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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古今法制传承之桥

2024-01-22刘安迪

中西法律传统 2023年4期
关键词:法制史汉唐法学院

刘安迪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发掘、继承以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22年,党的二十大更是提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建设领域应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同时,法学界和史学界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研究也在不断深化,但在如何正确认识、界定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空间。

2023年10月24日,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项目组、厦门大学法学院东方法律文化研究基金承办的“汉唐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讨会”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来自日本京都大学、大阪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华侨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华书局、学术月刊等10多所高校和出版机构的30多名专家学者、硕博研究生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主要围绕《汉唐法制史研究》中译版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23ZDA079)展开,试图为上述未竟之问的回答与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一、汉唐法制史研究

京都大学名誉教授暨瑞典皇家人文、历史及考古学院外籍院士冨谷至先生是日本东洋史领域的著名学者,自1983年发表《秦汉的劳役刑》迄今,已耕耘四十年整。厦门大学法学院周东平教授在回忆与冨谷至先生学术交往时表示,冨谷至先生研究成果丰硕,在汉学领域颇具影响力。例如在法史学上,他继承京都学派的研究范式,擅长使用考证和比较的方法研究问题。又如在简牍学上,他与籾山明并称日本简牍学领域的第三代代表性学者,凭借古籍数据库、亲览原简、踏访出土地等资料环境之便,故在研究主题、方法路径、学术观点上能够实现某种程度的超越。即便从京都大学退休后,冨谷至先生仍笔耕不息,最新出版了《从汉倭奴国王到日本国天皇》一书,参与了《岩波讲座  世界历史》第5、6卷的写作。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会长、中国社科院古代史研究所楼劲研究员表示,从20世纪下半叶始,日本东洋史研究从关注经济和社会形态问题转向政治和法律制度问题。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批杰出的学者,冨谷至先生即为其中代表。他研究功底深厚、考据扎实、观点确切,尤其重视汉唐法律形态的变化。

2016年,创文社出版的《汉唐法制史研究》为冨谷至先生退休前所著。后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周东平教授、薛夷风副教授历时数年译为中文,交由中华书局出版。冨谷至先生对译作予以高度评价,表示愿将中华书局出版的《汉唐法制史研究》代替原日文版作为正本。中华书局责任编辑孟庆媛女士认为,《汉唐法制史研究》中译版忠于原书、文句通顺畅达、用词精准到位。在书稿校对阶段,周东平教授和薛夷风副教授更是不厌其烦地核查文献史料、打磨字词和语句,最终为学术界提供了一本准确精详的译作。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在会上对译者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表示《汉唐法制史研究》中译版的公开出版,对国内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亦强调,翻译外国学术论著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具有深刻意义,不仅能够扩宽学术视野,还能够促进学术交流,故学界应重视并大力推进翻译工作的开展。

《汉唐法制史研究》由法典、刑罚、犯罪三部分共计九章构成,内容专精详实、注重微观与宏观的联系,具有理论深度和学术价值。冨谷至先生强调本书三大部分中的“犯罪”并非指“犯罪学”,而是指“犯罪法制史”。在研究犯罪的过程中,他提出罪恶可分为绝对的恶和相对的恶的观点。随着时代变迁,国家对“恶”的认知和判定标准也随之改变,由此产生相对的恶。而研究犯罪的变迁,有利于发现、把握现象背后的社会历史动因。译者代表周东平教授指出,《汉唐法制史研究》一书具有三大鲜明的特色:第一,将中国古代礼与法规范的交叉作用融会贯通;第二,强调中国古代刑罚的本质在于威慑与预防;第三,重视北朝胡汉融合在中国法律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认为《汉唐法制史研究》所研究的问题极具学术前沿性和挑战性,能够引起学界讨论,从而推动学术进步。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汪世荣教授提出,本书研究汉唐法制史的切入点极具创新性。至于汉唐法典是否具有实践性,还需要从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同时,在研究刑罚的威慑性和预防性时,还应注重刑罚功能、目的和本质研究的有机统一。

从《漢唐法制史研究》一书,亦可窥探出冨谷至先生严谨的治学方式和态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腾教授认为,《汉唐法制史研究》一书考证精到、史论结合到位,并以罪名变化为例,指出本书对法律变迁背后历史社会原因的重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认为,本书即便是在进行事实性的描述以及微观性的提炼中,也能够蕴含宏观性的文化史关照。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和华侨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一致认为,本书问题意识深刻,做到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结合。同时能够从微观、具体的问题出发,以小见大,构建宏观历史背景。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在几千年的法律实践中,中华民族积淀、形成了具有独特性、连续性和包容性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建构理想和回应现实的过程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塑造并影响了东亚的中华法系,是世界文明宝库中的瑰宝。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蕴含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民族智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价值追求,是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华法制文明的肥沃土壤,其中,关于“优秀”的界定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性和条件性。根据时代的不同,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智识性解答,存在截然不同的声音。因此,在当代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中,只有形成对“优秀”的自我鉴别标准,才能择善而从。霍存福教授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分为两种。第一,已得以发扬、继承的优秀文化,如枫桥经验;第二,未显现、仍需发掘的优秀文化,这类文化才是学界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范忠信教授表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贯穿在思想文化、社会观念和社会意识等方面,具有抽象性和针对性,但同时又可转化为实践活动。识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一套明确的判定标准、鉴别程序和方案,而实现“优秀”的古今转化则需要从立法、司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多个方面着手。楼劲研究员认为,关于“优秀”的界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鉴别的过程中,还应重视形而上层的自然法原则与具体法律制度层面之间的中观联系。李力教授认为,在研究何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中华传统文化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区分。暨南大学法学院马腾教授认为,越是接近文化论域的问题,相关研究往往越容易模糊、钝化思想本身。而“什么是优秀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以充分的思想辨识作为前提。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闫晓君教授提出,在主动选择、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立法、司法精神的同时,也要对部分腐朽落后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加以批判。华侨大学法学院张国安教授认为,“优秀”的标准应从二十大精神之中找寻,并通过将其明确写入教材来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青少年的指引作用。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共同选择,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渊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丰厚滋养。例如在无讼观念的引导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实践非常注重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社会的矛盾、纠纷,这也从观念传统上促进我国调解等纠纷解决途径的贯彻和实践。针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原因及意义,厦门大学社科处潘越处长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古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渗透着古人对理想政治的设想及解决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助力,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基础之一。周东平教授认为,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为践行政治法律理念,解决现实政治法律问题而进行的相关制度设计。其模式选择及原理充分反映我们民族在解决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问题的智慧解答,这不仅反映大传统的制度弹性,也体现小传统的灵活性,是直到今天仍有深刻价值的传统智慧和经验。

对处于迈向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之中的我们而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显然不再是简单地继受,而应抱持同情地理解、审视,并“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进行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针对“如何传承”这一问题,周东平教授提出,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应着眼于农耕文明与当今数字时代的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并链接古今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事件,以实现古今对话的方式。刘晓林教授认为传承中华法律文化不仅需要学术理论支撑,更需要实践行动的贯彻,比如举办弘扬中华法律文化的会议论坛。汪世荣教授认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集思广益,把握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的精髓。比如传承古代社会对纠纷的认识和解决方式,以及制度建设和社会建设有机结合的方式。侯欣一教授认为,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强调整体性的把握,将学术上的思想追求和法律实践上的现实需求有机结合。不仅要向学界弘扬创新性转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果,也要借助课堂来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认知意识。武汉大学法学院柳正权教授借助文化整合理论、文化突变理论,以鉴别优秀文化。又通过人类文化学的价值、思维、情感三层结构理论,来阐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方式。赵晶教授认为在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首先应考虑如何与当代接轨,例如通过古装剧、综艺、展览和博物馆等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具象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而深化大众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和感受。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尤韶华研究员则认为,真正的文化传承途径,需要当代立法和司法的双重验证。

本次研讨会不仅讨论了《汉唐法制史研究》中的具体研究问题,指出了书中值得法史学者借鉴、学习的研究方法,还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维度,探讨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问题。虽然古今意识形态、规范体系、治理模式等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传统法律的文化观念和实践经验较难直接应用于当代法治实践。但通过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讨论与交流,会议无疑做到融汇古今法律,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途径。同时,与日本学者的线上交流,为国内学者了解相关学术问题的国际动态提供了窗口與平台,促进了法史学科的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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