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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诊与纠治: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影响下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进路

2024-01-22霍登煌袁佩媛

关键词:消费主义共同富裕消费

霍登煌,袁佩媛

(西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共同富裕”这一时代命题做出了许多重要论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1]142,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1]146,这一重要论述更加突出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时代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2]22,并将“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把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升到新高度。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人民基本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对美好精神生活的期盼也比以往更加强烈。而文化消费是提升人们精神生活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一种消费样态和文化活动,也是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强势崛起和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资本逻辑和技术逻辑的双重导控下,文化消费打破时空限制,“越界”至数字空间,异化衍生出具有消极倾向和解构色彩的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目前,学界已展开了对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及其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影响的相关研究。关于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文化消费主义的生成机理、现实危害及其纠正进路。在生成机理方面,仰义方等[3]指出,文化消费主义是经济、环境、技术和主体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在现实危害方面,彭继裕等[4]认为,文化消费主义消解了主流价值,抽空了文化的本真意蕴,也摧毁了人们的精神世界。在纠正进路方面,左路平等[5]认为,为遏制和防范文化消费主义的危害蔓延,需要正确引导文化生产中的资本逻辑,强化培塑理性文化消费观的生成,致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关于文化消费主义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影响的研究,郭晓冉[6]认为,文化消费主义对美好精神生活的危害极大,使得人们消费文化产品过度化,审美庸俗化和道德糟粕化,滞碍了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整体观之,既有关于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及其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影响的直接研究相对较少,学界对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此,本文审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下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现实表征,并基于精神生活“生产—分配—交往—消费”的视角,问诊其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负面影响,提出在纠治数字文化消费主义中实现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路径,为提升共同富裕的实践成效提供参考。

二、审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下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现实表征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体精神生活的丰盈充实,呈现理性成熟的精神状态;二是社会群体精神生活的崇德向善,能够摆脱物欲化困扰;三是整个民族精神生活的自信自强,在文化交流中捍卫民族文化话语权。[7]当前,数字技术赋能文化数字化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文化消费主义的膨胀。文化消费主义是指人们在西方资本和文化霸权主义逻辑的宰制下消费文化产品,并通过制造虚假的文化需要,给予人短时性感官愉悦的现代社会意识。[8]而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是文化消费主义逐步从现实空间向数字空间拓展延伸,并耦合数字传播虚拟性、具身性、交互性等特性的产物,影响着个体、社会和民族的精神生活富裕。因此,可以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视角解读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在消费意识、消费产品、消费精神、消费话语等方面的现实表征。

(一)数字文化消费意识畸形化:受限于虚拟群体的裹挟

就个体要素而言,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对精神需要的合理引导和对现实问题的理性反思。虚拟群体裹挟是数字界面中个体与群体关系异化的一种消极表现。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在虚拟意见领袖和松散群体的推波助澜下,易使个体的文化消费行为和价值取向呈现畸形化倾向。正如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的,群体的“传染性暗示”要比个体的强,但群体的这种暗示不一定全部正确,多数情况下,“它描述的通常是个体的幻觉”[9]。一方面,数字身份异化助长个体虚假消费需求。在数字虚拟空间里,个体往往被归为一类虚拟群体,并且会有意或无意地遵循群体的价值观和消费模式,以获得所谓的群体归属感。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正是注重“示异”消费对于个人社交地位和数字身份认同的塑造,追求的是消费体验带来的虚荣感和炫耀感,而不再是精神的满足和心灵的舒畅,造成个体精神生活发生异化。另一方面,个人主体性丧失削弱了理性反思能力。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凭借数据思维激发人的消费欲求,使得个体把自我驯化为服务数字资本的消费性机器。长此以往,个体的主体性逐渐退化丧失,在精神需求上呈现出以非理性消费压制理性消费的畸形样态。这种情况下,人们过度沉湎于充斥着欲望和虚幻的庸俗消费狂欢中而逐渐弱化理性反思的能力,容易陷入价值匮乏和信仰消解的精神困顿。在意义虚无化的拟像世界中难以凝聚个体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共识与信仰共鸣。

(二)数字文化消费产品符号化:迷恋于虚假幻象的诱导

社会群体在思想上对主流价值的认同和在行动上对道德责任的坚守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实现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数字空间构建的高仿真虚拟世界看似是对现实环境的“镜像”式反映,实则是运营者综合数字技术优势和媒介赋权等所呈现出的拟态环境。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凭借拟态环境虚实边界的模糊以及人们情感的主动代入促使文化消费产品逐渐由实转虚。一方面,以感性数字形象赋予产品符号价值。在数字拟态环境中,一切事物都被数据编码,包括人的潜在需求和欲望。数字媒体通过后台数据控制和网络议题创设,把产品包装成理想化的感性数字形象,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误认知,以为拥有这类产品的符号价值就可以实现自身价值的超越与升华。如此一来,人们更倾向于追求文化符号的表征意义,在加重对“物”的过度依赖的同时,逐渐丧失基本的道德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以虚假情感共鸣勾连大众消费符号化。技术赋能下的图像叙事加剧了符号的幻象诱导,让人们感受到自主消费的无限权利,增强了产品与受众之间的虚假情感共鸣。正如迈克·费瑟斯通所言,“记号与影像的激增消解了现实与想象世界之间的差别”[10]。“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11]文化商品拜物教实质上遮蔽了文化的道德生命向度,随之而来的消费符号化(例如:虚拟VIP等级和数字藏品等)让人们更加沉溺于符号编织的幻象之中。文化消费景观呈现“物欲”碾压“道德”之势,逐渐使人陷入精神困顿和道德失范,不得不放弃向内探寻精神层面的价值意义。

(三)数字文化消费精神娱乐化:沉溺于具身快感的刺激

数字文化消费的精神内核是以文化的精神性和超越性价值,不断充盈和夯实人们精神生活的深厚根基,这也是实现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关键。视觉技术的快速演进使商品的视觉效应不断强化,同时也使大众对文化消费的方式渐趋视觉化。这种趋势虽然满足了受众审美范式转变和对具身体验的现实需要,但也导致本应具备人文精神的文化生产环节被“裁拼”,文化产品逐渐异化为缺乏精神力量的碎片化存在。其中,突出娱乐性和消费性的网络“泛娱乐化”与大众文化的勃兴和泛滥是数字文化消费精神娱乐化的幕后帮凶。就网络“泛娱乐化”而言,数字技术的赋能与赋权,推动了数字媒介的智能化和普及化,并使娱乐的物理时空界限被虚拟时空所消解重构。然而,网络“泛娱乐化”掀起视觉消费热潮的同时也衍生出众多社会怪象。受众沉溺于被建构的仿真世界,剥离了生存的实在感,在琳琅满目的数字文化产品中日趋丧失价值判断,最终走向“物化”乃至“精神虚无”。另外,大众文化是指能够使普罗大众获得感性愉悦的文化形态,娱乐快感是大众文化产生的心理基础。[12]数字文化消费主义与大众文化都以“刺激欲望消费”为目标,主打夺人眼球、毫无下限的娱乐形式,以满足部分群体疯狂、戏谑、虚荣的自然欲望,而忽略了人们对精神世界的理性思考和意义追问。例如,部分网络文化作品为了实现引流推广和商业增值,以戏谑、解构传统经典的叙事表达,弱化了传统文化凝聚全民价值共识的功能,使得数字文化消费的精神内核在恶搞和嬉笑中被侵蚀遗忘。

(四)数字文化消费话语隐性化:束缚于数字的抽象统治

就中华民族的角度而言,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强调整个民族精神状态的自信自强,而消费话语的掌控与传播是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13]的经典命题,并揭示出现实生活中存在束缚和支配人的抽象力量,即意识形态的抽象力量。而数字帝国主义正是当代垄断资本主义建构意识形态话语霸权的理论依托。[14]为了掩饰其意识形态输出的真相,数字技术成为帝国主义宣传其价值观的隐蔽途径。这就意味着人们并不总是能意识到自己被控制着。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是数字时代西方国家推行其文化殖民和文化霸权的一种策略方式,依托数字技术所布控的“全景监狱”使得“他者”对个人意识展开凝视和控制成为可能,最后带来的不是“囚徒”的自我管理与规训,而是对技术的沉迷与享受。在与资本逻辑的合谋下,数字技术的隐性抽象力量更加突出,使消费话语变得隐性化,极易使大众不自觉地沦为西方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精神俘虏”,影响中华民族自立自强的精神面貌。由此,人们难以抗拒部分跨境电商网站以理念推广、私人定制、关注转发等隐性话语进行的文化消费观念渗透,容易忽略商品背后数字技术和资本的真正价值输出,使人们对消费品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单纯地认为所购商品的文化价值高于商业价值,部分民众盲目崇拜西方文化的观念由此萌生,这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中华文化的国际话语权。

三、问诊: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现实危害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人的本质需要所追求的总体性精神状态,贯穿于精神“生产—分配—交往—消费”的实践全过程。[15]然而,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嬗变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造成强烈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为磨灭精神生产的客观性、减损精神产品分配的公平性、弱化精神交往的深度互动性和阻碍精神消费的整体延续性。

(一)激进性虚构数字文化,磨灭精神生产的客观性

精神生产是包含着脑力劳动创造以及表现精神性价值的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为实现创造对象世界的目标,人是“懂得按照任何一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16]57,意在说明真实客观地创作和生产精神产品是推动精神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基础,也是实现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然而,数字文化消费主义通过激进性虚构数字文化和批量化生产的手段,淹没了精神生产的客观性。

一方面,脱离生活实践激进性虚构数字文化,使人的精神生活沉湎于即时性的感官娱乐。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交织在一起的。”[16]151这意味着精神生产不能脱离实践进行主观臆造。这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在本质上的实践生成性相契合,要求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砥砺前行的精神自觉和奋进力量。文化消费本是人在闲暇时期满足自身精神需要所触发的“劳动再生产”的一种消费方式,但在文化消费主义的影响下极易致使人们“过劳消费”。凭借数据算法激进性衍生出的系列娱乐化、情绪化的文化产品,虽然带来了极致的视觉冲击,短暂性地满足了大众的感官刺激和生理欲望,但是忽视了人们对崇高精神和理性价值等方面的深入探索和表达,消弭了人们共同投身实践的动力,最终使人们“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17]。

另一方面,数字资本的逐利性驱使精神生产异化为批量生产,模糊了精神文化产品的真实意蕴。精神文化产品作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供给之源,既需要“量”的加持,也需要“质”的保障。但此“量”并非低水平、模式化之意,而是更加强调高水平和高质量。美国学者阿伦·斯科特指出:“技术进步使原先个体性、一次性的文化生产与传播获得标准化、模式化、可以通过复制的批量生产方式。”[18]当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入侵文化生产环节后,在技术工具性和数字资本趋利性的共同作用下,精神生产会异化为批量生产,使得作为精神食粮的文化产品出现过剩危机。正如鲍德里亚所认为的,如果现代文化以“形式”代替“意义”生产,那么这些机械复制的文化产品就是现代生产性文明中所产生的“废料”[19]。即这种文化“废料”不是真正意义上能够使人获得精神力量和实践动能的文化产品,而是为了实现数字资本的异化增值。这不仅造成精神生产资料的耗费,也加剧了群体性的精神贫困。

(二)选择性遮蔽数字文化,减损精神产品分配的公平性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从“物本时代”向“精神时代”跨越的重要标识,而能否公平均衡地享有精神文化产品是实现这一跨越的关键衡量标准。正如列宁所言,“共同劳动的成果不应该归一小撮富人享受,应该归全体劳动者享受”[2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21]199。然而,数字文化消费主义通过遮蔽主流价值观和人民的文化权益,使得文化成果只归少数人享受,实质上违背了精神产品分配公平性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选择性遮蔽主流价值观念,推崇消费至上的资本主义价值观,容易引发精神产品享有的“贫富差距”。为了在文化领域获取最大利润,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塑造“自由”“民主”“平等”的虚假幻象,使部分群体为了炫耀而过度占有产品和超高消费。表面来看,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实现了平等享用商品使用价值的权利,但这种表面公平却忽略了人们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上的天然差异。如果一味地通过“文化符号”消费来标榜自我身份与等级、获取自我认同感与成就感[22],那么很大一部分消费群体将形成精致利己主义型的精神生活样态。长此以往,精神文化产品的人均享有份额将会呈现两极分化的局面,集体主义精神将被逐渐吞噬,共有精神家园的构筑愿景也将被进一步淡化。

另一方面,选择性遮蔽文化权益,加剧数字鸿沟,容易扩大精神鸿沟。数字技术的加速迭代使得数字鸿沟问题越发凸显。文化隔阂正是数字鸿沟在文化层面的具体表现,业已成为新老媒体融合中的关键障碍[23]。从这一角度看,文化隔阂也可称为精神鸿沟。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更加强调新媒体的技术优势,无形中抬高了技术使用门槛。对于一些相对缺乏数字技术素养的人而言,他们的文化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也可能无法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便捷和精神福利,造成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不可避免地出现权益难维、心态失衡和认知失序等文化症候。另外,在算法推荐和资本逻辑的宰制下,精神文化资源的分配不平衡也可能使得部分边贫地区的老少群体逐渐边缘化,难以及时获取在精神生活上的互助和共享,造成精神鸿沟日益扩大化,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共识凝聚产生阻滞效应。

(三)颠倒性消解数字文化,弱化精神交往的深度互动性

精神交往是一种价值性活动,是指人们在精神层面进行互动和交流,包括主体间的思想、意识、观念等方面[24],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情感体验向度。深度互动是指精神交往中双方在价值观念的传递和接收过程中所建立的更为深厚的情感联结。然而,数字文化消费主义严重消解了精神交往的价值性,通过宣扬“普世价值”和虚拟化社交方式对主流文化的价值取向予以颠倒,消解了主流文化的认同感和权威性,最终弱化精神交往的深度互动。

一方面,通过“普世价值”消解主流文化的认同感,破坏了精神交往的伦理秩序。“普世价值”鼓吹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后,将带有错误导向的意识形态话语隐匿于数字文化产品中,并通过智媒传播系统以更加柔性的方式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另外,“普世价值”也主张“去崇高价值化”,将高尚的审美平铺为浅层的视觉观赏,忽略了对优秀数字文化内蕴的崇高美学精神和主流文化价值导向的深层思考,如此造成人们对美好精神生活追求中所需的艺术审美降级和精神审美缺席。更有甚者为满足个人私利,堂而皇之地非法传播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数字文化产品,致使主流文化认同面临被消解的困境,严重破坏了精神交往的伦理秩序。

另一方面,通过虚拟化社交方式消解主流文化的权威性,造成精神交往形式的浅表化。数字技术在社交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的社交方式日趋脱实转虚,由此,“快餐式”的精神交往变得愈加频繁,而深层次的交往方式日渐式微。虚拟社交的流行发展,使得人们更加依赖于数字平台打造的全新虚拟界面进行交流和沟通,网络泛娱乐化的“秀”文化、“晒”文化由此孕育而生。但这种交流方式极易夸大非主流文化的存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模糊了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的政治性语义和本质,使主流文化权威陷入被消解的迷局。同时在数据编码所架构的“虚拟共同体”中进行精神交往,人们难以建立深厚的情感联系和信任,容易因缺乏深度交流而产生隔阂,从而弱化了与他者重新建立深层次情感互动的能力。

(四)偏向性离散数字文化,阻碍精神消费的整体延续性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强调个体精神状态的丰盈充实和境界的整体提升。精神消费正是人们实现个体精神生活意义跃迁的精神性活动。而实现这一跃迁只有在未来持续的消费体验中才能得到满足,这种体验包括对产品的品质、形象等全方位的整体审视。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体延续性是精神消费的内在特质。当前数字文化消费主义企图以静止替代发展、以部分替代整体的传播手段混淆人们的价值认知,以戏谑的方式诱导人们进行文化消费,具体表现为通过离散主流文化的空间关联和时间脉络来阻碍精神消费的整体延续性。

一方面,偏向性离散主流数字文化的空间关联,使得人们的精神消费呈现片面性。在数字时代,人们更倾向于通过数字媒体获取文化信息和享受文化产品。但在数字算法的精准推荐下,大量同质化的消费资讯构筑的封闭式“信息茧房”通常会割裂主流文化的空间关联,使得不同文化之间无法实现共生互通,这就直接导致人们的精神消费呈现碎片化、零散化倾向,不利于形成整体的精神文化氛围和价值观念,也难以形成广泛的文化共识和认同。由此,人们的精神享受变得更加偏向性和局部化,难以构建完整的精神生态系统,使精神生活的整体延续性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偏向性肢解主流数字文化的时间脉络,使得人们的精神消费过于表面化。数字时代的文化消费主义更加强调“即时性”和“流行性”,诱导人们通过大众文化即时更新和更换文化产品来满足消费需求,忽视了精神消费的历史性和传承性。例如,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达上出现非理性化倾向,传统经典作品二次创作浅薄化、戏谑化,致使“传统不再被遵循,而被迅速抛弃”[25]。换言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数字空间的发展不断被挤压和解构,越来越成为一种“单向度”的存在。长此以往,容易掣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赓续和积淀,影响人们对历史文化系统全面的认知以及文化自信自强的实现,最终人的精神世界在资本逻辑控制下被全面虚无化。

四、纠治: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影响下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进路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关系着群众的文化幸福感和获得感,影响着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成色。数字文化消费主义自身附带的危害和衍生的危害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造成了严重冲击,故而必须在“破”“立”结合的行动框架中,通过价值引领、质量并举、德法规约和理性复归等应对之策,系统全面地抵御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侵袭,进而构筑美好精神家园的防护屏障。

(一)价值引领:筑牢满足人民精神生活公平享有的主流价值阵地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有丰富的精神文明成果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最为关键的环节。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资本和技术逻辑重塑了精神产品的分配格局,容易导致分配不均衡、机会不均等的负面结果。而要想实现公平分配,必须筑牢主流价值阵地,以主流价值的导向和纠偏功能实现精神产品分配与精神生活享有的和谐共生。

其一,发挥主流价值对数字文化产品分配的导向作用。从文化消费到文化消费主义的失控,很大程度与主流价值对文化引领的缺位密切相关。数字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和传播会对受众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活动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既关涉到民族精神的兴衰,也关乎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程度。针对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加剧精神产品占有“贫富差距”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层面要从分配制度着手,加快推动精神文化产品的共建共享。以政府的“有形之手”规制和引导资本逻辑在文化产品分配中体现必要的均衡性。罗尔斯构建的正义原则强调,公平机会的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意在说明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构建“机会公平、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精神产品分配制度体系,可以提升精神产品的辐射力,促使全体人民能平等享有获取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机会。另一方面,文化企业和组织层面要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重要尺度,积极推动文化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文化业态结构,积极参与突出公益性和公平性的第三次分配,努力实现优质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合理配置。有学者研究认为,由社会机制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有足够的动力和资源,能为公益文化艺术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对于促进人们的精神富足必将产生重大作用。[26]

其二,以主流价值驾驭算法推荐,牢牢掌握数字空间精神文化产品的分配权。从“获取信息编辑权和处理权—数据分析个性化编辑—分众传播”的链条中可以看出,算法推荐具有影响人类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权力属性。然而,算法推荐主导下的传播机制形成的“过滤气泡”等不良现象容易加剧主流价值边缘化。因此,为了避免算法权力在数字文化产品分配环节出现异化,必须以主流价值驾驭算法推荐,牢牢掌握在数字空间中的分配权,为全体人民共建共享凝聚最广泛的思想共识。就“数字鸿沟”引发“精神鸿沟”的问题而言,首先,需要充分发挥智能算法推荐技术的正向效应。对老少边贫地区用户择取文化产品的在线行为进行精准动态数据分析,实时更新“数字画像”,并以此为基础对海量数字文化产品进行最优化、个性化和场景化配适,从而实现用户对高质量文化产品需求的精准匹配,使得优秀精神文化资源突破时空和地域限制,最终实现协同配置。其次,坚决抵制“三俗”文化产品在贫困地区的蔓延,增强文化意义层面上的精神扶贫。在场景化数字文化产品推送(分配)阶段,应当预设“三俗”文化产品推送的频率和限度,同时开发“反向推送”技术,选择时机向终端用户置顶或推送既使其感兴趣又能够反映中国人民积极向上、团结奋斗精神样貌的数字文化产品,实现志气、骨气和底气的全面提升,切实增强贫困群体精神文化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质量并举:创作契合人民精神生活需求的数字文化产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27]精神生产是满足人民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精神食粮需求的首要前提。为了推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进程,满足人民多维精神文化需求,激活和提升人民精神生活动力和品质,必须以制度优势引导数字技术向善,生产高质量数字文化产品,实现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

其一,引导数字资本向善,以增强数字文化产品的公益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抓好文化建设”[21]315。实现资本增值是数字资本的天性,而我国服务型政府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将公共利益置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引导数字资本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一方面,加强数字资本的监管和规范。数字资本向善发展必须坚持人为本,以技术理性牵引技术工具性,使其运营发展符合精神生产“价值性”和“真理性”的道德要求。高质量数字文化产品的创作推进需要资金支持,但也要科学规制数字资本在公共文化创作领域的恶性增殖。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数字资本在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中的正向作用。文化资源资本化既可以活化文化资源,也可以创造出新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28]鉴于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引导数字资本流向突出公益性的传统文化建设领域,避免创作、资源与资本间的相互剥离与失调,以打造更多以文化人、以文铸魂的精神食粮。

其二,把握时代主题,以高质量数字文化产品激活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主题是精神生产的行动指引。相应地,数字文化产品质量的优劣与否,对于激活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动力起着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文化产品不能被片面地理解为华丽的设计、唯美的视觉效果,而应兼顾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精髓和基因特质。为此,要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从中华传统文化资源中汲取灵感和创意,与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相融合,创作出艺术真实性和历史真实性相统一的文化产品。大力推进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呈现,将宏大的时代主题落实于引人入胜的“共富故事”之中、至善至美的生动氛围之中。以精品力作滋养人民的审美观、价值观,共同构筑人民期待的美好精神家园,最终促进人民在精神世界的内在超拔中投身伟大实践。

其三,坚守人民立场,以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所需的文化品位。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是文化生产进阶的重要现代形态,是文化产业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变革要求的时代选择,也是提升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层次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向云端转型,“云演艺”“云会展”异军突起,但创新力和品牌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需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等落实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打造“数字文化+创意”“数字文化+IP”等新业态,实现数字文化产品“原野”与“高峰”并存发展[29]。同时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衡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人民需要和人民满意为价值考量,持续生产能够彰显中国形象、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数字文化产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需求向高品质、高层次发展。

(三)德法规约:营造凝聚人民精神生活共识的清朗数字空间

当前,数字空间强大的交互性和具身性,对于增强人民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理念认同和价值认可具有显著优势。作为人的思想体系的意识活动,精神交往需要在有秩序感、有方向感的社会环境中完成。[15]数字空间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公共开放平台,如果缺乏管理,容易出现失序现象,而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在数字空间的隐蔽根植只会加剧这一现象。为此,必须加大对文化消费主义的德治和法治约束力,营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重要性共识凝聚的数字空间。

其一,多元主体参与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治理,通过提升治理效能增强数字空间的秩序感。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亟须统筹多元主体力量,构建一个协同高效、运行有序的治理共同体,实现德治合力,共同打造利于精神交往的数字空间。首先,强化政府宣传部门的主体职责,推进文化数字化战略落地实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占领数字平台,增强数字平台的文化底蕴,积极应对文化消费主义在数字平台的沉渣泛起。其次,网络媒体及新媒体从业人员要提升媒介素养,以正面声音澄清大众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模糊认知;坚持依法、文明办网,坚决同违法和违背数字空间道德规范的文化传播行为做斗争,打造清朗的数字空间。最后,重视网络意见领袖队伍建设,充分激发其榜样力量。积极宣传和表彰敢于亮剑、敢于揭露和批判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关键群体”,以其道德正能量、舆论影响力消弭网民对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认识分歧,促使大众在精神交往中凝聚共识和提升境界。

其二,构建完善的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法治监管机制,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数字空间的方向感。首先,不断完善数字文化产品的市场管理标准,为深度精神交往提供素材保障。对于弱化高雅精神追求的数字文化产品,国家及时完善相关立法,细化原创审查标准,严格遵循市场准入制度,保证文化产品的价值取向和精神涵养。尤其针对涉及中国历史和革命等题材的文化产品,要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阻断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渗透,防止出现戏谑、解构、调侃的叙事现象。其次,构建全方位、全链条的数字空间法治监管格局,守护精神交往中的文化数据安全底线。在数字信息的采集、加工、分发、核实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实现边界制约,及时排查潜在的文化数据风险,营造安全性强的精神交往环境。同时,创新应用多重技术,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预警联动、行政问责、效果评价等监督体系,实时精准研判数字文化消费主义的新趋向,实现“人为防范”与“智能防范”的有机结合。[30]在动态管理中压缩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在精神交往中的存植空间。

(四)理性复归:形塑促进人民精神生活意义达成的数字文化消费观

引导大众文化消费回归科学理性的轨道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旨归必然。数字文化消费主义倡导过度消费、表象消费、符号消费等畸形消费方式,瓦解了人的精神世界,弱化了国家主流文化认同的价值基础,影响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对此,可以从精神消费观念、品位、习惯等方面着手,以消解人的物欲化焦虑,真正实现文化消费带给人内心的充实和安宁。

其一,坚决抵制虚假数字文化消费需求,以“真实需求”为基础,树立理性的精神消费观念。虚假的数字文化消费需求是指在资本逻辑与技术逻辑的合谋下,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被肆意压制,以至于盲目地或者无法自主地表达真实消费需求。这就直接导致人们对消费异化有一定程度的自觉、自知,却无法填补自身精神空白的矛盾现象。为此,需要实现自我消费意识的彻底觉醒,坚持独立人格,树立理性的精神消费观念。具言之,主动学习主流媒体宣传和普及的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和知识,在反思和追问中明晰虚假数字文化消费需求的实质和危害,自觉切断符号消费和身份认同之间的扭曲关联,增强文化消费自觉性,最终选择适合自身且能真正服务自身精神需求和全面发展的数字文化产品。

其二,杜绝沉迷“泛娱乐化”属性的数字文化产品,以消费人本正义提升精神消费品位。文化产品“泛娱乐化”是文化商品性与文化数字化火热背后的市场隐忧表征,干扰个体精神世界的合理化营构。消费人本正义的目标是处理好人自身的“身”与“心”之间的关系,蕴含消费主体高尚的道德修养和优雅的审美消费的哲学理念,对提升人的精神消费品位大有裨益。一方面,引导人们遵循有教养的“道德消费原则”,跳出过度满足本能欲望的狭隘视野。关于人的兽性和人性问题,恩格斯指出,“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31],追求娱乐属于人类本能欲望的表达,“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31]。另一方面,纠偏数字空间横生的“审丑”乱象,引导人们遵循积极向善的“审美消费原则”,领悟优秀文化产品正向价值的传达,以擢升个人的精神生活品位和旨趣。

其三,创设健康理性的数字文化消费场景,以主流文化消费理念规范精神消费习惯。在虚拟仿真技术为用户创设的超真实体验氛围中,自控力较差的群体会耗时过长,容易在文化多元的虚拟世界之中迷失自我。故此,要加强终端用户的数字文化消费教育,提升数字素养,倡导高进阶精神消费需求,创设理性健康的数字文化消费情境。具言之,文化产品生产者和创作者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提升产品的文化创意属性,使人们在虚拟消费环境中具身感受到产品在设计、宣传等方面所传达的节俭消费、适度消费、整体消费、绿色消费、可持续消费等文化消费理念,进而促进其养成健康的精神消费习惯。

五、结 语

共同富裕之所以要突出强调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不仅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决定,还因为“精神生命是人之生命的重要维度,也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识”[32]。相较于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影响更持久、更深层的力量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2]22。这也就意味着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必将充满艰巨和复杂的现实挑战。其中,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对象,数字文化消费主义显露的消费意识畸形化、消费产品符号化、消费精神娱乐化及消费话语隐性化等现实表征,对精神生活的“生产—分配—交往—消费”四个环节造成强烈冲击,降低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阻碍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进程。对此,可以通过价值引领、质量并举、德法规约和理性复归等纠治举措,破解文化消费主义对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错误诱导。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为了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2]25,必须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心铸魂的重要作用,强力荡涤以数字文化消费主义为代表的野蛮资本主义丛林文化,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新时代全体人民的精神生命,不断解锁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文化基因,在共建共享精神文化成果中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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