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共同体视阈下的家庭与民族:相互关联与历史过程
2024-01-05李硕
李硕
摘 要:马克思曾基于对共同体的批判性与超越性思考,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归纳为三个阶段,即自然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真实的共同体。家庭与民族都是以需要为动力而结成的人的共同体,它们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既遵循各自的内在演进规律,也受到共同体一般发展规律的制约与支配。人类社会初期的家庭与民族,往往都体现着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语言、习俗、心理等方面的自然共同性。虚幻共同体中的家庭和民族背后都潜藏着货币——资本的抽象统治逻辑,体现出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物质支配与冲突属性。真正共同体中的民族与家庭实现了基于人的本质属性基础上的自由联合以及基于人们真实意愿表达基础上的平等发展,展现出真正的互爱、平等与和諧。历史地看,共同体视角下的家庭与民族,既体现生命个体不断演化前进的方向,也表现为人类作为社会群体寻求共同发展的过程。
关键词:马克思;共同体;民族;家庭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3.04.008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3)04-0046-0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有关“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一家亲”等政治话语在民族问题研究与民族工作领域不断涌现。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阐释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内涵,即“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1]。此后,习近平多次使用和阐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概念。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比喻,形象而深刻地凸显了中华民族的家庭特性,以一种极为鲜明而生动的方式强调中华民族是血肉相连、休戚与共的共生性存在。这种“大家庭”的话语也引导学者们在民族关系与族际整合领域,深入思考“家庭”所具备的指向功能和理论潜力,将家庭共同体与民族共同体进行类比和同构,以“家庭化”或“拟家庭化”的事实与情感有机性来看待族际关系,不断析出学术概念。
家庭与民族作为人们的共同体,皆是“历史的范畴”。在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过程中,二者皆受变化规律的支配,探寻作为社会存在的家庭与民族共同体之间所可能具有的内在深刻联系,耦合了马克思主义共同体视角下的人的社会性规律,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当代创新。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现实中的人不是虚幻孤立、离群索居的,而是作为某个共同体成员而存在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01。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既蕴含着人类生存方式与价值维度的政治哲学叙事,也是人类具有社会实践意义的具体生活状态,展现的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从共同体的规模与形态来看,作为人类群体的存在、结合与组织方式,无论家庭、氏族、部落、民族,还是社会、阶级、国家都可以涵盖在这一范畴之内[3]。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与民族①,其产生、发展与消亡过程既遵循各自的内在演进规律,同时受到社会、国家等更大规模共同体一般发展规律的制约与支配。马克思曾基于对共同体的批判性与超越性思考,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归纳为前资本主义共同体——自然的共同体、资本主义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共同体——真实的共同体三大阶段②。在自然共同体中,族类共同体、家庭形态与血缘亲属集团紧密相关;资本主义共同体形成后,民族和家庭则成为社会的局部构成。家庭与民族共同体在不同的社会共同体发展阶段中,如何通过复杂的社会关联体现出紧密的共生性与一致的相关性?为何将最终统一于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中?这是马克思主义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本真意蕴:本质、动力与过程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将历史与人的规律统一起来,关注以现实的人作为前提的群体发展问题。由于个人与他人的共同生活是实现人的“社会特质”③ 的前提,家庭、民族共同体在哲学意义上都是人类占有自身生活的客观条件,也是体现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历史范畴。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血缘家庭及其向个体家庭的转变,曾对氏族、部落等血缘集团的聚合与拆解起到过重要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作用逐渐减弱,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被所有制支配的社会所代替,家庭与民族共同体的形态与特征也被阶级、国家等历史共同体支配并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马克思并没有将家庭与民族共同体视为非现实的抽象集合,而是基于对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生产与交往指认,探究共同体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摆脱形而上学的人格虚无化的窠臼。共同体视域中的家庭与民族以现实中的人的存在为逻辑起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伴产生、相互关联,具有高度的历史过程的一致。
第一,家庭与民族共同体主体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人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由人们的社会关系规定着的。人类社会作为整体是如此,家庭和民族作为具体的社会群体也是如此,他们既体现着人的本质的内在规定性特征,也是人的本质的外在客体化表现。如果将家庭、民族等社会形式“看作人的本质的实现,看作人的本质的客体化,那么家庭等就是主体内部所固有的质。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所共有的”[4]。无论是家庭还是民族,都围绕人来组织、建构、活动,内涵中有决定性意义的要素是人的本质。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家庭与民族作为人的共同体的内在根据是一致的。
第二,家庭与民族共同体的共生性与关系性在历史发展的内在动力上具有一致性。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对于人类历史过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①,家庭与民族都是以需要为动力而结成的人们的共同体。家庭中以性别为基础的自然分工是社会分工的基础,作为个体的人必须通过家庭抚育及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够得以以有生命的个体形式生存并不断繁育,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先验的人际制度与交往关系。同样,民族从部落集团进化而来,首先是基于人们共同的生产、防卫等生存和交往需要,“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朝民族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5]108。与此同时,家庭与民族的存在与发展也都是以交往中的关系化的个人作为基础,并且在交往的迫切需要中产生了语言和意识,失去了这个基础,包括家庭与民族在内的任何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都会成为空谈。可以说,人与共同体相互的需要及其满足成为推动着人和包括家庭与民族在内的社会共同体不竭发展的动力。
第三,家庭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发展进程也是人的发展过程的社会化展现,其共生性与关联性既表现为生命个体不断演化前进的历程,也表现为人类作为社会群体寻求共同发展的过程。马克思指出:“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2]519人的出生其实是“进入”了家庭这一先在的、给定的共同体中,家庭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物质条件,并将个体纳入社会实践的物质与精神活动之中,是实现人的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变的必要前提。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是在家庭基础上实现了自然建构与本质交换的、在更为开放的交往关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体,同时“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2]520。无论家庭还是民族,都以结成共同体的方式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生存基础和空间,同时在人的发展中实现了自身发展。人的发展不仅是家庭和民族历史发展的主体和推动力量,更是其演进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家庭与民族的内在基础都是人们共同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共同决定的,甚至和人本身一样历史悠久。其中既包含以古代血缘家庭为基础形成的早期民族或者原生民族,又有建立在现代一夫一妻专偶制家庭基础上的现代民族,而现代民族又包含了资本主义共同体中的民族、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民族等不同性质的民族[6]。
二、自然共同体中的家庭和民族:血缘依赖与关联共生
在自然共同体中,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命活动严格地建立在共同体的血缘依附关系中,这样的共同体是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式,起始于氏族社会,发展于奴隶社会,终止于封建社会末期。在自然共同体中,生产受到血族关系法则的支配,表现为人的属性。 也就是说,“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7]466。结合马克思在《古代社会史笔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描述和分析可以发现,自然共同体中的家庭先后出现了血缘、普那路亚等群婚制家庭和对偶制、专偶制家庭等几种主要形态。在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的同时,社会经历了由氏族、胞族、部落、偶然的和紧密的部落联盟向小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等结构持续复杂、规模不断扩大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公有制下,以血缘为纽带的群婚、对偶制家庭形成血缘亲属的物质性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民族原始雏形开始产生。在史前文化阶段,社会基本单位是血族团体,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母权制氏族,其成员也就是普那路亚的群婚制家庭成员。这样的普那路亚家庭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女始祖,多个氏族结合成为胞族和部落。它们大多闭关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部落之间被广大的地理边境隔离,永久的部落联盟尚未出现。在“共产制”条件下的血缘纽带不容产生任何形式完备的贵族,部落间的联盟距离现代民族依然是遥远的。这样暂时性的依靠血缘维系的平等联盟成为“民族(Nation)”的原始雏形[8]。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离,家庭迎来了新的革命。由于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都是由男子制造同时也是他们的财产,男子的独裁地位逐步确立起来,“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5]125,家庭也从对偶制向专偶制缓慢过渡①,造成母权制的颠覆、父权制的开始。在父权制初期,随着战争与交易这些外部交往的扩大,若干固定数目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组成更为稳定的部落联盟。此时部落联盟内部是细密的、人工划分的胞族和部落集团,而不是如母权制时期的完全自然生成状态。这一時期,以人们有意识和有计划的干涉为前提,在一些主要方言相同的部落间,以语言作为联系的纽带,联合生成了一些“小民族(kleine Volkerschaften)”[5]120。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后,个体家庭开始取代氏族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土地共耕让位给个体家庭经营,“各个家庭家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5]183,社会出现了穷人、富人等的阶级差别。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旦在氏族的血缘亲属之间产生级别之分,这就同氏族原则发生冲突,而氏族就会僵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即等级。[8]”人们开始依靠新产生的阶级而不是血缘联系区分人们的共同体,相邻的原本分开的各部落联盟进一步融合为单一的古代民族(Volk)②,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惯例之上的普遍适用的民族法(Volksrecht)③,曾经氏族制度的机关也逐步转化为国家机关。“在新产生的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中,共同的家庭经济和共同的耕作一样是不可能的”[2]568,于是专偶制家庭作为农业社会的私有经济单位,摧毁了氏族的公共所有制,在不断分化和改组中,现代民族(Modern Nationalit?覿ten)逐步发展起来。这一过程也伴随着那些被征服地的农民和市民的同化,以及那些未被征服地的分离,其中语族作为建立国家的一定基础,其分隔和融合往往就体现了这样的划分原则和支配性作用的发生,“民族(Nationalit?覿ten)④开始向民族(Nationen)发展”[5]219。
综上而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共同体中早期民族的论述集中体现在它是由部落或者部落联盟融合转化而成的,较为明确的时间阶段是在国家形成的前夜或同时进行。当然,这样的“民族”并不是完全的族类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或者说它只是一种高于部落的、社会共同体层级,无论群婚制还是专偶制的“家庭”形态作为血缘联系成为自然共同体中“民族”的重要衔接纽带。另一方面,人类社会初期的家庭与民族作为早期的人们共同体,往往都体现着由血缘产生的语言、习俗、心理等的自然共同性,这些影响要素虽然在国家产生后被不断冲击破坏,但也被国家利用和与之相容,使族类共同体长期呈现血缘与地缘相融合的混杂状态和拟血缘的交往关系。
三、资本主义共同体中家庭与民族:物质支配与冲突属性
在自然共同体中,氏族、部落等各种血缘共同体既是生活单位,也是主要生产单位。工业革命之后,手工劳动被蒸汽动力和机器作业所替代,人们开始在“大建筑物”内共同工作。工业化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运动动力改变,自然共同体中人对人的支配关系此时转化为一种经过物(商品、货币)的中介的抽象统治,把人与人之间自然形成的关系变成了货币关系,金钱作为财产的外在化抽象物,“成为人们之间唯一的纽带”[2]94。虽然人与人之间的物化关系相较于自然共同体中简单的血缘关系是具有批判性与进步性的,但是社会力量的联合也并非出自人们自愿,而是异己的、自身之外的强制力量。相互交往个体的共同利益采取国家这种独立的、虚幻的形式,国家或者更为明确地说,资产阶级国家就是这种虚幻共同体的现实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国家具有共同体的形式而非实质,“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2]571,现代意义的民族与家庭也正是产生并受制于这样的虚幻共同体中。关于现代民族的产生,恩格斯曾在经典文献《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这样阐释:“从中世纪早期的各族人民混合最终,逐渐发展起新的民族(Nationalit?覿ten)。”[5]219这样的现代民族体现的往往是与作为虚幻共同体的国家相重合的民族,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是创造民族国家的民族。在资本主义的现代民族国家中,家庭关系变成了物质关系的从属,个体家庭作为单个、分开的经济单位存在,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而更加重要。家庭与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活动与基本矛盾,二者共同的成员首先是隶属于某一阶级、隶属于国家这样一个共同体的,体现出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物质支配与冲突属性。
一方面,虚幻共同体中的家庭和民族的背后都潜藏着货币——资本的抽象统治逻辑,造成家庭关系与民族关系的物质利益化,体现出物质支配下依据财产等级进行的阶级划分。资本主义把一切变成了商品,将人们的状态转变为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于是婚姻也成了一种契约、一种法律行为。当然,这样的婚姻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虽然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却承认当事人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自由,即使这样的自由是有限度的。马克思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财产和地产作为家庭生活的基础,却因物质化而被“人格化”“资本化”,成为控制人的现实力量,丈夫必须是挣钱赡养家庭的人,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加以保证的统治地位,妇女往往会因为对自身或者子女生活的经济考虑而容忍男子的不忠实,从而造成婚姻事实上的不可解除性与不平等性。与家庭关系类似,民族共同体本质上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革的产物,以虚幻形式的国家为依附,往往局限于自身狭隘的权利追求,“以民族为内容的利己主义比以特殊等级和特殊团体为内容的利己主义更普遍和纯粹”[2]321。正如家庭中物质利益化所造成的事实不平等那样,民族的各机关从原来氏族中体现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们的机关”[5]78。每个民族的剥削阶级通常采取欺骗或者强迫的手段,将自身利益谎称为普遍利益,驱使本民族的劳动人民为他们卖命,在财富驱动下不断发生掠夺和压迫,使民族压迫和剥削蒙上全民族的色彩。也就是说,虚幻共同体中的家庭和民族由于物质化的转变使某些成员合法垄断相对完整的内部秩序,最终造成了难以真正平等的内部关系状态。
另一方面,虚幻共同体中物与物的社会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支配下的家庭与民族蕴含着潜能和事实上的冲突。由于现代个体家庭的建立基础不是自然条件,而是经济条件。家庭关系的物质利益化使社会不平等的分配萌生其中,家务成了私人的服务,女性被剥夺权利并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因而恩格斯指出个体家庭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5]78。这样的对立与矛盾也体现在民族共同体中,资本主义制度下民族成员分属资本家和工人两个阶级,这样的阶级关系导致现代民族难以再继续保持原始氏族集团——在生产者自由平等联合基础上的——相互援助状态。因此,无论是家庭还是民族,在私有制下皆具有以阶级利益为核心的对立与排斥呈现出不可调和的分裂与抵抗,“每个民族的私人利益把每个民族有多少成年人就分成多少个民族,并且同一民族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之间的利益在这里是相互对立的”[7]109。尤其是当民族企图以虚幻的国家形式来表现和维护自己利益时,就会呈现出这样的图景:“掠夺异民族的领土来扩大本民族的领土;不信任和仇视异民族;压迫少数民族,同帝国主义结成统一战线。”[9]因此,马克思说:“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同时就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信号。”[10]
总而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抽象的货币共同体中转变为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虚幻共同体的压迫中产生不平等与对抗,这种异化和外化的关系使人“没有生活在类当中,而是生活在离间和傲视当中”[11]。人与人之间所有原始的、自然的关系必须被舍弃,在没有形成特定契约的地方,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关系都被理解成潜在的敌对状态或者隐藏的战争状态,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要被追溯到纯粹财产的规定和财产的价值。对立性的、物质化、阶级性的家庭作为民族的社会性构成单元,提供了基础性人口来源于自然的文化属性,而民族则据此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条件下不断追逐各自的经济、文化利益,直至企图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方式,借助国家这一虚幻共同体来表现和维护自己,从而形成民族与国家的更为深入的融合。
四、真正共同体中的家庭与民族:自由联合与平等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自由人联合体视为一种真正的共同体,其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扬弃异化劳动和实现人类解放为价值目标。在这一共同体中,社会关系作为人们的共同关系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控制,人的力量不会再由社会分工转化为物的力量,个体能够获得全面发展自我才能的手段,进而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构成一切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和条件。马克思将个人是否能够在自己的联合中获得自由作为判断共同体是不是真正共同体的一个关键。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能力实现了普遍性与全面性的发展,实现对自己社会联系的自觉且有意识的控制,也就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真正和解。可以说,随着人回归真正的本质,围绕人的两个重要属性标尺——自由与发展得以实现,家庭与民族共同体也由于人与人之间新型社会关系的建立发生了性质的转变。
首先,真正共同体中的民族与家庭实现了基于人的本质属性基础上的自由联合。真正的共同体是消灭分工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人们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充沛的物质保障,社会的职业分工与差别也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而消失。自由人联合体消除了个体与家庭、民族之间,家庭、民族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异化状态,成员的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之间不再有冲突和矛盾,人成为自身社会结合的主人,无论是家庭还是民族,在共同体意义上都体现出一种“个体”与“整体”的和谐共生。恩格斯曾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这样描述真正共同体中的家庭:“共产主义制度将使两性关系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无须干涉的纯粹私人关系。”[2]689-690家庭关系的真正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5]95。正如家庭共同体发生的变化一样,由于生产力高速发展时也消除了贫富分化和道德异化,劳动向自主活动转化,民族共同体成了根本利益一致的自由人联合体,不存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割裂。民族交往以大工业为基础成为世界交往,作为民族成员的大量个体劳动力被作为一个社會整体的劳动力来使用,在成员分享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的前提下,成为真正自由、积极的联合。
其次,真正共同体中的民族与家庭实现了基于人们真实意愿表达基础上的平等发展。自由人联合体不再是物质、异己的联合,而是以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基于个人自由发展的,也是合理有计划的、真实平等的必然联合,社会把国家的权力重新收回社会之中,家庭和民族中的阶级对立属性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共同体成员的平等发展。在马克思看来,真正共同体中的“个体家庭也就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就会变成社会的事业”[5]89。公有制下的个体家庭中的婚姻不再是权衡利害的婚姻,爱慕成为婚姻的最高决定性因素。这样,一夫一妻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也将对于男子成为现实,此时的“专偶制”才是自由选择下平等互爱与互信的真正实现,是一种自由的、向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无限接近。民族关系也是如此,制造民族隔离与纠纷的主要势力即统治阶级已然消失,人与人之间由于阶级对立所产生的猜忌、仇视等不信任的心理随之消弭。对于民族共同体,充分的平等使民族共同体内部在交往关系上杜绝了某些成员所独享或限制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公开或者隐蔽的对成员的歧视和压迫。
最后,家庭与民族共同体走向自由联合与平等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关于未来社会发展,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将要经历三个阶段:过渡时期为第一阶段,第二、第三阶段分别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从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特征来看,自由人的联合体或自由王国的到来是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会出现的,这一时期国家本身也就不再存在了,这也是共产主义社会共同体形成的标志。这样的未来社会共同体的发展轮廓也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要经历国家与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民族与家庭的一体化过程。在这一阶段,由于国家与社会更为深刻的融合,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降低、社会管理职能提升,国家不再是某个阶级控制下的社会代表,而是日渐成为整个社会的真正代表,社会中的重要组成分子——家庭与民族,就会客观地与国家发生更为深刻的融合以及更为广泛的相互规约,而国家本身所具有的整体社会性质同样地也会带来造就国民统一族性的天然机能。
总之,真正共同体中家庭与民族实现的自由联合与全面发展彼此依存,最终统一于社会历史进程中。人们的进步不再以被压迫阶级的退步为前提,无论是家庭还是民族,全面的发展也正是在这样的自愿自由的联合中,形成了一种真实的平等发展关系。事实上,马克思对自由人的联合体并没有详细、具体地设计出其未来的细致景观,他只是从批判的眼光出发,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出发,科学指出今后发展的总的走向。正如恩格斯在1893年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提问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并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12]
五、结论与讨论
马克思在深入研究了整个人类历史基础上,实现了对家庭和民族客观发展规律的伟大揭示,他将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分工以及表现为不同分工阶段的所有制形式视为决定二者发展的关键。也正是这样相同决定因素的作用,使家庭和民族在历史演进的漫长过程中呈现出复杂的共生关系图式。也就是说,家庭与民族作为人的共同体,都是人的本质得以实现的社会形式,是人的社会特质、人的本质的客体化形式,相同而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基础使二者的历史发展呈现出大体相应的变化节奏与内部特征。在自然共同体中,由于社会的分化程度较低,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逐渐产生并形成一致的语言、文化习俗等体现民族特征的基本要素。当国家作为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出现以后,家庭与民族屈从于分工和私有制,在前后相继的等级、阶级的共同生存条件下体现出潜能和事实上的冲突。在漫长的社会主义初期和比较发展的阶段,随着部分国家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取代,家庭和民族内部关系性质随之出现了转变和革新。建立在高度发达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统一为基础,不断推动家庭和民族共同体向更高级形式发展,使其不再具有阶级性,而展现出真正的互爱、平等与和谐。
马克思的论述虽已久远,却能从完整历史演进角度对作为社会基础组织形态的家庭与民族的关联性认知带来启迪。在人类早期,以古代血缘家庭组织为基础形成了早期民族或者原生民族。其后,现代民族又包括资本主义民族与社会主义民族,社会基础都是一夫一妻制的专偶制个体。一方面,家庭以源源不断地生育繁衍实现人的自然发展,这是维持人类社会持续存在的最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民族将人们之间天然的血缘联系、情感联系转变为稳定的社会联系,以生生不息的世代演进体现出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在家庭和民族共同体中,每一代都以上一代的发展为前提,又以下一代的发展为目的,这样的规律正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普遍性意义。可以说,作为人类社会共同体的重要组合形式,家庭与民族的起源与发展统一于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中,演变与消亡也制约和受制于人类历史的条件约束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30(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秦龙.马克思对“共同体”的探索[J].社会主义研究,2006(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93.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王希恩.马克思主义民族过程理论论述[J].中南民族大學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66.
[9]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288-289.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9.
[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列宁著作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室.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第7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27.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628.
责任编辑:潘宏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