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共同体智慧
2024-01-22杨晋郑鑫颖
杨晋?郑鑫颖
摘 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但近代以来因为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我国传统的文化优势地位逐渐丧失。此时,重新审视和梳理中华传统共同体智慧有助于更好地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而坚定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增强中华民族自信心。追本溯源,是中国先祖们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的生活习性,形成了血缘共同体;后在社会生产力和国家政治力量的双重推动下形成了地域共同体;最后,形成了基于“天下一家”与“和以处众”为理念的命运共同体。德、礼、政、法在中国古代共同体存在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维系作用,逐步形成了厚重且凝练的中华传统法文化,展示出丰富且高超的共同体智慧。
关键词|共同体智慧;德礼;政刑;中华传统法文化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土壤与文化根基。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思想当中,历来重视运用历史视野看待现实问题,强调历史研究的现实关怀。从固有法文化传统中汲取现代法治资源,从中国古代的共同体智慧中寻求历史镜鉴,是彰显文化自信的实然体现和重要途径。
两千年多前,荀子就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1]。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懂得用法律与德礼来节制自身的欲望,这一点在共同体建构和维系过程当中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中国自古以农立国,聚族结群而居,既然是群体生活便须有章法可循。法律与德礼便是这种可循之章法。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在强调应当坚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为政方针。与此同时,古人还“制礼作乐”,共同为治。《礼记·乐记》言;“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司马迁在《史记·乐书》当中说的更为明晰透彻:“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刑,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仪是用来劝导人们民心向善的,音乐是用来调和人们思想感情的,政令是用来统一人们的行为举止的,刑罚是用来防止人们为非作歹的。礼仪、音乐、刑罚和政令,这四者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教化民众、凝聚民心,实现天下太平。由此足见,礼乐政刑共同为治以维系共同体的生活,这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特征。
一、同心圆的构建:共同体意识的历史生成
《书》云:“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其所言的“以亲九族”,是血缘共同体意识;“协和万邦”而化成天下是命运共同体意识。中华传统法文化当中的共同体意识最早表现为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逐渐发展为国家,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法也就发展为了以地域为纽带的国家法;阶级国家产生和发展之后,随着民族襟怀的扩大,天下观的形成,使得以命运为纽带的共同体意识生成。
(一)血缘共同体的构建
中国古代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因此最先形成的便是血缘共同体。古人们对于血缘关系的重视历来不减,以血缘亲疏来划分尊卑等级是宗法制的核心。我国古代农耕文明起源甚早且发达,为了实现对土地的精耕细作,人们选择了定居的生活方式,极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反过来,农业的发达进一步加深了“人地依赖”,巩固了人们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意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分工形式的自然经济模式建立起来,由一夫一妇组成的“家”经由“子又有子,子又有孙”为主的纵向延续和“婚相嫁娶”为主的横向吸纳而逐渐发展成为了由多个家组成的“族”。“族者,凑也,聚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为族”,进一步扩大了血缘共同体的范围,这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形成的共同体。并且,这种共同体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和精心维系。所以,无论是古时候的人们还是现在的乡村居民,聚在一起居住的人几乎都是有着血缘关系或者同一祖先。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血缘的重视举世皆知,原始社会时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血缘亲属皆取决于母系;进入男权社会后,血缘亲属皆取决于父系。周公制礼作乐之后,历代服制以“己身”为中心,根据父系血缘亲疏来进行延展和排列,凡在“五服”以内的人就称之为“亲族”。正如梅因所指出:“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像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据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数家成族,诸族为国,君王即众族之长,这样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模式是谓家国同构,而其连接点便是族。
(二)地域共同体的构建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逐渐被打破,血缘共同体扩大为地域共同体,两者相互交融渗透。地域共同体指的是:以居住地来划分的群体。古人们围绕水源和耕地定居,齐国最早开始实行“编户齐民”以便于行政管理,以往的族权受到王权的制约和规范。更重要的是,户是赋税缴纳、徭役承担的基本单位,各国都大力支持户的发展。于诸侯而言,天子分封户数愈多,往往表明其地位愈高、财富愈丰;于官吏而言,户的数量增长愈多,其政绩愈显。如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会千方百计增加户的数量,以血缘为核心的聚居户显然已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迫切要求,于是乎各国常通过人口迁徙、难民安置以及鼓励分家的政策来增加一地的户数。此外,战争与兼并,也使得其他族群进入原来血缘共同体所生活的地域。
由是,地域共同體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国家政治力量的双重推动下构建起来。经过千百年的融合与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地理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这种分布特点使得各民族在政治、经济与文化方面的联系进一步加强,逐渐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三)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可以分为两个维度。其一,君民命运共同体。历代统治者都宣扬天命,自命为上天之子。天子得到上天眷顾,自然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天子不得上天眷顾,则不仅危及自身,也会祸连百姓。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无论是天子将相亦或是庶民百姓,其自身的地位和名分都需要放置于伦理秩序关系网中才能准确定位、经久维护。所以,自上而下莫不精心维护此伦理关系网,即便是朝代更迭,江山易主,这张网也从未被破坏。而这样一张大网必须以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任何单一个体都不可能独自织就。君主们如此不遗余力地想要将自身命运与百姓福祸捆绑在一起,目的有二:(一)强调自身天下一人的统治地位;(二)正如《说苑·建本》有言:“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统治者唯有将自身融入百姓以打通君民关系才能受万民拥戴。
其二,就是基于天下观而形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礼记·大学》有言:“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是所谓修齐治平之道。《尚书》当中也强调“百姓昭明”的更高一重就是“协和万邦”,这便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小我”向“大我”演进之路。无论儒墨道法都注重立己达人。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群”的概念至关重要,朱熹解释说“和以处众曰群”。陈次升所言:“朝廷和于上,则百官和于下;众贤和于朝,则万物和于野”。人是社会性动物,“能群者存,不能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结成共同体才能够更好的生活与劳作。
中国传统文化同样注重“推己及人”。先秦时期的诸子,莫不为饱受战火的天下百姓谋求更好的生活与出路,这种救世的情怀与责任感已完全突破当时诸侯国的界限,就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在他们看来的“天下人”的概念几乎已与我们今日所言的“全人类”概念相差无几了,这可以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滥觞。
二、“德礼为本,政刑为用”:共同体秩序的维护准则
班固云“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人是万物之灵,贵在“知止”。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文明往往也就意味着节制,用各种规则来节制自身欲望,规范个体言行。共同体构建之后需要用规则来进行维系,不同的共同体因其自身性质与构建历程的不同,从而各有其不同的维系规则。
(一)以“礼”来维系血缘共同体
“礼”一直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晶核,中国古代多“引礼入法”甚至“以礼统法”。汉儒董仲舒首倡的“三纲五常”,旨在以道德准则来维护共同体秩序,其本来是儒家之礼而非国家之法,因汉武帝罢黜百家而独尊儒术,才使得其成为封建正统思想之核心要义。儒家维护共同体的伦理纲常愈发为国家立法所采撷,礼法融合、儒法合流趋势日显,降至《唐律疏议》,更是“一准乎礼”。
族“有会聚之道”,此道首先是礼。周公制礼作乐,最早就是用来调整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家族继承包括身位袭传和财产继承,通过礼的“亲亲”来划分名分与财产,防止家族成员出现继承纠纷以维护血缘共同体的秩序。同时“律义首重伦常”[1],国家立法设刑,通过共同刑事责任的承担使犯罪者心有所累不敢以身试法,促使家族成员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2],进而强化了人们的家族共同体观念。如《史记》中有载:“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日:‘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勿妄言,族矣!梁以此奇籍。”[3]
可见,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里,礼义伦常对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发挥了维系和促进作用。
在家族这样一个血缘共同体当中,“等于国纪”的“家之谱规”[4]同样起到了良好的维系作用。所谓“家之谱规”即家规族约,是家族内部制定的行为规范,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因此,家规族约被视为“天下通用之理”[5],十分强调事君以“忠”、奉亲以“孝”,如此,天下之族莫不忠君,族内之人莫不孝亲,家族和睦,相亲相爱。
(二)以“法”来维系地域共同体
相比血缘共同体而言,地域共同体的生成添加了更多的政治因素。因此,地域共同体的维系须从国家政治治理角度出发。在氏族制度向着国家制度演变的过程中,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并被自觉遵守的原始习惯,逐渐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维系地域共同体,实行“编户齐民”,把人口固定在土地上,不得随意迁移,违者治罪。管仲主政齐国时,“卒伍定乎里,而军政成乎郊。连其什伍,居处同乐,死生同忧,福祸共之”[6],就是维系地域共同体的一个明证。
“法”不仅仅被用来规范共同体成员的行为,也能在地域共同体的公共救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譬如在疫情防治工作当中,以国家律法形式来加以确定和保障的赈恤被作为主要方式。如汉平帝二年,下诏“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并对死者家属给与抚恤,“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两尸以上二千”[6];宋太宗醇化三年五月,诏令“太医署良医视京城病者,赐钱五十万具药,中黄门一人按视之”,经过一个多月的疫情防治,至“六月丁丑,大风昼晦,京师疫解”,太宗随即下令“置常平仓”[7];宋哲宗元祐八年曾发生疫情,哲宗下诏“近日在京军民疾患,难得医药,可措置于太医局选差医人,就班直、军营、坊巷,分认地分诊治。开封府差官提举合药,并日支食钱,于御前寄收封樁钱内等第支破,候疾患稀少即罢”[8]。
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出,朝廷对于百姓的重视,历代君主深知“民惟邦本”,无民则无国。同时,若疾疫得不到良好的治疗和有效地防治,将造成大量人口的无谓削减甚至导致户绝,这将大量减少成丁人口进而削减国家税收,疫情防治于国于民都极其重要。可见,对于地域共同体的维系,最为重要的准则便是“法”。
(三)以“德”来维系命运共同体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既把自己本身的类,也把自其它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是说(这只是同一件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己本身当作现有的、活生生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1]。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历代君主希望以德育民,而使民以德忠君,这就是以己之心度人,潜意识中把人当做了类存在物。可见,对于命运共同体的维系,最为重要的准则便是“德”。
先秦时期,人们缺乏对大自然的深刻理解,常有鬼神之说。孔子曰:“敬鬼神而远之”,就是说在情感上可以尊敬鬼神,但是在理性层面,应当远离鬼神。在中国古代治理理念之中,“天道”占據着重要一席,但古人也清醒的认识到“兴王易姓,虽云天命,实系人心”[2];尤其是对于治国理政者而言,应当注重的是自身的德性、德行。所以,孔子更强调“为政以德”。治国理政者应当按照德的要求来治理国家,那么人民就会如同满天星辰拱卫着北极星一样的依附着他、拱卫着他。自周人将关注的焦点放到人的身上以后,德在君王治国理政、官吏司牧百姓以及个人安身立命等方面,都成为了极其重要的衡量标准。奉行“人治”则必然强调“为政之德”。《诗经》中强调的为政之德包括“敬天”“法祖”与“好生”。“敬天”既是敬仰天道,顺应天命,则天而行;“法祖”,即继承祖宗遗志,常与“孝道”相联系;“好生”,即重视和珍惜生命。故为政者应当励精图治,勤于民政,以使“四民各安其业”[3],下合民意而上应天心,此之谓“以德配天”。昔日“王配于京,世德作求”[4],武王敬天法祖,建立都城镐京,继承祖先遗德,才能“永言配命,成王之孚”[4],永远顺应天命方可促成王者的威信与贤德的美名。“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5],世人所称颂的贤能之士,必定有坚贞、信实的道德品质与人性操守。司法官吏的司法裁判也须“以德配天”,譬如颜真卿再迁督察御史时正值天旱,他“辩狱而雨,郡人呼为御史雨”。
三、“伦理亲情,德法共治”:共同体智慧的镜鉴价值
《诗》云:“维天之命,於穆不已”[6],宇宙的运行,永恒而肃穆。发展的实质在于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辩证的否定即是扬弃。中华文化不仅以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闻名中外,更以其绵延性光照千秋。对待历史与传统,我们应当同时抱有“温情”与“审慎”。厘清中国古代共同体智慧的镜鉴价值,并给予其应有的历史评价,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一)重视伦理亲情以稳定社会秩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宗法制度渗透到国家法律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依赖于家族,家族塑造了个人,个人从属甚至附属于家族,由此表现出来的便是家族本位主义。血缘是维系家族共同生活的纽带,讲“礼”是中国人血液里流淌的规则意识。热爱家庭生活、重视伦理亲情就必然使人心有所系,男子以成家為立业之本,女子以适人为己之归宿。同时,在家族本位主义语境之下,每个人都有着浓厚的家族情感,正如司马迁所言:“夫人情莫不贪生恶死,念亲戚,顾妻子”[7],对于预防犯罪而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8]。基于此,则“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9]。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1]韩非子曾经讲述过这样一则故事:“范文子喜直言,武子击之以杖:‘夫直议者不为人所容,无所容则危身。非徒危身,又将危父”[2]。
可见,在以亲情伦理为重的中国古代社会生活当中,家族成员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3],进而强化了家族整体观念,以引导、教育、规范、震慑甚至是威慑更大范围的共同体,使其遵纪守法、安分守己,对于犯罪特别是重大犯罪是有一定警示和预防作用的,同时,“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维护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为维护共同体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这一点今人应当是无可非议的。
(二)重视人法相维以促使上安下顺
正如尤根·埃利希所指出:“无论在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4]。对待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我们应当同时抱有温情与审慎,更应当从传统法文化当中汲取现代法治资源。梁启超主张一个国家的“立法之业”应当被认为是“政治上第一关键”,因为“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5]。由此可见,立法是一个国家实现其政治功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治理手段。古人说得好:“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6],就是说禁暴惩邪,教化民风,安定百姓以推行政事,没有什么比立法更重要的了。富勒也曾说:“如果要使人类行为根据规则来加以治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是要有规则可循。”[7]同样也是在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8]。那么,对于我国而言,加强法治中国建设,首先就是要制定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
古人曾说:“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9]。一个国家只有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人法相维,上安下顺”[10]。人民是我国的主人翁,因此,必须要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10]的过程当中,努力“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11],立法机关要坚持民主立法。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注重民主立法。民主立法的核心要义在于立法决策、立法活动中,应当依据和贯彻民主原则。古人说得好:“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11]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最具发言权,法律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现实需求,就必须积极拓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让更多人的立法意见、建议与要求得到充分地反映、采纳和满足。立法机关所做出的立法规划计划应当及时、准确地加以公开,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要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立法文化和资料也要公开,更要充分体现我国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优势。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12]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1]。我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通过政治领导,领导我国立法机关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依法立法等各个方面均迈出了新的步伐。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那就是业已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1]韩非子说得好:“国无常强,无常弱”,而决定国家强弱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坚持“奉法”,因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一个国家想要长久的保持强盛,必须将法律奉为治国理政的圭臬。“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2],国家的法律能够得到实施,严格依法执法、依法办事,就能安定有序,反之,就混乱无序。“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3],法是天下所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指引人们如何行事的社会规则。
我们学习历史,并非是为标榜过去,实为借鉴现在,更为取法将来。纵观党的历史,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可见我们党始终秉承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们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了全面法治的新阶段,这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都具有着重要意义。
(三)注重以德怀远以维护国家形象
我國自古以来就有着“礼仪之邦”的美誉,注重“以德怀远”。韩非子认为“德”是明君圣主的必备品质,即君主须时刻保持清醒警惕,于外能够“无怨雠于邻敌”,对内可使“民蕃息而畜积盛”,是为之“德”。司马迁谓帝喾“其德嶷嶷”,这里所讲的“德”就是顺天急民,取材节用,抚教群生。在司马迁看来,帝喾之德更多的是顺天人之道,既带有浓厚的天道崇拜色彩,又是可使人亲睦的伦理规则。同样,在司马迁的笔下,汉文帝亦讲求“理育群生”才能应“三光之明”,即抚育民人百姓才能顺应天道。可见,在司马迁的精神世界当中,德之大者乃是一种普适性的民生关怀,其追求的理想效果是“天下怀安”。在班固看来,汉高祖刘邦重君臣大义,为义帝素服送葬,是为之“德”,并说“汉承尧运”,那么尧之德如何呢?在班固的笔下,尧之德在于使君臣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以实现天下咸安。统治者有“德远”之意识,即怀远以“德”。德具有了更为普适的积极意义,是天下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维系规则。所谓“仁不异远”,此处所讲的德,不仅要求重视鲜活的个体生命,还需注重友好的相邻关系,即便是在战时双方也“不斩来使”。这样的德起到了类似今日之国际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实现了从巩固独立、融入世界到引领时代的历史转变。我国外交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注重对他国利益的合理关切,极大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展示出了“礼仪之邦”的良好国家形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解决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各国抓住机遇共同发展,为解决世界向何处去等问题提供了全新选择,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结语
就共同体意识的生成智慧而言,伴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组织结构由家到族再到国的演替,血缘共同体、地域共同体以及命运共同体先后生成,最早地体现了圈子文化的概念。在我国自古以来以“天下大同”的时政思想观念下,初步形成以法为中心治理社会的中华传统文化。在共同体生活当中,中国传统法文化体现出我国人民在长远历史中共同体的塑成有着先天独后的智慧。古人云“凡民之事,莫不一出于礼”,德与礼作为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晶核,为历代国家立法所采撷,完成了国家与社会对儒学的具体实践;韩非子说“家有常谷,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政与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维护着社会的稳定统一,保障着国家的井然秩序。
就共同体秩序的维护智慧而言,从中国古代真切的共同体生活中抽绎而出的中华传统法文化,蕴含着丰富且高超的共同体智慧。中华传统法文化秉承“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价值理念,坚持“治民先治官”的治理方略,具有“理性务实、敦诚坚韧,忠孝尚和、以德化民”的民族精神,凝聚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共识以及体现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相适应的内在规律。同时,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方针,将德、礼、政、法融于一身,在人情伦理维系与规则秩序稳定之间寻求到了恰当的平衡点。
中华传统法文化以其精要的思想,构筑了“其视天下犹一家”的以家国一体为理念的共同体文明,积淀了“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的以家族本位为特征的共同体意识,展现了“沛然德教溢乎四海”以致“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共同体智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透视与提炼中国古代共同体智慧,有助于进一步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社会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和决心;有助于坚定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进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重要精神支撑和持久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