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廉民企建设的理论基础、制约因素及实践路径

2024-01-09杜洪梅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政商腐败民营企业

□ 杜洪梅

引言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了建设“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廉洁政治,坚持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统筹建设、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并覆盖和带动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的战略思路,清廉民企建设正是其中的重要着力点。特别是2023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N].人民日报,2023-07-20(001).,从而意味着清廉民企建设成为党中央谋划的重要课题、部署的重要任务。在此之前,浙江省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部署,推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在浙江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清廉企业建设的任务,加强和改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清廉引领作用。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清廉民企建设成为党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时代课题和重点推进的工作任务。然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不仅具有普遍性(2)例如, 任正非、马化腾都曾自曝华为和腾讯内部的腐败情况;阿里巴巴在2009—2011年曾发生影响较大的“中国供应商”商业欺诈事件;万达集团也被曝有高管腐败被调查;等等。上述都属于内控制度比较健全的民营企业。至于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民营企业,或没有自曝或未被媒体报道的民营企业,腐败会更多。,而且因民营企业的私人产权制度,还使得其腐败具有一定特殊性。因而,推进清廉民企建设,着实面临诸多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值得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

一、清廉民企建设的理论基础

作为“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3)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11-02(002).的重要市场主体,民营企业推进清廉建设,有着诸多方面的理论基础。

(一)清廉民企建设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方面

在2016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民建和工商联的政协委员联组会时首次正式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他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4)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N].人民日报,2016-03-09(002).很显然,民营企业是政商关系的重要一方;清廉民企建设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方面。检视党的十八大之后查处的众多领导干部的犯罪事实可以清楚地发现,许多领导干部之所以堕落为腐败分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一些不法商人和民营企业主不择手段和没有底线的“围猎”是重要原因。也正因为此,基于辩证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才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党中央才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方针。反之,这也启示我们,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廉洁政治,必须协同推进清廉政府建设和清廉民企建设,而不可只抓一头、单兵突进。

(二)清廉民企建设是建设清廉社会的基本单元

根据政治学的国家—社会二分法,建设廉洁政治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可以分为建设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两大子系统,而建设廉洁社会这一子系统又可分为建设廉洁民企、建设廉洁国企、建设廉洁学校等基本单元。这也就意味着,建设廉洁社会进而建设廉洁政治,必须根据系统集成理念,从一个个基本单元发力和推进,进而以点带面,实现整体推进。清廉民企建设正是我们需要发力和推进的重要基本单元。这主要是由于民营企业数量众多,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主要就业部门,且与大多数社会成员之间有高度的利益关联性,从而使得清廉民企建设可以有效地覆盖社会多数成员,也更能有效地影响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廉洁意识和廉洁行为。相比而言,清廉村庄建设、清廉社区建设、清廉学校建设等,由于与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关联性较弱,其对社会成员的廉洁意识和廉洁行为影响相对较小。至于清廉家庭建设,由于在家庭之中几乎不存在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分野,社会成员在家庭内部几乎很少面临利己与利他的较量与抉择,其在廉政建设的空间和成效往往有所欠缺。总之,清廉民企建设是建设清廉社会的基本单元,相比其他领域的基本单元,清廉民企建设因为对社会成员的覆盖面广、与社会成员的利益关联性强,其对建设清廉社会和清廉政治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因而,清廉民企建设还是建设清廉社会的重要的基本单元,必须重点对待和重点推进。

(三)清廉民企建设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针对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换言之,这两部分其实就是对清廉民企建设提出要求和进行部署。之所以要把清廉民企建设写进这一重要文件,主要是因为清廉民企建设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现实充分表明,民营企业内部有“蛀虫”,存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直接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甚至因为这些贪得无厌的“蛀虫”把企业这艘“大船”蛀空,导致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翻船。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民营企业通过行贿和“围猎”领导干部获得不当利益,不仅会受到罚款、罚金等行政或刑事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进入失信记录“黑名单”,甚至导致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遭受的“名”和“利”损失不可谓不大,一些企业甚至可能因此而彻底倒闭。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随着民营企业海外业务的增加,同时也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简称《OECD反腐败公约》)等条约的签订,特别是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处心积虑地打压中国,我国民营企业的各种商业贿赂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行为都将面临着被重罚,甚至被无限上纲、极限打压的风险,极端严重者,甚至会导致企业彻底破产。因而,清廉民企建设,同样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关系到企业持续和健康地发展壮大,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四)清廉民企建设是建设现代商业文明的重要基础

中国古代很早出现了货币并在北宋时期出现了世界最早的纸币——交子等,也提出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诚信至上、以义制利”“戒欺”等商业价值观,这些传统商业文明为现代商业文明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而言,现代商业文明更多的是由于新航线的开辟、新大陆的发现、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欧洲城市的繁荣,由于股票和银行等制度的创立,以及由于尊重商人阶层、崇尚开拓进取精神等价值观念的传播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于商业文明尚欠发达的中国而言,建设现代商业文明既可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又可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还可助推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帮助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向全球市场,意义可谓重大。然而,建设现代商业文明又该从何着手?纵观中国尤其是世界的商业发展史和商业文明史,可知民营企业这个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建设现代商业文明中所作贡献最大。它们基于自身的商业实践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提出并践行了不给回扣、不拿回扣、不非法占有企业财物、不收买政府公职人员等现代商业文明观念。由此可见,我国推进清廉民企建设,使得企业主及其他企业员工拒绝和抵制各种发生于企业内部的不廉行为,以及发生于企业与政府或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廉行为,正是建设现代商业文明的重要基础。

二、清廉民企建设面临的制约因素

清廉民企建设,概括地说,就是既要内部清廉,也要外部清廉;既要达到不敢腐的目标,也要达到不能腐和不想腐的目标。所谓内部清廉和外部清廉,这是根据不廉行为所涉及主体的不同而区分的两个层次的目标。前者是指企业所有员工(包括高管)都没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直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后者是指企业所有员工都没有收受业务合作单位及其员工的贿赂,以及企业本身及所有员工都没有向业务合作单位及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很显然,外部清廉是更高层次的目标,也是更有意义的目标。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这是根据反腐败和清廉建设的成效的大小、成本的高低、境界的高低而区分的三种不同层次的目标。这三种不同层次的目标也是所有领域、所有部门反腐败和推进清廉建设所共同追求和必须一体推进的目标。具体到清廉民企建设,不仅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腐败成本,使得企业主体及其所有员工不敢有不廉行为,而且要通过健全国家法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使得企业主体及其所有员工不能腐败、无法实施不廉行为,以及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廉政警示教育等,使得企业主体及其所有员工不想腐败,不想实施不廉行为。

对照上述清廉民企建设的目标,联系到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可知清廉民企建设着实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部分企业主对外部清廉的目标缺乏认同,清廉民企建设缺乏强大的内在动力

民营企业实行的是私人产权制度,这一制度使得民营企业主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十分关注,对企业的切身利益十分敏感,对企业的内部清廉目标也高度认同,毕竟企业的内部清廉意味着企业主自身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是有助于企业发展的。这也是清廉民企建设相比清廉国企建设所具备的更有利条件,因为实行全民所有产权制度的国企往往容易发生“公地悲剧”,往往容易出现委托代理风险,从而使得部分国企负责人对减少内部腐败、减少成本、减少利益损失的内部清廉目标的追求和关注不及民营企业主。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正因为民营企业实行的是私人产权制度,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因而往往使得许多民营企业主对外部清廉的目标缺乏认同。在他们看来,为了追求外部清廉的目标,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不实施给回扣、送礼甚至美女公关等不廉行为,是无法拿下项目、获得商机的,无法获取和增进企业利益的,这与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是相背离的。一旦民营企业主有了这样的思想观念,他们就不会要求企业员工廉洁从业,更不会鼓励和支持企业员工在跟政府、国企及其他市场主体打交道时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商业文明,而是对这些行为采取默认、鼓励和支持态度,甚至为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择手段、毫无底线。特别是为了拿到一些大项目,获得大订单,搞定大客户,许多民营企业的企业主或其他高管往往亲自出马,亲自安排和部署各种违纪违法的“公关”活动。这也是许多领导干部和国企高管落马后往往会牵连到一些民营企业主或高管的重要原因。总之,部分企业主对外部清廉的目标缺乏认同,清廉民企建设缺乏强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清廉民企建设的推进。

(二)国家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缺乏具体规定,清廉民企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1993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我国有关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尚未将民企腐败纳入规制范围。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的罪名主要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等。这些罪名及其具体规定似乎涵盖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所有不廉行为,但细究一番,则可以发现现有刑法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处罚依然存在盲点,依然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例如,许多民营企业为了达到目的,会使用服务型贿赂、消费型贿赂、境外交易支付等更隐蔽的贿赂手段以达到目的,特别是会处心积虑地使用性贿赂这种容易击中人性弱点也往往容易实施的手段将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其他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拉下水,从而为己所用,为本公司谋利,但现有刑法对此种不当也不廉的行为并无具体处罚规定;又如,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民营企业这类行为既有利于企业中实施行贿行为的工作人员,更有利于企业,前者所得是小利,后者所得是大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贿一方的受贿行为没有被发现,以及如果民营企业不主动举报,这类行为是很难被发现的,当然也很少得到处罚,毕竟这类行为是对民营企业有利的。事实上,许多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往往都是民营企业主所默许和支持的。哪怕受贿一方的受贿行为被发现,也往往很难取证,不会导致行贿一方受到法律处罚。类似地,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默认、支持和包庇,同样较多地出现,且较难被发现和受处罚。虽然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被调查,但其实往往是因为其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他线索被调查所带出来的,而非因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一事实本身被发现。而且,为了尽快突破这类案件的调查,更好地取证,有关部门往往会把行贿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作为“证人”来看待,并采取轻处置的方式,很少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也使得这类行为很难杜绝。凡此种种,都表明国家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腐败行为缺乏具体规定。也正因为此,使得民营企业的一些腐败行为逃避了法律处罚,甚至最后成了大家都没法改变、只能适应和接受的潜规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民营企业即便发现了内部人员的腐败行为,他们最后使出的手段也往往只能是降职、扣除奖金和绩效工资直至开除辞退等,然而即便将这些有腐败行为的内部人员开除,也不妨碍他们在劳动市场上另谋出路、另择他处。这种状况正暴露出了民企反腐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而导致的尴尬。

(三)部分商业潜规则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影响很大,清廉民企建设缺乏良好的文化氛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百姓学会了做生意,这也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贸易始终兴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原因。然而,对照建设健康经济环境、建立完善市场体系、践行商业文明的目标,也有不足之处,其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部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商业潜规则盛行。这些商业潜规则中,最盛行的是给回扣、拿回扣以及送礼等,此外,性贿赂等商业潜规则也会被一些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用于商务活动。这些商业潜规则几乎成了多数企业和生意人熟知的“经济常识”和生意经,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及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其结果不仅使得他们在业务开展中按潜规则行事,中饱私囊,大获不当利益,而且使得一些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不能免俗,同样以回扣在中国市场开疆拓土。商业潜规则影响之大,由此可见一斑。(5)国外跨国公司先后在中国曝出“朗讯案”“IBM案”“西门子案”等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参见张锐.商业贿赂:跨国公司“中国门”[J].上海企业,2009(07):73—75.在这些潜规则的巨大影响及其所带来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许多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积极向那些经常有机会实践这些商业潜规则的同行学习“生意经”,许多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也羡慕这些因为实践潜规则而大获其利的同事。至于民营企业及企业主,一般而言,他们往往对于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拿回扣采取坚决说“不”的态度,毕竟这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但是,对于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为了拿订单、拓展业务而收取回扣,则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采取默认、鼓励和支持的态度,毕竟这种行为能为企业带来客户、带来真金白银,能让企业获得大利。民营企业主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上述态度和行为,都意味着向给回扣、送礼等商业潜规则开刀一般得不到制度和舆论的支持,很难实行。事实上,中国也只有阿里巴巴等少数企业旗帜鲜明地表明不许给客户回扣的态度,大多数企业则缺乏这样的勇气和魄力,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甚至主要依靠这些商业潜规则获得业务、获取利润。故而,在这样的商业环境和文化氛围中,民企清廉建设往往遭遇较大阻力,不易推进。

(四)民营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较少,清廉民企建设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

任何一个单位的清廉建设,都需要有相应的监督主体,民营企业也不例外。只有具有相应的监督主体,清廉民企建设才能被提上企业议事日程,才能得到部署和落实,各种不廉行为才能受到监督。相比而言,民营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较少,从而使得清廉民企建设缺乏足够的监督主体。一般而言,民营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有内部的财务监督机制、审计监督机制、法务监督机制、部门负责人监督机制、董事会监督机制,成立了监事会的民营企业则还有监事会这一监督机制。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则还有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样一种外部的监督机制。由于这些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主要侧重于财务方面,因而其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方面有一定的效果,在实现不想腐方面的效果则要差些。此外,由于这些财务审计主要是事后的,因而其在事前的预防腐败或事中的中止腐败的效果也较差。可以与民营企业对照的是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除了有董事会、监事会、财务监督等共同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有纪委监察室的纪检监察这样一种较强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党组织的组织监督和党员的民主监督这些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的监督机制除了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共同的外部监督机制,还有强有力的、实践证明监督效果很显著的巡视或巡察这一外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的巡视巡察机制等,有助于把更多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不廉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从而扩大监督面。此外,由于这些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更多地着眼于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因而有助于抓早抓小,避免民营企业因为内部人员不廉行为造成更多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和“体检”功能。总之,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较少,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力量较弱,这也使得许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不廉行为更难被发现和更难被终止,尤其是很难解决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腐败行为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一个单位实施的腐败行为。

三、清廉民企建设的实践路径

作为我国清廉政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清廉民企建设纵使面临诸多难题和制约因素,也须咬定青山不放松,持续推进。从大的思路而言,清廉民企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重要思想和关于建设廉洁政治系列重要论述,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源头治理,坚持“党建强+发展强”,坚持“制度治理+技术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清廉民企建设,不断提升清廉民企建设整体水平,最终达到民营企业内外皆廉、全体从业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同时,针对上述难题和制约因素,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以更好地为清廉民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之外,笔者还提出如下具体对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充分发挥企业党建对清廉民企建设的引领作用

民营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先进性这一质的规定性,具有成员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硬、纪律观念强等共性特征,可以在民营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也可以在清廉民企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毕竟企业党组织及党员对我们党提出的建设廉洁政治、建设廉洁民营企业的目标是认同的,对有关方针政策是坚决执行的。所以,只要党组织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起来并成为有凝聚力、组织力和影响力的坚强战斗堡垒,就可以通过他们对清廉民企目标的认同及具体实践影响到民营企业的其他职工群众,包括高管,从而使得清廉民企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获得管理层、广大员工和舆论的支持。也正因为此,201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赋予非公企业党组织“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职责。鉴于民营企业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在清廉民企建设中有责任、有办法、有能力,民营企业党建对清廉民企建设有着有效的引领作用,因而,必须大力推进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不仅要实现工作覆盖,更要实现组织覆盖;不仅要有组织的建立,更要有组织力的增强;不仅要面向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还要面向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不仅要有整个党组织在民营企业中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还要有党员骨干在关键岗位上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甚至,不仅要成立企业党组织,而且可以建立企业纪检组织和稽查室,对企业各岗位、部门廉洁风险进行排查,在资金流动、资金管理、采购销售、工程建设等关键岗位强进行廉洁风险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利益得失对清廉民企建设的倒逼作用

如前所分析,因为有强大的利益激励,大多数民营企业对企业主体及企业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企业的非工作人员行贿是持默认、鼓励和支持态度的。如何改变这种现状?答案是应当让企业及企业主本身因为这些不廉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同时因为清廉行为获得巨大利益。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涵盖企业失信、企业行贿等内容的黑名单制度,但仍有改进空间和完善必要。首先,将被查实的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列入黑名单。目前,主要是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列入黑名单,但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几乎不在黑名单之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行贿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及工作人员之间,不涉及公权力的腐败和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损失,加之这类行为得到企业的鼓励和支持,且很难发现,故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民营企业的腐败行为很少被查处和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鉴于此,可以明确规定,只要有举报且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实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一律纳入黑名单。当然,为了更好地发现这类线索,应该实行有偿举报制度。其次,将民营企业的受贿行为纳入政府项目和国企项目的扣分项。即只要是政府项目和国企项目招标,就必须将企业是否列入黑名单情况作为企业竞标书的重要内容,就必须坚持上了黑名单的民营企业酌情扣分的原则竞标。不仅可以要求政府项目和国企项目这样做,而且可以要求竞标成功的民营企业的项目实行分包时也必须这样做。这就会形成大球撞中球、中球撞小球,或者大齿轮带动中齿轮、中齿轮带动小齿轮的传导效应。本来政府项目和国企项目就不少,再加上由此带来的传导效应和杠杆效应,其结果必然是众多的民营企业都将步入其中,都将亲身感受到清廉建设和企业发展相互促进的氛围,都将切实体会到抓好清廉民企建设工作给企业带来的实实在在的获得感,都将领悟到清廉也是生产力的真谛。当然,实行这样的制度,必须上下联动,必须有更高层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制度实行范围越大,制度实践的机会就越多,制度带来的成效也就越显著。

(三)积极探索数智监督,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对清廉民企建设的支撑作用

传统的腐败治理和清廉建设,主要着眼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不仅直接致力于堵塞制度漏洞、解决不能腐的问题,也关涉到思想教育和腐败惩治,例如谈话制度和巡视巡察制度等,因而也有助于解决不敢腐、不想腐的问题。也正因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屡屡强调要依规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同时也必须看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类置身信息化社会的当今时代,推进清廉民企建设,在重视制度建设的同时,还需要重视技术手段,应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在一定意义上说,任何领域的治理都必须坚持制度+技术原则,坚持制度治理和技术治理并重,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治理也不例外。这是系统治理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是腐败治理的必然趋势。只有坚持制度治理和技术治理并重,才能发动更多治理主体参与,调动更多治理资源,使用更多治理手段,提高治理效能。浙江等地的一些企业的数智监督实践表明,借助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先进技术,数智监督系统可以为企业构建起覆盖企业人、财、事、权的数字化监督链条,可以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可以实现后台实时查看资产存量、项目运营和工程进度等,在大额资金管理和报销以及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显著,而且,可以不同程度地节省人力成本。未来应在更多的民营企业扩大数智监督的覆盖范围,探索和推广运用更多更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使之为清廉民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提供更大助力。当然,推广数智监督,并不意味着每家民营企业都要各搞各的数智监督应用系统。如果涉及共性基础技术和公共技术平台,也可以在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下,采取共同参与、部分共享的做法,甚至采取国家提供基础平台、企业自己接入、全体共享的做法。

(四)全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发挥清廉政府对清廉民企建设的促进作用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基础性秩序”(6)徐应红.亲清政商关系视阈下清廉民企建设研究——基于义乌市“干部干事不受礼、群众办事不求人”的专项治理行动的实证考察[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2(04):91—96.。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清廉民企建设是重要方面,清廉政府建设则是主要方面。后者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起着主导作用。因而,既要发挥清廉民企建设对清廉政府建设的配合和助力作用,又要发挥清廉政府建设对清廉民企建设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为此,不仅要倡导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更要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体系中,从而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主动作为,细化任务,做实工作,遵纪守法。此外,基于许多民营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主要是冲着后者代表党委政府掌握了很多资源分配权和项目审批权的事实,因而,必须进一步调整政府职能,压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源分配权和项目审批权,以此推进清廉政府建设,进而助推清廉民企建设。再就是,包括浙江等地的数字政府建设和“最多跑一次”的改革实践表明,这些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有效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增加政府服务的透明度,既遏制了国家工作人员部分腐败行为的发生,又消除了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部分腐败行为的动机,对清廉政府建设和清廉民企建设都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与此类似,许多地方推行的资金直达管理监控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也可减少中间环节和人为干预,提高透明度,从而有助于清廉政府建设和清廉民企建设。因而,未来必须更多地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助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以及清廉政府建设、清廉民企建设。

(五)建立民营企业反腐合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合规改革对清廉民企建设的推动作用

“企业反腐败合规就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要遵守正式或非正式廉政制度,不能有任何腐败行为,不能有利益冲突行为”。(7)田湘波,何静怡.企业反腐败合规管理及其体系构建[J].廉政文化研究,2023(03):21—30+2.2023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N].人民日报,2023-07-20(001).。其出发点在于,通过较为宽大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从而推动涉案企业建立反腐败合规体系,进而使得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其实质是借着企业涉案的契机,推动企业由反腐的被动参与者变为主动参与者,推动企业自我纠错自我完善自我提升,进而推动其他与其业务往来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达到以当下改换长久安、以涉案企业改带动其他企业改的目的。因而,这是一种成本较低、具有事先防控功能、更能达到不能腐不想腐目标的手段。为了更好地推动清廉民企建设,不仅应该对涉案民营企业提出反腐合规管理的要求,也可以对其他没有涉案的民营企业提出同样的要求。建立企业反腐合规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各种内控制度,也相当于为企业建立了清廉建设方面的质量标准体系。至于民营企业反腐合规管理体系如何建立,有学者提出的对策举措值得推广借鉴,包括设立反腐败合规部及首席合规官、制定反腐败合规政策或程序、构建反腐败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事后处理机制、进行反腐败合规信息管理、发动企业内外各方积极参与反腐败合规管理、培育企业反腐败合规文化等。(9)田湘波,何静怡.企业反腐败合规管理及其体系构建[J].廉政文化研究,2023(03):21—30+2.从更具体层面而言,像取消现金支付、制定员工商业行为准则、与供应商签订《诚信廉洁合作协议》等都应被包括在企业反腐合规管理体系之中。

猜你喜欢

政商腐败民营企业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治理理论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难题的破解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症结与出路
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政商关系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寻租、抽租与民营企业研发投入
2014上海民营企业100强
新鸿基郭氏家族与政商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