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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研究

2024-01-11

现代农业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农民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1 行政法视野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概述

1.1 农村环境污染

农村环境污染是指农民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破坏农村环境的因素,导致环境无法承受其给予的压力,同时给农村环境带来不小的隐患,从而导致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现象。由于农村和城市的生存环境和贫富差距的不同,我国的农村环境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状态。因此,其主要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排放主体的随意性和隐蔽性。由于农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并不高,随意堆放垃圾在农村已变为常态,随手扔垃圾已成为习惯,并且污染排放的手段比较隐蔽,从而导致了尽管农村环境污染已经累积到一定程度,而不易被人发现,由于环境污染范围广涉及到农村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所以它可能会导致农村发生群体性环境破坏事件。二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不确定性。由于农作物的生产会受到诸多自然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天气、温度、还是湿度都可能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可能会带来潜在的危险,总体上来讲它具有复合性。三是农村环境污染不易被监测。由于在农村居住的人比较多,并且农村范围比较广,对于一些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如果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会导致管理费用过高,想要全面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监测比较困难。

1.2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前期对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分析,在了解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制定适用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方案,通过引进先进的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手段,鼓励农民群众积极的参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治理体系[1]。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应将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作为综合的治理对象,对一些影响农村环境污染的因素,例如,土壤水源和大气也应将其作为治理的对象,应该统筹各种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手段,将其各种手段统一起来,更为有效的防治农村环境污染。而不应仅对影响农村环境的某一具体因素进行防治。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应大力加强对农村环境破坏者的监督,将其行为严格规范,使其行为顺应农村环境的发展,不给农村环境带来潜在的危害;在治的方面,应该将各种有助于农村环境治理的技术相互结合,使其发挥更大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作用。第二,农村环境保护技术应适应农村经济发展[2]。在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治理方案中,应注重将其防治手段的科学性和其经济发展的合理性相结合。第三,应坚持人工干预和自然净化相结合的理念。在农村环境遭到污染破坏时首先应充分发挥环境的自净能力,在环境自净能力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时应该进行人工干预,但应尽量减少人工治理费用。第四,发展农业生产时应注重与农村环境保护相结合。在发展农业生产时,农民应尽量减少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破坏,应时刻秉持农村环境保护理念,在发展农业生产时应采取对农村环境污染破坏的最小手段,重点要着眼于农民的身体健康。

2 行政法视野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现状

首先,农村主要是农作物种植的主要区域,由于对农作物需求量比较大,同时,对农作物质量有较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更多的化肥农药来确保农作物的产量,随着农药大量渗入土壤中,会给水质带来大量的污染。同时也会造成水土流失,农作物也会受到药害,给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其次,由于农村也是养殖业的主要场所,目前农村没有呈现出集中有秩序的养殖,禽类兽类的粪便随意堆放,没有相关处理污染物的配套措施,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养殖场污染问题更为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的同时给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3]。粪便的直接排放会散发大量的臭味,气味的排放也给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给人类健康带来危害。最后,随着农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农民对生活水平的质量也有了较高的期望,这就使得生活垃圾越来越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小的压力,农村的脏乱差现象越来越严重,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4],随意将生活用水随意排入河里现象比比皆是,在影响农村环境同时也给农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小的潜在损害。农村环境污染情况比较严峻,但目前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在此之后,国家也先后颁布和修改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通知和意见,个别省份也建立起了农村环保工作推进机制,制定了一些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划和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对农村环境污染逐渐重视后,农村环境执法工作者和各村民的环保意识也逐渐增强。

3 行政法视野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

3.1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

3.1.1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指导思想存在问题 首先,农村环境关于环境立法问题,主要是以城市为重,以农村为次。在《环境保护法》中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主要提及的是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生产。相比之下,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较少,这就导致在农村环境遭到破坏后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其次,由于环境污染分为不同的种类,总体来说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分为突发性和累积性两种环境污染。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保护的条文大都是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而制定的,对于累积性环境污染规定较少,这就导致在发生累积性环境污染时没有法律依据。再次,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不够全面,应整体看待有关农村环境的各个因素,任何因素如果发生问题都可能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应将农村的环境和农民的权益看得同为重要,规定的要更加详细,而不应厚此薄彼,过于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而忽视农民的个人环境权益。

3.1.2 法律法规中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不健全 虽然目前我国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数量有所增多,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目前我国没有颁布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对于一些现行已有的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污染方面规定的不够细致,在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时可能会出现没有法律所依据的情况[5]。已有的关于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服务意识,不符合现在所提倡的公众参与和政府服务的趋势。由于我国各个农村之间有关地理,人文之间存在着差异,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本地区有关环境的法规和规章。

3.1.3 民间环保组织没有相应的公信力 民间环保组织能够更好的为人民发声,对于一些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农村环境的污染问题,对预防农村环境污染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作用。它的存在更加有助于环境执法者切实有效地履行义务,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但就目前来看民间环保组织没有相应的公信力,这就导致民间环保组织开展活动时受到限制。

3.2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执法问题

3.2.1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执法者问题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执法者农村环境污染意识不高,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日渐变得严重。同时,执法者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手段方面,手段缺乏力度,在相对人破坏环境造成污染拒不履行之后,执法者无法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环境破坏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执法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会助长环境破坏者的违法行为。

3.2.2 执法机构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 执法机构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权责不明,没有明确分工。在农村并未设置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由于机构中专业人员较少,发挥的作用也较小。环境执法机构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这就导致执法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存在着专业人员较少,素质不高的现象。

3.3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司法问题

3.3.1 司法组织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着缺陷司法人员对一些其他案件标的额较大或对自己绩效有关的案件比较重视,而对专业性较强,取证较为困难的农村环境侵权案件关注较少,甚至有的地方在农村环境侵权案件中相互推脱。

3.3.2 司法制度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并不健全[6]对于农民来说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利益方面有些困难,农民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由于诉讼耗费时间,耗费精力,而农民在经济和能力方面有限,很少农民群众愿意把钱花到农村环境污染诉讼之中。同时,诉讼费用的缴纳也劝退了一些想要通过诉讼来获得环境权的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由于农民在农村环境污染中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性,对一些需要取证,质证有关农村环境污染方面的事情时,并不具备相应的诉讼技能,这就导致农民想要行使环境诉权比较困难。同时,农村环境污染也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为3年,由于农村环境污染是日积月累而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其产生的危害不能明显的表现出来,具有隐蔽性,而且其产生隐形的危害,会导致农民身体产生各种慢性病,这种慢性病可能会经过很久的时间才会被人发现,所以,尽管其适用最长时效20年,也可能难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由检察院提起的诉讼,但目前缺乏与之配套的诉讼规则,使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得到很少应用。

4 行政法视野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4.1 健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4.1.1 树立符合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立法思想 在立法时,应秉持农村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保护地位同等重要的理念,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用分割的眼光去看待两者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农村环境被破坏,还是城市环境被破坏,都将会给对方带来不可泯灭的伤害,公众应该参与到农村环境立法中,集思广益,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借鉴国外农村环境较好的立法思想。同时,立法思想应重视在一定情形下政府应对环境破坏者进行干预,环境违法者违法破坏环境之前通过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预防,采取一些先进的手段来降低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农村环境立法思想也要重视事前审批,通过事前审批可以预防一些潜在对环境有所污染的因素,在未造成农村环境污染之前,把对有关环境污染因素扼杀在摇篮里。

4.1.2 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随着农村地区被国家重视,一些有利于农民群众的国家政策在农村开展,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但就我国目前来说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都是针对城市环境保护而制定的,如将其作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依据,因其缺乏相应的针对性,而无法应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当中。国家应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一些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符合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同时,国家应该制定有关农村环境污染的立法,对农村环境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对一些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地方也应加强有关各地方农村环境立法,由于一些农村对环境破坏的程度种类等的不同,无法对各个地方的农村环境问题做到面面俱到,因为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差异性。立法者应结合本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现状,完善其相应的法律法规。

4.1.3 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相应的公信力 由于民间环保组织是为保护环境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手段,民间环保组织在对农村环境保护上具有其他不可比拟的作用,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相应的公信力,就要确保民间环保组织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政府对其只能起到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不能随意干涉民间环保组织的活动,对于符合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应授予其承担部分的公共事务的职能,确保其能参与到执法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的防治农村环境污染。

4.2 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

4.2.1 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执法者的环境理念 农村环境执法者应对一些隐藏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应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着手调查,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执法者存在的环境理念比较薄弱,专业性不强的,应开设一些培训课程,强化执法人员的技能性和专业性。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性有助于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2.2 要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效果得到更好的实现,就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明确各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吸引一些对保护农村环境专业性较强的人才,来参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项目中,建立一只高素质,专业性较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人才。

4.3 健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司法

4.3.1 健全司法组织 有一些省市已经建立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巡回法庭,聚集一些有关农村环境保护专业性较强的法官队伍,有利于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发挥有助于发挥司法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的作用。由于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还没有形成具体的规则,这就需要一些法院的法官给予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专业性建议。在一些农村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如有必要应设立环保巡回法庭,同时,在环保巡回法庭审理中,应不同于普通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3.2 健全司法制度 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诉讼时效应该予以修改,因为农村环境污染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诉讼时效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督促人民尽快的行使权利,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现不了农村环境污染存在问题,很可能农民就无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可以对诉讼时效予以修改这一举动将会更加有助于农民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同时,对于诉讼费用负担方面,由原告方先行垫付会导致原告方经济负担较大,因为大多数的原告方都是农民,应该采用社会共担的方法,应该专门设立有关农村环境污染专项基金。

5 结语

为切实有效的保障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就应从行政法的视野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现状出发,分析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在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要想健全农村环境污染行政法防治工作,就必须立足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国情,大力提升公众参与的意识,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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