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风险及其防范
2024-01-17马晶晶
马晶晶
(1.宁夏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宁夏固原 756000;2.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学前教育是各级教育中公共性最强,社会受益面最广的一种准公共产品。[1]新发展时期,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均等化呼声渐涨,其目的在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新发展时期,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逐渐成为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学前教育服务供给效率的重要方式。在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实践中,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是学前教育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之举,成为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模式的新产物。但在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并积极防范,是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是实现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常态化和制度化,满足社会民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需求的必经之路。
一、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学理分析
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属于舶来品,是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物,其本质是政府转型发展的一种政策性工具。所谓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在市场机制的指引下,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2]由此,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核定幼儿教师岗位缺额,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向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幼儿教师,幼儿教师与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为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实施和推进,从理论层面来看,取决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从宏观层面来看,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政策支持;从微观层面来看,是地方政府缓解公办园师资供给现实困境的必由之路。
(一)理论依据: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是社会产品的基本类型。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而私人产品恰好相反。准公共产品是对公共产品理论中公共产品类型的补充。所谓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其具有不完全竞争性、不完全排他性和正外部性。[3]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有三类:一是以政府为主体,二是以非政府部门为主体,三是政府与非政府部门或私人合作供给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合作供给公共产品的典型方式。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其目标也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4]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逻辑。一是学前教育具有受益的公共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起始阶段,其一方面使个人受益,另一方面使社会受益。在经济理论领域,上述现象被描述为学前教育的正外部性。存在正外部性时,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政府应通过承担成本的方式,使学前教育的供需达到社会最优。通常,正外部性与非排他性密切相关。[5]二是学前教育存在不完全竞争性。这种不完全竞争性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和资源配置不均衡时表现尤为明显。当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如幼儿园数量无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时,会产生两种现象:一种是“大班额”现象,一种是“入园难”现象。这两种现象会导致幼儿所享受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甚至无法享受本该有的教育机会。当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的资源配置不均衡时,教育不公平的现象也会随之变得尤为突出。三是从供给主体来看,学前教育符合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即通常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供给。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使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有理可依。
(二)宏观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政策
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是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模式的创新之举,其顺利实施和推进离不开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在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的进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出台了支持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相关政策。在国家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出台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6]2018年,又出台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两方面支持和倡导政府购买学前教育:一是学前教育的资源供给,《意见》再次指出要通过购买服务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二是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强调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7]在地方政府层面,其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和落实国家政策。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先后印发了《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决定在2016—2020年间共安排2.67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教师服务、购买普惠性民办园学位等。[8]浙江省2017年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机制,优化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9]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相继出台,在宏观层面上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有章可循。
(三)微观需求:幼儿园师资供给的现实困境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幼儿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质量。近年来,在学前教育快速发展过程中,幼儿园数量的迅速增加带来了师资严重短缺的现实困境,教师数量、质量、队伍建设成了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之首。[10]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在园幼儿数量为4818.26万人,教职工数量为519.8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数量为291.34万人。[11]由此可见,我国幼儿园教师配备未达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专任教师占比低仍是学前教育发展不可回避的事实。在此背景下,为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配置,缓解幼儿园师资供给的现实困境并保证师资服务质量,迫切需要全国各地地方政府进行突破和创新,探索幼儿园师资供给的新机制,而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则是地方政府缓解公办园师资供给现实困境的首要选择。一是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能缓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机构编制资源紧张的矛盾,盘活编制外优秀教师资源。事业单位统一招聘事业编教师是幼儿园师资供给的重要形式。但由于我国幼儿教师编制短缺,核编补充困难,所以在地方事业编制教师统一招录时,幼儿教师占比极低。如 2020年宁夏事业单位招聘中,全区共招聘事业编制教师621人,其中幼儿园教师仅66名,占比不到11%。[12]加之近年来国家“减编控编”的政策环境,从中央到地方均受到“编制压力”。由此可见,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幼儿教师的形式无法缓解目前幼儿园师资严重短缺的困境。二是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能有效破解幼儿园编外用工局限性。受编制压力影响,幼儿园自主招聘编外用工成了幼儿园师资供给的常见形式。但幼儿园自主招聘编外幼儿教师,其局限性也较为明显:一方面,会增加幼儿园的财政负担,同时引发经费列支渠道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其用工不规范问题突出,有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导致很难吸引和稳定幼儿教师。
二、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风险
按照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商品的类型划分,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属于儿童间接受益的服务产品,是为确保公共产品质量和效率而购买的风险控制性产品,[13]加之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模式在运行机制上是一种较为规范的派遣制人才运行机制,属于“多主体行动结构”。因此,在政府、社会组织、幼儿园以及幼儿教师自身等多个主体的交织和互动过程中,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风险在所难免。
(一)岗位人员职业发展风险
岗位人员职业发展风险是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首要风险,亦是最大风险。岗位人员职业发展风险是指在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实践中,幼儿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前教育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工资待遇、荣誉奖励、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等职业发展要素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个人发展风险,其主要体现为两方面。首先是职业发展方向不明朗。在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实践中,地方政府无论是在政策的制定上,还是在幼儿教师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均未对幼儿教师的职业发展要素——荣誉奖励、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等作出说明。如G市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政策文本中,仅对幼儿教师的基本资格条件作了简要说明,并未提及荣誉奖励、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等其他职业发展问题。在深入调查中发现,不少幼儿教师在幼儿园受到明显的“区别对待”,如不会被纳入教育系统整体的年度考核的范畴中,没有评优选先的资格,没有评职称的资格等。在职业发展方向上,很多幼儿教师在访谈中表示“不知道未来的路在哪里”“没办法做规划”“边走边看”。其次是工资待遇标准不规范。即在工资待遇方面,地方政府一般只会较为明确地规定岗位的基本工资标准而再无其他任何补充说明。如G市政府在相关政策文本中明确规定,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参照西部地区特岗教师年工资性补助和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确定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为5.1万元/年/人。这种基本的工资待遇规定看似明晰,实则并不规范,隐藏着以下问题:一是幼儿教师除了岗位工资和社保补贴,无其他福利待遇;二是所有幼儿教师的工资没有梯度,所有人到手的工资一样多;三是幼儿教师工资和绩效考核不挂钩。幼儿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发展不仅决定着学前教育的质量,也决定着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成效。但如此职业发展风险,势必会导致幼儿教师职业信念差,进而影响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有效性。
(二)购买主体的政策执行风险
购买主体的政策执行风险是指政策执行部门在执行和落实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政策的过程中,执行效果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出现政策低效甚至负效的潜在可能性。购买主体的政策执行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种种不确定因素所引发的。在地方政府购买幼儿园教师岗位的探索中,购买主体的政策执行风险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理解偏差。如G市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实施之初,市级政府在政策文本中明确要求各县(区)根据市级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实施。这给了各县(区)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也为各县(区)对此政策的执行带来了一定挑战。单从G市各县(区)制定的政策文本来看,本质的区别并不大,唯一的区别就是各县(区)招录幼儿教师的人数。但调查发现,由于各县(区)具体项目负责人受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对此政策的理解并不到位。访谈中,对于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政策的认识,有人认为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招录幼儿教师”,有人认为是“政府出钱,社会组织出力”,也有人认为“不用想那么复杂,按照上级政策文件执行就行”,“上面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二是政策执行偏差。受政策理解影响,不同县(区)的政策执行并不相同。如2020年G市P县在实施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过程中,并未像其他县(区)一样,将幼儿教师招录的全过程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而是只向某公司购买了幼儿教师招考专家出题服务和专家面试服务,而其他诸如招考公告发布、笔试面试过程组织、幼儿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地点分配等工作均为其教育行政部门亲自主持。虽然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各级政府因地制宜,体现个性与创造性,但在政策执行中,因对上级政策的错位理解而出现的“个性”与“创造性”不仅不利于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有效实施,还会增大其风险。
(三)不同主体间的监督管理风险
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是影响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监督管理风险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和幼儿教师的监督职责的“转移”和“缺失”。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过程中,对社会组织和幼儿教师的监督和管理,理应是政府必尽的职责。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整个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大多仅仅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资金的支付方面,而真正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甚少,甚至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全盘移交给社会组织。访谈中,有县(市)的负责人在谈到政府在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中的不同主体的职责时表示:“这就是政府出钱,社会组织出力”。社会组织负责人表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在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中有说明,都是我们第三方来负责的,我们做了就行了,政府基本不怎么参与”。其次是社会组织对幼儿教师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程度不高。就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而言,在调查过程中,有社会组织明确表示:“我们虽然是有一定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幼儿教师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仍给我们的管理带来比较大的挑战。”也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表示:“我们没有专业的学前教育培训人员,聘请学前教育专家难度较大,无法对幼儿教师提供专业的、系统性的职前职后培训”。在规范化管理方面,社会组织均表示难以对幼儿教师实行规范化管理,“到底该参照什么样的管理的方式,我们还在探索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正值初探,社会组织还未形成规范和系统的考核、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另一方面是幼儿教师岗位分散进一步加大了考核和管理难度。
(四)资金保障风险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均来自财政资金,根据财政学的相关理论,当政府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时,政府会加大政府购买的财政资金投入,当政府实施紧缩性的财政政策时,政府会收缩政府购买的财政资金投入。[14]在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实践中,资金保障风险是指由于财政资金投入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风险。第一,政府财政能力绵薄,存在未按合约支付的情况。据调查了解,G市在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中,明确规定其资金来源为市和县两级政府财政,且分担比例为3∶7。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市级财政并未完全按照分担比例配套所需资金,而县(区)财政资金虽按分担比例配套,却存在延后支付的情况,即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在这样的财政状态下,社会组织一般采取企业垫资的方式为政府购买的幼儿教师发放工资。在调查中,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表示 :“目前在资金上也只能以这种方式维持运行” ,同时也表示“目前政府出现的资金问题应该是暂时的,政府应该会有办法解决”。第二,部分县(区)政府财政投入中断,政策执行不连续。据调查了解,G市于2019年开始,计划连续实施5年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县(区)迫于财政,不得不暂停实施该政策。2022年,G市四县一区仅有两个县(区)在继续实施。在与G市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负责人访谈中,其表示:“目前市级财政没钱,该政策要不要继续执行基本取决于县(区)级财政,后续也不好说”。此外,由于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是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特殊模式,其除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共性特征外,还存在一定的个性资金需求,即幼儿教师工资涨幅问题。怎么涨、涨多少、钱从哪儿来等,都是对资金保障问题的“深度拷问”。而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加大财政保障风险,影响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成效和持续性。
三、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风险防范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属于政策工具,在其产生之始就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初试阶段,预测风险并积极规避,是提高地方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民众对学前教育多元需求的核心内容。因此,建构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不可或缺。
(一)健全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制度框架
科学合理的制度是政府购买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向导。国外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先驱,其成功经验也明确表明法律法规的健全、制度的完善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核心作用。如美国已形成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组成的公共服务采购法律体系,有超过20部相关法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也通过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搭建,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备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15]我国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最高法律规定为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但其中的很多条文需要修订后才能适用于现今政府购买服务,特别是购买教育服务的实际需要。[16]我国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实践探索中面临的种种风险也正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由此,规避风险的首要任务无疑是健全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制度框架。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完善国家层面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能从顶层设计上保障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规范性,保障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权益的合法化和合理化,规避其职业发展风险,增进职业发展动力;二是建立地方性和本土化的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政策,各地政府要精心谋划、科学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政策,规范和细化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购买流程、承接主体准入标准、不同主体责任及资金保障等问题,明确幼儿教师合同期内的激励机制和合同期满后的发展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各主体提高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认识,避免政策执行偏差。如此,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才能真正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催生其效能提升,使其从“新制”转为“良制”,成为新一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政策引擎与转变政府职能的切入点。[17]
(二)建立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职业发展机制
明晰的职业发展前景是专业技术人员安心从业的重要条件。鉴于此,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必须建立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职业发展机制,规避幼儿教师职业发展风险。首先,建立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激励机制。即政府需要为合同期内幼儿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愿景,让其明确职业发展方向,安心执教。具体而言,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其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的职业定位和职业发展方向,探索建立 “同岗同质同待遇” 的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制度[18]并制定相关政策,如薪酬标准参照编制内同级别职称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核算,其职称评聘、培训、晋升、提拔机会、表彰、评优评先、工会福利等福利待遇和权益均与在编教师同等对待。[19]其次,探索符合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尝试探索进入编制的新路径,增强幼儿教师职业发展意愿。如出台优惠政策,在事业编幼儿教师招录中,优先招考优秀的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也可以探索建立幼儿教师“双轨制”人事管理制度,通过续签合同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形式,留住优秀的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再次,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人员合同期内职业发展规划。一方面,要形成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科学设计考核指标、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流程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还应注重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升。
(三)厘清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职责边界并强化各主体间有效合作
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是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表现形式。由此,规避不同主体关系链之间风险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厘清不同主体的职责边界并强化各主体间有效合作,形成各主体权责清晰的联动机制和治理结构。首先,明确政府角色,杜绝责任的“转移”和“缺失”。在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中,政府理应是组织者、监管者和合作者的角色。因此,地方政府一方面要从政策的制定宣传到承接主体的选择,再到购买过程的参与和购买成效的评估,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有效组织和主导作用,同时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教育服务全程监督,对服务质量严格评估,充分发挥其监管者角色;另一方面,在目前我国承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还未充分发育成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植,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意愿。同时也应维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赋予其更多的事务参与权。其次,不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内涵建设,提高其服务能力。社会组织不仅应提升服务意识,恪尽职守、诚实守信,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相关的责任,还应体现出学前教育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如通过学习、培训、聘请教育专家、成立专门幼儿教师管理机构等方式提升其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为政府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再次,幼儿园是直接用人单位,也是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土壤。由此,幼儿园应准确客观反馈幼儿教师的服务质量,并能一视同仁,主动为政府购买幼儿教师提供职业发展机会。最后,幼儿教师作为专业发展的主体,必须要有专业成长的自觉性,要坚定职业信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四)完善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通过政府财政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契约化购买行为,必须要有财政保障,否则就难以实施。[20]也就是说,资金保障是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顺利实施的基础。为规避和防范资金带来的漏洞和风险,政府必须加强和完善对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资金管理。首先,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的弹性。即在财政预算方面,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可能地考虑多方面的财政需求。如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标准对教师的工资及购买服务过程中承接服务主体劳动产生的基础资金进行预算,还应对后续教师工资的涨幅、绩效等其他资金问题进行考虑并灵活设置。其次,探索有效的资金监管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过程中,出现的资金风险,如市级资金并未配套,县(区)财政虽配套,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均会存在延后支付等问题可能是政府对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因此,政府必须遵循“谁购买,谁监管”的主体责任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监管主体,探索有效监管措施,责任到人,杜绝购买服务过程中资金挪用、乱用或者被挤占的潜在风险。再次,进行经济责任的定向审计。政府应对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过程中各个环节负责人的具体经济职责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一旦发现挪用资金或资金节流等问题,必须从严处理。最后,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闲置资金。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由此可考虑引导社会多元投资主体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进行资金投入,从而进一步扩大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资金来源,保障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充足。
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实践经验表明,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幼儿园师资供给,不仅能缓解地方学前教育师资短缺的现实困境,也能优化政府的学前教育供给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前教育服务供给效率,但其风险在所难免。这些风险可能会被单独引发,也可能会交织或叠加,成为影响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成效的不确定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策工具,本身就具有 “双刃剑”性质,即在我国各地落实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政策,统筹推进学前教育师资建设的过程中,风险定会潜在;二是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正值初探之际,尚未形成有效、成熟的经验,由此要想更加科学有效地规避政府购买公办园教师服务岗位的风险,使其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其制度的规范、保障机制的健全、不同主体的协同互动、资金的管理等核心问题仍需继续探索并优化。①
[注 释]
① 2019年,研究者应邀参与G市政府购买公办园幼儿教师服务岗位实践。基于此,本项目组对G市政府购买公办园幼儿教师服务岗位实践展开了为期3年的田野调查。先后对5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6位社会组织负责人、36位园领导及196位幼儿教师开展了座谈和个别访谈(对其中1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2位社会组织负责人、3位园领导和8位幼儿教师进行了深入访谈)。本研究的资料均是基于项目组调研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