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内涵的多维解读及其对邻避冲突治理的启示
2024-01-09赵小燕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赵小燕(湖北经济学院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在正义理论关于正义内涵的讨论中,人们习惯于将正义视为各种社会财富在社会中得到合理分配,即正义的传统评价对象是利益分配关系。但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对正义的感受不仅来源于利益分配领域,也逐步扩展到社会互动以及政治领域,如遭遇到社会交往中的身份歧视、文化偏见,以及政治中的参与排斥等状况。与现实中人们的正义感受逐步扩展相呼应,学者们对于正义内涵的讨论也开始从一维分配正义走向多维正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义是集经济分配、社会承认、政治参与三种维度于一身的集合体。当前我们正不断推进社会正义、构建人民满意的社会治理格局,但也应看到在某些社会问题的治理上存在仅局限于分配正义的框架内解决问题,而忽略了正义内涵的其他维度,从而影响了治理的效果,其中尤以邻避冲突的治理为典型。正义内涵的多维扩展为邻避冲突的有效治理提供了启发,应构建以分配、承认、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多渠道的邻避冲突治理路径。
一、分配维度下的正义内涵
“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共同体”[1],“正义问题仅仅是个分配问题”[2],这些关于正义内涵的传统解读体现出分配一直是人们关注的正义内容,人们对于正义的评价也总是在分配领域中产生。
早在古希腊,正义内涵的分配范式已经被奠定。“正义”起源于梭伦在雅典主导的政治改革。为了缓解贫富差距导致的穷人与富人间的突出矛盾,梭伦认为应该在富人与穷人之间“不偏不倚”,一方面压制富人的欲望,另一方面倡导人人平等自由,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得应有的财产。“得其应得”成为梭伦为正义赋予的最初含义,同时也使“分配正义”成为人们对正义内涵的基本认识。继梭伦之后,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城邦政治生活中的美德,并将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提出“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在于违反比例”[3],而矫正正义的目的也是实现分配正义,是从属于分配正义的。
近代以来的思想家们继承了古希腊的分配正义传统,如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指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社会主要制度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进而决定由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利益以何种方式划分[4]。资源的中度匮乏和人性的利己性是罗尔斯分配正义提出的两个前提,罗尔斯在设计“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基础上,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要求平等分配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是不平等的自由原则,即当不平等的财富和权力分配使每一个人,特别是让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得到补偿利益时,这种不平等就是正义的。罗尔斯关于通过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论述,对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罗尔斯之后的正义理论都是在与罗尔斯理论的不断对话和辩驳过程中不断推进的。这些理论无论是倡导自由至上主义还是社群主义,共同之处都在于十分关注如何分配社会善物,将正义理解为“关于社会商品能否得到公平分配”[5],其中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分配方案的不同。可以这样说,在有关正义的哲学和政治学研究中,分配正义一直是占据支配地位的范式,以至于绝大多数人无法想象在分配以外还有其他的形式。
二、正义内涵的多维扩展——承认与参与
在分配之外,正义的承认维度率先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承认”概念起源于黑格尔哲学,指称互为平等而独立的主体间的一种理想的互惠关系,一个人只有承认或被其他主体承认时才能作为独立主体。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因承认问题诱发的社会冲突现象不断增多,这使得继黑格尔之后的一些哲学家开始重新重视承认问题,将承认纳入正义斗争的范畴。
在宽泛意义上,承认正义属于关系正义的范畴,是关系正义的一种类型[6]。美国政治哲学家艾利斯·马瑞恩·扬是关系正义理论的代表,她主要从群体或阶层间关系的角度展开对承认正义的研究。艾利斯·马瑞恩·扬认为,分配正义聚焦于制度,却忽视了产生分配制度的背景,没有回应非物质形态的物品和资源的分配问题;仅强调分配原则是不够的,从人际互动关系层面去理解正义,能够发现在分配视野中被忽视的问题,如决策制定程序、劳动的划分和文化等[7]。在艾利斯·马瑞恩·扬看来,正义不但是有关分配领域的问题,也是有关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排序的问题。
正式提出承认理论、并对承认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的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主要代表人物霍耐特。霍耐特在1992 年所著作的《为承认而斗争》一书中提出,正义的本质是避免蔑视和羞辱,而非消除不平等;正义的本质是获得尊敬和尊严,而非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8]。霍耐特将承认作为统辖一切正义现象的概念,并基于对个体社会化过程的演化提出了三种承认形式,分别为情感关怀、法律承认与社会尊重。情感关怀能让人产生信心,法律承认能让人产生自尊心,而社会尊重则让人产生自豪感。社会成员凭借这三种承认形式充分了解自己的个性,并与周围社会成员圈子较好地融合,最终促进人类主体自由的实现。
在承认理论的新发展中,一些学者提出再分配和承认是否已经囊括了正义的所有维度,正义的内涵能否扩展到政治维度。政治学者费尔德曼认为,政治上的不正义区别于,也不能归约为经济或者文化上的不正义,政治不正义应该成为非正义的单独维度。正式引入正义的政治维度的是南茜·弗雷泽。弗雷泽在采纳和修正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代表权为核心的政治正义,同时构建了新的内涵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的三维正义框架。弗雷泽提出,在多民族多种族交融、文化多元的状态下,一些弱势群体因代表名额不足而减少了争取利益的机会,这导致了政治领域的不正义现象。
三、多维正义内涵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多维正义思想在我国学术界产生了重要的反响,不少学者也提出正义内涵应该包括分配、承认、参与维度,且三个维度之间相互独立,不可归约或相互替代。承认正义与参与正义均有着自身的特征和发展规律。承认正义主要是基于表达、理解和交往等社会模式的不正义现象提出的,表征的是一种意义,并不涉及实质性利益配置。而参与正义关注相关主体能否平等地参与到与自身相关的决策过程中,如果这种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即便最终的利益分配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人们的不正义感受同样可能产生。如巴西Porto Alegre 市为了提高贫困人群的物质生活条件,自1989 年开始实施所谓的再分配政策,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创办“平民学校”消除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问题[9]。该政策在促进教育资源平等分配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为了消除所谓的“差生”,学校将学生按照成绩划分为不同的“成绩组”并进行差异化管理,这在客观上给这些学生打上了等级标签。
多维正义之间又是彼此关联、相互影响的。首先,分配正义对承认正义与参与正义产生重要影响。通常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由于缺乏互动所需的物质资源,其社会文化和政治地位也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承认正义和参与正义同样影响着分配正义的实现。如果对那些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采取漠视的态度,或者将其排除在表达权和决策权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时他们也难以被社会充分尊重和考虑。此外,承认正义与参与正义之间也是相互牵制、不可分割的。人们能否得到承认、如何得到承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承认,直接影响着他们对相关决策的平等参与。
四、多维正义思想对邻避冲突治理的启示
从多重视角诠释正义内涵,为化解一些不正义现象提供了理论指导。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各地邻避冲突不断发生。“邻避”即“不要在我家后院”,反映的是居民对于在本地或者附近地区建设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的项目的反对和抗拒。邻避冲突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邻避项目选址过程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多维正义思想将深化我们对邻避冲突的认识,为我国对邻避冲突的治理提供全新的视野和思路,即构建以分配、承认、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多渠道的邻避冲突治理路径。
成本与收益群体间的严重不平衡分配问题,即邻避项目的收益为一定区域内的全体成员共享,而风险和成本主要由周边居民承担,一直都是邻避冲突发生的重要原因。如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典型邻避设施,一方面给区域内所有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却会对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并带来周边房产的贬值。客观利益的损失让附近居民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这就提醒决策者,除了合理设置邻避设施防护距离、加强风险管控外,以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再分配将是抵销邻避设施带来的负效用和提高人们净收益的重要途径。补偿形式既可以采取减免物业管理费、为居民提供免费体检等金钱补偿形式,也可采取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设施,如图书馆、公园、运动中心等非金钱补偿形式。
分配固然是正义的核心议题,但不是解决邻避冲突的唯一路径,对于承认正义的回应也应受到邻避项目决策者的重视。政治学家施劳斯伯格在实证研究中指出,邻避现象不仅仅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因为当人们在遭受环境利益和环境风险的不均衡分配的同时,也会感受到自身的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从而激发对于正义的渴望[10]。邻避冲突中呈现的不承认现象主要有三种类型。首先是身份歧视,即一些决策者习惯于将邻避设施选址于偏远、落后地区,因为生活在这些区域的人群的抵抗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相对较弱。其次是认知歧视,决策者通常依据风险概率进行项目评估,而公众则主要基于自身的风险感受和生活经验进行风险判断,对于这种认知差异,一些决策精英易于将其视为科学与愚昧的冲突。殊不知,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也是科学的重要来源。因此,邻避设施决策者们需主动识别并消除这些“歧视”现象,平等对待不同群体,拒绝选址时的身份排序,科学、客观地论证选址工作,并充分尊重差异群体的生活体验,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对决策方案进行人性化设计。
此外,也应看到邻避设施受到公众抗议,与决策者排斥公众参与决策、违反参与正义原则密切相关。一些地方在邻避设施决策时遵循“决定—宣布—辩护”的封闭决策模式,全程隐瞒决策信息,或者仅将决策的结果告知公众。如果利益相关人对关系自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没有任何参与权甚至毫不知情,无论最后的决策结果如何都会引发他们的不满和愤怒。尽管参与决策不一定能够改变居民的主张,但却可以有效缓解并化解居民的敌对情绪,因为充分参与能够使利益相关人成为决策的“内部人”,从而促进负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因此,地方政府应通过门户网站、主流电视台、报社和广播电台、社区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布决策信息,并组织公众参与决策方案的协商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利益诉求及建议,同时开通多种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过程进行广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