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部分财务案件引发的审计思考
2024-01-19孙雨婷
王 荞 孙雨婷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长春 130051)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严肃财经纪律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约束财务活动,压缩违规空间,制度执行力不断增强,但仍有部分财务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大额挪用公款,这些案件的发生,均不同程度暴露出相关单位风险意识薄弱、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内部控制设计沦为“墙上制度”等问题,致使公共资金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本文收集整理了部分财务案件,通过梳理其中隐藏的风险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课题研究,进一步探索基层央行内审部门深入、高效地开展审计监督的思路与途径。
一、内部控制视角下的案件风险梳理
挪用公款案件的高发说明部分财务人员理想信念缺失、价值观扭曲、纪法意识淡薄,但从单位(部门)内部控制角度看,往往在两个层面存在缺失或疏漏,为案件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是操作层面有章不循,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二是监督层面不深不细,未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一)业务基础操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如对财务活动的内部牵制和岗位制衡落实不到位,相关案件中存在出纳兼任会计或兼任收入、支出账目登记工作的情况,导致钱、账管理“一手清”。二是现金管理不规范。如出纳未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存在“坐收坐支”现象,引发资金被挪用风险。三是账务核对不规范。如会计未亲自到银行网点领取银行对账单,而是由出纳代取;也未定期查看银行存款账的发生额和余额,因此未发现出纳编制的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表或对账单。当财务活动涉及多个部门时,会计财务部门也未能定期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对账。四是重要岗位人员管理不规范。如对直接涉及财物收支的人员管理松懈,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未执行强制休假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甚至未将附属单位相关人员纳入要害岗位管理考核体系进行管理。相关案件中存在人员长期不脱离岗位,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致使挪用公款行为在不掩盖证据、不销毁凭证的情况下持续多年未被发现的情况。五是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如会计在没有现金收据的情况下,就对收取的水电费进行入账,未坚持“有账有据,账据相符”原则。六是重要物品管理不规范。个人U盾、密码保管不当,被他人盗取、偷窥,导致公款被转移至个人账户;印章使用保管不规范,出纳私自使用财务印章、法人章等银行预留印鉴出具现金支票取款。七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如部分附属单位账、簿建账思路不清,未按照制度要求装订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凭证装订不全,甚至丢失。
(二)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相关财务案件的作案手法一般并不高明,但由于会计及会计主管等人员履职缺位,以信任替代监督,缺乏风险防控意识,致使内部控制失效,为“有心人”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业务检查和内部审计不够深入。涉案单位在日常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存在“走过场”现象,未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无法发现隐藏的资金风险;同时内部审计对资金往来关系关注不够,导致没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漏洞和薄弱环节。三是问题整改责任压得不实。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情况报告中虽然已整改到位,但实际情况截然相反。部门负责人对整改落实工作关注督促不够,存在“口头整改”“书面整改”等情况;内审部门整改评估工作不到位,对整改情况的核查多以被审计部门自查自纠报告为依据,没有进行认真复核,问题整改效果欠佳。四是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流于形式。对员工“八小时外”管理松懈,对员工生活和思想动态缺乏了解,没能及时发现不良倾向。
二、对基层单位内审工作的启示
大多数挪用公款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就是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单位内审部门应“以案为鉴”持续提升履职能力,提升审计发现问题质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以审促改、以审促建、以审促管,做到“治已病,防未病”,为公共资金安全保驾护航。
(一)提高审计过程精度,强化对审计的全流程管理
聚焦审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从项目立项、审前调查、现场审计、文本规范、报告审核等程序入手,推进各个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探索开展清单式审计,一是将重点关注的审计内容逐项分解,引导审计人员“按图索骥”,确保“不缺项”“不漏项”,保障审计内容的全面性。二是列明审计思路和审计方法,明确所需资料和格式标准,保障审计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三是将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化,明确相关人员责任,便于后续整改跟踪销号,保障审计结果的严肃性。
(二)挖掘审计问题深度,着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一是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养。通过开展审计实务大讲堂、深化实务导师制、以审代训、鼓励审计人员开展跨专业的交流实习等措施,加深审计人员对重点政策和重点业务的理解,做到从财务看业务、从业务看管理,提升审计人员揭示问题的高度和准度。二是强化科技强审力度。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思维,善于运用辅助审计系统发现问题线索,揭示隐匿问题。三是扎实开展研究型审计。现场审计时,不定期召开阶段性审计交流会议,激发审计人员思想风暴,通过关联业务发现问题线索;撰写报告时,开展“课题式”研究,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
(三)增强问题整改力度,压紧压实审计整改责任
一是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督促。对于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可立行立改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照要求限时纠正、立查立改,力争在审计结束的同时,将查出的各项问题也全部整改到位。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综合研判,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详细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时限与目标要求;对因历史遗留、体制机制等原因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列出整改计划,后期进行跟踪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二是扎实开展审计整改评估。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非现场调阅相关资料及现场开展评估等方式,对问题整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三是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大监督”机制。进一步凝聚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条线管理等合力,通过报告抄送、风险提示、一对一沟通等方式推动信息互通、成果共用,实现对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系统性监督管理,更好实现问题源头治理、履职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