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2024-01-16单艳
单艳
案例:
小西上小學六年级,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母亲请求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父亲认为孩子与母亲的感情更深厚,应跟随小西母亲生活。法院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西父母在分居期间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律师解读:
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意愿、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以往的抚养情况、孩子的年龄和性别、父母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等,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作出判决。本案中,小西的父母都希望由对方来抚养孩子,为避免互相推诿、孩子监护缺失,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确保在离婚过程中,父母双方仍然共同承担起对孩子的教育和抚养责任,避免因为父母的分居而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小西父母应配合履行《家庭教育令》,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
小陈14岁,某日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因未关注到红绿灯,与另一辆电动车侧面相撞,造成小陈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小陈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车主负次要责任。
律师解读:
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如违规驾驶酿成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小陈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不合法的;由于小陈系未成年,造成的对方车辆损失费用由小陈父母向另一车主支付。未成年人是驾驶电动车的危险群体,他们尚处于生理、心理发育阶段,自我控制能力差,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父母要对孩子的出行安全严格监督,慎重为孩子选择代步工具,切勿盲目为孩子购买电动车、摩托车;学校也应该完善规章制度,约束学生不要再骑电动车,为孩子的出行安全保驾护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作者系江苏省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乔可可 1525188915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