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数字治理新路径
2024-01-11刘海真
李 晟,刘海真
(1.广西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1;2.北京新动力人才创新研究院 北京 100000)
伴随第四次工业革命纵深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兴起,引领人类社会走向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改变了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治理的现代化。与此同时,数字技术也在农业领域被广泛应用,为解决“三农”问题带来新契机,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发生深刻变化,对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也产生深刻影响,形成了数字乡村治理的新模式。《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文件指出,我们要“着力提高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尽管乡村治理转型必须要依赖数字化手段,但现阶段,数字乡村治理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进一步解决。如何有效利用好数字化技术,使数字赋能我国的乡村治理,减轻非必要的数字负担,是如今需要探讨的重点。
1 数字乡村治理相关研究
黄建伟,陈玲玲[1]认为数字治理是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数字治理整合了数字化技术和现代化的治理理论。数字乡村治理,是指依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其他现代数字信息技术,发挥信息技术的高效化、精细化、智能化作用,赋能治理主体,强化治理责任和治理行动,最终实现智能化、开放化、高效化数字乡村治理模式[2]。
数字技术的蓬勃兴起为乡村治理带来了深刻影响,数字技术在重塑服务价值,融合公共服务功能,增强治理主体性等方面发挥作用[3],数字乡村治理问题渐成学界研究热点,现有研究主要是从不同领域对数字乡村治理进行论述:第一,数据赋能乡村治理的效应,韩瑞波[2]重点研究数字技术对创新治理手段的影响;刘俊祥,曾森[3]研究了如何改变乡村治理结构;沈费伟,袁欢[4]分析了如何提高治理效能;二是数字乡村治理实践方式,例如方堃,李帆[5]关注顶层制度设计、数字平台运作与治理体系改造问题;三是数字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这部分学者主要关注组织运行与技术嵌入自身存在的问题,侯雅莉,谭涛[6]、黄博[7]认为数字治理和乡村组织之间存在技术、人才的困境。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的研究重点过于将视角聚焦于数字技术赋能或者赋权,但是中国的数字乡村治理并非简简单单的技术叠加,而是需要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双向互动。
2 数字乡村治理的“四共”
2.1 信息“共享”
就数字乡村的治理场域而言,它意味着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协商沟通。在传统治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利益不协调或者交流不畅导致合作中断的情况。而利用数字技术能够有效地增强信息资源公开透明程度,破除信息壁垒,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主体话语地位不均等,同时,也为治理主体提供了交流沟通的平台,使主体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协调,由此形成共识,从而有利于乡村治理不断向前发展。此外,数字技术还有利于提高治理主体集体共识的形成效率。信息资源在流通中节省空间运输成本,极大地节省时间和等待的费用,使信息和资源在各治理主体间快速转移,并且得到及时的反馈。
2.2 主体“共建”
在乡村治理的传统模式中,更加注重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过分强调治理结构的垂直化,也就是党和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等等,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单向治理逻辑。这种传统治理模式有一定的有点,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组织、村民等多元主体的权利。而数字技术的发展,能为治理主体提供了一个协商平台,能有效改变过去的垂直式的行政主导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等治理主体更多的共治权。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促进了信息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破除强势主体信息垄断,打破了过去的信息壁垒局面,形成了“多元化”的数字乡村治理格局,激活了内生动力。
2.3 行动“共治”
数字技术可以为多元主体赋能,用技术的力量为行动共治提供保障。这种治理模式突破了传统乡村地理障碍,空间和时间的突破,使多元主体间能够轻松进行联结,这使得公众为中心,多元主体的行动共治成为可能。在治理过程中,还会将多元主体权利落实到实处,给予行动的资格与能力,同时也减少了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投入,发挥行动主体的行动潜力,激发行动主体自身效能与数字治理自主意识,推动共治良性运转。
2.4 成果“共享”
数字乡村治理的本质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那么,数字乡村治理的共治成果也自然应为众多主体参与者共享。因此,在收益成果分配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强势治理主体的垄断地位,确保村民和其他弱势主体也能有获得感。公正有序的数字化治理秩序,保障了权责关系的清晰性,并能将行动痕迹长期保存,突出多元主体对治理的贡献,使成果分配更科学。另外,数字技术的强大扩散效应,使其在乡村治理中能够优化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各个领域发生深层次变革,从而造福于更多农民,让人们共享发展成果,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3 数字乡村治理的“四性”
3.1 数字乡村治理的适应性
中国乡村幅员辽阔,环境复杂多样,很多数字乡村治理无法进行实质性的互动,这就导致数字治理无法真正落地。数字乡村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遵循国家顶层设计要求,又要尊重客观实践。基于“互联网+”时代发展背景,数字乡村治理场域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等特征,这就要求数字乡村治理要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既符合村民的发展需求,也要与多元治理主体能力相适应。许多数字乡村治理与地方特性无法适应,其制度与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也不能响应问题诉求。与此同时,还会对村落原有社会秩序产生巨大影响,也会导致其权力结构与利益关系等等在不同阶段产生不适应或冲突。
3.2 数字乡村治理的匹配性
从整体上看,数字乡村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不同参与主体的作用发挥。数字乡村治理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技术应用和治理人才的不匹配问题。数字乡村治理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多元行动主体治理能力的强弱,二者之间能否匹配,将关系到数字乡村治理的最终成效。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着“人治”倾向严重、信息化水平不高、服务功能不足等问题,这和基层政府的创新性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密切相关。当然数字乡村治理并不是一种字面意义上的数字和乡村的简单融合,而是要通过数字技术嵌入发展,重构与整合乡村治理体系,以便更好、更快满足村民们的需求。
3.3 数字乡村治理的包容性
由于数字乡村治理的主体比较多元,有强有弱,需要加强对不同的主体的升级,特别是那些获取信息有障碍的主体。数字乡村建设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实现整体目标。数字时代下的乡村治理面临着多元价值诉求与主导力量不足、传统乡绅作用弱化以及农民话语权缺失等问题。由于乡村中不同农民在认知、能力、思维、观念等方面具有显着差别,同样的数字化技术极有可能拉大各主体在信息与服务获取方面的不公正,从而导致弱势群体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公平参与、均等服务。
3.4 数字乡村治理的参与性
尽管数字乡村治理一直强调多元主体,但多元主体的参与性还是稍显不足。从参与路径来看,目前仍存在着以政府为主、村民力量缺乏参与等情况。村民的需求和关注并没能很好地融入治理目标中。数字化的整体开放参与程度偏低,使得许多主体不能及时有效地回应乡村治理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
4 数字乡村治理的建议
4.1 增强数字乡村治理的适应性
数字乡村治理应关注地方化问题,不仅要加强数字治理的设计体系,更要明确改革的总体方向,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保留其地方的自主性。为了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必须为农业现代化治理提供强大支撑。此外,要注重对基层政府能力提升以及数字化人才培育等方面。以问题需求为导向,寻找到一条科学合理的数字乡村治理的变革路径。应该清楚地看到,乡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情况、历史文化等,均有迥然不同之处。在这种背景下,数字乡村治理也必然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性。为此,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将数字乡村治理纳入到具体实际中去,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首先,要符合乡村物理空间,注重数字乡村自然景观维护。数字乡村应以自然山水为主体景观要素,通过人工建造将其融入自然环境之中。在数字乡村景观环境营造时,应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并将其作为整体设计考虑。其次,数字乡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乡土记忆,是传统乡土气息的延续,但也存在着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当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数字乡村中大量推出,对乡村传统文化的尊重是必要的,借助数字技术这一媒介,建构与农民愿景相一致的现代数字乡村精神境界。此外,在数字化时代,乡村社会也要重塑新秩序,重构乡村治理方式,形成“互联网+”模式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新格局。这就要求要契合乡村社会空间,重塑数字乡村社会关系。数字乡村是在大数据时代下产生的新事物,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特征,其网络关系也不同于现实世界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模式。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来减轻传统差序格局的影响。在数字乡村中嵌入“共同体”理念,重构村庄秩序和社区关系。
4.2 提高数字乡村治理的匹配性
提升数字乡村治理匹配性势在必行,首先,就涉及数字乡村治理问题需要进行专题调研行动,不能让村民受限于认知障碍,而要构建开放共享的数字理念。同时要完善制度建设,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有效的数字信息支撑。二是成立专业化的数字技术队伍,由专门的技术队伍针对性地进行梳理和把关。再次是构建多层级的公共管理框架体系,从政府到基层社区再到家庭等各类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平等的参与权与知情权,以保障各主体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为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等多主体参与提供渠道,借此提升多元化主体的治理意愿,借以提升整体能力。
4.3 扩大数字乡村治理的包容性
数字乡村治理变革应积极关注如何促进村庄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借助数字技术,完善数字乡村组织体系。数字乡村建设中的问题是缺乏对农民群体需求的理解和尊重。数字乡村治理需要技术来实现其价值,数字乡村治理中应该重视对农民的人文关怀,特别是在技术应用的场景细节上,尤其要注意农村的残障人士、贫困人士、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帮助他们缩小数字鸿沟。加强政府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权利。另外还应加强数字化宣传及普及教育,通过培训来不断提升村的数字能力和数字素养。要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宣传,保障村民群体都能通过数字化渠道,广泛参与乡村的社会治理。
4.4 改善数字乡村治理的参与性
在数字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使每一个主体都拥有自己的治理资源和边界,单独一方都不能成为治理的主体。就此而言,我们应着重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构建具有数字乡村治理有效性的村务公开体系,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促进村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数字乡村治理的实现需要一个开放、统一、共享的数字化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农村弱势主体也能自由获取他们所需的重要信息,因而使得他们更愿意参与到数字乡村治理的工作中。此外,数字乡村治理民主机制的构建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的意愿,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此外,要构建“互联网+”模式下的数字乡村治理机制,保障参与的效率性。需要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合作网络,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机制,加强对参与各方行为约束。最好,还应健全对数字乡村治理效果的评价和监督制度,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5 结语
目前,中国乡村数字治理正处在初尝阶段,数字技术和乡土社会碰撞催生了“适应性矛盾”。数字乡村要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激发乡村力量。本研究从数字乡村治理的“四共”和“四性”两大方向对数字乡村治理进行分析,并尝试性地提出了数字乡村治理的四大建议。
尽管如此,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未来乡村治理应着眼于数字技术的应用与乡村建设的有序平衡,打造数字乡村治理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