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洽卿遗产税征收中的权力运行
2024-01-08雷家琼
雷家琼
(宁波大学 浙东文化研究院,宁波 315211)
近代税收史的研究,近些年颇受学界重视。就民国税收,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多关注其制度变迁及思想演变,(1)关于民国税收史的代表性成果,综合性论作请参见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夏国祥:《近代中国税制改革思想研究(1900—1949)》,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付志宇:《中国近代税制流变初探——民国税收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近代中国税收现代化进程的思想史考察》,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马金华:《民国财政研究:中国财政现代化的雏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柯伟明:《民国时期税收制度的嬗变》,《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具体税制的代表著作,参见李向东:《清末民初印花税研究、(1903—1927)》,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袁璨:《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以税法公平原则为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柯伟明:《民国时期营业税制度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魏文享:《战争、税收与财政国家建构:近代中国所得税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而对征收实践中的权力运行机制及其状况较少揭示。(2)目前笔者尚未见有研究关注民国税收中的权力运行状况,这或与相关资料的匮乏有关。关于开征前及征收中的官方与商人团体的博弈情形,代表性论著参见魏文享:《抗诉与协征之间:近代天津商人团体与所得税稽征》,《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4期;《国家税政的民间参与——近代中国所得税开征进程中的官民交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2期;梁长来:《1920年北洋政府开征所得税中的官商博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年。 另有王文源:《民国时期遗产税征收个案研究》(《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5期),对虞洽卿遗产税缴纳过程中,其后人与官方的互动略有论述,留下较大探讨空间。征收实践中的权力运行,实际是关系民国税政的关键问题,是影响税收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有赖于结合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如此方可使研究推向纵深。虞洽卿曾任上海工部局华董、上海市总商会会长,生前与蒋介石有深入交往,在政商两界炙手可热,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3)关于虞洽卿的代表性论著,参见冯筱才:《政商中国:虞洽卿与他的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金普森主编:《虞洽卿研究》,宁波:宁波出版社,1997年;冯筱才:《“左”“右”之间:北伐前后虞洽卿与中共的合作与分裂》,《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5期;丁日初、杜恂诚:《虞洽卿简论》,《历史研究》1981年第2期。因所创财富颇巨,其遗产税缴纳问题在他1945年4月26日病逝数日后,即成为引人注目的新闻事件,(4)参见《虞洽卿的遗产》,《中央日报》1945年5月4日,第5版。报刊屡有跟踪报道;且有多个税局卷入征税争端,相关工作运行状况在档案中留有较为详细的记录。因此,该税案留存文献资料呈现出较为多元、系统的特征,为分析遗产税不同征收方之间的多重矛盾与冲突,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5)关于民国遗产税的研究,参见刘燕明:《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的变迁、特征和作用》,《税收经济研究》2012年第6期;《民国时期遗产税征管制度考察》,《税务研究》2015年第2期。雷家琼:《抗战前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多方推进》,《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4期;《台湾遗产税实施现状的考察与简析》,《复旦学报》2017年第5期;《张啸林建议蒋介石开征遗产税考析》,《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夏国祥:《民国遗产税制度思想之演进——从分遗产税制到总遗产税制》,《财经研究》2016年第5期。任晓兰、董永泉:《民国时期财政法治初尝试——以民国遗产税法的制定过程为例》,《财政监督》2016年第20期。刘巍:《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的讨论、设计与实践》,《福建论坛》2018年第5期。雷家琼:《清末民初遗产税的引入》,《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魏文享《国民政府之遗产税征稽及逃税困境(1940—1949)》(《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一文从名人豪门纳税及征收困境角度,对虞洽卿遗产税案有所分析。本文将在相关研究基础上,利用大陆和台湾等两岸多地的稀见档案资料,解剖这一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多重面向,探讨当时税收中的权力运行状况,以期对当时的直接税税收成效何以并不彰显的问题作一探索。
一、 政商闻人虞洽卿遗产税征缴的复杂性
作为商界及金融界大亨,虞洽卿涉足行业甚广,财产组成种类繁多,分布在多个地区,其全貌殊难为外人准确掌握。1867年虞氏生于浙江宁波,因其头脑灵活、做事勤勉和勇于开拓进取,由宁波而上海,创造了民国时期国内经济界无人企及的成就。他15岁至上海任学徒,十余年后成为洋行买办,二十余年后升为外资银行买办,并开始一系列成功的投资。从最初涉足房地产业,拓展至开办银行、组建轮船公司、开设煤矿企业及创办运输公司等多种产业,投资涉猎领域甚广。(6)参见孙善根:《近代宁波帮闻人虞洽卿》,《宁波通讯》2002年第9期;王泰栋:《“海上闻人”虞洽卿评价》,《宁波师院学报》1991年第1期;丁日初、杜恂诚:《虞洽卿简论》,《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其经济活动横跨诸多领域,举凡钱庄、银行、证券、进出口、房地产、矿山、造船、航运及公用事业等行业,均有涉足。(7)参见董志强:《一个虞洽卿,半部民国史》,《同舟共进》2017年第3期。这些投资,有的独资,有的合资,有的后期撤资或追加了资本,其产业状况、资本构成和实际收入详情,鲜为外人知晓。同时,所投资产业,从家乡宁波,到上海、江苏,扩至西南地区,甚至国外,地域跨度颇大。在交通不便且无财产登记时代,其实际开办企业、参股企业及其他产权、股权、票据、存款等财产情况,家族成员都难以探知全貌,遑论身为外人的税务人员。
虞氏并非普通商人,具有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网络,这为其身后遗产税的征收,增添不少干扰因素。在工商业及金融业上取得巨大成就之后,自晚清开始,他逐渐与地方实力人物交谊,甚至将势力延至中央政府,并一度成为蒋介石代理人,跃为一代政商之首。(8)参见冯筱才:《政商中国:虞洽卿与他的时代》,第14~43、178~213页。在商业方面,他曾主持上海旅沪同乡会三十余年,(9)汪仁泽:《虞洽卿与上海宁波旅沪同乡会》,金普森主编:《虞洽卿研究》,第62页。曾任全国工商协会会长、全国商会联合会会长等职,是江浙财团的头面人物,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在政治方面,他与蒋氏同为宁波人,曾为其组建南京国民政府提供坚实财力支持,与之交谊非同一般。如1927年4月27日,蒋氏致电虞氏,要求“商业联合捐款务于本月底筹足,拜请大力玉成,否则必误大局”。(10)《革命文献:归复安徽与进占南京》,“蒋中正总统文物”,数位典藏号:002-020100-00012-098,入藏登录号:002000000304A。台北“国史馆”藏。因虞氏筹款能力突出,蒋氏试图委任其为财政部次长。(11)参见丁日初、杜恂诚:《虞洽卿简论》,《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不过,虞氏以事务繁忙为由婉拒,并举荐私交甚笃、擅长财政的同乡张寿镛、钱永铭。(12)参见宗志文、严如平主编:《民国人物传》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38页。之后,蒋氏仍要求虞氏提供财力支持。(13)参见《一般资料—民国十七年(二)》,“蒋中正总统文物”,数位典藏号:002-080200-00030-029,入藏登录号:002000001419A; 《自反录第二集(四)》,“蒋中正总统文物”,数位典藏号:002-060500-00011-014,入藏登录号:002000000799A,台北“国史馆”藏。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遭遇前所未有之军事和财政困难,虞氏多次捐款救护伤兵、(14)《各界嘉惠伤兵慨捐巨款》,《申报》1937年10月29日,第2张第5版。慰劳抗战将士等。(15)《虞洽卿捐款五十万》,《申报》1941年10月16日,第2张第5版。
同时,虞氏也利用与蒋氏的深厚关系,影响一些政府部门的人事任用。如1927年10月初,财政部部长宋子文为整顿税务,借机撤掉与虞氏私交甚笃的王晓籁全国卷烟统税总局局长之职,(16)《王晓籁专办苏省烟税》,《时报》1927年10月6日,第2版。次月仅任王氏为财政部烟酒处副处长职务。(17)《王晓籁由宁返沪之谈话》,《时报》1927年11月11日,第2版;《王晓籁赴杭调查税务》,《新闻报》1927年12月7日,第4张第3版。次年1月19日,虞氏与钱永铭联名致电蒋氏,称“现既然改全国设处”,王氏卷烟税“正处长一席,应请公向宋部长前鼎力维持”。1月21日蒋氏批示“交宋部长,请照办”。(18)《一般资料—民国十七年(一)》,数位典藏号:002-080200-00029-044,入藏登录号:002000001418A。台北“国史馆”藏。1933年7月5日,虞氏又致电蒋氏,以“浙省海面辽阔,关系商渔生计极巨,近来外海水警整理殊欠完善”为由,举荐来伟良就职浙江外海水警局长,称他“长外海水警多年,海上防务尤为熟悉”。(19)《一般资料—民国二十二年(三十二)》,数位典藏号:002-080200-00102-047,入藏登录号:002000001491A。台北“国史馆”藏。来氏为浙江萧山人,1917年12月底任浙江外海水上警察厅厅长,1927年2月曾率队响应北伐,该年12月,已升任浙江外海水上警察局局长的来氏被调离。参见《快信·杭州》,《民国日报》1917年12月29日,第2张第7版;《浙外海水警现状之查复》,《时报》1927年2月11日,第1张第2版;《杭州短简》,《民国日报》1929年12月9日,第2张第2版。虞氏推荐之后,来氏虽并未再掌浙江外海水上警察局,(20)来壮秋:《回忆父亲来伟良》,杭州市政协文史委编:《杭州文史丛编·政治军事卷》下,杭州:杭州出版社,2002年,第502页。但却由浙江走向更广阔天地,在仕途上有不小发展,1937年被授予少将军衔。(21)镇海区档案局、镇海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编:《镇海楹联》,宁波:宁波出版社,2013年,第214页。从王晓籁与来伟良之事来看,蒋氏对于虞氏之举荐,并未置之不理,而是极为重视。(22)参见冯筱才:《政商中国:虞洽卿与他的时代》,第205页。
正因虞氏与蒋氏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密切关系,虞氏身故之后,1945年7月18日,居正、戴传贤、于右任等三人向国民党中央党务委员会提议,以虞自辛亥以来,“对本党供[贡]献殊多,抗战军兴,随政府西迁,耄期爱国,曾不后人”为由,请求政府明令褒扬虞氏。7月24日,国民政府明令褒扬之,“并将其生平事迹存备宣付国史馆”。(23)《褒扬虞洽卿》,《革命先进褒恤案》,数位典藏号:001-036000-0097,入藏登录号:001000003879A。台北“国史馆”藏。次年12月,虞氏灵柩运至宁波同乡会会馆四明公所安灵时,盛况空前,其身后殊荣充分展示了他在政界的深厚人际关系。(24)章虎臣:《追悼虞洽卿先生》,《寰球》第14期,1946年12月,第11页。虞氏与政界高层人物的深厚交谊,为其继承人缴纳遗产税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虞氏妻妾众多,家庭人数庞大,继承人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纠葛颇深,这进一步增添了其财产继承的复杂性。虞氏有一妻六妾,三子三女。在世时,因其权威,家庭成员的利益纠葛尚不明显;身故后,继承人的利益争夺集中爆发。冲突起因,“则为近年虞氏对幼子异常宠爱,经济一切,均由顺慰掌理。虞氏至四川后,究竟有多少财产,不但在沪之顺恩不能知道,就是往来沪瓯之间的顺懋,也不过知其大概”。(25)大顺:《虞洽卿遗产又大起纠纷》,《海涛》第6期,1946年3月30日,第1版。因“遗产数字庞大,种类众多,登记造册,极为麻烦,除特请会计师两位,从事清查外,又请王晓籁为公证人”。(26)蜀魂:《虞洽卿遗族析产忙》,《海光周报》第28期,1946年6月12日,第9页。如此巨额的遗产,加上复杂的政商关系与继承人关系,虞洽卿遗产税的征收与缴纳具有了非同一般的复杂性与艰难性。
二、 重庆直接税局变通法律法规征税
遗产税于1940年7月1日开征之后,至虞氏过世之时,约历五载,但征收成效甚微。国民政府努力扩大宣传工作,希望减少民众的逃税行为。1944年10月21日,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发布训令,要求各级稽征人员,“加紧宣传工作,鼓励人民自动申报”。(27)《财政部训令 渝直遗字第56203号》(1944年10月21日),档案号:0273-0001-00913-0000-029,重庆市档案馆藏。刚开征时,马君武之子马保之等人曾主动申报遗产税。不过,大多数人则漠视之。(28)参见雷家琼:《抗战前后民众对遗产税征收的反应》,《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9期。虞氏的遗产税,继承人亦并未自主申报。
重庆直接税局(以下简称重庆局)对征收虞氏继承人的遗产税异常重视。虞氏遗产数额颇巨,社会关注度甚高,其征缴俨然已成公众事件,众多报刊记者在多方探询此案办理情形。因此,该局认为,征收该税不再是单纯的遗产税个案,而是“关系税政及本局名誉之处甚大”,具有展示政府开征遗产税决心和执行力度的效应。(29)《关于报送重新估计虞洽卿遗产税情形上财政部直接税局的呈》(1947年11月22日),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03,重庆市档案馆藏。同时,国民政府对遗产税税务人员进行量化考核,依据稽征成绩,相应奖励或惩处税务人员。(30)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260页;《关于抄发贵州区遗产税人口死亡单位查报竞赛办法给财政部重庆直接税局的训令(附办法)》(1946年1月8日),档案号:0273-0001-00911-0000-024。重庆市档案馆藏。虞氏遗产颇巨,对其继承人进行征税,显然有利于税局完成相关考核任务并获益。重庆局自然甚为看重这一征税任务。
虞氏过世月余后,重庆局即开始向其继承人催收遗产税。1945年6月5日,该局“饬令该继承人虞顺懋等申报在案”。(31)《关于饬虞顺懋、虞顺思等申报虞洽卿遗产上财政部重庆直接税局的呈》(1946年6月13日),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06,重庆市档案馆藏。书面通知虞顺懋等人依法申报虞氏遗产无果后,该局“先后派员催促达十余次之多”,然而其继承人等均避不露面。(32)《关于报送重新估计虞洽卿遗产税情形上财政部直接税局的呈》(1947年11月22日),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03,重庆市档案馆藏。正因催收多次,却未获继承人任何回应,该局忧虑虞氏灵柩运离重庆后,不易向其家属征税。此外,还担忧丧失征收该税的权限。虞氏1941年才至重庆,在渝仅居四载。他籍贯为浙江宁波,又长居上海,产业分散于江浙沪等多地。1938年10月6日,《遗产税暂行条例》公布,规定了遗产税缴纳的属地原则。根据属地原则,上海市和浙江省的直接税局亦可提请对辖区内的虞氏遗产征税。(33)如1947年越剧坤伶筱丹桂(钱春凤)服毒自杀后,上海直接税局以她在沪献场、绍兴直接税局则以她籍隶该局辖区嵊县长乐镇为由,各自提出课征其遗产税的主张。参见《上海绍兴争征筱丹桂遗产税》,《立报》1947年12月15日,第3版。虞氏遗产税数额并非小数目,征收后税局的工作业绩无疑会大增,这实属巨大诱惑。一旦放任其灵柩返回,相关征收权限显然会因其他税局卷入而存在变数,征收难度亦会因继承人的远离大为增加。巨额利益攸关,该局才会毫不顾忌中国“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以及虞氏的身份地位,由局长亲自带队,拦阻其灵柩起运。(34)参见神龙:《虞洽卿遗榇在渝被扣,重庆税局要征遗产税》,《海光周报》第30期,1946年6月26日,第1页。原文中重庆直接税局局长姓名为时寿彰,应为陈仲谊之误。时氏于该年4月已由江苏区直接税局调掌上海直接税局,详见下文。而陈氏抗战胜利后曾任重庆直接税局局长近一年。参见倪镇:《旧中国直接税的回顾》,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经济》上,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88页。重庆局对该遗产税征收的重视程度和急切心情,由此可见一斑。
为了自身利益,重庆局甚至突破了国民政府关于遗产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力图多向虞氏继承人征收遗产税。这集中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首先,改易国民政府关于收复区免征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将虞氏位于上海、浙江等收复区的遗产纳入征税范围。虞氏1945年4月26日殁于重庆,其财产涉及多个地区,除大后方重庆等地,尚有一些财产位于沦陷区,如上海、宁波等地。数月后,日本宣告投降,中国收复沦陷区。针对收复区的直接税征收问题,1945年8月9日,蒋介石预定了沦陷区收复后,除田赋外,其他一切捐税皆豁免的政策原则。(35)《蒋介石日记》,1945年8月9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至10月29日,国民政府公布《收复区直接税征免办法》,规定“收复区在沦陷区内(即本年九月二日以前)所发生遗产继承事实,一律免征遗产税”。(36)《收复区在沦陷期内 一律免征遗产税 财政部修正遗产税法》,《宁波日报》1946年1月28日,第3版;《收复区直接税征免办法(1945年10月29日公布)》,《浙江经济》第1卷第1期,1946年7月31日,第73页。哪些地区属于收复区呢?财政部曾专文澄清。 1946年2月28日,在广东直接税局电示收复区遗产税应如何征收时,财政部明确答复“凡在胜利日收复之区域,以及虽在胜利日前已经收复,但因秩序未复,本部未在该地设立征收机构或未恢复征收机构者,均为收复区”,对于“继承事实发生于沦陷期间,但在胜利日前业经收复并经核定税额者,及继承事实发生于沦陷前经核定税额后复遭沦陷者,统依照前项收复区之规定分别办理”。并特别指出两种特殊情况,“被继承人死亡于沦陷区而其遗产在后方者,既未遭受损失,仍应依法课税”,“被继承人死于后方而其遗产在沦陷区者,准适用前项收复区之规定,定其征免,以示体恤”。(37)《财政部川康区直接税局训令 成直所字第0314号》(1946年5月6日收文),财政部川康区直接税局康定分局档案,档案号:民208-01-0093,四川省档案馆藏。3月30日,浙江区直接税局电询“在胜利日前收复之区域在遗产税征收机构未成立之前所发生遗产继承事实,应否免征”时,财政部再次重申,“查在胜利日前收复之区域,已于收复时成立遗产税征收机构者及该机构成立以前所发生遗产继承事实,准予免征遗产税,以示体恤”。(38)《财政部川康区直接税局训令 成直(一)字第0432号》(1946年5月20日),财政部川康区直接税局康定分局档案,档案号:民208-01-0093,四川省档案馆藏。上海1941年12月至1945年8月,属于沦陷区,当无异议。虞氏病故时,其产业一部分处于沦陷区如上海;一部分位于宁波镇海龙山,属于日伪、国民党、共产党拉锯的战区;一部分位于大后方重庆,而他殁于大后方,情况相对复杂。根据《收复区直接税征免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收复区免征遗产税的两次重申可知,虞氏位于沦陷区上海的遗产部分,是可以免征遗产税的。而他在大后方开办的企业,不属于免征范围,应正常征收遗产税。
不过,1946年6月18日,重庆局以“战区”一词统称了虞氏等人财产的遗留地,“拟报遗留财产均在上海江浙等地,因当时地处战区,未便调查”,(39)《关于调查虞洽卿、沈骏声、穆藕初遗产税致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的函》(1946年6月18日),档案号:0273-0001-00925-0000-031,重庆市档案馆藏。从而模糊了上海等地属于“收复区”的概念,回避了《收复区直接税征免办法》的相关税收优待规定,力图将虞氏遗于上海、浙江的所有资产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多次向上海直接税局(下文简称上海局)和浙江直接税局(下文简称浙江局)发文,请求协助调查其辖区内虞氏遗产情况。可见,巨大的利益驱使重庆局直接无视相关收复区免征遗产税的政策规定。而直接税署作为征税主管单位,不可能不清楚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但却认可了重庆局的征税行动,并试图协调税局间的征税行动,推动对该税的征收。重庆局逾越法律规定而“因人施策”,很可能并非擅自妄为,而是有着高层的某种授意。这一点,尚需进一步查找证据方可坐实。而媒体和普通百姓并不清楚相关遗产税的详细规定,以为收复区于1945年9月2日开征遗产税,在此日期之前死于收复区者,其遗产在收复区部分免税;而在大后方,遗产税开征于1940年7月1日,在此日期之后死于大后方者,其遗产无论在大后方,还是在沦陷区,一律收税。因此,误以为虞洽卿、穆藕初死于大后方,其遗产要全部征税。(40)《虞洽卿遗产税直接税局定期复审》,《新闻报》1947年6月15日,第4版。
其次,重庆局变通执行财政部实行总遗产征税的相关法规,先行就虞氏在渝遗产进行征税。在调查虞氏遗产时,该局发现虞氏继承人在进行三北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且已获核准,“似此种情形若不严加防范,速予课税,诚恐以后历时过久,所有该虞洽卿生前财产,将因此而无法稽考矣”。该局迅速组建虞洽卿遗产税案调查估计委员会,加强对该税的征收力量。
调查中,该局获悉虞氏遗产“在后方者有三北轮船公司、金山百货总店、黄金美金储蓄,其在战区者上海、杭州、宁波等地之不动产,总计财产总值在数十亿元以上”。(41)《关于报送重新估计虞洽卿遗产税情形上财政部直接税局的呈》(1947年11月22日),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03,重庆市档案馆藏。查清这些跨越诸多地区的遗产,在当时并非易事,需要相关税局协助。重庆局曾多次向浙江局、上海局发文,请求协查。浙江局随后返回调查信息,但上海局一直杳无音信。鉴于此,遗产税股员胡远翔建议,先就查获的虞氏在渝部分遗产课税,而上海、江浙等地遗产,“俟查明后再行合并补课”。重庆局采纳了胡远翔的建议。1946年6月29日,重庆局召开第十次遗产评价会议,核定虞氏在渝之遗产净额为4000万元,认为这部分遗产应纳税额为177285元。该委员会决议先就查获税额暂行部分课税。虞氏在其他地区的遗产,等调查清楚后,再行合并补课。(42)《关于饬虞顺懋、虞顺思等申报虞洽卿遗产上财政部重庆直接税局的呈》(1946年6月13日),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06,重庆市档案馆藏。9月16日,重庆局将纳税通知单送达虞氏三子虞顺慰,要求克日向国库缴纳遗产税。(43)《重庆直接税局函(1946年11月20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辑(上),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235页。
依照遗产税法规,国民政府施行总遗产税制,即按照遗产总额进行征收。1938年10月6日,《遗产税暂行条例》公布,明确规定“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征收之”,“被继承人之遗产不在同一区域者,应合并计算其总额”。(44)《遗产税暂行条例》(1938年10月6日公布),《立法院公报》第98期,1938年11月,第70~74页。至1946年4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法》,仍明确实行总遗产税制,要求合并被继承人在不同区域内之遗产,再进行征收。(45)《遗产税法》(1946年4月16日公布),《法令周刊》第9卷第20期,1946年5月15日,第1~2页。对照国民政府相关遗产税法的规定可知,重庆局采用胡远翔的建议,实际变通了总遗产税制的相关法律规定,灵活地就已查虞氏在渝遗产完成征收前期工作,并开始向继承人催收。虞氏在上海和浙江的遗产,拟随后由重庆局请求上海局和浙江局协助调查。
重庆局对遗产税相关法律法规的改易和变通,即或没有直接税署的授意,至少也得到其认可和支持。此后,虞氏遗产无论是在大后方,还是在收复区,全部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同时,通过先行对虞氏在渝遗产进行征税,重庆局取得征税主动权。之后,上海局一度处于协助重庆局征税的被动地位。
三、 上海直接税局力争征税权益
早在1946年6月18日,重庆局即已向上海局发出协查公函,称虞氏等人之遗产税已派员调查在案,“遗留财产均在上海江浙等地,因当时地处战区,未便调查,刻因抗战胜利复员已毕”,为了税收,“特函请贵局派员详查虞洽卿投资三北公司……分别开列清单,函送过局”。(46)《关于调查虞洽卿、沈骏声、穆藕初遗产税致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的函》(1946年6月18日),档案号:0273-0001-00925-0000-031,重庆市档案馆藏。
重庆局请求协助之公函,时寿彰执掌之下的上海局,并非没有收到,但却选择视而不见。据称,时氏为前任直接税署署长高秉坊亲信,不过并未受到高氏因贪污嫌疑身陷囹圄一事之影响。(47)参见魏文享:《贪污惩治、税政革新与派系权争——抗战胜利前后直接税署长高秉坊贪污案解析》,《史学月刊》2017年第7期。该年4月,时氏由江苏区直接税局局长,调任上海市直接税局局长。(48)参见刘谦:《行将调任上海直接税局局长,记:时寿彰的永安一枚炸弹》,《秋海棠》第1期,1946年5月5日,第12页;《上海直接税局公告卅四年度冬季营业税限于四月廿五日以前申报》,《金融周报》第14卷第17期,1946年4月24日,第18页。有媒体吹捧其领导下的上海局为“青年税局”,称他对税务情形了如指掌,做事勤勉,自他任职后,税务蒸蒸日上。(49)亚公:《时寿彰督属綦严 上海的青年税局》,《上海特写》第10期,1946年8月6日,第7页。另有媒体回顾时氏执掌上海局之工作时,说他为宋子文麾下红人,在其任上该局年税收额由80亿元增至2000亿元。(50)张仁:《前直接税局长时寿彰飞美治胃病》,《海潮周报》第39期,1947年3月10日,第11页。然而,协助重庆局查收虞氏复杂的遗产税,无疑会费时费力颇多,但征收成绩却属于牵头的重庆局。对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自然并不积极进行,因此竟将这些请求协助的公函搁置一边。
对于上海局不予协助的心态,重庆局是有所察觉的。该年7月底,重庆局将关于虞氏遗产评价会的决议呈报直接税署,同时报告,曾函请上海、浙江等局,详为调查虞氏在当地之财产,却迄未准复,请求该署转饬两局,将虞氏在当地之财产查明,并予以通知。(51)《关于报送办理虞洽卿遗产税案情形上财政部直接税署的呈》(1946年7月31日),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09,重庆市档案馆藏。接到报告后,8月28日直接税署训令上海局,让其详细调查虞氏所有财产,列表通知重庆局,并案核课。对此,上海局仍置若罔闻。
9月16日、10月14日,重庆局连续发文,限令虞氏继承人将遗产税缴纳至重庆市中央银行国库重庆分库,却未获任何回应。无奈之下,11月25日,该局再次向上海局发出协查公文。并称浙江局镇海分局已查获虞氏在镇海龙山区之遗产净值额为104617000元,核定计重庆镇海两地遗产净额为144617000元,合并应纳遗产税额为71083170元;因纳税义务人现居上海,请求上海局“派员就地严催缴纳,并请迅将虞洽卿在上海遗产调查估价通知过局,以凭补课遗产税”。(52)《重庆直接税局公函》(1946年11月25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局仍未回复该协查公文。
浙江局确实如上文所书,积极配合重庆局的协查行动。11月11日该局呈文直接税署,汇报已遵照训令,将辖区内虞氏遗产详细调查列表,并通知重庆局。12月6日,直接税署借收到浙江局复函之机,再次训令上海局,“该案上海部分遗产迄今已逾数月,尚未据该局查明呈报,殊属迟缓”,严令该局于“十日内迅遵前令办理报核”。(53)《直接税署训令》(1946年12月6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
上海局此时显然不能再保持缄默了。12月10日,上海局某高级官员对媒体表示,虞洽卿在沪遗产税仍会征收,“本局将根据重庆直接局公文,依法征收,然后转解重庆该局,以重法令”。(54)《虞洽卿在沪遗产税直接税局仍将征收》,《立报》1946年12月10日,第5版。这一说法,表明该局已收到重庆公文,且会加以配合。不过,12月25日,时寿彰呈文直接税署辩称,“职于十月十五日接办本科后清理未办案件时,见有此项文件,既未批注经办人,亦未拟具意见呈核”。(55)《签呈》(1946年12月25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从时氏呈文可知,上海局早已收到重庆局的相关公函,却逾两月视而不见,没有予以处理。那么时氏所言,这年10月15日,才接办上海局,是否属实呢?其实,早在该年4月末,他已不断以上海局局长身份,发布相关税收命令。(56)参见时寿彰:《上海直接税局公告卅四年度冬季营业税限于四月廿五日以前申报》,《金融周报》第14卷第17期,1946年4月24日,第18页;时寿彰:《财政部代电第三类存款利息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发还存户之办法应不予继续》(1946年4月),《金融周报》第14卷第19期,1946年5月8日,第18页。重庆局公函到达之时,自是在他任上。不在任上的托词,仅为掩饰其不愿为其他税局做嫁衣的真实意图罢了。何况即使按照其说法,10月15日才见到重庆局公函,他也在两个多月里,一直无视此封协查公函。在上级直接税署的一再催促下,加上收到田浩征的密告(详见下文),时氏才将此案批交主办股长汪承玠,让其迅速调查函复。嗣据汪氏面称,因虞氏继承人不在沪,须稍缓时日。旋该股长因案免职,又改派调查员徐以谨、王策安负责调查。时氏向直接税署表示,他随时督饬赶速办理此案。(57)《签呈》(1946年12月25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此前,11月底确有媒体报道上海局派员五人,开始调查虞氏在沪遗产,为征税做准备。(58)《低调·洽老遗产税》,《申报》1946年11月29日,第3张第12版。在直接税署的压力之下,上海局只好行动起来,开始着手调查。
但是,上海局并不甘心付出一番查税努力后,税收业绩却归于重庆局,因此开始改变己方协查该税的说法,力图变为虞氏遗产征税主体之一。12月21日,尚有消息称上海局帮办葛延韶表示,“虞之死亡地点为重庆,故其遗产课税事,由重庆局办理。重庆局曾有公函到沪,委托沪局调查虞氏在沪之遗产”。(59)《虞洽卿遗产 沪税局受托正着手调查》,《申报》1946年12月21日,第2张第5版。即认可虞氏遗产税由重庆局征收,上海局处于受托调查该税的从属地位。不过,至12月31日,另有消息说上海局负责人声称,虞氏遗产由重庆局、上海局、浙江局分别征课。重庆征税7100万,上海方面将超过此数。(60)《虞洽卿遗产税分三区征课》,《立报》1946年12月31日,第5版。言下之意,重庆局已核定在渝虞氏税额业绩归重庆局,而在沪虞氏遗产,由上海局作为征税主体进行查收,业绩自应属上海局,而非重庆局。初步调查虞氏在沪遗产后,上海局已知其遗产数额颇巨。巨额利益攸关,上海局很快改变说法,试图掌控虞氏在沪遗产的查税业绩。当然,是否能抓住这部分业绩,他们此时尚无充足底气。1946年12月31日,上海局课长张默夫在田浩征关于虞氏遗产税的密告具呈上,特意注明“本案系重庆局请代调查,不由本局课税,将来结案时,碍难发给奖金等语”。这一备注直接暴露出该局工作人员不愿协查该税的真正原因在于经济利益。对此签注,上海局批示:“一、饬即申报;二、先着手调查;三、报署核备。如申报单内未列密告遗产,而经调查属实者,应呈署转重庆局依法核发奖金。”(61)《虞洽卿遗产调查估价报告(1947年6月9日)》,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批示预判了这一调查蕴藏的利益,具有安抚下属的功效,指示其努力查核虞氏遗产,奖金可期。同时亦证明,正是在这一时期,上海局才真正行动起来,开始认真调查虞氏在沪遗产。
此后,1947年1月14日,上海局呈文直接税署,声称重庆局之公函未附清单,虞氏真实财产所在地无法调查;而继承人返沪后又互相推诿,以致拖延时日。并称已严令虞氏继承人申报在沪遗产,催缴税款。(62)《上海直接税局呈》(1947年1月14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呈文含有上海局两层意思:第一,未能及时查实虞氏遗产之责任,在于重庆局的查税工作并不扎实和虞氏后人推诿;第二,查办该税具有相当难度,暗示须付出诸多努力,为继续争取己方利益埋下伏笔。呈文发出前两天,或因强化税收导致民怨沸腾,加上罹患重病,上海局局长由时寿彰更换为楼国威。(63)《直接税局局长由楼国威接任》,《益世报》1947年1月12日,第4版;严平:《时寿彰手腕高明小职员滥打官腔怨声载道直接税局长换人》,《诚报》1947年1月14日,第1版。不过,这一含义颇多的公文仍以时氏名义发出。1月24日,上海局致函虞顺恩、虞顺懋、虞顺慰,称上年12月30日已催告,此次再次催促,“迅将该被继承人在上海遗产部分详细列表送局,以凭查报,并将重庆局已核定之税款从速缴纳,不得拖延为要”。(64)《上海直接税局致虞顺恩、虞顺懋、虞顺慰函件》(1947年1月24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不过,上海局并未与重庆局沟通虞氏遗产税之催缴情况。这或是因为,一旦复函重庆局,告知遗产税催缴情形,似即承认了重庆局的征税主导地位,认可了征收业绩归于重庆局的事实。因不知上海局已着手征收虞氏遗产税一事,重庆局2月6日再次致函上海局,仍坚称无法直接派员催缴虞氏遗产税,此前已发过公函,希望协助调查过局云云。(65)《重庆直接税局公函》(1947年2月6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
尔后,2月17日,直接税署再次饬令上海局,将重庆局已核定虞洽卿之遗产税款,“迅予严催纳库,并将在沪遗产调查及纳库情形报核”。此次直接税署的饬令措辞,相较1946年8月28日对上海局的训令,已有微妙变化。即将虞氏遗产税分割为重庆局已核定之税款与在沪之税款两部分,不再将之作为一个整体,似已暗含认可分开核算业绩之意。3月11日,上海局呈文称,已于3月1日将重庆局核定虞氏遗产继承人应纳税款71083170元缴纳国库,称会函复重庆税局,“并继续从严催报上海部分遗产”。(66)《上海直接税局致直接税署呈》(1947年3月11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辑(上),第1236页。原文中“钧署卅二年二月十七日京二字第二一四三八号训令”似为误刊,正确训令日期应为“钧署卅六年二月十七日”。虞洽卿1943年尚健在。在直接税署一再训令且暗示认可征税业绩情况之下,上海局终将重庆局查核之税款催缴纳库。不过,虞氏在沪遗产部分的税额,并未一并核报。这样,实际有利于形成虞氏遗产按不同地区分割后征税的事实。从而,为该局取得上海部分遗产税查收业绩进一步奠定基础。虞氏在重庆和浙江的遗产缴税纳库之时,距1946年9月16日重庆局首次向虞氏遗产继承人发出“纳税决定通知书”,已近乎半年。
3月18日,直接税署再次训令上海局,称已知重庆局核定税款于3月1日纳库,要求上海局继续催报虞氏上海部分遗产,速将上海部分遗产情形报核。另外,宣示虞氏遗产税案的重要性,叮嘱“该案为上海较大遗产税案件,社会视听所系,务仰认真查估从速催纳为要”。(67)《直署指令》(1947年3月18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直接税署将虞氏遗产税案归于“上海较大遗产税案件”之说法,颇值得玩味。似体会到上海局不愿“为他人作嫁衣”的查税心态,直接税署的训令进一步暗示认可虞氏在沪部分遗产查收业绩归于上海局之意。直接税署的训令效果非常明显,五天之后,即3月23日,上海局初步报告,统计虞氏遗留在沪之动产和不动产,约合为3166490620元,应纳税额为1614910220元。(68)《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遗产税查案报告》(1947年3月23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直接税署单纯的一再严令,对于该税的查收,推动作用较为有限;而认可下属税局的利益诉求之后,才能真正促使该局加紧调查虞氏在沪遗产,并核算出相应税额。此时,距重庆局发出首封协查公函,已逾九个月,距虞洽卿过世,几近两载。
至1947年6月,上海局欲将虞氏上海遗产的征税权益攥紧在手的心态愈发明确。1947年6月9日,上海局接手跟进调查虞氏遗产税案的程继祖、邬振生,特意分析了此前科长张默夫关于“本案系重庆局请代调查,不由本局课税,将来结案时,碍难发给奖金”的签注,认为“关于遗产继承开始处,有三种不同意义,(1)死亡地主义(2)原籍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其中以第三者较为妥当。盖住所为死亡者之生活中心,身份上及财产上关系自较死亡地与原籍地为密切而重要。上海原为被继承人之生活中心,其遗产应由本局征课至为明显”。(69)《虞洽卿遗产调查估价报告(1947年6月9日)》,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程、邬两人的分析深得上海局重视。6月13日,该局向重庆局发出代电, 称虞顺慰等已将虞氏上海遗产部分申报到局,“依据遗产税法第十二条被继承人之遗产在不同一地区者应合并计算其总额之规定”,“请将已核定该被继承人重庆遗产部分之全卷检交过局以便计课。又该被继承人在三北等轮船公司之投资已否,课税及查征情形如何,并希查明见复为荷”。(70)《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代电稿》(1947年6月13日),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关于将核定虞洽卿遗产税检送上海直接税局并核查查征情形致财政部重庆直接税局的代电》(1947年6月),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26,重庆市档案馆藏。此公文比较简略,并未提及重庆局此前核定之税额已于该年3月1日纳库之事实,强调的是请重庆局协助己方。上海局此时化被动为主动,将重庆局置于协助的从属地位。但重庆局的回复颇耐人寻味。在71083170元已于3月1日纳库4个月之后,1947年7月23日,重庆局复函上海局时,仍在强调该局查核虞氏在重庆和浙江部分的遗产税合计71083170元,反而“函请贵局就近催缴,在上海中央银行如数纳库”,并检送虞氏遗产税案“文卷一宗”。(71)《关于检送虞洽卿遗产税案全卷致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的代电》(1947年7月23日),档案号:0273-0001-01012-0000-024,重庆市档案馆藏。重庆局是在有意隐瞒已知所核税额纳库之事实,还是真不知这一纳库情形,限于资料暂不可考。但从该公文可分析出两层意思:第一,1947年3月11日,上海局呈文直接税署,报告部分遗产税已纳库时,曾称会相应函复重庆局。这封复函或未发出,或已发出而重庆局并未收到。但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税局之间的公务沟通存在一定障碍;第二,重庆局已明白无力争得虞氏遗产税之全部征收业绩,只求保住部分查收业绩,通过强调己方所查税额的情形,实际有宣示业绩所有权的用意。
此后,时至1948年4月,因有人再次告密,(72)《上海直接税局公函 1948年4月17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问题的补报密告调查免税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1947.11—1948.11)》,档案号:Q433-1-127,上海市档案馆藏。虞氏遗产税案再起波澜。10月18日,重庆局将虞氏税案“全卷一宗”检送上海局。并明确提出“请核税后将重庆部分遗产应估税款划拨本局”。(73)《关于检送财政部重庆直接税局办理虞洽卿遗产税案全卷致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的代电》(1948年10月18日),档案号:0273-0001-00930-0000-020,重庆市档案馆藏。最终,重庆局接受了只能取得虞氏重庆部分遗产税征收业绩的现实,不得不认可了虞氏上海部分遗产税业绩归于上海局的做法。而上海局则通过抵制重庆局对虞氏上海部分遗产进行征税的一系列举措,获得直接税署对己方征税权益的认可,保障了己方权益。
其实,卷入该税案利益之争的,还有汉口直接税局(下文简称汉口局)。1948年4月17日,因虞氏继承人漏报汉口部分遗产,上海局致函汉口局,请求派员调查。5月21日,汉口局将调查情形函复上海局。7月6日,该局再次致函上海局,称已呈复该案办理情形暨汉口部分财产应课税额,并请将汉口部分财产应课税额依法划拨。可见,汉口局亦很看重虞氏汉口部分遗产的查税业绩。该税局是否获得虞氏汉口部分财产应课税额权益,尚有待于材料的进一步挖掘。从不同税局之间的利益纷争可知,国民政府直接税局之间的协作,会因利益纠葛存在较大阻碍。各局是否获益,不取决于是否勤勉工作,而是能否像上海局一样,善于向上级力争和与平级进行利益博弈。
四、 结 语
虞洽卿生前堪称上海滩首屈一指的政商风云人物,创造了他人无法企及的业绩,影响力颇巨。1936年10月1日,上海公共租界开创了唯一以中国人命名的道路——“虞洽卿路”。(74)《虞洽卿路命名今日举行盛大典礼》,《申报》1936年10月1日,第4张第13版。1940年10月他尚在世时,如何在公共场域为他铸像,甚至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75)纳厂:《为虞洽老铸像》,《新闻报》1940年10月17日,第11版;金柏生:《筹铸虞洽老铜像地点之商榷》,《新闻报》1940年10月17日,第11版。因此,其生前具有“税不及虞门”之权势。(76)《洽老遗产税》,《申报》1946年11月29日,第3张第12版。他去世后,国民政府能对如此“豪门”征税,虽有“人走茶凉”而虞氏家族风光不再的因素,但从客观效果而言,不能不说是国民政府通过这一征税行动,力图向社会展示“公平”执行遗产税法的形象。
在征税过程中,因征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在征税机构的权力运行过程中,当时的遗产税法规条文又被上自直接税署下至直接税局有意加以改易或变通。首先,关于遗产申报时间、沦陷区收复后免收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均因种种主客观原因未被执行。虞氏遗留财产,即使位于免缴遗产税的收复区,亦被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关于税法条文中对遗产免税和扣除项的规定,在虞氏遗产税的实际征收中,亦被完全无视。无论是《遗产税暂行条例》,还是《遗产税法》,均规定捐助各级政府之财产应免税;计算被继承人遗产额时,应扣除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管理遗产及执行遗嘱之必要费用。(77)《遗产税暂行条例》(1938年10月6日公布),《国民政府公报》1938年10月8日,第7页;《遗产税法》(1946年4月16日公布),《国民政府公报》1946年4月17日,第2页。然而,1947年3月23日上海局在计算虞氏遗产应纳税额时,并无任何扣除项。此后6月9日,在调查估价报告中,上海局调查人员一面称,“一部分房地产,经查虽系抵押与债权人,而债务人迄未提出事实,应按所收全部财产课征,不予抵扣”,一面也无法回避虞氏继承人曾于该年4月4日及5月11日一再呈文要求扣除相应债务之事实。然而,上海局并未认可这些债务事实,理由是“逾限补报遗债,自不发生效力”。(78)《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遗产税查案报告》(1947年3月23日),《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关于虞洽卿遗产税的调查申报催交等的文件及有关材料》(1946.2—1947.10),档案号:Q433-1-124,上海市档案馆藏。从以上分析可知,当时的税务部门为了多征税,是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
再次,税务部门贪污舞弊的渎职行为较为严重。虞氏继承人于1947年10月28日,已纳税款额为11余亿元,此后加上补缴税额,缴纳税款总额达40亿元之巨。后因有人密告,上海局内部舞弊案事发,财政部直接税署直至1948年1月才知,该遗产税实际的纳库额才四五亿元,“而楼局长国威、葛帮办延韶、赵科长毓璹领到20余亿之副税朋分”。(79)参见魏文享:《国民政府之遗产税征稽及逃税困境(1940—1949)》,《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税务部门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实际侵吞税款额,超过缴纳国库额四五倍之巨。但所查出的20余亿被税官朋分之税款,加上此时纳库的四五亿元,其总额与虞氏后人所纳40亿元,数额仍存有较大差距。限于资料,其原因尚不可知。不过,可知国民政府在征税的权力运作中,上至直接税局局长,下至科长,以及普通科员,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可联合起来,肆意妄为;亦可知国民政府税政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较弱,不能防止出现严重的系统性贪腐行为。这除了当时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亦跟整个国民政府的贪腐环境密切相关。而具有特殊政商地位的虞氏继承人,都能被税务部门如此无视法律敲诈勒索,何况普通民众?如此颇受社会关注的虞氏遗产税案,在属于国民党核心控制区的上海,还能发生上缴国库数额与纳税人缴纳数额悬殊如此之大的情况,可见抗战后国民党的行政执行能力和控制能力实际已较孱弱的真实面向。而这也是遗产税等直接税创办后,其税收效果并不彰显的缘由之一。
虞氏遗产税的征收,体现了多种力量的博弈,真实地再现了为了各自利益,征收方在此过程中的冲突与较量。在征收的运行过程中,不同税局存在征收权益的争夺,并影响了征税的进程及效果。在虞氏遗产的征税过程中,重庆局、上海局为了征收利益进行博弈。最初,因查税业绩可能会归重庆局,上海局直接无视重庆局的协查公文数月。甚至最初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税署的饬令,亦无法令它认真工作。此后,因有人密告,密告部分财产的查获权益可争取归于该局,上海局才在直接税署的再次严令下开始查税。最终,上海局争取到自己的征税权益。而重庆局则由最初试图掌控全部虞氏遗产的查税权益,转为接受仅获得虞氏在渝及在浙江财产的查税权益。至1948年7月,汉口直接税局亦在相应调查虞氏处于汉口的部分财产应课税额后,要求上海局依法划拨汉口部分财产应课税额。而积极配合重庆局进行查税的浙江局,因其没有去争取权益,则很可能劳而无功。可见,国民政府税收征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并不顺畅;作为上级的直接税署在协调各下属分局的组织关系并兼顾他们之间的利益方面,影响力亦较为有限。税务机关之间的运作窒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