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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暗网犯罪的治理模式

2024-01-19马顺成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暗网网络空间共同体

马顺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854)

1 引 言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借助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形成了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深度融合的全新人类“共在模式”[1]和经济社会发展形态。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始料不及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依托匿名通信技术和加密数字货币编制起来的暗网,成为网络空间最难以监管的存在而备受犯罪分子青睐。暗网空间已经成为充斥着非法交易、非法信息、恐怖主义、儿童色情等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地,且呈现出在全球蔓延和快速上升的发展态势,暗网犯罪逐渐成为全人类最大的安全威胁之一。然而,西方主导的治理模式在匿名性、匿踪性、平台化、生态化和全球化的暗网犯罪面前显得力不从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理解网络空间特点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我国网络治理经验的前提下提出的,是解决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困境的最佳途径。而该理念所蕴含的包容性治理、协同性治理和共享性治理的精神,也应是构筑起当前暗网犯罪治理全新模式的核心。

2 治理之觞:暗网犯罪的生成机制与多方治理模式

暗网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形态,其与匿名通信技术和虚拟货币高度融合的独特生成机制,使此类犯罪展现出高度的匿名性和匿踪性特点,即暗网犯罪治理之殇的技术根源。而架构于西方利益和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多方治理模式所呈现出的治理内在缺陷,即是暗网犯罪治理之殇的制度根源。

2.1 暗网犯罪的生成机制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被索引的难易程度,互联网可以分为表层网和深网。表层网也就是由百度、必应、搜狐、谷歌等传统搜索引擎索引,并可以通过标准浏览器和Internet协议轻松访问的网站集合。而深网是那些不能被传统搜索引擎索引,也不能正常访问,而是需要特殊的搜索引擎才能网罗,或通过特殊授权才能访问的网站集合。暗网是深网的一个子集,是深网的一部分,全球大约有45000个暗网[2]。关于什么是暗网,学界尚未形成标准的定义,但一般认为暗网是常规搜索引擎无法索引,必须通过特殊软件进行特殊配置才能访问的拥有特殊域名的Web站点[3]。目前,用于访问暗网的匿名通信技术(或称为软件)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Freenet,由Ian Clark开发并于2000年3月发布。Freenet通过分布式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实现用户信息的保护。第二个是Tor(洋葱路由器),由美国海军研究实验室研发。洋葱这个名字来源于“洋葱原则”,根据该原则可以在多个层面对所有数据信息和链接进行加密。Tor使用的是多跳代理机制来实现信息的加密和隐藏。一般由客户端使用随机加权算法选择3个中继节点逐跳建立链路,客户端对数据进行3层加密,再由中继节点进行层层解密,在此过程中,中继节点是无法获取客户端和目标服务器IP地址及相关数据的,以此实现了隐私保护[4]。第三个是I2P(隐形互联网项目),是一种建立在封包交换方式基础上的单向加密隧道的P2P匿名通信系统,于2003年公开发布。而上述三种暗网访问技术中,Tor是最受欢迎也是应用范围最广的。

暗网犯罪之所以得以生成,主要源自上述匿名通信技术的“大力支持”。以Tor为例,它为用户提供两种功能,即匿名浏览和托管匿名信息交换服务。匿名浏览是这两种功能中相对无害的一种,大约96.6%的Tor用户使用该软件只是为了浏览表层网上的信息。而匿名信息交换托管也称为“隐藏服务”,它是暗网的一种能力,也是使用暗网的理由,更是暗网让人极度不安之处[5]。Tor隐藏服务的匿名性和匿踪性,一经与犯罪行为相结合便会极大地助长在线犯罪活动的气焰,成为犯罪“最好的支持工具”。此外,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加入,补足了暗网犯罪生态化的最后一块“拼图”,极大地促进了暗网犯罪形态的升级换代,使暗网犯罪进入了“犯罪空间化”的成熟阶段,进一步深化了暗网犯罪的危害①网络犯罪的发展历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初级阶段的网络犯罪体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对象化”特点;发展阶段的网络犯罪体现为网络“犯罪工具化”特点;成熟阶段的网络犯罪体现为“犯罪空间化”特点。参见:崔仕绣,崔文广.智慧社会语境下的网络犯罪情势及治理对策[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87-97。。在平台思维和平台模式的加持下,暗网犯罪将网络空间打造成了一个全新的犯罪场域,并构建起其独特的犯罪生态。从此意义层面而言,暗网犯罪是在暗网空间这一独特且独立于现实社会的犯罪场域中存在的,“利用暗网的隐蔽性、匿名性和特殊性来实施的一种难于追踪溯源的新型网络犯罪。”[6]

暗网犯罪一经出现,便凭借其与匿名通信技术和虚拟货币的“联姻”体现出不同于普通网络犯罪的独特形态,并迅速开始野蛮生长,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暗网非法交易。利用暗网平台从事违禁品非法交易是暗网犯罪中最突出的形态。2006年,以经营违禁品特别是毒品和管制药品为主的第一个成熟的非法交易暗网平台“农夫市场”正式上线运营,其客户涉及35个国家和地区。而后,“丝绸之路”和“阿尔法湾”等非法交易平台先后成立。在被查封前,“阿尔法湾”的买家高达4万,用户超过20万,交易金额达10亿美元[7]。二是传播非法信息。暗网犯罪涉及的非法信息主要以儿童色情、绑架、暗杀、暴恐等非法信息为主。如暗网平台“自由主机”托管了40多个儿童色情网站,其中“洛丽塔之城”是其主要用户之一,拥有超过100GB的数据[8]145-146。三是暗网恐怖主义。暗网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恐怖主义资金募集、利用镜像网站进行恐怖主义思想宣传、利用黑市平台进行恐怖主义物资购置等。如在巴黎恐袭后,“伊斯兰国”已将自己的宣传机器“生活媒体中心”转移至暗网之上;在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Telegram”暗网软件上也建立了超过78个“伊斯兰国”的群组。此外,2015年11月,由于推特和脸书大量封杀“伊斯兰国”恐怖分子的网络地址,其随即便发布了一个包含各种恐怖分子数据暗网地址的镜像,由此可见,恐怖主义犯罪暗网化的趋势愈发明显。

2.2 暗网犯罪的多方治理模式

暗网犯罪的原罪在美国,是美国打开了暗网犯罪的“潘多拉魔盒”。最重要的暗网支持工具Tor的泛滥,源自美国军方和情报部门的授意和刻意为之,目的就是通过增加Tor用户数量,实现暗网流量混淆,从而达到其监控他国之目的。然而,暗网的泛滥在实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政治目的的同时,也开始反噬其自身,美欧也成为暗网犯罪的受害方之一,于是美欧开始尝试加强对暗网犯罪的治理,并逐渐形成了西方利益导向的多方治理模式。在该模式下,强调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等在暗网犯罪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淡化政府的作用,甚至是限制政府的参与,主张网络开放,不承认网络主权,实行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西方主导的此种暗网犯罪治理模式,虽然能够发挥多主体的治理积极性,增加治理主体的参与度,但其所暴露出的缺点更加明显,即极易形成数字霸权,难以实现参与治理的国家间的平等性,这也注定了其不能成为暗网犯罪治理的最优方案[9]。

2.2.1 治理对象不准确

多方治理模式下,暗网犯罪的治理对象是犯罪行为本身,而不是暗网平台和暗网支持技术,也就是说登录、使用、搭建暗网的行为是没有非法性的,而依托暗网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是治理的唯一对象。R·J·福布斯于1968年在《征服自然》中提出了“技术中立论”,认为技术是价值中立的工具理性,不涉及好与坏的价值判断[10],多方治理模式下的治理对象选择正是深受技术中立理论的影响。时至今日的网络时代,技术中立论仍在西方世界具有极大的市场。在技术中立论的影响下,暗网犯罪多方治理模式更加关注于暗网资源的搜索和监控,暗网犯罪侦查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如2015年美国国防部先进研究项目局发布了暗网搜索引擎“Memex”,以帮助美国执法部门加大对暗网隐藏内容的搜索和分析能力,但其绝不是要消灭或限制暗网的存在。

技术中立是相对的,应当区分技术本身和技术应用。匿名通信技术和虚拟货币技术等一旦用于组建暗网,便会成为暗网犯罪的“帮凶”,也就是说,技术中立原则一旦被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所“绑架”,就具有了治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甚至是刑法的介入也将成为必然。此外,暗网犯罪本身就是暗网与犯罪深度融合的结果,暗网因素的加入是暗网犯罪独特形态的本质特征,单纯地打击犯罪而放任暗网的发展,属于“舍本逐末”和“缘木求鱼”,必然错失暗网犯罪的有效治理方法,导致暗网犯罪治理道路方向的迷失,也必将陷入“越治越乱”的窘境。因此,暗网本身是具有极强危害性和可罚性的,应当同时针对暗网与犯罪两个方面开展治理,甚至是要将暗网平台和暗网支持技术视为暗网犯罪的根源,从技术上通过研发去匿名通信技术抗衡暗网,如从流量分析或匿名节点角度提出攻击匿名通信技术的方案等,从法律上通过网络实名制、网络审查、虚拟货币管制等方式限制暗网应用等。

其实,西方国家的这一治理模式在其内部也产生了分歧。2014年,奥地利当局就逮捕一名将计算机设置为Tor中继的男性,理由是其为另一名Tor用户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最终奥地利法院开创性地做出了运营Tor出口中继站违法的判决。而与奥地利司法实践相反的是,美国的法律并不认为Tor中继服务存在违法性。此种迥异的司法立场,也充分体现出西方各国对多方治理模式理解的分歧性,为美国与其他西方国家之间的暗网治理合作埋下了认同障碍。

2.2.2 治理技术被滥用

因为Tor的高度匿名性,甚至连美国都不得不承认无法彻底掌握Tor网络的全部信息。为监控来自暗网的流量,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网络开放”和“网络自由”大旗的掩护下,在暗网犯罪治理领域大肆使用暗网侦查技术,而所谓的暗网侦查技术不过是对黑客技术的一种粉饰。此种方法虽然对治理暗网犯罪有一定的效果,但其在不经主权国家同意的前提下,径自在被调查的网络设备上安装木马等恶意软件,大肆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做法,遭到了其他主权国家的强烈反对和严肃质疑。技术霸权和技术滥用对主权国家的侵犯不亚于犯罪本身,这也成为暗网犯罪治理的重要阻碍和困境因素之一。

此外,西方某些国家打着民主的旗号,将暗网技术用于干涉别国内政。如在香港特区“占中”事件和台湾地区“太阳花学运”中,就发现了外部势力操弄暗网软件Fire Chat的痕迹,而恰恰就是该暗网软件,曾在导致100多万人死亡、1500多万人沦为难民的“阿拉伯之春”运动中扮演过不光彩的角色[11]。

2.2.3 治理主体不充分

多方治理模式下,暗网犯罪治理的主要主体是非政府组织,主权国家的参与并不充分。而这些非政府组织往往又掌握在少数西方国家手中,治理规则的制定多以西方利益为中心,完全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必定会进一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治理参与意愿,致使难以形成世界范围内的治理共识与合作。

目前,互联网治理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两大机制分别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和互联网治理论坛,前者由美国主导,后者由欧洲主导。两大机制完全体现了美欧的价值观和核心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参与度较低,代表性不足,利益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12]。同时,欧洲刑警组织2013年创建的欧洲网络犯罪中心及2018年组建的专门的暗网团队[13],也几乎听不到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2.2.4 治理利益不共享

西方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不断加强本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竭力筑牢暗网防御工事,以实现本国自身的网络安全。而暗网犯罪分子为了寻求生存土壤和降低犯罪风险,转而将视线投向了基础设施薄弱、网络防范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事实证明,不管是暗网服务器还是Tor中继节点,均有向亚洲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部属的发展趋势。由于无力承担高昂的网络防御技术研发和基础设置建设费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电脑成为暗网犯罪分子控制的“节点”。种种因素累加,逐渐致使发展中国家虽然积极参与暗网犯罪治理,但却无法实现治理利益公平、公正的惠及本国的诉求,形成了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网络安全埋单的荒诞逻辑。殊不知,暗网犯罪匿名通信技术和虚拟货币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决定了暗网犯罪的全球性特点,即暗网犯罪在发展中国家的泛滥必将反噬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所谓的“安全”也是相对的和暂时的,在暗网犯罪面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凭借技术、法律和行政管制实现单独的安全。

2.2.5 治理实践碎片化

暗网犯罪治理是涉及网络技术、法律、政策、人权等多领域的综合问题,需要全世界国家的合作。但是由于目前的暗网犯罪治理模式排斥了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无法形成世界范围认可的治理体系,导致了各个国家“自说自话”“各自为政”,极大地增加了治理资源的内耗,治理成效事倍功半。

有些国家将暗网犯罪治理看成一个技术问题,专注于技术治理,不断研发暗网去匿名技术、暗网调查技术、暗网空间资源探测技术、暗网站点识别技术、暗网流量识别技术、暗网取证技术等。然而,片面地强调技术治理必然导致技术竞赛,会不断推高技术治理的成本和门槛,从而阻碍网络技术欠发达国家的平等参与。此外,有些国家从法律治理的视角看待暗网犯罪问题,强调法律在暗网犯罪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专注于管辖权、犯罪侦查和争议的解决,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等。然而,暗网犯罪治理的难点不仅仅是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备的问题,而是缺乏一个全新法律框架的问题。旧的规则不适用于暗网犯罪治理这一全新的领域,且旧规则所代表的西方中心主义的治理体系,不利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

整体而言,暗网犯罪已经发展为一种独特的网络犯罪形态,也正对世界各国形成愈发严峻的危害。而构建在西方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多方治理模式无法实现对暗网犯罪的有效根治,在此种治理模式下,暗网犯罪甚至还存有治理失控的风险。因此,为维护世界各国共同的安全利益,需要探索全新的治理模式以应对暗网犯罪给全人类带来的共同挑战。

3 中国智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意蕴与价值诉求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具有的时代意蕴和价值追求,契合全人类对暗网犯罪治理的共同期盼,作为暗网犯罪治理模式创新的指导理论符合世界各国对网络空间安全利益的共同需求。

3.1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意蕴

网络空间是与陆地、海洋、天空、外空并列的人类第五空间,逐渐成为人类信息传播、经济发展和国家主权的新领域。然而,网络空间特有的“虚拟化”“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点也为空间内的违法犯罪问题提供了滋生土壤,给领域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互联网的发明者和初建者,拥有显著的网络资源和网络技术优势,这种优势也体现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形成了以西方为中心的治网模式。其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往往以网络军事化为手段,大搞网络军备竞赛和网络霸权,并利用网络技术优势肆意侵犯他国主权,将自己包装成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无视国际规则,采用单边机制处理网络空间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更新,特别是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均意识到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价值,纷纷提出自己的治网之策,争夺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为应对西方国家新一轮的“数字殖民”及零和博弈的对抗主义治理理念挑战[14],我国在总结自1994年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的经验基础上,智慧性地提出了中国式的治网理念,即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萌芽于2014年,在当年11月19日召开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指出,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5]。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强调各国应该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这标志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正式提出,也意味着以“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核心要义的中国方案的形成。2016年11月16日,习近平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同时,习近平提出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四个目标”和“两个坚持”的要求。此后,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多次提出和阐释了这一理念的内涵,并明确了构建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所谓的血缘共同体或地缘共同体,也不是抽象的精神共同体,更不是基于西方中心主义,推崇西方价值观的单向共同体和片面共同体,而是一个强调“共商、共治、共享、共赢”的包容性极强的理想范畴,是站在全人类的高度,以人类共同关注的网络空间安全为中心,寻求全人类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最大公约数”,强调主体的平等性、参与的共同性、利益的均等性和结果的共享性的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构建在“共同体”理念之上的“新世界主义”,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是中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取得的宝贵经验,也是中国智慧对世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贡献。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强调网络空间治理的“共同性”,中国虽然是治理方案和治理智慧的提供者,但绝不是规则制定的唯一主体。该理念承载人类共同利益的包容性,使中国的这一理念从理论走向实践成为可能,也使这一理念具有了更加强大的普适性和生命力,必将成为互联网时代解决网络空间问题的“最具实践张力的中国主张”[16]。总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具有的时代意蕴契合暗网犯罪治理的诉求,毋庸置疑地可以成为暗网犯罪治理的指导理念和根本遵循。

3.2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诉求

第一,从网络霸权走向和谐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17],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是抽象的和无意义的存在物,对暗网空间的治理也应当从现实的人出发,尊重不同国家走符合自身实际的暗网治理之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是全人类共同的网络治理价值,而这种“共同”不是绝对的“相同”和“等同”。也就是说,绝不是一国凭借军事、经济和网络优势而强迫他国承认自己的暗网犯罪治理价值,接受自己的暗网犯罪治理模式,走自己的暗网犯罪治理道路,而是在承认差异基础之上的“共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和而不同”的包容性,要求个别国家在暗网犯罪治理领域要摒弃网络霸权思维,走一条互相尊重、公平正义、兼容并包的治理之路。

暗网空间“去中心化”的基础逻辑和技术架构,契合“和谐包容”这一价值,并成为暗网空间治理必须遵循的基础义利观。暗网犯罪治理的和谐包容,首先表现为价值观的包容,即应当允许各个国家选择不同的暗网犯罪治理价值观,网络强国不能强加自己的价值观于发展中国家;其次表现为暗网犯罪治理要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主权平等应当是暗网犯罪治理的基本前提;最后,应当允许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网络建设情况、暗网犯罪的突出表现及不同的国情和政策,制定适合自身的暗网犯罪治理规则。

第二,从单边主义走向共商共治。传统的暗网治理是建立在以“权力”和“实力”基础之上的,是以西方话语体系为主导的,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网络技术欠发达的国家处于暗网治理的边缘,或被排除在治理体系之外,或仅有治理之名而无治理之实,是一种典型的西方中心或西方式的暗网治理之道。发展中国家在网络时代觉醒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参与意识,深刻冲击着西方单边主义的暗网犯罪治理理念,而共商共治已逐渐成为主权国家的共识和基本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此诉求高度契合。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暗网空间的命运,“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块说了算”[18],对暗网犯罪治理而言要求各国摒弃单边主义,加强合作,共商治理之策,从而走上暗网犯罪共同治理之路。当然,不同于传统网络治理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自由主义”“代码即法律主义”“利益攸关方主义”,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暗网犯罪治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强调多主体参与,充分回应国家、组织、企业、行业协会、个人等利益攸关方的关切,构建平等参与、协同合作的治理体系。

第三,从零和博弈走向合作共享。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指出,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可见,广义上的治理本来就含有合作之意。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是世界各国暗网空间共同的安全,而不是一个国家安全而另一个国家不安全,也不是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是以牺牲其他国家的安全来换取自己国家的所谓绝对安全,这其中暗含了极强的合作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摒弃零和博弈,赢者通吃的旧观念”,各国要“创造更多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让更多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19]。

暗网犯罪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侵害着每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安全和切身利益,对于暗网犯罪的治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通过损害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利益来实现本国网络空间的利益维系,或仅关注本国暗网犯罪治理而放任其他国家暗网犯罪的泛滥,均不会达到暗网犯罪治理的良好效果,他国暗网犯罪的泛滥也必将反噬那些抱有零和博弈观念国家的根本利益。

当然,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求暗网空间也必然是人类共享的空间,共享的共同体。这就要求在暗网犯罪治理中,一方面要强调“利益共享”,要求不同国家暗网犯罪治理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责任共担”,要求所有国家均应当积极参与到暗网犯罪治理中来,不能因本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技术相对落后就对暗网犯罪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4 模式创新:包容性、协同性和共享性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

在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暗网犯罪治理应构建包容性、协同性和共享性三位一体的全新多边治理模式,此模式特别强调政府在暗网犯罪治理中的权威,同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主张网络主权,实行自上而下为主的决策机制。

4.1 加强以价值融合与尊重网络主权为前提的包容性治理

第一,弥合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暗网犯罪治理表面上是模式和路线的选择,深层次是价值观之争。“治理暗网”还是“治理犯罪”所折射的是自由与秩序两大价值的优位选择之争。以自由价值为主的治理理念,追求的是网络自治,排斥公权力对网络的干预,也就走上了“治理犯罪”的道路。而以秩序价值为主的治理理念,强调的是对网络空间的合秩序化使用,否定暗网的匿名性和“网络去抑制效应”[8]46-47,故走上了“治理暗网”的道路。目前,暗网治理领域成了自由(特别是隐私)范围新的讨论场域,也成为自由与秩序新的角斗场。西方国家往往将暗网犯罪治理打上“政治的烙印”,将自由与秩序的治理理念之争,演变为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博弈,他们极度傲慢和偏见地认为,能够使用Tor网络是政治权利低下或受政府过度审查国家公众的一项福利,这些国家Tor用户的增长被认为是人权的进步。同时他们也为发达国家Tor用户的高比例进行辩护,声称这是法治国家为独裁国家的公众使用Tor网络所作出的巨大牺牲。这种将暗网犯罪治理政治化的论调严重阻却了暗网犯罪治理的效果,特别是国际合作的成效。

“自由”与“秩序”的争论是一个古老的法价值争论议题,很难给出一个优位选择的结论,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更不是以牺牲秩序为代价的自由;秩序不是绝对的秩序,也不是以牺牲公众自由为代价的秩序。网络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19]即便是在推崇自由主义的西方世界,主流观点也是认为“网络空间的自由绝非源于政府的缺席”,而是来源于“某种形式的政府控制”[20]。可见,政府参与暗网犯罪治理具有广泛的共识和合法性,所不同的是政府以何种形式介入网络秩序的控制①政府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大致分为网络自由主义、网络现实主义、网络管制主义和网络威权主义。网络自由主义强烈拒绝公权干预;网络现实主义强调政府的有限干预;网络管制主义强调政府管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网络威权主义主张政府对网络的严格控制。参见: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15(1):134-151。。而企图消灭暗网的国家也应当看到,匿名通信技术、虚拟货币等根植于整个网络空间,是无法被彻底消灭的,强行作为必将是一场技术攻防战,也将不断增加暗网犯罪治理的成本和难度。作为暗网犯罪治理方案的提供者,我国应充分利用各种平台,特别是世界互联网大会这一由我国倡导并每年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乌镇举办的世界性互联网盛会,不断宣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理性看待自由和秩序两大价值,谋求世界各国在争议中求共识,增加暗网犯罪治理方案的价值包容性。

第二,承认并尊重网络主权。对于暗网犯罪调查技术使用的争议,归根结底是对网络主权的争议。关于“国家主权是否应延伸到网络空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任何人均可自由进出,其不在国家主权的范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也适用于网络空间。笔者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虽然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隐匿性和交互性,但这并不能改变网络主权属于自主性和排他性政治权力的本质属性,更不应认为“网络无国界”,将网络空间视为“主权飞地”。发生在伊朗的“震网”电脑病毒袭击和美国的“棱镜门计划”无疑就是西方凭借网络技术的先发优势,大肆鼓噪网络无国界、操弄网络霸权、肆意侵犯他国主权、危害他国安全的例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立场鲜明的强调“要理直气壮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21]。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单位是拥有网络主权边界的一个个“命运个体”,即主权国家。“命运个体”的安全是这个共同体安全的基本保障,没有个体的安全也就无所谓共同体的安全了[22]。因此,维护“命运主体”的网络主权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要求,也应当是暗网犯罪治理不能逾越的红线。各国的主权应当在“网络空间”得到承认和尊重,这是各国得以选择自己特色“网络空间”治理之路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对网络主权的否定、排斥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理,不但不利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反而会阻塞网络,同时也会成为网络霸权的生长土壤,为肆意干涉他国内政创造条件。

网络主权对内包括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和独立权,即每个国家对暗网犯罪治理拥有绝对的权利,国际社会要严格限制网络技术优势国家暗网调查技术(网络黑客技术)的滥用;对外包括防卫权与平等权,即每个国家在受到暗网犯罪侵害时,拥有选择防卫和反击的权利。例如中国针对暗网犯罪所采取的网络实名制、防火墙、虚拟货币管制、代理服务器管制等举措,是在中国网络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属于中国的内政,其他国家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其实,随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被世界所广泛接受,网络主权也被逐渐认可。2013年推出的“塔林手册”就主张“国家在其所处的网络空间领域内仍然可以行使国家主权”②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空间”威胁,北约召集成员国的军人、政府官员、律师和学者就“网络空间”安全进行研究,“塔林手册”作为其中的一个研究项目,以《关于适用网络战争的塔林手册》的名义在2013年出版,其中包含95 个规则和相关解释。参见:罗勇.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之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17(4):21-29。。此外,为增加暗网犯罪治理的包容性,防止“数字殖民”,在法律规则领域也应重新进行调整和安排,应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并充分考虑世界各国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暗网犯罪的特点,通过制定新的规则和秩序,更大程度上发挥国际法的普适性和包容性。

4.2 推进政府主导和多元主体参与相结合的协同性治理

为应对网络社会所带来的现代性危机,有必要在国家内部、国家之间建立双向沟通与合作的关系,以形成协同的风险治理模式[23]。暗网犯罪治理同样需要在平衡不同治理主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协同共治,形成新型的暗网犯罪治理共同体。暗网犯罪治理应当充分发挥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企业、网民个人等多主体的作用,构建一种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应当承认网络主权,承认主权国家在暗网犯罪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又要强调非政府组织、企业、网民等主体在暗网犯罪治理中的参与权,注重协商与互动,推进暗网犯罪的协同治理。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持有鼓励政府部门、网络运营商、网络行业组织、用户等多主体参与的态度。从权力运行模式的视角看,暗网独特的去中心化技术架构和网络生态促使传统“国家权力的分散化”[24],也就是说,暗网犯罪治理的权力不再仅仅掌握在国家手里,其他的组织、企业,甚至是网民个人也掌握着部分权力,这就促使政府在暗网犯罪治理中要通过合作和参与来协同不同治理主体,在全新的权力运作模式下,加强暗网犯罪治理的效果。当然,这种合作也不能仅停留在一个国家的内部,还应当扩展到国际空间,推动多层次的国际合作[25]。

第一,加强以政府为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建设。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暗网犯罪治理机制,2001年由欧盟26个成员国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非等30个国家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网络犯罪公约,是建立打击网络犯罪全球合作机制的首次尝试。但遗憾的是,《网络犯罪公约》并没有对暗网犯罪治理进行针对性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其相关规范也不能完全适用暗网犯罪治理。国际社会应当在平等互商的基础上,渐进式地推进新型暗网犯罪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一是实现国家间的双边合作机制,特别是暗网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国家可以先行先试。二是推进多边合作机制。目前,欧美合作、欧盟国家之间的合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如2012年美国、荷兰、哥伦比亚、苏格兰等国警方合作逮捕了来自不同国家的8名组织者,暗网平台“农夫市场”被关闭。2017年,经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缉毒局、欧洲刑警组织的联合组织,在法国、荷兰、泰国、加拿大、英国等数十个国家的通力合作下,查封了最大的非法交易暗网平台“阿尔法湾”。三是应以联合国为平台,世界各国共同制定暗网犯罪治理公约,达到暗网犯罪的世界协同共治。对于我国而言,应积极探索中美和中欧双边协同治理的模式和方案,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主动融入全球暗网犯罪治理的体系中,成为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第二,深化政企合作。暗网犯罪治理中,政府应肩负起主导者的角色,同时协调好各层次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协调好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而作为网络服务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企业也应担负起作为暗网犯罪重要治理主体的角色,要配合好政府加强网络监管,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网络空间犯罪化。一是加强相关暗网支持技术的监管。从TOR网的架构看,相关企业应当严格规范服务器、VPN、云空间、聊天工具等使用规则,防止其沦为架设和运行暗网的“帮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2014年2月,俄罗斯通过法案,强制要求日均访问量超过3000人次的网站所有者主动向政府备案并放弃匿名权[26]。二是严格管理虚拟货币,斩断暗网犯罪的支付渠道。如“丝绸之路”暗网平台使用比特币进行结算以绕开银行系统;“阿尔法湾”暗网平台除使用比特币外还引入了门罗币和Zcash两种虚拟货币。为应对这一挑战,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有效的结算工具,也不能再买卖;2013年12月,淘宝宣布支付宝将不再支持比特币付款业务;2017年9月,“比特币中国”这一国内首家比特币交易平台宣布关停。三是合作开展暗网技术开发。政府部门联合网络安全公司开展的暗网调查,即是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典范。如2016年4月,公安部与腾讯公司共同设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控中心,“守护者计划”由此应运而生;2008年12月,百度公司宣布启动旨在搜索暗网的“阿拉丁计划”;知道创宇404安全研究团队已研发推出了国内首款暗网空间搜索引擎--暗网雷达,可有效识别、分类、采集、检索、检测暗网空间的各类信息;2016年9月,国内首个互联网数据取证公众服务平台上线运营,开创了网络犯罪取证技术研发“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新模式。

第三,加强网民疏导。网民是暗网犯罪治理最基础、最庞大的群体,也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者之一。每一名网民均有可能成为Tor网的一部分,都有可能成为Tor网的一个“节点”。从美国军方建设开源Tor路由器的初衷来看,其用广大网民在Tor网中的海量流量来混淆军方和情报机关的监控流量,从而达到匿踪的目的。从此意义而言,没有广大网民使用Tor网,暗网就失去了大量普通用户为其提供的混淆性匿名保护,监管部门也就更容易发现可疑流量,让犯罪分子于Tor网上暴露在执法部门的视野之中。因此,应不断加强网络伦理教育,持续完善网民公约建设,树立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使用理念,自觉抵制对暗网空间的好奇心理,不下载、不使用Tor等暗网软件,主动营造晴朗的网络环境。

4.3 构建以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为手段的共享性治理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共享”的共同体。Tor网络去中心化和分布式架构特点决定了任何一台计算机均有可能成为暗网的中继节点,任何一台服务器均有可能成为暗网隐藏服务的提供者,而某几个中继节点和服务器的查获和封禁并不能彻底消除暗网,“丝绸之路”的覆灭和复活过程便是实例。可见,暗网已经通过其技术代码优势具备了全球分布的能力和“断尾求生”的技能,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技术再先进、基础设施再完善、侦查力量再雄厚也无法将暗网犯罪拒之门外,无法实现“独善其身”。因此,有必要加强暗网犯罪治理的广泛参与性,推动暗网犯罪的共享性治理。这里的共享性治理,既包括世界各国共享暗网犯罪治理的利益,也包括世界各国共担暗网犯罪治理的责任。

第一,加强全球网络基础建设。2021年9月26日,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发布《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公布了五大洲具有代表性的48个国家的互联网发展指数排名。其中,美国以70.17分高居榜首,紧随其后的是中国61.70分,英国57.39分。而排在榜单最后三名的分别是尼日利亚41.67分、埃塞俄比亚38.67分和古巴35.90分。总体来看,美国和欧洲互联网发展实力较为雄厚,互联网发展指数得分也普遍位居前列,而拉丁美洲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互联网发展指数得分普遍不高,排名依旧靠后。可见,世界各国网络发展水平显著不平衡,数字鸿沟仍然较为明显。然而不管是暗网犯罪治理的利益共享还是责任共担,均需要一定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作为基础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社会应当携手消除或者缩小世界各国互联网发展的差距。网络大国和网络强国不管是站在自身网络安全的角度,还是站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均应从技术、资金和人力等多方面加强对网络发展水平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帮助。我国始终秉承共享共治的发展理念,利用“一带一路”“上合组织”“亚投行”等平台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充分展现出了负责任大国的胸怀和担当。

第二,加强暗网犯罪信息共享。暗网犯罪的共享性治理,首要的是世界各国加强暗网犯罪信息的合作共享,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暗网犯罪有关的国际会议,积极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共建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机制,掌握暗网犯罪的新技术、新平台、新发展、新趋势等基本情况,实现暗网犯罪治理的合作共赢。对此,一些国际公约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制度安排,如《网络犯罪公约》提出了网络犯罪信息安全合作的主张。此外,国与国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虽尚未完全形成,但相关的实践活动已经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充分证明了信息共享的必然性、必要性和有效性。例如,2016年北京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暗网传播儿童淫秽信息的案件,这是我国侦破的第一起暗网犯罪案件,其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来自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移民执法局,是中美暗网犯罪信息合作共享的一起典型成功案例。

第三,深化暗网犯罪治理技术合作。暗网犯罪是一种由匿名通信技术和虚拟货币技术等支撑的网络犯罪,因而研发与应用破解暗网的匿名性和匿踪性的技术是治理暗网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暗网资源探测、暗网侦查、暗网流量识别等技术的研发门槛极高,投入巨大。目前世界各国的技术水平相差较远,相关技术也主要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而技术垄断无助于暗网犯罪的全球治理,也不会给技术拥有国带来绝对的网络安全。如同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一样,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的问题,要求世界各国加强技术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甚至是无偿的技术转让和共享,特别是发达国家,应主动帮助网络技术落后国家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共筑暗网犯罪治理的“技术长城”,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安全。目前,关于网络犯罪的技术合作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达成共识,下一步应将这些共识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并研究具体的落实之策。如2006年亚洲合作对话成员国(ACD)通过了《伊斯兰堡宣言》,表示尽最大努力使其他各类国际论坛与ACD框架下开展的信息技术项目实现互补,缩小ACD成员国之间的数字鸿沟。

第四,推进暗网犯罪治理责任共担。构建暗网犯罪治理的共享性机制,要求发展中国家或网络技术落后国家也应承担自己力所能及的责任,事实上这些国家也能够采取一些举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一方面,从暗网犯罪类型的角度看,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信息型、信息-交易型、信息-交易-实物型三种类型①信息型仅指靠信息传递就能实现的行为,如网络引战(Troll);信息-交易型指需要信息传递与线上支付才能达到目的的行为,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信息-交易-实物型是指除了利用线上联络、交易,还必须在线下以邮寄等方式进行实物移交才能达到目的的行为,如贩卖毒品等。参见:罗俊.滋蔓的暗网及网络空间治理新挑战[J].学术论坛,2020(5):1-12。。如果说发展中国家因为网络技术的落后,在前两种类型暗网犯罪的治理中无法起到重要作用的话,对于第三种类型的暗网犯罪治理却有广阔的参与空间。信息-交易-实物型暗网犯罪的必要环节是实物的转移和交付,这种转移和交付是无法通过虚拟手段来实现的,往往是通过线下的快递方式予以实现。据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加大快递业的管理力度,例如实行邮寄实名制、开箱验货等方式,破坏暗网犯罪的生态系统。此外,还可以在发达国家暗网犯罪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卧底侦查等非常规的侦查手段,加大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力度。另一方面,从犯罪学相关理论的角度看,根据犯罪行为空间转移理论的观点,犯罪人总会走出并超越暗网犯罪空间,在互联网世界的表层部分与现实世界发生沟通和互动[27]。表层网络的匿名性相对较弱,是发展中国家开展网络信息筛查、网络监控和分析、犯罪嫌疑人定位的重要窗口,如“丝绸之路”创始人乌布利希的落网,就是源自其在表层网留下的电子信息轨迹而最终暴露其行踪。

5 结语

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形态,暗网犯罪因其独特的生成机制而具有极高的治理难度。西方主导的多方治理模式,因其具有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而无法胜任暗网犯罪治理的重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为解决暗网犯罪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该理念指导下探索形成的包容性、协同性和共享性三位一体的多方治理模式,必将成为暗网犯罪治理的全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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