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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批判与规范建构:马克思正义观的双重向度

2024-01-22南鉴宸丁五启

关键词:正义市民马克思

南鉴宸,丁五启

(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何为正义,如何达成正义?古往今来,智者们不断追问,争议纷繁。正义包含着复杂的内容,也被赋予了多重的价值。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是各司其职按照等级做自己应当做的事。在乌尔比安那里,“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在罗尔斯那里,“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2]。思想家们一直都在关注和描述着正义,这也为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正义观提供了思想基础。

对于马克思是否有正义理论、是否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社会的怀疑,我们确实可以找到马克思将“公平”“平等”等正义话语指斥为“陈词滥调”[3]436“现代神话”[4]的描述,但应当明确,这是马克思在历史高阶状态下剖析市民社会所标榜的“永恒正义”,所体现的正是马克思自己的正义观。不同于古代哲学的正义观,也拨开了市民社会中自由主义正义观这一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迷雾,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生活,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与具体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相结合,对那些自以为正义的正义批判痕迹明显。同时,马克思正义观又有不可磨灭的人道色彩。在马克思那里,正义也充满着未来意义上的对人类的关怀和超越性的价值内涵。马克思正义观不单单偏重事实,也不单单偏重道德,而是现实与理想契合、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既有对现实生活的关切,又有理想主义的气质。剖析马克思正义观所具有的双重向度,正确认识马克思的正义观,才能更好地运用马克思的正义观为构建理想社会和促进人类发展做出努力。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事实批判向度

批判是马克思正义观中尤为鲜明的事实要素。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所做的批判矛头直指市民社会。首先,马克思立足于市民社会的自身,敏锐地指出了市民社会并没有充分实践自己所遵循的仍有一定缺陷的应得正义准则,给予工人以应得。我们所看到的是,在标榜“永恒正义”的社会,工人连形式上的正义也没能得到。其次,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依据共产主义社会这一理想社会,追寻市民社会不正义的源头,进而从根本上批判市民社会私有制。在这一点上,对市民社会的批判明显勾连着对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的构建。

(一)还原“永恒正义”的“历史原象”

启蒙以降,人的主体性和科学技术的力量得到高扬,无论是神学道德,还是宗教狂热,抑或是偏执专断都被启蒙理性所替代,自由、平等和正义成为普遍和永恒的原则让人们沉迷,现代社会成为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支配的世界。随着正义装扮为“永恒正义”诉说着市民社会的需求,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也初步展露在人们面前。马克思尖锐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5]市民社会所讲的正义说到底其实是资产阶级法权最高意识形态的反映与表达,最终的目的是完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它被装扮成“永恒正义”来掩盖其自身的局限性和阶级性。马克思拨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迷雾,将用来掩盖自身历史局限性的“永恒正义”还原成事实性质的法权概念,辩证地批判了市民社会虚假的、形而上的、有限的正义观。

市民社会的正义原则,不仅在最终的意义上与人的自我实现相违,而且它还仅仅是名义层面的正义而不是实际层面的正义。随着马克思将“永恒正义”还原为市民社会中的法权概念,那么自由主义正义观不过就是一种建立在市民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正义观只是一种被资产阶级神圣化的法权观念,带有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马克思还原了“永恒正义”的“历史原象”,即它只是一种为市民社会私人所有制所决定的具有历史从属性质的法权概念,由此,它也就不可能超出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和雇佣劳动剥削体制的历史局限,而成为自由主义正义观所标榜的普遍的“永恒正义”。

同时,依照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原则,在特定的历史范围内,适用于市民社会的正义原则具有其合理性。正义作为观念性的东西,不是一经从思想中抽象出来后就不再变化的逻辑的东西,它与变化着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由物质生产所决定。既然如此,当马克思说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6]时,他所说的正义就只是指当下的正义。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在为市民社会中的正义原则进行辩护,而只是在辩证地看待这一正义原则,肯定了其具有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其调节市民社会生活的合理性。这也恰恰反映了马克思的正义不是抽象的善,也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而是有着坚实的客观性的地基,受到物质生产方式及其所决定的社会生活的制约,具有固定内容的、历史的、现实的规范。

(二)对市民社会私人所有权的批判

建立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联合方式在18 世纪之后大踏步地走向成熟。从表面上看,市民社会通过满足人们的相互需要实现生产的社会化,以此为纽带把整个社会联合成一个和谐的共同体。但实际上,“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私人利益和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7]。这种社会中的个人是自利的个人,这种相互需要的目的是满足自利的个人,人们互为工具存在。这种社会联合分离生产对象与生产活动,从而使人们满足需要的活动成为了一种异化劳动,并最终在异化劳动之中将人确证为非人。这样的社会显然不是人类共同生活的理想模式。

看起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交换领域是天赋人权的乐园充分表现着正义。但如果把视角投向生产领域,生产过程中的异化和剥削便取代交换过程中的自由和平等,整个过程的非正义性也完全显露。在市场上,工人好像可以自己支配自己,通过签订合同把自己的劳动出卖给资本家,但事实上他并不是“自由的当事人”[8]。从根源来看,资本完全拥有并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及其劳动产品相分离。在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的情况下,工人不得不为了获取生产资料而用他唯一的东西——劳动能力来与资本进行交换。可见,即使在流通领域中,白纸黑字的工资关系也并不是那样正义。市民社会中的正义原则假设和虚构了劳动力与资本间的平等交换,这恰恰是在掩饰或剥离其成立基础——私人所有权和占有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确实拥有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的所有权,而工人则丧失了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本属于自己的产品反而成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生产的产品愈丰富,工人自己愈贫穷;提供的商品愈多,工人自己愈变为廉价的商品。劳动本来是确证自己的实践活动,现在却成为了否定自己的异化的东西。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活动和类本质相异化,继而导致人同他人的劳动产品、他人的劳动和他人相异化,产生了阶级对抗与斗争。如果有人执意为私人所有权进行辩护,那进一步追问其来源,到“原处所得”,就会发现那是血与火的暴力掠夺,我们定然不能站在马克思高阶正义诉求的视角上称其是正义的。

应当明确,对私人所有权的批判不代表马克思反对权利的获得。市民社会是由利己主义的个人组成的,奉行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正义原则,从基本认识出发,我们可以说即便这样的正义原则得到了完整的全部的实现,这样的社会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的社会。但马克思所说的,是在现有的资本主义的制度下,利己的个人奉行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正义原则无法获得这些权利,而不是人不应当获得这些权利。马克思认为,人应当也值得拥有现实的权利,所以他一直都在揭露资本对劳动的剥夺和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一直都在主张剥夺工人现实的权利是非正义的,一直都在启迪工人的思想觉醒,一直都在促成工人争取这些权利的现实活动。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规范建构向度

超越市民社会这个立脚点,马克思得到了关于正义的更进一步理解,立足于人类解放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表达关于正义的终极理解,也提出了处于不同历史位阶的两条正义的原则: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原则与高级阶段按需分配原则。市民社会是充满异化的社会,人们出于利己的目的将别人当成满足个人需要的手段和工具,生产是生存的手段,人是“原子化的个人”。而人类社会消除了异化,人们将彼此当作对象对待,生产是人的能力的释放,人作为“类存在物”而成为人,人作为“社会化的人类”的个人把自己融入社会整体中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显然,在真正的意义上符合人性要求的正义在人类社会中才能获得实现。这样的正义扬弃了市民社会的正义原则,是关于理想社会的超越于现实的现实可能性,而不是悬空的、抽象的只有价值向度的道义原则。

(一)一个澄明:以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正义

在古代哲学家的正义观中,正义与个人德性相关。近代以后,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正义观中的正义服务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基本上强调平等的权利,而疏离于个人德性。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既包含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内容,与法的实施和权利的实现有关,这不同于过于注重个人德性的古典的正义概念;也有超越性的含义,关联着自由的根本价值,这是对近代之后的自由主义正义观疏离于个人德性而过分强调平等的权利的扬弃。显然,马克思跳出了自由主义正义观自设的藩篱,超出权利原则的自我限制,突破了权利平等给实质平等带来的限制,重新思考了正义的内容。最终,马克思将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寄托于共产主义社会,亦即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社会合作机制超越了市民社会体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类解放,人获得了自由全面发展,这样的社会也成为了我们的不懈追求。

马克思正义观的规范建构的发源地是对市民社会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的批判。如马克思所说:“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甚至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3]56资产阶级宣扬的正义只是虚假的承诺、保守的格言,马克思正义观诉求的是实质正义。既然马克思的诉求是真实的正义,那么就必须从问题的关键着手,批判的矛头便自然对准了造成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从问题的关键出发,马克思分析了私有制之下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揭露了人的普遍异化、阶级与阶级的对立,看到了私有制的必然崩溃。由此,马克思正义观蕴含着消灭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为建立真正属人的社会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重塑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重要内涵。

所以,在马克思那里,包含着的强烈道德谴责和价值判断意味的“异化”和“剥削”等词语,从来不是被剥削者的道德偏见,而是从问题的关键出发的立足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质正义的价值诉求必须要做的分析。

(二)两个原则: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原则与高级阶段按需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在消灭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消除了凭生产资料私有权而取得收入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中,只依据劳动这同一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在进行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每一个生产者能从社会中领回的正好就是他给予社会的个人劳动量,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相对于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终结了阶级剥削和不对称的权力支配关系的按劳分配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无疑是正义的体现。但按劳分配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是正确的,在活动上还是默认了由于个人能力差异而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所以,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应该对按劳分配原则加以超越。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按需分配原则的基础是人的本性的自由发展,其实际信念便是人们肉体和胃的差别不应该由人们智力和头脑的差别引起,换句话说,便是在占有和消费方面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带来任何的不平等和特权。按需分配原则基于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确保每个人的自我实现的平等,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的途径和方法。这属于马克思正义观中的最后建构和最终理想,所传达的是对每个人潜能的充分发挥和自由发展的价值关切,是人之为人的自觉确证,表达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展望。

三、结语

立足于“德性”和“理念”,柏拉图确立了自己城邦的正义;立足于“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亚当·斯密确立了自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以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马克思确立了自己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马克思的正义观从来没有脱离现实的历史,也没有放弃超越的追求,它是事实批判与规范构建的内在统一。马克思正义观一面指向它所赖以产生的世界,一面指向它人道的价值追求,既有“形而下”的界分,又有“形而上”的向往,这样的双重向度也使得马克思正义观在历史与逻辑的交汇中得以澄明敞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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