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背景下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2024-01-09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杨 莹(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苏格拉底教学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 年—公元前399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是希腊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在他70 岁那年,被雅典法庭以“不敬神”“引进新神”“蛊惑青年”的罪名进行审判,最终被判有罪,饮下毒酒而死。苏格拉底不仅对哲学影响巨大,他的教学方法更是影响至今。苏格拉底教学法主张不将知识通过照本宣科的方式直接告诉学生,而是根据学生已有的对问题的看法,通过教师、学生讨论、辩论、问答的方式来揭露自己已有知识中的矛盾、漏洞,最终让学生自己得出结论获取新知的教学方法。苏格拉底法可以界定为:在对话中,通过设问、回答、反诘和对方最后承认自己的无知等步骤来批判相对主义、寻求普遍性命题[1]。
苏格拉底生活在雅典民主政治发展顶峰的伯利克里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与农业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升,政治权利不断扩大,人们思想比较自由,有充分的条件在社会生活中发表自己的主张。政治制度上,伯利克里制定的政策平衡了公民内部的贫富差距,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但由于雅典城邦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失败,雅典的民主制度也就此走向衰落,雅典城邦的政治体制更迭频繁,失去了往日的辉煌。从思想上来说,在苏格拉底之前的哲学家研究的重心大多放在“自然”上,例如研究“宇宙的本原是什么?”等,而苏格拉底将研究的重心从自然转向了人本身,他主张“哲学应该成为人学”最有用的知识是关于人类自身的知识。这种研究重心的转向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运用提供了前提。
二、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内容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教师通过连续提问和对话的方式,不直接给出答案,引导学生在提问回答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深化理解,激发学生的思考,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加深对理论的认识、修正错误的观点,这种方法不同于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扮演“助产士”的角色,引导和帮助学生产出知识,所以又称作“精神助产术”。具体而言,苏氏教学法由五部分构成:第一,由问题构成的思考方式——精神助产术;第二,从常识出发——启发式;第三,让回答者自证其伪;第四,反诘——突破传统认识;第五,对方的主动性——知识是自足的;第六,问答双方是平等的——信心的产生[2]。
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具体适用过程,苏格拉底以问题为导向开始教学,通过提问的方法,让学生发现已有理论所存在的矛盾,随后在进一步的反问中,使学生突破传统的认识,主动修正总结推导出新的知识和定义。苏格拉底通过“助产术”的方法表明了我们对于知识不应当作简单的事实考察,应该透过事实,在事实背后获取事物本质的秩序。苏格拉底通过揭示对话中有的观点或提出的定义中的自相矛盾,启发他逐步地明白自己本来是无知的,应该反省以求新知。这种教学法明显具有辩证法的特征[4]。
三、新文科背景下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困境
“新文科”教育建设要求实现“立德树人”的培养目标。这对当下大学教育和培养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将苏格拉底教学法所主张的培养人的美德、提升德性和批判性思维方式,运用于法学教学中可以很好地适应“新文科”教育的需求,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困境。
(一)学生未明确学习的目的,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独立思考习惯
进入大学后,同学们逐渐从高中紧张、忙碌、高强度的学习中解放出来,不少同学认为大学阶段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上课迟到、睡觉等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学习缺乏主动性,认为只要不挂科、顺利毕业,自己的任务也就完成了。这种学习态度恰好与苏格拉底教学法所要求的学生应该具备主动学习和思考的习惯是相违背的,教育的宗旨和学习的目的应该在于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问题意识、批判精神的培养,而这些与主动积极地学习、思考习惯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习惯,苏格拉底教学法就很难在教学中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教师缺乏与学生的深度沟通,教材内容以理论为主
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运用,需要教师与学生进行深入多次地交流,在教学相长的过程中进行彼此的促进和提升。但是,在当今大学的课堂中,一方面,学生们往往难以破除教师“理论权威”的思想束缚。另外,教师受制于各种考核机制,在课堂教学之外,很多的精力会放在科研任务的完成上,与学生交流的机会和时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就导致苏格拉底教学法的适用缺乏基本的前提,难以真正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其次,受大陆法系文化的影响,国内课堂教学中所用教材以理论为主,缺少专门的案例训练,同时法考的内容也主要围绕法条展开,导致讲授和学习侧重对法条的理解。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建立在讨论基础上的一种教学形式,讨论法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让学生产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增加教师与学生深度沟通机会和频次,使课堂教学更加具有批判性和思辨性。同时,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应用应建立在学生和教师彼此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也只是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
(三)法学课堂教学中欠缺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一种批判性思维教学方法,苏格拉底认为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盲目地依靠权威,要想真正的获取知识,必须做一个具备批判性精神的提问者,拥有提出疑问的勇气。学生在接受知识之前,必须要对常见的概念和解释做出反思性的质疑,并通过推理假设的方法寻求证据,对既有的概念、解释进行分析。
从课堂教学的方法上来讲,教师根据教材和讲义进行课堂讲授是目前院校的一种常用的教学方法。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优点在于,学生通过教师课堂中对知识的传授,可以比较系统完整的对课程内容进行初步掌握,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弊端,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是被动的,缺乏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锻炼。教师在课堂中所讲授的内容,学生不敢质疑、不想质疑也不会质疑,他们试图通过机械的记忆、背诵的方式对知识进行掌握,目的是为期末考试、法考或者考研做准备。但教育的目的除了对知识的传授之外,更重要的应该是帮助学生养成批判性思维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只有学生将这种能力的培养落实到法学课程中来,法学教育的目的才真正地落到了实处。
四、新文科背景下将苏格拉底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的路径
在“新文科”所提倡的学科融合的大背景之下,教育部提出的“四新”战略已经贯穿在大学教育、科研活动等多个方面。“新文科”作为其中之一,重点关注“立德树人”,坚持“德法兼修,以德为先”成为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方式,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可以作为创新课程教学方法的重要路径。
(一)明确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的美德
苏格拉底教学法关注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可以看做对学生人生观的培养。苏格拉底教学的主题往往围绕参与者的人生观进行,对于参与者生活的连贯性所导致的价值体系的挑战,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怎样的生活是更好的生活,如何具备德性,这都是苏格拉底教学法涉及的范围。
我们在研究苏格拉底教学法时,通常关注的重点放在方法本身,往往忽视了苏格拉底所主张的教育的终极目的,他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培养治国的人才,培养人的美德,成为有德性的人。同时,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人可以通过受教育的方式来获取道德知识,成为有德行的人。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可以发现,苏格拉底通过问题来对学生的价值观进行检视,实际上应验了他对于培养人的美德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的想法。通过提问,来探究学生回答问题背后的动机和假设,通过反讽、归纳、诱导和定义步骤的实施帮助学生在自己的回答中找到不足,进而重新定义,修生和完善学生的价值观。
(二)在教材内容之外,补充经典案例,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在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对话中,两方的角色同等重要,教师是引导者也是参与者,在彼此思维的不断促进中,共同推进问题的深入,这也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以全新的视野认识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师生关系, 要对 “产婆术”教学法有全面、正确、深刻的理解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适合互动式问答需要的应变能力和创设课堂情境的能力[5]。
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教材中的内容以理论为主,对于案例的设置相对较少,这就要求教师在教材之外,根据课程的性质,选取相关的经典案例来运用于课堂问答式的教学方法中。这对于教师的教学能力要求是比较高的,一方面,教师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比例的设置,如何合理地将基本理论的讲授和问答法的案例研习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使学生在对这个课程的基本理论有初步掌握的基础上,再来开展问答法的案例探讨。另外,对于案例的选取,如何从案例中提取出有效的知识点进行问答法的展开,结论的得出,和最后的反思总结,都需要教师本身对该领域具有充分的理论储备及对于课堂和学生反馈的把控能力。
(三)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不盲从权威,落实课堂讨论
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实施,可以在反讽、归纳、诱导和定义步骤的实施中发现没有绝对理论上的权威,任何一个之前在你的观念中看起来无懈可击的命题,通过逻辑的思考和论辩很有可能会变得不堪一击。苏格拉底教学法告诉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注重锻炼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对于培养具备独立人格的重要意义。
苏格拉底教学法要求学生和教师共同探讨,相互启发,共同寻找问题的正确答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并不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和学生地位同等的思考者和启发者。教师所扮演的角色不是课堂中高高在上的师长,而是学生知识获取的陪伴者、引导者,像同伴一样对学生知识的获取进行引导、帮助。不迷信权威的教学方式,不让学生在教学中犹如惊弓之鸟,不让惶恐不安来到课堂,利用启发对话的方式,让学生收获成长,成为具备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能力的人。
(四)利用诊所式教学积极与实务部门互动
诊所式教学模式是最早在美国等国家的高等教育中兴起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有别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通过对案件全过程的参与,强调“做中学”“学做一体”情景教学的理念。诊所式教学模式下,考核方式采取综合考核模式,不局限于教师一方的分数评价,而将学生自评、互评作为重要考核依据,纵观世界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诊所式教学模式逐渐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
加强实践教学有利于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学知识解决专业问题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将理论知识进行转化,丰富经验,并通过与实务部门互动的方法提供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在全程真实参与办案中,教师和学生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运用,在互动中彼此促进和激发对于案件关键点的理解,将课程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注重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培养高素质的法学职业教育队伍,使其能够结合具体教学科目,设定问题、设计对话,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充分发挥案例教学、诊所教育以及模拟法庭的互动关系,对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意识、法律分析方法进行系统分析,让学生学会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视角去反思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产生学习法律、解决问题的兴趣与热情,最大限度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与法律职业市场需求之间的对接关系[6]。
五、结语
在“新文科”背景下,苏格拉底教学法是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学生德性,提升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对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在当今大学的法学课堂中,还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使学生转变对学习目的的认识,教师以学生为出发点,尊重了解学生,在平等、信赖的基础上,相互促进式的学习。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实践教学中的运用学校应提供充分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帮助。针对“新文科”及法学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