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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出版的法律观察

2024-01-22王建辉

中西法律传统 2023年4期

王建辉

摘 要|中国近代社会中,法律的进步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进步,但法律的实现有一个过程,一是法律本身不完善,二是执行不到位与走样,本文从法律图书的出版高潮、出版法律体系的构建、近代版权问题、出版乱象对法律体系的冲击、法律以外维权的辅助手段和统治者法外施“法”等方面,对近代出版进行了多角度的法律考察。

关键词|近代出版;法律书籍;出版法规;著作权与版权;查禁与反查禁

中国近代以来的出版业是建立在新式印刷技术引进的基础之上的,近代出版与传统出版不同,也在于它在法律建构方面的不同,是在一定的出版法规框架下的活动。

一、法律书籍的出版高潮

出版业从事图书的出版,法律图书的出版自是题中应有之义。晚清以来的法律图书出版,出现了一个高潮,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这种进步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编译

早在1901年8月,张元济就提议盛宣怀翻译《日本法规大全》。这一全新的法律体系,对中国人来说,高深而严谨,非可仓促能办,后终因经费、人才等因素限制,被迫中辍。不久张元济离开南洋公学进入商务印书馆。高梦旦也在其后由张元济相邀进入商务,在教科书编纂上路后,1904年12月,他们磋商重启《日本法规大全》,并向盛宣怀提出申请,原来的译稿,由商务重译校订整理。南洋译书院署名,出版后送书百部,得到盛宣怀认可。

商务编译所主事者张元济、高梦旦,在诸多日本法政留学生中挑选了兼通日语和汉语又有能力担任译校者来做这件事。译校者姓名录达24位之多,包括陈威、高君坤、梁志宸、陈与年、高种、刘崇佑、陆孟熊、张竞仁、陈海超、林蔚章、褚嘉猷、王我臧、汪兆铭、何燏时、章起渭等。这些译校者,或曾在或正在日本各大学学习,具有扎实的语言与专业功底。由留日学生刘崇杰负总责。刘与高梦旦有特别的缘分,与高梦旦既为福建闽县同乡,又有过福州东文学社师生共学日语的经历,高又为留日学生督学。可能也是这个缘故,商务重启《日本法规大全》译事便聘其为馆外编译,并总负责。张元济有一段话叙述了此后的过程,“然襄校者寡,且距始译时已四、五年,彼国法令更易太半,搜补剔抉,程功匪易,而朝廷是时乃有遣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举,四方学者争以书询出版时日。于是刘君携稿东渡,抵东京,丐昔年同学分任校订,冀克期蒇事。”

编译者们根据《日本法规大全》1904年第五版进行修改,并加入了1905年新颁布的法令,进行了认真校定加工,前后用时两年,“误者改之,缺者补之,并与日本各法律专家详加讨论,以期斟酌尽善。” 终于,煌煌巨制《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在 1907年3月正式出版,

商务按约在书上署“南洋公学译书院译,本馆补译”。 全书分二十五类,共400余万言。书尚未出版,国内上自官府,下至机关、团体、学校,几乎每处订购一部,如蒋维乔所言:“国中自官署以至公共机关,几于每处订购一部,销数之多,亚于教科书”, 最后实现销售额在10万以上。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撒向全国的法律种子。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书,乃是完备的日本法规体系性介绍,给近代社会尤其是当时的宪政提供了现实的借镜,也提供了法理与制定法规的权威蓝本。日本因取资西方而建立起一套新的法律制度,在重建中华法系时,参照日本法律体系会事半功倍,取得进步与成功,更是当时主流群体专业人士师法的最佳选择。这一宏大出版工程的完成,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其意义有二,一是中国近代法律建设的一大成功。通过这一译作工程,让一批留日精英既找到了用武之地,也增进了才干,更养成了专业。清末民初有关法律及同类行政部门,参与此书的译者成为核心人物。二是近代法律一次最有效的实践,是近代中国向东邻学习的代表性成果,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卷帙最多、门类最全、编译最精的法律译著,更是传统中国法律走向现代化的重要转折点。

2.本国法律的汇编

《新译日本法律大全》和清末推行所谓新政形成共振。1905年12月,清政府派五大臣载泽、端方、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出国考察宪政,历时半年,1906年6月回国后,购回的400余种外交书籍送交考察政治馆备考。又先后编辑书籍67种,146册,其中30种分别撰写提要,进呈光绪和慈禧御览。这些书籍中,最重要的是《列国政要》(陈庆年、赵酉彝编订,132卷,32册),汇编各国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法令,先由总理衙门印出,派送高层官吏。1907年,交商务出版,继《日本法则大全》之后走向全国。1911年出版《列国政要续编》94卷(32册),再掀高潮。

《大清光绪新法令》,汇编光绪二十七年以后(1901—1908年)法令,20册,1910年、1911年出版;《大清宣统新法令》汇编宣统朝(1909—1911年)的法令,共35册。两大汇编都是商务所编,后一书更署陈承泽、高凤谦、陶保霖编。两书总汇了“清末修律”至“辛亥革命”十年间“新政”所颁布实施的所有法令、法规,,差不多2000件,堪称社会关注的时政与法律的出版巨制。

3.图书报刊的法律宣传

商务印书馆创办的系列杂志成为近代中国法律宣传的重要窗口。商务在1909年2月創办《教育杂志》,大量刊发当时政府有关教科书的法令与规程,及时有效地把政府对教科书的编纂精神与审核结果,传达给每一个出版机构与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教科书市场,打击了惟利是图的教科书编写单位,使得教科书的编写有章可循,提高了教科书编辑质量。1911年3月商务创办《法政杂志》(月刊),“宗旨在硏究法律政治现象,参证学理,以促进羣治,而尤注重法律方面之硏究,以期合法治精神。”

法律进入教科书是法律实践最重要的进展。1912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共和国教科书》之《新国文》,第8册第53课为《法律》,其末段云:“共和国之法律,由国会制定之。国会议员,为人民之代表。故国会之所定,无异人民之自定。吾人民对于自定之法律,必不可不谨守之也。” 这表明国人已开始注重法律的教育,为法律的实行奠定最广大的群众基础。

除了商务之外,也有其他出版机构出版法律书籍,但规模不大。毫无疑问,出版机构出版法律图书,成为了法律文化传播的策源地,法律图书的出版加上社会与学术界对于法规的舆论相结合,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规建设,自然也推动了自身行业的法规体系的开创与建设。出版业自己播下的种子,基本上都开花结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二、出版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近代出版的成就之一是初步建立了行业法律体系。有关新闻出版的法规大约有十几项,此处只就狭义的出版来考察,主要有三项即《大清印刷专律》、《著作权律》和民国制订的《出版法》。

1.《大清印刷物专律》的制定

晚清时,中国有了第一部印刷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6月,光绪三十二年,商部、巡警部和学部会同鉴定)。这部法规有大纲、印刷人、记载物件、毁谤、教唆、时限六章,41条,着重强调所有印刷行为都须注册,在印刷物上要印明印刷人之姓名与所在,以及印刷不端行为实施处罚。这部专律是清末实施新政的内容之一,它既表明晚清政府对于印刷重要性的认知,同时这部专律着眼的是印刷管控。由于早期的印刷概念,与后来的出版概念极为相近,加上第二年又颁布了《大清报律》与之配套,故而“印刷专律”也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出版法规,有一定的積极意义。

2.《著作权律》的出台

社会舆论对于著作权律法的呼声日高,如1910年4月,陶保霖便在《教育杂志》(商务印书馆办)发表《论著作权法出海睡觉去急宜编订颁行》。政府不能不行动,从1904年起,清中央政府就开始着手制订版权法。1月,新设立的商部组织人力翻译各国版权法令,为制订版权法做准备。1905年5月,商部拟出版权律初稿送学务处审核。不久清政府成立学部,专司教育和文化事业,版权法制订遂移交学部。学部认为商部所拟条例“尚须大加磋议”,乃指派专人修订。1907年版权法制订又移交新设立的民政部。如此几经转手,至1910年下半年才有大致模样。多年磨勘,几经易手,这种状况表明,清政府机构对版权法的制订虽有认识态度慎重,却力量不济,更缺乏通晓外国版权法的人才,官场办事拖宕的旧习也在阻碍效能。

1910年10月2日,民政部将前后6年数易其稿的《著作权律》提交资政院。该院1910年成立,是清末新政仿照英、日等国君主立宪制设立的中央议政机关,职能相当于议会,重要法律均须交其议决。是年12月,资政院逐条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律》终于产生,共有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5章,55条。该法第一次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并规定了著作权涵盖的范围与保护期为30年等。这部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版权法,以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为依据。“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1896年经缔约国重大修改后为世界各国遵循,国人也在此前后接触到这个国际公约,经过十几年努力,中国的版权法终于告成。其后,北京政府于1915年以大总统名义发布了新《著作权法》,南京政府也在1928年、1944年和1949年三次颁行过《著作权法》。

3.《出版法》的颁行

1914年《出版法》是由北洋政府(北京政府)的国务院颁发的,时人也称“袁记《出版法》”。计23条,对出版有所界定:“用机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学材料印刷之文书图画出售或散布者,均为出版。”显然比以印刷代指出版有所进步。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第11条,即关于出版禁止的条款,共有8类禁止。禁载就是强力管控,这可能是统治者与人民相对立的焦点,这部《出版法》出台后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要因可能在此。1926年1月,北京政府在国会会议上通过废止《出版法》的决议。

国民政府(南京政府)时期先后公布了三个《出版法》。一是1930年12月的《出版法》,6章44条。另有配套的《出版法实施细则》25条;二是1937年修正版《出版法》,7章55条;三是1947年《出版法修正草案》。其具体内容无须赘述(可参见汪耀华编著《中国近现代出版法规章则大全》)从国民政府在不太长的时间里三次颁布《出版法》的历史趋势来看,其一,《出版法》无论对于官方还是民间确实是需要的;其二,几个《出版法》颁行的轨迹是愈控愈严,颁布后的效果并不好,给予人民的出版自由空间十分有限,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

考察近代以来的出版法规,不能不强调以下几点。1.晚清的出版法规以及民国的出版法,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中国出版的相关法规总得一步一步健全起来。2.乱世立法。法律始终是对现实的反映,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乱世,中国向来就有乱世用重典的传统,用法规作为武器来治世,是统治者向来的手段。晚清的法规,是在中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制订的,民国的出版法是在战乱中制订的,既说明社会感到有必要,也说明来之不易。3.这些法律法规受到西方法律体系的影响。《著作权律》便明显参照了《伯尔尼公约》。4.立法程序不规范,也就存在其产生的合法性问题。《大清报律》是一个行政规章,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出版法》是民国的国务院颁发的,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也是引起人民不满的重要原因。只有《著作权律》是由政府部门协商后,由资政院逐条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符合国际社会民主协商的立法程序和原则,多多少少有一点人民意志在内。

上述之外,还有一系列法规条文的颁布。值得注意的是,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写进了有关出版的内容:“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既表明出版(刊行)自由的观念在社会上的定型,也表明在最高层次上对出版自由做了一个界定,另一方面也表明民国初年已经深入人心的出版自由与后来颁发的几项出版法规存在严重的不契合。但是无论如何,此一约法加上几项具体的行业法规,表明有关出版的法律体系从最高形态到基本法律的格局基本形成。近代出版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既是统治者为了管控的需要,也是对社会呼声的一种回应,多少便利出版机构的成立与运营,使之多少能获得法律的保障。当然在实践上如何,还是另一回事。

三、近代版权问题

相关的法规的创设总是落后于实践的。即便《著作权律》有了之后,如何在出版实践中处理版权问题仍是新的问题。而且版权问题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是维权,二是打非(打击盗版)。可能还有一个方面即如何应对版权官司。

1.由出版者维权向著作者维权的演变

商务印书馆1898年出版的《马氏文通》的版权页上,有“翻刻必究”的字样,这是传统刻书的版权保护形式,即是出版机构维护自己的版权。

1903年初,严复与文明书局签订出版《群学肄言》合约。2月,文明书局即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斯宾塞氏《群学肄言》一书,为侯官严先生最得意之译作……交本局承印出售,予以版权”, 明示书局因严复授权而得有版权。

1903年12月,严复与商务印书馆签订《社会通诠》出版合同,第三条规定:“此书版权系稿、印两主公共产业。若此约作废,版权系稿主所有。”可知商务印书馆出版此书得到严复授权,一旦双方解约,版权即由著作者收回。

1904年商务出版的第一本以新式标点排印的书籍即严复的《英文汉诂》,版权页贴有严氏“版权所有侯官严氏”字样的“版权证”,这是中国出版版权观念的一大前进,由传统的出版者版权保护形式,向作者主体演变。

1932年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创立,其目的之一就是打击盗版,这又是一个创举,就是著作权人与出版方联合打擊盗版。这显然比出版方打盗版更有号召力。联合会成立后,即查获了专做盗版的双义书店、卿云书店等几家书店,颇有一时效果:“半年以来,东西市场各书摊,已不敢发售,我著作界出版界受惠匪浅。”

2.两起著名的版权案例

近代以来有关著作权版权的纠纷方方面面,有作者与作者的版权纠纷,有作者与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也有出版社之间的版权纠纷,形式多样。近代版权案例也有很多,此处考察两个不同类型的案例。

(1)严复的版权维护。

严复在版权问题上的贡献有几项。第一个提出保护版权。20世纪初,严复所译《群学肄言》即将完成翻译时,在致夏曾佑信中说:“又《群学》将次校完。前与菊生有定约,言代刻分利。顷来书问疏阔,不知尚有意否?又代刻售卖后,如何分利,如何保护版权,均需菊生明以示我。复自揣不能更为人役,若于此可资生计,即弃万事从之,姑以此刻为试探而已。” 严复此信明确提到了“保护版权”的字眼,其着眼点在于生计,这是最基本的动机。1903年5月,严复上书管学大臣张百熙,论述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他说一部好的译著需要大量耗费“人类之精气”才能辛苦得来,“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 是对著书者脑力劳动的补偿。两条结合起来看,则是从物质到精神的结合。

第一个著作权概念的主张者与实践者。《群学肄言》因盗版而致使正版销售不畅,严复被迫自售一部分。由于和文明书局的合同并未解除,两造共有版权仍然有效,严复自行售书就与文明书局版权难相契合。于是他采用问世不久的“著作权”一词来代替“版权”,化解“涉嫌侵权”,重新印刷版权页,把版权页上的“版权所有”改为“著作权所有”,贴上新的著作权印花。此事发生在1903—1904年之交,因此严复便成了中国“著作权所有”主张和实践的第一人。到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订立,“著作权”一词方得流行。

第一场版权纠纷。前述严复致夏曾佑信谈《群学肄言》出版事,明确提到了“保护版权”的字眼,也提到了张元济。人们或许奇怪此书为何未在商务出版,我意严复写此信问张元济的事,大约张元济尚未正式进入商务,而是在南洋公学。1903年初书稿由文明书局付梓时,张元济也才到刚刚正式进入商务,考虑的头等大事是教科书。文明书局的廉泉在这年初看到译稿即约定出版。而严复的第一次版权保护的纠纷也是因文明书局廉泉而来。在出版后的半年里,两方共同对付侵犯版权,合作无间。可能受盗印影响,一部分书销不出去,在上海主持书局的俞复未能按合约践约,给严复的“译利”即版税不能到位,引起严复不满并指责书局背约。由此和在北京任户部郎中的书局主要股东和总经理俞泉发生不快起了纠纷,甚至闹到要废约和诉讼的地步。好在最后双方找到变通之法,即书局按原约定的2/3即4000册付酬,剩余2000册由严复提回自售。

综观严复的维权特点,他是在理论指引下的维权行为,又是有自觉意识的主动维护。这次版权纠最终化解,也未影响两人的友谊,但此后严复的新书再未到文明书局,而是全部交到了商务印书馆出版。

(2)世界与开明的版权官司。

事情的起因。1928至1929年间,林语堂《开明英文读本》由开明书店印行,全国许多学校采用为课本。时任世界书局总经理沈知方见有大利可图,急安排英文部的年轻编辑林汉达赶紧编一套中学英语教科书。经验不足的林汉达,在编写《标准英语读本》时不免要参考林语堂的《开明英文读本》。1930年2月,林汉达的书由世界书局出版,书局并在多家报纸大肆宣传推广。林语堂将其与自己的《开明英文读本》比对,发现有抄袭嫌疑。开明书店于是函告世界书局,希望停止发行《标准英语读本》,并附书中抄袭、雷同之处,要求对方修改。

事件的发展。世界书局在后续处理中有所不当,一是不理睬开明的照会,二是认为与出版者无关,要作者自行处理。林汉达自无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给自己和书局造成被动。此后两家出版机构在各大报纸上进行了十多个回合的相互攻击。世界沈知方不愧商业好手,为掌握主动权,重金聘请名律师以开明书店在各大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为证据,在上海租界法庭对开明提起诽谤罪刑事诉讼。狠人先告状,世界书局扭转不利。以书生办出版社的开明一方,为破不利之局,上报审定教材的教育部,经编审处认真比对,投票表决断定《标准英语读本》确有抄袭《开明英文读本》之处,不予审定,并禁其发行。开明拿到教育部批文迅即照相制版,做成大幅广告送往各大报社刊登,又扳回一局。

事情的结局。法官虽见教育部批文,仍判决开明的诽谤罪成立,但减轻处罚金额为30元,对于抄袭一事,则一笔带过。开明不服当庭上诉,并以部批为据在报纸上继续刊登世界《标准英语读本》抄袭广告。世界书局此时还有另一场“战争”,即要同时应付中华书局对其《初中本国史》(世界版,1930年出版)抄袭《新中学教科书初级本国历史》(中华版,1923年出版)的指控,穷于应对的世界为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终与开明达成妥协,同意按开明要求赔偿损失,将《标准英语读本》纸型交开明销毁,开明则不再登报攻击。沸沸扬扬的版权官司,最后的结局是世界书局不败而败,开明书店不胜而胜。这一官司遂成为出版机构解决相关问题的殷鉴,而由其引发的社会对著作权的重视,则是一次重要的版权普法。

3.早期的国际出版官司

前面说到国内的各种版权案,还有一些是涉外版权官司,如美国金恩公司对商务的版权起诉。几乎与商务发生橡胶股票案危机的同时,美国出版商金恩公司与商务印书馆之间的版权官司,也让商务面临巨大的隐患。一年多交涉未果,1911年3月金恩公司向上海会审公廨控告商务非法翻印出版其拥有版权的《欧洲通史》是侵权行为。这是一个事实,商务未经许可就出版书籍是确凿的事实。未经许可翻印国外图书,是当时国内的出版界的普遍行为。商务头一次应对国际版权官司,张元济等深知要扳回此局关系重大。商务聘请律师,利用法律上此时中美双方均未参加国际版权公约,要用两国间的双边版权保护协议《中美结约通商行船条约》来断案,金恩公司的诉案便无法律根据。商务顶住洋人的压力,坚持不妥协,最后取得完胜。这一次官司是中美两家最大的出版公司在20世纪上半最大的版权官司,是20世纪上半叶中外纠纷“西强我弱”格局下不可多得的胜诉案例。

1923年商务又遇到一起国际版权官司,美国米林出版公司诉商务印书馆出版《英汉双解韦氏大学字典》侵权案。商务这回有了经验,沉着应对,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否定了美商的的侵权控告,商务以较小的代价了结此案。

4.打击和查封盗版

版权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打击盗版。盗版猖獗是旧时出版业的大敌。盗版是一种严重的书业无序无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在严复翻译著作的早期就出现了许多盗版,《九学肄言》出版不到半年,各地就出现了五六种翻版。严复与出版者廉泉筹商查封之策,联手进行打击,并请盛宣怀帮助,请地方官员出面打击,如在杭州史学斋就侵犯了严复的《原富》《群学》著作权,查封毁版罚款是这家书店关张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在后面还要详谈,此不赘。

四、出版乱象对法律体系的冲击

这个问题与上一问题密切相关,这里再集中探讨一番。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国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存在三个层面的严重欠缺,既有法规初立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已有法规但执行不了和不到位的问题,更有全民的法规意识欠缺的问题。从法规创设到法规落地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1.上海的“一折作扣”

旧上海是中国的出版中心,盗印、“一折八扣”书更是乱象纷呈。出版业呈现无视法律的无法无序的恶意竞争。1930年至1937年这一段时间内,上海有几家规模不大的书店,以极廉价的书籍大量供应给读者,人称‘一折八扣书,它以书籍定价的一折批售,倘书贩一次性付款可再打八扣,一本定价2元的书打一折再折八扣,书价便降为0.16元。“一折八扣书”自然是盗印的多,它无须支付稿酬版税成本低廉,成为旧中国上海滩图书出版业的一个特殊现象,即是当时书业盛行的一种新的“促销方式”,同时也是书业无序竞争缺少法规监督的写照,对正规出版业造成严重的冲击。新文化运动中新起的亚东书局走向衰落的一个原因,就是“一折八扣”书的打击。汪原放的回忆里将这称为“可怕的事”。

2.全国各地盗印成风

民国时期的盗版盗印成风,不只是上海一地,全国各地都有此种现象。民初《司法部通饬严办翻版案件》就说是“几乎无省不有”,又以“湘、鄂、粤、鲁、川、豫等省发案率最为严重”。北京东单市场等地也是盗版书的集散地。据《中国新书月报》的统计,1932年社会上的翻版书就达201种。出版界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不与盗版进行斗争 。中华书局等在《申报》刊出“查究翻版赏格”的广告,内云:“黎锦晖著各种歌曲,向来均由敝局等印行。兹查得翻版多种,除群友书局所翻《现代歌曲集》业经平和了结外,其余已发现者,尚有《美的歌曲集》、《教我如何不想他》等。茲为保护著作权起见,特悬赏格办法如左:(一)……(二)如有人报告翻印人或代印人,本局当即查究法办,将来秘得赔偿之款,全数充作赏格。(三)如有人报告本局并作眼线,由本局呈报官方,导领搜捕人贼并获者,俟?案结,除前条赔款外,另加赏格一千元。(四)报告者本局当代守秘密。”

1932年,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北平总会编印行的《北京市查獲各種被翻書籍一覽表》,“写在前面”谓:“著作家费了不少的心血写成一部书,由出版办家印行传播,无耻商人,私行翻印,使著作出版两界,均蒙莫大损失,丧尽道德,藐视法律,实属可恨。年来北平方面,私行翻印之书,充满市上,印刷恶劣,错误百出,甚或剽窃割裂,将原著者之本旨,荡然无存。更有改变书名,改变出版书局,改变作者姓氏,以取巧之伎俩骗读者之金钱,遣误社会,阻碍文化之进展,莫此为甚!本会会员同人,觉得无耻商人之倒行逆施,为维持道德和法律计,为保障个人的权利计,为社会文化之进展计,因此合力搜检翻印之伪书,列表印行,俾读者购书时知所鉴别。同时希望翻印商人及售卖翻版书籍的商人,明白道德虽然可以沦亡,法律尚能干涉,为免图私利而自投法网,所以除了搜查出翻印书籍之列表外,再摘录出版法劳动者权法刑法之要点附入,使无耻商人有所觉悟,则不独著作出版两界之幸,实亦社会之幸也。这就是我们印此调查表的一点小小的意思。”这一段话用心良苦。调查表含有这样一些内容:原出版者、被告、调查人、查获年月日、翻版书名摘要、办理经过情形、有无赔偿、终结年月日等项。共计列入31种翻印图书。

五、法律以外维权的辅助手段

对于包括盗版盗印和侵权之类行业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之外,民间书业还有民间的处理方式,这就是行业组织的作用。本来行业组织既是官方的手,官方借助行业组织来管理行业,同时也是出版业自己的组织,经费是来自出版机构缴纳的月费,故而它具有两重性。

还是以占旧时出版业大半壁江山的上海为例,早自1886年就成立了上海书业崇德堂公所,从其起名就可知提倡行业道理的寓意。1905年10月,上海成立主要以旧书业主的上海书业公所,12月又成立了以新书业为主的上海书业商会。这些行业组织都是为协调解决行业纠纷而成立的。这些行业组织都有自己的章程定位,如书业公所的宗旨是:“联合同业,厘定规则,杜绝翻印,稽查违禁之私版,评解同业之纠葛” ,同业出版的书籍皆须“报明公所,登册待查”,“有版权者,倘被翻印,公同议罚;即未有版权,若已经同行公认者亦不得翻印,如有违背凭公议罚”。 1928年上海又成立一家有21个出版机构组成的上海新书业公会。1930年在市党部推动下三家整合为一,名称是上海市书商业同业公会。

由于上海独特的华洋杂处以及传统因素等,同业间发生纠纷,一般首先是找公会并不直接诉诸法律,其次才是先找公会,后诉诸法律,再次是同时诉诸公会与法律,最后才是单独走通过法律之路。如1921年7月,泰东图书局发现广文书局出版的《新文选》《新演讲集》等书选用了自己的出版物文章,于是找到书业公所与书业商会递交侵权书籍样本和申请处理函。有朋友劝泰东的经理赵南公“联合同业,一面以法律裁制,一面以公理裁制”。赵南公愤而答曰,“任法律公理均无用处”。 书业公所与商会,作为法律之外的一种手段,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泰东这一次的请求处理,书业公所对较小的广文书局做了销毁纸型的处理,但对有同样行为的大出版机构世界书局却无有奈何。

尽管困难重重,书业商会还是会以维护同业版权为己任,积极作为,据资料,在一段时间内,上海书业公会先后调解了涉及沪地与外地同业间的版权纠纷多达53件。上海书业商会既制订了反盗版的具体办法,如承印书籍必须载明姓名住址、发行单位等,也制订业规要求行业自身规范经营。这一类的书业商会在全国各地都有,但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行业组织,多少减弱了一些作用。不过前面提到的1932年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创立,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之一是要维护版权打击盗版,也颇有成效。

六、统治者法外施“法”

旧时法律实际上不会也得不到完全有效的实施。在法律之外,有许多干扰因素。最大的干扰是统治者往往按照有利于自己统治的逻辑治世,进行出版管理,法外施法。这法外施法,自然就是无法之法。

1.政府在法外查禁

北洋政府之时,查封事件就层出无穷。1915年亚东发行的《甲寅》杂志第9期刊发有《帝政驳议》一文,因反对袁世凯而遭禁。1924年北洋政府采用非公开的方式,禁售《胡适文存》、《独秀文存》。从与出版相关联的新闻看,据统计,从1912年4月到1916年6月,袁世凯政府至少查封了71家报纸,杀害24名以上的新闻记者,被捕者更是多达60余人。

国民党统一中国之日,也就是文化专制之时。政治上清党之后,文化上文网日张,禁书日多。国民政府为了能够有效钳制全国人民尤其是知识分子的思想,实行文化专制统治,建立起一套报刊出版物的审查制度,先后推行了一系列钳制出版言论自由的措施和文件,如《出版办法实施细则二十五条》《审查法规汇编》《审查手册》《取缔书刊一览》《抗战期间图书审查标准》《杂志送审须知》《图书送审须知》等。

政治对于出版的干预,可先举《清史稿》为例。清廷被推翻之后,慣例后朝要给前朝修史,《清史稿》便是这样出来的。国民政府对在北洋政府手中完成的这样一部“正史”,自难认同。1929年底故宫博物院院长易培基上报行政院呈文,列举《清史稿》内容“反革命”“藐视先烈”“不奉民国正朔”“例书伪谥”“称扬诸遗老鼓励复辟”“反对汉族”“为满清讳”“体例不合”“体例不一致”“人名先后不一致”“一人两传”“目录与书不合”“纪表志传互相不合”“有日无月”“人名错误”“事迹之年月不详载”“泥古不化”“浅陋”“忽略”等,计19项罪名。这些罪名的分类归纳及排序其实有些混乱,堆砌罗列,并未详审。呈文称“此书若任其发行,实为民国之奇耻大辱”,建议“永远封存,禁其发行”,待故宫《清代通鉴长编》(即《清史长编》)告成,“再行呈请国民政府就其稿本,再开史馆,重修清史”。以谭延闿为院长的国民政府行政院会议决议:“《清史稿》永禁发行”。1930年2月,国民政府要求《清史稿》“所有从前已经发行者,应一律严禁出售”。修史14年方成的《清史稿》落得如此命运。

大量禁书中又以文艺类与社科类图书首当其冲。北新书局是出版文艺书的中小出版社,1931年3月因为出版了鲁迅的作品、蒋光慈长篇小说《冲出云围的月亮》以及冯雪峰《新俄的戏剧与跳舞》,被政府查封长达一个多月,在筹集了3万元现洋云南京走门路才把事情了结,迫使北新书局“为了避免与现实政治相接触”, 而转向出版儿童读物与教科书。1933年底,《生活》周刊也因“言论反动、思想偏激、诽谤党国”的罪名获罪,其实杂志只不过是敢于直面黑暗现实抨击时弊而已。

查禁永远是统治者手里的武器。民国时期的查禁是无法可据的,是乱法的。1934年国民党颁布禁书条例和禁书单,1931年由曹靖华译、瞿秋白代译序言、鲁迅编校并自费印刷的《铁流》,也在其列。附带而言,鲁迅著述的查禁是可以写成专文的。

国民政府查禁的程式,一般是由党部向政府提出查禁函件,再向各地发出查禁通知。以钱杏村《暴风雨的前夜》为例。1929年5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函国民政府,提请查禁该书。函件全文:“径启者:据中央宣传部呈称,‘查上海泰东图书局印行之《暴风雨的前夜》一书,纯系煽惑农工宣传暴动之反动刊物,理合检同原书呈请钧会察核转函国民政府通令所属严切查禁,并饬上海特别市政府警告该图书局嗣后不得再行印行此类反动书局,以杜乱源,致为公便‘等情,计呈《暴风雨的前夜》一本。经呈奉常务委员会批准照办‘等因,相应据情录批,并检同该项刊物函达即烦查照转陈办理为荷。此致国民政府文官处附《暴风雨的前夜》一本。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国民政府下达通令后,上海与各地政府都照此执行。如《河北省民政厅训令(吏字第七五三号)》对该书进行查禁。文如后:“令各县政府、直辖公安局案奉内政部警字第二三四号训令内开为令行事案奉行政院令开为令行事案奉  国民政府训令内开为令遵事查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开据宣传部呈,称查上海泰东图书局印行之《暴风雨的前夜》一书,纯系煽惑农工、宣传暴动之反动刊物,请转函政府,通令所属严切查禁,并饬上海特别市政府敬告该图书局,嗣后不得再行印此类反动书籍,以杜乱源等情。奉批照办、函达查照等由。附该项刊物一本,准此。经本府文官处签呈前来。自应照办。除饬交函复并分令外,合亟令仰骸院即便遵照。转馆所属一体严密检查,务期禁绝为要。此令。等因奉此。除令交通部转饬各邮局注意检查销毁外,合行令仰该部属一体遵照为要。此讼等因奉此。除呈复外,合行令仰该县(局)长督饬所属严密查禁。是为至要。此令中华民国十八年六月。“全录此文,即可看出查禁的一般途径,也可看国民党政府公文的繁复。

曾经有学者张克明对北洋政府时期与国民政府时期的查禁书做过统计,有系列文章刊出。[1]据他的不完全统计,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政治性禁书近5000种。而1927年至1945年间就达4000余种

查禁对于出版业影响是很大的。因为查禁对于作者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作者是活动人,东方不亮到西方。而出版机构却是走了和尚走不了庙,故而对出版业却是要命的。有学者曾统计了亚东在国民党统治20年间的遭禁书目,达23种,平均每年都有一种以上。[2]亚东图书馆的老板汪孟邹曾回忆:“那时的反动政府又时常禁书,我们的损失更大。”[3]

2.查禁与反查禁

有查禁,有压制,会有忍耐,也会有反抗。忍耐是无可奈何。比如就有人对这种忍耐,提出过批评:“著作家因为要争言论出版自由,而有著作家协会的组织了。但杂志涉及讨论社会科学的辄以被封闭,或禁止发卖的既时有所闻,但终不见我们的著作家协会有只字半语的正义的抗争。创造社出版部毫无罪状而以被封时,我们的出版界,好似不当一回事。好像若是他们出来说半句话,就会陷于创造社第二的运命。所以只得置若罔闻了。……其实这是最明显不过的事,著作者们,出版家们愈懦弱温顺,他们所受的摧残与不自由,将永远有加无已。”[4]文中提到“创造社出版部毫无罪状而以被封”,指的是创造社出版部1929年2月7日被国民党查封。

查禁与反查禁,压制与反压制,便成为近代以来出版的一条主线。反抗的方式有多种。

一是个人抗议,如胡适对禁售《胡适文存》提出过抗议,胡适的友人钱玄同化名《在晨报副刊》(1924年6月17日)进行揭露,以引起社会关注。鲁迅也写了很多文章揭露文化高压。

二是组织集体申诉、请愿与抗议。1931年4月,上海商会将上海同业公会的申诉转呈国民政府,内称:“偶因一二书籍之内容或人的关系,辄被军警机关查封。”1931年12月,北新书局、光华书局、亚东图书馆等几家中小出版机构,以国民政府颁布之出版法细则等对于言论出版自由束缚太过,发起集会,并与商务印书馆、中華书局等出版机构联名向国民党一中全会请愿。1934年2月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出面,派出人员向市党部呈文请愿。呈文中说:“此次奉令查禁各书,自信绝无干犯法令之处。……今不分轻重,一律禁毁,际此教育衰颓,商业凋敝之秋,商店等勉强维持,已沉万分竭蹶,受此重大打击,势将无以自存。”[1]

三是揭露国民党政府的文化高压。这些揭露采用了多种形式。《泰东月刊》发表二幕剧《烟云弥漫的咸阳》(作者冯润璋)借剧中夫妻二人的对话来揭露文化的黑暗:“锡堂:这大概是谣言,前几天听说政府为防止反动宣传把外连寄来的书报在邮局扣留了,大概是因此而起的谣言。张氏:是的,他们还说把书报都完全用火烧了。近来每天晚间在城角里烧,并且听他们说要挨户地检查书籍。我们整日里坐在家中一点也不晓得,外面不知都闹成什么样子了。锡堂:现在还能有这样不法的事情发生吗!就是秦始皇也不过是……”[2]

四是无声但有形的抗议。泰东书局就曾遇到多次查禁。1919年底泰东的经理赵南公因销售无政府主义图书被捕,并缴罚款。赵南公没有退缩,泰东的图书广告仍然有这样的字句:“欲研究布尔萨维克之主张者,欲明瞭劳农政府之组织者,不可不看《新俄国之研究》(邵飘萍先生之新著)。内容要目(略)。《劳农政府志中国》内容要目(略)。以上二书均是上海四马路泰东图书局发行。”[3]“创造社丛书”的第二种是朱谦之的《革命哲学》,出版后即被查禁,改名《哲学》再版依然被禁止。主事者们在后来的“创造社丛书”广告里,此书名下特标出“发卖禁止”的字样,显然这是一种无声的抗议,也是利用禁书效应来做推广。和后来《新华日报》在“皖南事变”后开天窗事件,有异曲同工之妙。新知书店是1935年秋成立的,先有《中国经济情报》周刊和《中国农村》月刊。这两家杂志面临被迫停刊的危险,经过反复研究他们决定不做不休,干脆成立新知书店,做起了出版。

五是主动规避风险。出版机构在经历了查禁风险后,以各种方法来规避风险,如30年代一些出版机构主动提出原稿审查,这正中国民党政府下怀,趁机出台了原稿审查办法,加强了对出版的控制。当然还有别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如1948年秋天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发出查封“共匪宣传机构”生活、读书、新知三店的密令。三家出版社乃自行歇业,转移到香港重新合并。这是国民党的垂死挣扎,三店紧急应对,才避免遭难。

当然对于如何与查禁做抗争,人们总是有不同看法的。高梦旦在致胡适信中有一段文字:“《生活》言论平平,竟至禁止邮寄。此间人议论分三派:甲用柔道,托人疏通;乙正式起诉,宁可永不出版;丙用极端手段。鄙意以乙法为上,但恐终用甲法。“[4]

出版与藏书是有关联的。中国藏书史有书厄一说,具体的是水火兵虫四厄。近代藏书家唐弢扩展为六厄,增加反动政府禁毁和牟利商人的盗版。[5]六厄实际是自然灾害与社会灾害两大类。两厄主要社会灾害,是对于法律的侵害。新的两厄,不只是藏书史上的两厄,也是近代出版史的两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