述,我们知道这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生态环境不受外来物种肆意繁衍所带来的侵害。但是根据此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当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早已入侵我国并具有一定的生长繁殖规模、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目前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的外来入侵物种时,是否构成入罪标准?笔者认为不构成。因为本罪为实害犯,那么在行为人释放、丢弃地点早已有该物种大量繁殖,行为人丢弃、释放外来物种的行为危害已被此外来入侵物种在此地的生长繁衍状况的危害所吸收了。由于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所以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僵硬地根据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来划分入罪标准,应该去考虑结果发生地的实际情况,看到底能否对我国某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实际的影响。
(三)本罪主观要件分析
虽然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但是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具体品种有清晰的认识,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行为对象为外来入侵物种即可,这便是刑法的“客观决定主观原则”。这是因为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一个要素如果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认识到。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不属于故意的认知内容,不需要认识到。亦即“客观要素决定了主观认识内容”。当然,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非法引进、释放、丢弃了外来入侵物种不构成本罪,但是若行为结束后行为人意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若是行为人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笔者认为行为人仍然不构成本罪,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责任承担研究以及完善
(一)触犯此罪的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人权保障愈发受到重视、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刑法与民法不断结合,出现了“刑法民法化趋势”。刑事犯罪中的民法责任并不会影响刑法的功能。民法原则中新增添了“绿色原则”,表明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并且《民法典》对于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对于生态系统我们并不陌生,一个生态系统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形成,并且生活在这个生态系统内的各种各样的生物通过成百上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生存斗争来彼此竞争、调适、整合、互利共生才形成了如今这样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极其紧密的联系。所以,当一个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其中的修复成本是极其巨大的,因为其不仅仅包含经济成本,还包含了时间成本。
在本罪的主观要件中笔者提到了行为人因为过失实施了本罪行为,但是事后意识到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不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时行为人就可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且对于触犯此罪名的行为人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也能借鉴《民法典》中环境侵权责任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是因为此罪行为人也完全符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的主体要求,即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且行为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对环境的破坏有着因果关系。
(二)对逃税罪中“免责事由”的借鉴
本罪的法益是保护我国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那么基于保护法益的考量,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逃税罪的免责事由的规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可以借鉴《民法典》中的生态修复责任。综合以上两种方法,对于行为人实施行为后立马采取措施积极补救并有实际效果的,又或者行为人实施行为后立即委托第三人进行环境修复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可以考虑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考虑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恢复原有基准所需的时间成本等因素,完全免责是不妥当的。当然,在后续的补救行为中,责任人应该还是行为人本身,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修复行为责任也一并由行为人承担。前面笔者提到了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系统后的修复成本不仅包括经济成本,同时也包括了时间成本。而在时间成本方面,由于各地政府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任务较为繁重,而且还存在人员调动问题,当需要其投入长期的精力对某一范围较小地域的环境进行修复时会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所以笔者认为,这样能很好地弥补公法救济的不足,减缓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压力,提高司法效率[3]。由行为人去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政府可以从旁进行事中、事后的监察,这样大大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压力。因为本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便是维护我国良好的生态环境,刑法打击此罪行的本质是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惩罚机制有利于行为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性质,积极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害责任,符合“损害担责”原则。
四、结语
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具有多种多样的生态类型,正因如此,我国的生态脆弱带的面积也相应较大,分布广泛,加上与多国接壤也使得我国极易受到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根据近年来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红火蚁、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在我国境内大量繁殖,数量很快上升,给那里的生态环境带来非常大的影响。这些生命力极强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快速繁衍,不仅仅使得当地的农业、渔业、林业、畜牧业遭受到了冲击,而且还导致当地的生态系统遭受到了巨大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更有甚者,这些外来入侵物种对当地的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威胁。因为现如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国贸易变得愈加频繁,且随着出国旅游的热潮兴起,加上我国的不规范放生活动等情况,以至于中国遭遇到的外来物种入侵的情况日益加剧,这促使着我国不得不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管能力和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能力,以此来应对如今严峻的防控形势。我国也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提出了建立物种安全风险监察预警制度和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整机制,建立并完善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察预警制度体系,提高对于生物安全风险的甄别和分析能力。[4]外来入侵物种与我国的粮食安全、社会安全、生物安全等息息相关,所以做好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的控制工作非常重要,这不能仅靠政府层面的努力,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