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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狗伤了人,谁来担责?

2024-01-17moyo

女友 2024年1期
关键词:合伙城市居民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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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规的出台,总与我们普通人的日常需求息息相关,可谓是越早知道越少吃亏,快来一起学学吧!

2023年1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四项电动车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分别是《电动自行车通用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防护总成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系统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标志要求》。这些标准对电动车的设计制造、安全性能、电池系统和标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规定,涉及电动车的车把、锂电池、总线、电子控制系统等,有利于规范电动车产业市场秩序,提高电动车的安全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险公司均可开展经营。同时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原则,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分级,提出城市居民生活一级用水量和二级用水量的指标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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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一位先生投喂流浪猫七年,本是爱心举动,但有一天这些被投喂的流浪猫伤人了,请问,对于流浪猫狗造成的损失,喂养人(非原饲养人)应担责吗?

需要综合判断该“喂养人”是否被认定为实际“饲养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流浪猫狗的活动范围较大,难以找到或确认原饲养人到底是谁,所以在维权上可能面临困难。在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喂养人对流浪猫狗的喂养时间、喂养地点以及对动物行为的决定力来判断是否应认定“喂养人”为“饲养人”。如果喂养时间较长,且喂养人对该流浪猫狗有充分了解,流浪猫狗也对喂养人产生依赖,甚至听从喂养人的指挥,那么该喂养人很可能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从而承担责任。

我和朋友合伙创业开店,但未签订合伙合同。现在我退出经营,要求其返还我的投资款10万元,但朋友认为现在店面仍在经营,双方合伙关系仍存在,不同意返还投资款。请问合理吗?

合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现双方均认可存在合伙关系,合伙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你主张的10万元是合伙开店的出资成本。如今你退出经营,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未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亦未提供合伙账目,且店铺仍在经营,因此对方可以不返还投资款。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员工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受伤,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公司不认。此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参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公司与劳动者协议中“发生意外自行负责”的约定,将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工伤待遇排除在外,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应属无效。

我和朋友一起合租,共同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但半年后朋友不辞而别,她的房间一直空置。合同到期后,房东只退了我押金,我能要求朋友承担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你们共同与房东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遵守合同约定。你朋友在未与你达成一致且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搬离共同承租的房屋,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需酌情向你赔偿一定损失。

指导专家:魏思浩

资深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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