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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化发展及中国应对

2024-01-16史旻玥

史旻玥

摘要: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数字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市场拥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而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并没有先行争取话语权,占据主导优势。为了推动形成有利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与国际协定的有效融合,中国应充分利用现已具备的数字贸易发展优势,在数字贸易平台打造自己的合作圈,对自身数字贸易规则进行完善升级,不断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

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差异化发展;争议焦点;中国应对

中图分类号:F744;F47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3)06-0092-08

一、引言

随着数字企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贸易逐渐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经济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模式,而且催生了新的全球利益分配格局,各经济体纷纷加紧自身数字化发展规划,努力构建完整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以应对全球数字化新趋势带来的创新与变革。

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数字贸易以跨境数据流动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传输为媒介,各个环节都采用了数字化运营。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数字支付、数字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用户隐私权、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1]。就目前而言,不论是美欧数字贸易规则,还是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谈判,都不足以解决数字贸易领域的各类问题。各经济体出台的数字法规都有明显的立场和倾向,自然会造成利益摩擦、观点对立,所以对于数字贸易领域的法制建设,各经济体应当考虑各方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从差异中抓住争议点,以双方或者多方协调为主,结合未来数字化发展走向,共同打造一套高效、安全、稳定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中国作为全球数字贸易价值链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针对数字贸易出现的各类问题,结合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现状,优化发展环境,利用中国跨境电商大国的竞争优势,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占据有利地位。RCEP、中日韩FTA、一带一路建设等都是探索交流数字贸易制度设计的机遇和舞台,中国应当注意在这些对话平台上与周边国家保持良好的区域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推动规则落地扩大自身影响力,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同时,形成良好的数字经济生态,构建起全球联动、高效安全的数字管理体系,抓住数字时代发展机遇成为数字强国。

二、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化发展

基于自身国情的不同和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各国的数字政策和数字立法都存在差别,当下要达成全球一致的数字贸易规则还存在很大困难,部分国家转向寻求区域之间的优先共识,签订区域性贸易协定来解决数字贸易领域的突出问题。各方在数字技术应用与保护、数据流动、数字贸易监管、个人信息安全、数字税收等方面都存在争议,各经济体在这些方面都有自己的目标和宗旨,在规则制定中也都在向外传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一)美国:巩固数字市场竞争优势,推进数字产业创新升级

对于数字贸易的税收、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问题,美国很早就有了相关规定,与时俱进的配套规则是美国数字贸易领头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1]。美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一直处在全球前列,其发达的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规则给予了其充分的市场竞争力,也推动了美国数字经济的迅速进阶。因此,美国当前的主要目标就是维护已有的数字竞争优势,进一步推进美式规则在数字领域的影响,保证本国数字企业在全球的利益分配和稳定扩张。

《美国将主导未来产业》报告显示美国将在几大高端产业领域投注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创新,推动数字经济的稳步发展;《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计划将2 500亿美元投入科技产业以应对各国对其数字竞争优势的威胁和挑战。美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也随着政府的一系列战略政策变化适时进行改革和调整。由于WTO在数字贸易领域起的作用并不突出,所以美国选择通过签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服务贸易协定》(TISA)、《美墨加协定》(USMCA)等双边或多边FTA(自由贸易协定)来构建自由开放的数字市场环境,努力引导各方选择以开放为基础、以数字企业利益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这不仅有助于美国进一步提升自身数字技术水平,巩固其市场竞争优势,也可以保证其在规则制定中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美国在2017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中表达了其在数字规则方面的主张:支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营造自由开放的数字贸易环境、坚持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永久免除数字关税。美国支持跨境数据流动,要求东道国禁止实施计算机设施本地化,以保证全球网络访问的畅通和各类软件的可供下载,这是美国为消除海外市场壁垒一直所坚持的,其认为过度的数据信息安全保护会影响全球数字贸易的活跃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2]。以美国主导制定的USMCA为例,该协定第19.8条第3款要求缔约方承诺只采取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其余情况均须保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3]。与此具有相同目的的还有软件源代码保护条款,随着美国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扩张,美国对自身数字技术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更新与强化。原本各协定中的“软件”只包括普通的市场软件,涉及基础设施的软件则归为例外,而在USMCA协定中,这项例外也被删除了[4]。美国要求各经济体针对所有软件产品都不得将获得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的门槛,同时USMCA首次在禁止数据本地化方面删除了公共安全例外条款,对该底线的突破也反映了美国意图通过弱化当地政府的监管来便利美国政府加强对海外数字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为了自身数字经济的发展扩张,美国在关税问题上始终坚持电子传输永久免除关税,对于欧盟提出的数字服务税,美国不仅采取了“301调查”予以反击,要求各国禁止单边征收数字服务税,同时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制定,期望通过最低税率机制来保证自身数字企业在海外的巨额收入,其在海外市场始终坚持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以此来确保本国数字产品能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对于用户数据保护,美国认为运用统一的标准和各国的通力合作来应对个人数据安全问题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并不赞成对用户数据进行过于严格的监管,在保证用户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整合利用可以挖掘信息的潛在价值,有利于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升级,进一步强化本国数字企业的数字实力。美国一直以本国企业的海外竞争优势为筹码,积极利用数字贸易规则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产品升级创造良好的环境。美国作为数字贸易领域的巨头,力图打造一个自由、宽松、稳定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数字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是美国在规则推进中首先考虑的因素。

(二)欧盟:扩大欧式数字规则影响力,谋求全球数字利益新格局

自2016年欧盟出台《欧洲工业数字化战略》以来,欧盟的数字化进程已经取得了不错的进展。统一又具有潜能的欧洲数字贸易市场是欧盟实行统一高标准数字规则的沃土,这一积极条件加大了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覆盖力度,配合欧盟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推进,迅速带动了欧盟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欧盟的数字贸易规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优先保护用户个人数据。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目前全球最高标准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5]。欧盟在成员国内部禁止本地化措施,加强个人隐私以外的数据流动,互相开放数字市场。同时主张有条件地对信任的外部经济体进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在其区域性协定中针对数据流动提出了一套审查机制,要求缔约方对数据流动采取高规格的保护措施,对于保护标准不达标的国家禁止进行个人数据传输,以保证跨境数据流动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6]。在欧盟内部实行统一高标准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有助于欧盟数字企业抗衡美国大型数字企业,通过内部数据的达标流通,不仅能帮助企业创新突破,还能提高消费者数据的安全性,增加成员国之间的互相信任。

二是实行欧洲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欧盟的消费市场足以实现其内部自我消化,建立单一的数字市场便于各成员国信息共享,在提升数据流动安全性的同时降低消费者跨境维权的难度,互相合作激励数字技术研发创新,打破贸易壁垒,有利于推动实行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数字市场法案》的出台便是欧盟推进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重要一步,该法案的目标是打击大型数字企业的垄断行为,为欧盟内部的初创数字企业创造稳定孵化的环境,以此来帮助其应对海外大型数字企业的压制。虽然近十年欧盟的数字化发展势头较好,但是由于起步晚,数字技术还不成熟,市场竞争力也不够充分,数字经济水平依然落后于美国,其内部的网络数字服务平台多由谷歌、亚马逊、苹果、微软等数字巨头组成,《数字市场法案》对这些大型数字企业起到了一定的牵制和监管作用(见表1)。

正是因为大型数字企业在欧洲市场的活跃,而在欧洲又没有实体公司存在,各成员国政府无法对这些企业进行征税,所以欧盟决定在其内部对这些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并对这些企业的不合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欧盟允许成员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符合征收条件的数字企业征收与实体公司相同的企业税收,对其领土内的部分数字活动征收临时收益税[7]。这一举措必然引起部分国家的抗议,美国更是将其定为歧视性行为并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反击。征收数字服务税可以帮助成员国获取通过原本的税收规则不能获取的收益,借助创建新的税种维护成员国的税收利益,欧盟虽然一直致力于在不同对话平台寻求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共识,但是各方对于数字服务税征收与否还需经过多重考量,加上其在内部还没有获得成员国的一致通过,所以目前各经济体对数字服务税提案还没有进行统一表态。

欧盟支持各经济体之间通过合作与交流进行开源软件的共享,同时还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由在市场准入上对视听服务做出了保留,扩大了以往国际经贸协定所载的安全例外情况中各缔约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范围,将安全例外的解释和范围作了模糊化、混合化处理。总体而言,欧盟的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优先保护个人数据、推动自身数字企业发展的特点,试图通过推行高标准、单一市场化的数字贸易规则来提升欧盟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努力扩大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渗透范围和影响力。

(三)WTO:开展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努力重塑平台调解协商角色

在WTO现行协定下,并没有专门处理数字贸易问题的规则体系,大多数规定都是以章节、条款的形式分散在各协定中,而且随着经济贸易和数字技术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当前的数字条款已经无法解决各国面临的现实数字问题了,因此WTO正式开启了新一轮的电子商务谈判。此轮谈判内容涵盖了启用电子商务、数据开放与流动、数据保护、跨领域问题和市场准入等议题[8]。这些议题都是WTO根据各经济体的提案并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所列出的,包含了数字贸易便利化、跨境数据流动、合理征收数字税、源代码和信息技术产品、个人数据保护等内容,具体如表2所示。

对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产品免征关税、软件源代码和算法的接入和公开等问题,美国支持网络开放、数字产品免除关税,保护软件源代码并将算法纳入了源代码保护范围;除美国以外的发达经济体希望在开放的同时保证监管,保护个人隐私,对数字产品税收没有明确表态;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信息监管下的数据流动,希望在保证国家网络安全的同时促进数据技术合作进步。由于这些内容牵扯到各方的利益和发展战略,加上经济资本和数字水平因素的影响,导致各经济体在一些突出问题上长期缺乏共识,谈判进程也比较缓慢[9]。WTO后续仍需观望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预测谈判趋势,经过对各国数字水平、数字政策多层次地考量后再继续推进规则构建。

WTO上诉机构的停摆已经弱化了WTO的争端解决功能,再加上WTO框架下数字贸易协定的不足,导致WTO在新兴数字贸易领域并没有很好发挥以往的调停协商作用,因此WTO现阶段目标是通过推进电子商务谈判重塑平台的权威形象,努力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恢复运行[10]。在多个议题谈判进程停滞不前的艰难情况下,WTO选择了采用诸边谈判模式,将一部分有共同利益诉求的成员方集合在一个协定下,在该协定中纳入多数票提案,让一部分成员方先行达成共识履行该协定,后续再吸纳新的成员方加入,进而逐步扩大该协定的影响范围。同时注意对诸边协定的数量进行控制,协定超过一定的数量,会导致WTO数字贸易规则过于分散,无法形成统一的框架,其治理功能也会逐渐失灵,利用适量的诸边谈判来加快统一数字贸易规则的成型,给予成员方清晰明确的规范参考。

三、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争议焦点

打造一個全球统一、高标准、安全稳定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目前还存在很大困难。各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不同,数字政策不同,发展定位不同,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诉求和宗旨自然也不同[11]。数字贸易谈判艰难推进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税收、非歧视待遇、数据本地化和个人数据保护等几个议题上。

(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程度

不论是在双边或多边区域规则制定中还是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美国一直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坚定支持者,致力于将自己的数字产品推向全球市场,为了消除海外市场壁垒,美国必须打破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支持数据自由流动最大化。美国认为过度的限制会影响数字贸易的活跃度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阻碍数字经济的自我革新,数据的流动可以带来市场的前沿信息,让数字企业能够搜集整合信息并结合市场反馈来升级产品和服务,以巩固自身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对于缔约方要求在数据流动方面作一些必要限制,美国对此提出了四项要求:符合公共政策目的、不超过规定限度、不构成歧视、不构成变相保护,同时满足这四项要求缔约方才能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大部分国家都反对美国数据自由流动最大化的主张,这些国家认为流动最大化会对信息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中国认为保证数字环境的基本安全优先于数据自由流动,对数据流动进行限制,主张数据的跨境流动必须经过国家安全评估程序或者签署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后才能进行。韩国数据监管法案中的安全例外机制也是出于此种考量。泰国、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目前自身数字技术基础薄弱,这些国家偏向于在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对数字活动的监管,把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置于首位,在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同时保证国内数据在可控范围内流动,降低国家信息数据库遭受入侵的风险。但美国一直希望通过弱化当地政府监管来加强对本国海外数字企业的管控。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作为最能体现美国核心利益诉求的代表性条款,美国始终坚持将其纳入协定,这一争议焦点也往往使得谈判进程停滞[12]。数字能力基础和数字发展战略的不同引发了争议焦点。数字水平发达的国家凭借自身的海外竞争优势,已经占据了海外市场的大量份额,下一步自然是继续推动本国数字企业的创新和升级。数字水平落后的国家则对于自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技术合作交流的需求更为迫切,支持在保证国家政治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跨境数据流动,通过国家监管进行必要的限制。

欧盟对于美国提出的最大化开放程度也不支持,坚持将个人信息保护摆在首位,要求数据的流动不得泄露公民的个人隐私,严格实行GDPR,要求对数据流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以此作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降低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13]。高标准的个人数据保护一直是欧盟有力的市场竞争优势,强调个人数据流动的限制不仅是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也是拓宽欧盟数据保护条例适用范围和影响力的手段,其想要利用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压制美国数字企业在欧洲的发展,试图打破谷歌、亚马逊等企业占据欧洲数字服务市场的局面,提高自身数字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其快速发展提供空间和机遇。

(二)数字税收与利益分配问题

目前提出的数字税收主要是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两大类。美国一直都主张永久免征电子传输关税,美国具备国际数字贸易市场的产品优势,希望通过免征电子传输关税来消除贸易壁垒,开放各国市场,凭借自身数字实力从中获取丰厚利润。对于数字服务税,美国虽然没有在提交的WTO电子商务谈判提案中明确说明,但是通过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其反对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坚决态度。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曾在OECD明确表示将对欧盟、加拿大、巴西、土耳其、印度等国家征收单边数字服务税的行为提出严重警告,并退出了OECD数字税谈判,随后将这些国家纳入了“301调查”名单。

以欧盟、加拿大、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主张永久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征收数字服务税。这些经济体希望通过免征电子传输关税来为国内新兴数字企业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避免贸易歧视,通过保证税收的确定性来帮助企业进行规划和预算。征收数字服务税是从国内税收层面考虑,对境内数字企业和境内短暂数字活动征收国内税。反对此举首当其冲的就是美国,美国拥有多家世界排名前列的大型数字强企,各国对于互联网公司、通信技术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势必会导致美国大量数字市场收益流向东道国,正因如此,美国声称该征收行为违反了非歧视待遇原则,并采取了一系列单边制裁措施进行报复,包括对欧盟部分国家发起贸易调查、对欧盟部分商品加征关税。

以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国家在提案中都表达了希望征收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的诉求。由于这些国家还处于数字经济发展初期,与数字强国的发展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数字企业的丰厚盈利和发展中国家的巨额关税流失形成鲜明对比,促使这些经济体开始提案征收数字税,否则长此以往本国产业会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中国在这个议题上目前还没有明确表态,但也表示暂且延期免除数字税永久化[14]。因為目前中国的数字贸易主要还是集中在跨境电商领域,免除关税可以降低国内中小型企业参加国际贸易的门槛,有利于激活中小型企业市场。中国的跨境数字贸易占据了全球一部分市场份额,免征数字税也会给中国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损失;同时数字产品的范围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其究竟适用于货物的税收标准还是服务的税收标准国际上都还没有定论。所以中国对于数字税议题的态度目前还不是非常明确,需要更多的市场数据分析和数字贸易统计作为支持来作出决定。

(三)非歧视待遇和数据本地化问题

数字贸易包括数字传输、软件技术和电子商务下的货物和服务等部分,需要分类进行管理,不同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包含互联网交易、数字传输及终端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具体产品通常以软件、搜索引擎、数据库、影音视听等形式呈现[15]。对于“数字产品”的定义和划分,各经济体通常有自己的解释和分类,治理模式自然也存在差异。欧盟将数字产品纳入适用GATS的服务贸易范围,对数字产品适用视听服务的“文化例外”原则,允许各成员方为保护自身文化产业而不作具体承诺,不承担特定的自由化义务。而美国一直坚持将数字产品划入适用GATT的贸易范围,也多次声称数字产品要遵循该协定的非歧视待遇原则,认为此种做法更有利于实现数字产品的零关税,在此点上欧盟坚决反对。

将数字贸易归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都会牵扯到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问题,各国定义和适用法规的不同容易对缔约国造成歧视待遇,出于公共政策目的的管理也会被对方定为保护主义措施。中国出于公共安全考虑采取的保护措施和跨境程序就在美国遭遇了调查,美国以此为由进行单边规制,打压中国海外数字企业。对于本国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接二连三遭受不公平待遇,中国在2019年9月提出的第二份WTO电子商务谈判提案中进行了表态,要求各成员方不得在数字贸易中对产品给予歧视待遇,不得以保护公共道德和安全为借口对境外输入的数字产品进行限制销售、对外国数字企业进行非法压制,给企业运营和发展制造阻碍。

对于数字贸易中的产品、内容、算法和源代码等不同组成部分应如何管理,是否允许采取本地化措施,目前也存在争议。在数据本地化问题上,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CPTPP缔约方反对数据本地化,认为各方在数字网络领域都有自己的原则和需求,数字贸易的提供方不得将数据本地化作为向对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门槛条件,除非是出于当地政策要求,合理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协定允许的例外情况[16]。欧盟、俄罗斯、印度包括中国等国家支持数据本地化,出于对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考虑,各国选择在东道国建立数据中心存储数据,共同面对数据安全风险[16]。对于算法和源代码保护,美国选择将算法纳入源代码保护,不允许对方将转移技术作为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达成要件,保护软件公司的知识产权,激励其对产品进行创新升级,利用现有的产品优势和核心技术扩大海外市场;而欧盟未将算法纳入源代码保护中,欧盟希望扩大各经济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支持开源软件的共享,提升自身数字经济水平。

(四)用户数据保护和监管力度

对于在数字贸易过程中产生的用户数据,各国的保护标准存在差异。欧盟坚持用高标准的规范条例优先保护用户个人数据,其将个人隐私视为不可侵犯的人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就明确表示不会降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这是欧盟同意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基本前提。欧盟拥有完整的自上而下的用户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能够实现高效保护和及时救济。但是因为其数据保护条例中个人隐私的定义和涵摄范围都比较宽泛,其中还包括可以充分利用的商业数据,美国对此表示了不满。美国更偏向于将用户数据视为数字贸易的一项附属权利,即数字服务用户的消费者权利。美国认为数字贸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不仅包括个人端的隐私信息,还包括企业端的商业数据。商业数据存在价值和潜能,个人端的隐私信息也可以被抹掉可识别性,通过数据的流动共享可以挖掘数据隐藏的经济价值,这些都可以给企业创造大量的市场预测信息和潜在利益。美欧两方还曾多次就个人隐私保护进行协商,美国向欧盟承诺做好个人数据的安全监管工作,但是欧盟对美国保护的力度和实效表示了失望和怀疑,最终美欧围绕数据保护签订的“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都被欧盟法院裁决为了无效[17]。由于美国在实际履行该协定义务时未尽责、履约行为也未达标,所以欧盟拒绝了与美国之间的用户数据跨境流动。

中国在此问题上要求存在政府监管,由国家相关部门对用户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依据相关立法对数据进行管理和保护,并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安全认证,再针对不同类别的信息依照对应的程序签订标准合同后方能申报数据出境。韩国和日本对于用户数据保护和监管的态度更偏向于欧盟,两者的数据治理理念和监管保护力度都与美国的利益优先观点存在冲突。韩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都很重视,保护标准也开始向欧盟靠近,其将数据分为个人信息和公共数据,在个人信息方面从个人信息保护、通信网络和信息利用这三个角度出发进行了立法[18]。此外,韩国还设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泄漏的监管机构,贯彻将个人隐私保护置于数据价值之上的理念,这一理念从韩国近两年数据产业发展缓慢的表现中也可以看出。日本在2020年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正式生效,该法案规定个人数据在跨境流动前须披露接收方所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保护标准,在确保个人数据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获得用户同意后才能对数据进行处理。

四、数字贸易规则高标准发展趋势下的中国应对

通过观察比较上述争议焦点可以发现,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开始朝着高标准、便利化、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中国应当在顺应趋势的前提下,考量各国数字政策和利益诉求,结合自身数字发展战略提出应对措施。

(一)对内:制定对标国际的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由于中小微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活跃表现,中国在跨境电商领域发挥出色,但是在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服务方面的表现落后于欧美国家。当前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主要集中在跨境电商领域,其他方面的规定略显不足,所以中国需要建立起完整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以从容应对各类数字问题。

1.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对于数据流动,中國应当考虑各经济体的共识,顺应大趋势支持数据跨境流动,同时在条款中给予缔约方制定相应监管政策的空间[19]。尽快配套相关细则,保证及时察觉潜在风险,预先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保证平台和用户的信息安全。在此方面中国可以参考CPTPP,该协定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范围限定在正常标准商业活动范围内,对于范围以外的信息数据,如果满足条件即可允许缔约国在例外情况下通过一定限制措施保证本国的基本公共安全[20]。在数据跨境流动前,要对数据开发者、数据经营者和数据接收者进行审查,对其数据行为进行规范,保证数据流动环境和去向的安全性。

2.数字税收问题

目前大部分国家已经赞成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中国面对这一变化应当做好制度准备,注意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在数字贸易领域增加税收范围、税收优惠、税收计算方式等详细规定。对于数字服务税,中国需要通过预判、预算来衡量征收与否存在的差别和所得利益出入,根据当今贸易市场的数字贸易量及其增速进行预测,参考预测结果进行制度设计。同时还可以进行区域试点工作,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该片区以“一国两制”为政策支撑,在制度、税收和货币流通方面突破了原本的单一性,各方面更接近国际市场环境,加上香港、澳门在贸易、金融、科技等领域的活跃,有利于数字企业的孕育和成长,可以在该区域进行数字税收新制度的先试先行,以实践成果开辟道路。

3.非歧视待遇和数据本地化

中国对数字企业要给予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配备相关制度来维护这种公平环境,在数字平台运营监管、打击数字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数字市场准入、责任分配、惩罚细则等方面制定配套规则,保障海外数字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非歧视待遇。同时在通信网络、数据平台、云计算中心、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使用上给予国内外数字企业公平对待。在数据本地化内容上,中国可以根据自身战略发展和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先设定原则和例外两种情况,原则上在商业领域禁止以本地化作为准入条件和交易门槛,例外允许为保证公共安全、维持基础设施的独立运行而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在这一点上中国也可将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际市场模型进行试点工作,如果效果良好就可以扩大适用。

4.用戶数据保护与监管

在用户数据问题上,CPTTP要求缔约方参照国际权威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布的国际标准,允许成员国考虑到自身数字技术水平和文化环境的差异,兼容符合其基本国情的规则制度,以此实现各缔约方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对接和统一。中国可以参考该做法,对用户数据采取分类分级管理,个人隐私须经过用户个人同意、企业平台审查和国家部门审查三道保护程序方可流动;普通个人数据经过个人同意和企业内部审查后可被开发处理,全过程由国家网信部门监督保护;被抹除个人痕迹的数据信息可以经过国家网信部门审查后出境,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21]。同时,还要注意审查用户数据分析与共享环境的安全性,配备风险管控制度和用户数据泄漏的法律救济制度,保证数据保护规则体系的稳定,深化规则的实际性和可操作性,使之能够与国际高标准数据保护规则顺利对接[22]。

(二)对外: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谈判,扩大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影响力

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和美国、欧盟共同占据了全球数字经济市场将近90%的份额,而纵览各个双边FTA和区域FTA,目前国际数字平台主要还是以美国打造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为基本框架,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向各经济体传达中国的主张立场,寻求平衡各国利益的共识,强化自身在谈判中的话语权。

1.积极推进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中国应从自身数字发展战略出发,深入研究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以前瞻性眼光思考确立目标性规则框架,吸收各协定中有助于自身发展的高标准条款。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利用自身数字竞争优势掌握主动权,积极回应成员方与自身有共同利益诉求的提案。要准确掌握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尊重并理解各国的利益诉求和谈判立场。对于中国反对的提案,争取找到双方争议的磨合突破口来化解冲突,同时加紧制定相应预案,做两手准备。对于其他成员方意见的冲突,中国要疏通双方交流障碍,调和各方矛盾分歧,积极推进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的构建[23]。

2.与周边各国建立互助合作关系

中国应当以开放包容的态度考虑未来数字贸易发展趋势,通过技术援助或优势互助的方式与周边国家共谋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与这些国家建立数字贸易合作关系,坚定双方的共同立场。通过区域性合作来推动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互联互通,保证数字信息的及时共享,细化风险管控和预防措施,构建区域联动、立体稳定的数据安全体系[24]。共同着力数字人才的培养,建设区域性的数字人才中心,着力培养数字科技、跨境贸易、金融投资、信息管理、纠纷解决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推动形成良好的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生态,推进和保障区域数字经济的稳步发展,实现互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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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fferentiated Development of Global Digital Trade Rules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and China’s Response

SHI Minyu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50,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global digital economy is developing rapidl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zation has made China have a certain market share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e in the global digital trade market. However, China has not won the right to speak first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gital trade rules, occupying a dominant advantag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favorable environmen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and realize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China’s digital trade rules with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China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its existing advanta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build its own cooperation circle on the digital trade platform, improve and upgrade its own digital trade rules, and constant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Key words: digital trade rules; differentiated development; the focus of the dispute; China’s respo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