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研究
2024-01-11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00)
1.乡村治理法治化概述
乡村治理在基层治理中占主体地位,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意在制度机制建设,即创新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乡村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及相互作用机制。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在治理主体及其执行力,谋求提升各乡村治理主体能力。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乡村治理法治建设,依法治理是根本原则。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对于乡村法治化建设方面的现状,取得了的成果、面临的不足。针对目前面临的困境,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水平,完善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的有关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弥补立法上的空白,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营造有法可依的乡村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是法治深入人心,常态化进行多载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基层干部和民众的法治素养,增强基层依法办事能力,完善村级治理结构、规范村务工作程序,筑牢广大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意识,切实提高乡村法治文明程度。
2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2.1 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法治乡村的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现阶段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仍然面临许多问题,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乡村法治化建设与“三农”问题息息相关,影响着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而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路径。乡村法治治理是依法治国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体现,能有效促进乡村地区的稳定发展,促进乡村地区社会的发展。民众通过法治化手段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与矛盾,相对的法治化的推行也离不开乡村文明建设的发展。当前我国农民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落后、法律观念不强,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任重而道远,推进乡村法治化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2.2 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管理乡村基层事务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村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层活动要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实施乡村振兴,乡村法治治理是必不可少的,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运用先进的法治方法、法治思维、法治理论,将乡村的组织、经济、文化、生态、产业有机统一起来,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目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在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乡村振兴战略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法律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有效保障了乡村法治建设工作的稳定进行。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乡村地区的建设工作,尤其是乡村法治化的建设。为加快乡村法治治理,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到乡村地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普法活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民众通过更多的途径去学习法律,遇到问题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乡村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我国在乡村治理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村民法治观念不强、个别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和工作方式相对滞后,从而阻碍了乡村振兴法治化进程。因此,要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从而有效的解决乡村繁荣稳定的各类问题。
3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共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从1978~1997 年,民众法治观念普遍提高;第二时期,1997~2012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第三时期,2012 年至今,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村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加快了我国法治化进程。近几年,我国开展了一系列普法活动,深入到农村地区,通过对法律的宣传,村民对于法律的了解更加深入,基层干部的办事能力也得到了加强,通过法治途径农村问题,通过法治手段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地区法治化进程取得了新的进展。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一些地区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为村民学习法律知识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带动更多的村民参与到学法普法的过程中来。通过这一系列的法治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既有利于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又有利于提高村民参与法治工作的积极性。
虽然我国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着眼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化进程,在乡村治理方面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就目前乡村法治化的发展,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从而阻碍了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是在理论方面同样缺乏,没有系统性、理论性的研究。同时,在乡村执法过程中,依法治国的这一方略思想尚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政、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层出不穷,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单一、权力有限,行政行为做出后难以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4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面临的困境
4.1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法治队伍力量薄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乡村治理的立法尚不完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村民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我国行政部门没有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缺少统一的立法,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其次,村民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存在参差不一,与我国的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个别地方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更新缓慢甚至形同虚设,缺乏完善的立法机制,以至于出现无法可依或难以执行的局面。
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执行,而确保法律发生效力的就是依法行政。但目前,在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乡村法治队伍力量薄弱,一是执法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法治机构;二是执法力量薄弱,乡镇中的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地区缺乏优秀的法治人才,法治资源严重不足,且覆盖不均,阻碍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由于缺乏法治人才,无法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导致乡村法治执行过程缓慢甚至难以执行。
4.2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规范
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国家职权,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主体的一种,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对行政法主体的研究,关键是研究行政主体。
在乡村治理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形。首先,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阻碍了我国乡村法治的建设,行政人员不依法办事,忘记自身职责,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事务,权力运行困难,致使一系列问题的发生。而且在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法治思想比较薄弱、法治意识不高,部分地区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无视法律的权威。其次,行政部门之间的不配合。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不通力合作,甚至有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卸责任。部分地方官员工作随意,甚至滥用权力,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再者,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缺乏较强的思想素质,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明显不足、缺乏经验。
4.3 村民法治意识淡薄
当今随着立法机制的完善,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地区村民的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致使村民在其遇到法律问题时很难有法律意识,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们对于道德更为重视,村民在同一环境下一起生活,其血缘关系与宗教观念深入人心,很多时候遇到事情不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这与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农民文化水平,对法律的认知较少有关,法律对农民来说是相对陌生的,他们对法律理解很浅,对参与法治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认为法律离我们的实际生活十分遥远,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缺乏自我维权的意识,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权益受到损害时,一般都采取私力救济,调解或者和解,很少通过诉讼去解决纠纷。因此,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思维,建立良好的法治机制,把法律知识纳入到义务教育当中去,让公民学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
4.4 行政执法问题突出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要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抵触现有法律;坚持合理行政,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坚持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同时公众参与理念贯穿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坚持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时刻秉承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依法行政上,目前我国乡村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缺乏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权限不清,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并没有形成较高的威信。其次,在执法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从执法主体上来说,存在多主体的执法,多层次的执法。从执法的力度上来说,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再者,在监督腐败方面来说,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犯罪等现象时有发生。最后,从执法主体人员专业性上来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法律专业水平较低、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中严重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日后我国乡村法治化建设中,须重点关注执法问题,实现执法问题的有效解决。
4.5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法监督主体构成双方主体,行政主体处于监督对象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监督主体地位。为了保证行政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行事,要求他们内部要有严格的执法规则,当有人不按照法律执法的,要追究其责任。要加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和媒体监督,从而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执法情况的监督。现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监督体制,包括权力制约方面,司法以及执法方面。这些监督方面的完善,对依法行政的推进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然而,在乡村治理的行政监督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在乡村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太多的法律法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缺乏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受约束力不够,从而导致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乡村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各部门间监督职能重复,权责关系混乱,在部分地区的村民代表大会无法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在监督方面效率底下,惩罚措施和执法力度不够,法律的权威性难以体现,量化考核不明、监督考核机制未落实,难以约束基层干部的违法行为。同时村民传统意识仍然是轻视执法,忽视监督,而且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低、权力小,权威性不高,不能充分代表群众利益和反应群众诉求,从而导致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法治化的建设。
5 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5.1 加强立法,完善立法体系
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来解决乡村矛盾、维护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通过制定成文法,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约束,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以法律为后盾保障乡村治理的实施。在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上,要符合当地的发展,部分农村地区发展水平落后,制定村规民约要结合该地区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制定出适合当地乡村发展的村规;其次,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得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使法治化的村规民约以法律为后盾,获得国家的法律支持。同时法律应涉及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让群众有法可依,村民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乡村法治化水平也能得到不断提高。
5.2 依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的行政职权,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需离不开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明确各自职责,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乡村治理建设中的行政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同时明确划分各个部门间的职责,科学划分、合理分配,实行责任制,全方位、多层次的责任划分,建立科学高效的问责机制,责任承担具体到个人,有利于增强行政主体的责任感,高效办事。
乡村的法治建设中,为了实体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做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应当并重,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予以纠正,做到程序和实体的统一,因此,要更加注重规范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法、时限和顺序的总和。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依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违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监督,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以权谋私、懒政、怠政等行为,严肃处理。依法规范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行为的高效实施,加快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5.3 优化农村法治环境,提高农民法治意识
乡村法治化建设,离不开每一个人努力,要培养每一位村民的法治意识。首先,搞清村民法治意识单薄的问题所在,对症下药,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让村民参与进来,站在村民的角度去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其次,要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加大普法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定期宣传乡村治理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全民守法,使农民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再者,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扩大参与途径,建立公共平台促进互动学习,开展村民小组、村民大会等活动,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内事务,民主决策,致力于让村民参与到法治化建设当中来。最后,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强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促进村民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以此来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村民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4 全面依法行政
在乡村的法治建设方面,要加大执法问题的解决。要做到依法行政,关键是有法可依,完善乡村治理方面的立法,弥补法律空白。完善依法行政机制,明确执法机构的设置和各机构之间的职能,进而明确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要坚持法治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执行。其次,乡村治理的执法要严格进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基层干部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办事。执法程序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各项事务的开展要公开透明,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最后,建立问责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村干部,同时建立考评体系,考评指标包括违法违纪、法治效果,对模范带头的干部给予表扬,对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处置,保障乡村治理法治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5.5 加强执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
在乡村法治化建设中,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合法开展工作。针对乡村治理中存在的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关键是健全乡村监督机制。首先,部分地区监督部门职能重复,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理清各个环节间的权责关系。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轻视执法和忽视监督的现象的发生,要完善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力度,突出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其权威性。其次,在立法层面完善执法监督,引领执法监督走向制度化,完善监督制度。拓宽执法监督途径,从多方面入手,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完善监督体系。
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一般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目前我国对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尚不重视,对于事后监督也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加强三种监督的规定,统一行使,有效监督同时在监督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发挥群众的作用,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6 结语
推动乡村法治化建设,对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乡村法治化水平,既有利于深化农村全面改革,推动农村各方面建设,有效解决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又有利于弥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乡村法治化建设还不够完善,要加强立法层面的体系化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体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效果,使乡村建设更加和谐、安定,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使村民通过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更加有效的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