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代海南黎族地区田地契约探析

2024-01-05

农业考古 2023年6期
关键词:黎族契约海南

张 晨

田产交易的契约是我国古代最常见的契约文书之一, 田地的产权所有人持有该田原始的产权和地契;当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原田主签订的地契就成为新业主所有权的凭证。 黎族是世代繁衍生活在海南岛上的少数民族,明代以降,随着大批移民迁入,黎汉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至清代以后更为普遍和频繁。在农业社会中,决定贫富的关键为土地占有的多寡, 海南黎族的土地出典和买卖,自明朝后期已有契书记载[1](B04版),但目前仅存1件明代实物。至清代以后,保存至今的契约逐渐增多。

本文收集研究的清代黎族地区田地契约共计134件(套),包括竹契9件,纸契125件,几乎都未曾公开发表过,现分散保存于海南省各市县的博物馆中。由于迄今为止尚未系统研究清代黎族地契,特别是关于竹契和红契的学术成果尚未发表,本文拟对这些地契的性质、分类、文书内容及契约所反映的黎族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初步探析,祈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清代海南黎族地契的性质与分类

这批清代珍传至今的黎族田地契约,最早起于顺治十六年(1659),止于宣统二年(1910)。这些地契从质地上来说分为两种: 一种写在纸上,纸张多为绵纸,也有用宣纸和竹纸的,这与汉区通用的地契基本相同;另一种写在竹片上,即颇具黎族特色的竹契。它们记录着清代海南黎族土地的交易情况,包含丰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信息, 是关于清代海南田土交易史的实物见证。具体情况见下表1:

表1 清代各时期海南黎族地契情况表

(一)纸契

1.文书内容

至清代,黎族“近民居者直与齐民无异”[2](卷二十《海黎志5·黎情》,P842)。就连墟市开发较迟的崖州地区,在清中期以后也“饮食衣服与民人同,惟束发于顶。日往来城市中,有无相易,言语相通,间有读书识字者”[2](卷二十《海黎志6·村峒》,P860)。从本文所收的各类地契中可见,清代黎族地区典卖土地的手续,已基本与汉区相同。当时黎族人民出典或断卖土地的纸质契约,均用汉字书写,由汉人或识字的黎族同胞代笔,再加盖其他当事人和中人的指印,契约由买卖双方自立,再经他人作证为凭。

成文最早的顺治十六年卖断田契约书为白契,长41厘米,宽39.5厘米,文书中可见“如有说及,罚白米拾担入官公用”的记载,表明此约虽非官契, 但交易依旧是在官府的监督下进行的。契约内容如下:

立卖断田契人韦袜足,同侄男韦佛屡、韦亚锡,因为公欠到人债,并钱银累无错(措),将祖移(遗)下土名只大武田大小二坵,计谷五车,带秋米四升正,出卖与人,问瞠代房子侄,户内人等无就。后问□人,就有同村唐孤寒入头承买,价钱十二两四钱正(整),其田一买千休,与唐□推收过户,永远为业。若袜足户内人□说及,如有说及,罚白米十担,入官公用。今恐人心难信,立断契为昭。

依口代笔 粮长 王德进 中人韦亚纪 同见人(人名略)

顺治十六年二月初六日,立断契人韦袜足等

东至赵旦属田 西至亚伟田 北至坡南至伯旦田

从契约内容可见, 由于受汉文化的影响,清代海南黎族地区的土地契约文书在格式上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民间契约文书几乎没有太大的差异。文书内容包括:起首语、出卖(典)方姓名、原因、土地的来源、位置、成色、面积、承买(典)方姓名、价格及相关过程等内容。在正文之后,常附同见人、中人、经断人、签书人等见证者的署名、花押或指印。此外,地契还须写明立约时间、田地位置四至,以及强调永久卖断或典卖(归还)时间、附加物资条件等在内的其他内容。

契约中所记载土地出让的原因繁多,除文书中多见的“钱粮负累”“无能管耕”“日食紧迫”外,还有“无钱喜婚”“殡葬父母”等。另有部分较少见的原因,如乾隆五十年(1785)卖断田契中有“因与兄弟控抱楠一案无银应用”, 嘉庆十三年(1808)卖断田契中有“黎人长房子孙因次房祖父无嗣,遗下大熟田二坵”,光绪三十一年(1905)卖断田契中有“因夫君送身故无钱应用”等原因记载。

在契约中加入附加物资条件的内容在同时期其他地区的地契中较为少见。这些附加物资通常为食物和酒水,有推测是签署契约时两方和见证人一同食用的[3](P88)。这类内容在黎族地契中书写的位置比较灵活,通常写在正文之后或时间后方,也有写于落款之前的。

此外,在契文的书写内容上,在当时的黎族地契中常见“依口代笔”的字样,交易双方和同来见证的黎族同胞多由他人代签名后使用指印为凭。而且地契中常见繁简字混用、错别字、自造字、异体字和特殊的符号。如地契中常见繁简体的数字混用,以及将“壹”误写为“乙”或“已”,“颗”误写为“柯”,“园”误写为“薗”等俗字情形,还有“身己” 这类仅在清代以后海南地区碑刻和文书中使用,不存在于字典中的自造字,包括一些特殊的符号形象,都传达着当时黎族特有的习俗信息。

2.田土用途

本文研究的清代黎族地契,以田土地用途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耕地,分水田、山地、旱田几种,契约中多用“大熟田”“熟田”等描述,单位多用“坵”或“项”。这类田地应主要用来种植清代海南最大宗的粮食作物稻米或番薯,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纸质卖断地契中记载:“今因有用,情愿将到父置分落□土,名加炉埇土地,园脚沟圮长田一坵,原载苗米一升二合正出卖……”

第二大类是园地,包括菜园和树园,在园地契约中又可见种树园地交易较多, 菜园交易较少,大概因为菜园也有耕地的性质[3](P86)。园契多为种植槟榔树的树园,如清同治四年(1865)卖断园契约书,内容如下:

立卖断契人旧村常粟三,仝侄帝生等,为因粮债负累,愿将祖父遗下□分薗(园)一所,现有榔柯八百余枝,出卖断与人。先问兄弟子侄不就,后有老孙庄常亚密承买断。面议断价铜钱六十五千三百文。即日亲手当众领薗(园),价完足,其园交与密管耕,任補任种,薗(园)有来历不妥,问三理直,不干密事。自断薗(园)之后,四至之内寸土不留,一断千休,永为□业。日后子侄兄弟,不得生端异言,此两家甘愿,并无一薗(园)两主、□价谋业相压等情。今欲有凭,立卖断契一张,并老年号契一张,共二张,交与密收执为据。

依口代笔唐开兴(花押)

一批□土各坐落土水车处合批

四至:东至韦要六薗(园) 西至唐开兴薗(园)南至车路 北至韦养要薗(园)止

签书常西衣指模 粟三手模 帝生指模

同见(人名略)

同治四年九月□□日 立吉利□□一批明食用鸡一对饭一萝酒一堈合批

契约中关于槟榔园买卖的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清代黎族种植经济作物的一些情形,海南黎族经济作物除了槟榔以外,主要有椰子、甘蔗、棉花等。而槟榔是海南黎族生活习俗中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既是官府的一项税收来源,也是商业贸易的重要项目。如道光六年(1826)断园契上书“空薗(园)一块,计种榔柯五伯(百)有余,出断与人”、嘉庆十年(1805)典园契上写“榔薗(园)一所,高低榔树共六百余柯(颗),二十六年,榔园花子价钱……”等内容,说明槟榔种植在清代黎族种植经济及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海南盛产槟榔,清代的槟榔种植除了经济效益外,还具有文化价值,槟榔应用于海南民众的饮食、婚丧嫁娶、社会交往等日常生活中,颇受民众喜爱重视,宾客来家,以槟榔敬主;宾客告辞,以槟榔送客。槟榔成为海南黎族地区一种独特的文化符号。

3.白契和红契

清代黎族的纸质田地契约有两种, 一种是“白契”,即买卖双方自立的契据,经乡绅或亲戚同胞作证,这种契约不经官府也无需缴税;一种是“红契”,即加盖了官印的地契,订立契约后需向官府报备,盖上官印予以承认。从上文表1中可看出,清代黎族人民在交易田产时使用的几乎都是空白纸上自行书写的、 未加盖官印的民间白契,仅有6件为“红契”。由于民族文化的延续性,清代黎族社会内部仍保持浓厚的民族传统,趋同于官方的程度低于汉族,对土地买卖的性质理解水平偏低,同时带有人际信任的朴素因素,且为免缴税,所以红契存在的数量远远低于白契。这6件加盖官印的红契,作为清代少数民族文献遗存的实物,此前未曾公开发表过。

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卖断地契便在交易金额和落款处印有满、汉文双语的阴刻“崖州之印” 图章; 乾隆四十三年 (1778)、 四十五年(1780)、四十六年(1781)的三份田契中也于交易金额和时间处加盖了满、 汉文双语的阴刻篆文“会同县印”;道光六年(1826)卖断田契中则于卖主姓名、田产、交易时间和落款处盖有四方“广东崖州之印”六字篆书章。这些田契的纸质虽已发黄,但钤盖在契文上和日期落款处的红色官印依旧清晰,凸显着官方的威严与整肃。

乾隆十四年(1749)清朝廷制定了契税法,对原契尾的版式、内容进行修改,并颁发了新版契尾。新版由户部颁发样本,各省布政使司依之印制,预钤印官印发给州县使用,文字和四周边框图案用色有蓝有黑,字体有大有小,没有统一规定。乾隆三十八年(1773)浙江布政使司告示云:“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4](卷七百五十五《刑部·户律田宅》,P280)。据《海南岛志》记载:“查广东民屯田、房税契,始自同治六年。”[5](P213)

光绪二十四年(1898)卖断田契中,附有中华民国六年(1917)五月的广东财政厅验契证据为契尾。该件红契通长53厘米,宽47厘米,内容如下:

立卖断田契人王文忠、瑞,今因有用,情愿将到祖置田,名分落□、分加炉坡长田一坵,又带田截一坵相连,落种二斗五升,原载苗米八合。出卖先问亲支兄弟,各称不就,托中问到邓振荣,蹈勘田坵四至明白,承买,三面议时价钱二十五千文,苗米原载端□一甲王惠,名椿,任振荣收除过户,输差完纳,即日立契,当中亲领钱完其田,任荣管耕,永为□业。自卖之后,一弃千休,日后子侄不得添洒心痛等弊。今欲有凭,立卖断田契一张,以为炤。

此田契多坵,难以并带

一开四至: 东王/邓家田 南至买主/李家田西至王家田 北至邓家田 注明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

该契尾有两方篆书阴文方章,一为“广东财政厅验契印”,一为“琼东县印”。此外,在地契文书中价格和尾部买方签名的位置也有红章印记,但印文已漫漶不清。

红契的存在表明海南黎族的田土地交易与清朝廷的土地政策、 赋役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它们曾起到调节社会经济秩序、 确定土地占有关系、土地使用权利与义务的作用,而朝廷土地政策的推行和改变也在地契中有了实物体现。而数量更多的白契虽不具备官府认可的法律效力,但在当时仍大量存在, 其通行被黎族民众认可,具有约定民规的性质。

(二)竹契

这些清代地契中,有9件为黎族竹契。竹契又称“竹箭”“割箭”等,通常由卖主制备,制成后当中人之面,于两端中缝处用刀一剖为二,由中人授予买卖双方,各执其一,妥为保存。若是典当田地,可以取赎。取赎后,即把契竹毁掉。如果分期付值取赎,每付值一次,则削去表示相应价值的符号,直至全部付清赎回。

《隋书》记有“自岭以南二十余郡……其俚人则质直尚信……巢居崖处,尽力农事,刻木以为符契,言誓则至死不改。”[6](卷三十一,P888)此处俚人应包括当时的黎族。至清代,有关黎人刻木记事的记载更频繁见诸于文献。清代张庆长《黎歧纪闻》载:“生黎地不属官,亦各有主。间有典卖授受者,以竹片为券。盖黎内无文字,用竹批为三,计邱段价值,划文其上,两家及中人各执之以为信,无敢欺者。近日狡黠辈,颇纷纷以诈伪生争矣。”[7](P117)光绪《定安县志》亦称:“刻箭为信。黎人贸易称贷,截竹有一指之长,千钱刻一痕,剖开,各执一为合同”[8](卷九《黎岐志·黎俗》,P38)。作为一种契约凭证,实物中竹契都是一剖为二,双方各执其一,这与文献记载相一致。

随着黎汉两族经济文化交流渐趋密切,汉族文化的影响也反映到了清代黎族刻木契约的演变上。一是契刻形式的变化。许多契刻不只用黎族传统的方法在竹片上刻划符号,而且还另外用汉文书写于旁; 有的契刻与纸契同时用于交易,一式二份双方收执。二是契刻内容的发展,从简单到详明,越来越接近于汉族地区典卖土地的契约文书。如同治四年(1865)黎族中人卓那孙立竹制田契,长17.7厘米,宽1.9厘米,厚1厘米,竹契正面用黑色墨水书:“同治四年三月初二日割箭中人卓那孙立”, 左右两侧则用墨书写清交易的田产和时限等内容,交易价值用不同的刻划痕表示,但由于竹契被从中一劈为二,所以侧面的书写内容已无法辨识。另有一件同治六年(1867)黎族中人卓哪竹契,长16.5厘米,宽1.6厘米,厚0.7厘米,竹契正面墨书为:“同治六年三月廿四日 割箭中人卓哪”, 左右两侧均有墨书汉字和多道刻划痕,字迹也因仅有一半无法辨认。

另有一件光绪二十七年(1901)卓石兴当田契,契约文书的结尾处有“立当田契一张并带竹箭一枝”的描述,可见在清代黎族田地交易的过程中,竹契和纸质契约的功能基本相同。这份田契文字如下:

立当田契字人岭仔林卓、石兴,今因家中债务紧迫,生借无门,父子兄弟相商,情愿将到祖父遗下□分田土名一项,走迈茂田,大小共成五坵正(整)出当。先问亲房兄弟,各无承就;次托中问到族内兄弟卓泰保兄,□入头承诺, 三面议时值当价铜钱五十千文, 临田踏看田坵, 堘隅分明,钱、田两相交清楚,立契交与保管,亲纳粮,交出七十文收税押息,此系□□明白,并无折债等情。倘有田土来历不明,当主理直,不干承之事。今欲有凭,至□□之期,定以三八为准。立当田契一张,并带竹箭一枝,交与保收执存炤。

中人 卓良生 (花押) 代笔 恒久(花押)

四置:北(空)、南至至坡圮白毛田一坵、西至大风地田为界、东北至□□□田大坵

清代竹契的使用说明了在黎汉交易背景下的黎族传统社会中, 虽然已有部分人掌握了汉字,但为了满足不识字人的需要和习惯,仍然延续了“刻木记事”的传统记事方法,这种将纸契和竹契结合起来完成契约的做法,使得无论识字与否的交易者均能从书契中获得比较准确的信息,防止“诈伪生争”之事。

二、契约交易类型

本文搜集的土地契约包括买卖契、 典当契、租佃契等几种,反映了清代黎族地区较为复杂的土地关系。 从契约中可见土地交易的对象有田地、园地、空地等;变更的形式有卖、典、家庭产业分配、继承等;卖地交易中有一卖再卖,典地交易中有典当、典租、抵押加绝等。这些黎族契约的文书中,交易土地通过树、池塘、建筑物等位置作标志指示边界,文书有相近格式和模板,虽有详略的差异,但关于主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 从表2中可见其数量以卖断契和典卖契最多。

表2 清代黎族各类地契数量表

(一)卖断契与活卖契

这134件(套)契约中,均以卖方为主体立约(即卖契),未见买契。其中有40件为卖断田契,24件为卖断园契。卖契上一般出现“卖断”“断绝”等字样,这些田契以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为基本条件,契文以认定所售之田的坐落位置、面积、价值及交易形式为主要内容。如嘉庆十三年(1808)卖断地契中有“黎人长房子孙,因次房祖父无嗣,遗下大熟田二坵,经断当众族内子出卖,就有三房子孙韦亚四承买……一断千休,永远为业”。

由原田主开具的活卖契是与绝卖契相对而存在的, 此次共搜集到7件。 契约中一般只出现“卖”字,还会在契文中注明“赎回”等字样。如一件清代竹契上写有:“□并无此债等情,限至赎之期,大三小九二月为期,钱至箭交口言”。竹契侧面有刻划痕,另一面的墨字有“完足另就赎田”等内容。

(二)典田契与当田契

典田契与当田契是封建经济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 这批契约中的典田契有28件,典园契9件。典契上一般写有“典”的字样,并明确强调出典与受典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明田亩的纳租情况。如同治十二年(1873)典田契有“为因缺用,后就有子孙其标伯承典……其田限定过六年之外,方保办价收赎合拟”。还有2件转典的田契,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转让田契记载“因紧迫愿将前典食到三家黎人田,故转典田产”。

还有18件抵押田产借钱的当田抵押契约,契上一般写有“当”、“儅”等字样;这是一种“活卖”行为与借贷关系互为一体的经济现象,如一件同治十二年(1873)契约中有“因钱粮紧迫借铜钱,若误还本利愿将田产交出借方管耕, 今若有凭,立借契一张并断契一张,共为二张,交□氏收执为据”。文书中还可见:如果当田者到期未能按时偿还欠款,契约则演变为先典后卖的“加绝契”。又如咸丰元年(1851)当田契中可见“为因日食无敷……咸丰元年五月初十立,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另添过田价五千文后立存执”等内容。

(三)租佃契

随着海南黎族社会的经济发展,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不平衡,贫困者出卖的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失去了土地的自耕农无以为生,只好租种地主的土地,成为佃工,地契便反映了这种土地所有制的转移。 本文搜集到的仅有3件租佃契,其内容与卖断、典卖契在文本形式上基本没有区别, 仅增加租用的年限和赎回的代价等内容。如光绪二年(1876)绑园契中可见“因缺地耕种,立承绑长长年字,承绑槟榔薗(园)八十号……”。嘉庆十年(1805)租田契约,是一份长年榔薗(园)租佃合同,记载有“榔薗(园)一所,高低榔树共六百余柯(颗),二十六年,榔薗(园)花子价钱……自己丑年食起至辛卯年四月止”等内容。

(四)其他

这些留存的契约中, 还可见2件分家产地契和1件卖空地契, 内容与其他契约在文本形式上基本没有区别,如光绪十九年(1893)的一件分家产契记载了“空园一块并园内果子树,一切系估管汉过目后交出,四人均分……”等内容。

传统社会中“土地转移的规模,通常情况下却是零星的、小规模的,土地兼并的过程也是缓慢的、渐进的。”[9](P223)契约文书作为土地流转的凭证,是研究地权的基础性资料,从这些契约反映的土地关系,即可见清代黎族的生产关系发展情形和贫富分化的进程。

三、契约反映的清代黎族地区经济情况

黎族人民很早就繁衍生息在海南岛上,明清时期大批拥有先进技术和生产力的汉人自内地迁居而来,据统计,清代迁入海南岛的移民达217万[10](P103),黎汉 人 民 的 交 往 和 融 合 在 农 业 和 经 济的开发演化中加速了黎族地区发展进程。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民间普遍将对土地的处置行为当作头等大事,通过对黎族地契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管窥清代黎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及土地交易状况。

(一)地契分布

海南岛北部地区地势平坦,迁入汉族人口较多,至清代时在文昌、澄迈等地区黎人汉化程度已很高:“有黎都之名,实无黎人之实”[2](卷20《海黎志·黎情》,P843)。当地黎民已和汉族居民基本融合,在农业生产上没有太大区别。 与海南岛北部区县相比,清代海南中部和南部的黎族仍处于长期封闭状态,仅有部分生活在东南沿海黎汉交会地区的黎族人民汉化程度高,已进入封建社会。据清康熙《陵水县志·海黎志》载:“争田夺地起仇衅,屠牛聚众构生黎,以为州县之患。”[11](卷8《海黎志·黎情》,P49)当时黎族人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这些地契主要来自会同、崖州等东南部沿海黎区,这些地区黎族人口占比大,且在清代仍处于不断被汉化的过程中,他们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使得当地黎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比五指山等中心区域的更好,土地买卖与典当也随之盛行,地契的分布情况也证实了当时海南黎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情况并不平衡。

(二)黎汉交融

田地的交易体现出黎汉交融的黎族经济和文化发展。古代海南虽长期归广东管辖,与珠三角的岭南经济中心距离较近,但受独特的地理环境限制且处于清王朝政权统治的边缘地带,又在清代的移民开发过程中涌入了上百万的人口,岛内缺乏足够的剩余粮食供给,土地的开垦和交易均较为频繁。清代黎族人民的居住范围进一步缩小,多崇山峻岭,少平夷之地。清王朝曾在海南推行招农垦荒政策,“所有荒旷山岭,照准人民报垦开辟,招黎居住耕种”[12](卷13,P278)。黎人在政策引导下不断将层峦叠嶂的山地开垦为耕地,以种植山兰稻和槟榔,又因为黎汉交融和生活所迫,将开垦好的田地交易给他人耕种。

随着这一时期生产工具的改进与生活的需要,黎族从原始的采集经济逐步发展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土地和牛是黎人最珍贵的财富,但黎族社会内部交换不发达,商品经济长期未得到发展。又随着黎汉交融和墟市的增多,当时的黎汉交易也随着黎人汉化程度不断加深而改变,黎族人民开始接受以货币作为替代物进行交换而非传统的以物易物,汉族先进的铁制生产工具和耕种方式逐渐传入黎族地区,黎区种植的槟榔和椰子、棉花等特产也随即销售到汉族地区并通行各省。

这些地契所反映的频繁的土地交易,是清代黎汉交融地区土地私有的直接见证,在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的双重影响下,黎族人民在农业生产和交易中不断汉化, 在田地交易中使用契约,并在沿用刻木为契符号记录契约的同时还引入了汉字,使契约的内容更加完备,便是黎汉交融的实物证明。

(三)土地价值

地契真实记载了清代海南黎族地区随商品经济初步发展而发生的土地买卖和土地价格情况,反映了当时的经济水平。黎族地区土地交易多是以金钱和粮食为交换物,交易价格随土地大小和情况而变。 与同时期内地其他地区不同的是,黎族地契中对土地几乎没有明确具体的面积(亩),只用笼统的“坵”或“项”之类的单位别称。当时进行土地交易时使用的交换媒介前后也发生变化,在顺治至乾隆时期一直实行银本位货币制度,乾隆之后开始使用铜钱为价值单位,宣统元年(1909)二月初六卖田契中交易货币则为由西方流入中国的机器制造的银币:“两面议实价,洋光面银七十二员,即日立契,亲手领银完足。”

除传统的用银钱交易,地契中还有部分以牛作为交换物,用牛典买田地的现象,反映了附属于农业的家畜饲养业在黎族社会经济中也有一定作用。当时黎族的主要牲畜有牛、猪、羊及家禽鸡鸭等,各家也畜养狗,牲畜中又以牛为最受重视, 牛之多寡是贫富标志之一, 社会习俗中,祭祀、丧葬、喜庆聚宴都要宰杀牛。黎族的经济生活深受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农业耕作以牛为畜力,牛也可做为交易中的实物货币,而土地和牛是黎族原始农业最宝贵的财富,如卓贵□纸质当田契中写到“因家中乏用,生借无门,父子兄弟夫妻商议,诚愿将……价水牛大小共七只……”,还有道光十八年(1838)园地契约书正文中写“价牛母一只并钱”。

此外也有部分田地契约上除土地价钱之外还附加部分物资, 在契约的附记中写明一只猪、两只鸡、一桶酒、一箩白米饭等食用品,直观地反映出当时海南黎族的饮食习俗。

契约交易的时限也各不相同,如一件道光十年(1830)立绑长年园合同记载“因缺用钱粮紧迫,母子相量出绑一百年重种重补,先问兄弟亲房无就,即有……满足一百年号后再重种,重补方得九一分脚,食主得九分,地主得一分……”;还有一件为嘉庆二十二年(1817)四月初五日典当约,在典当时限到后,于“道光元年正月廿□日又添田价钱十千文整”才将土地彻底转入买家名下。

四、结语

本文收集研究的黎族田地契约自清顺治时期起,时间跨度达250余年,契约的文书性质有白契和红契两种,材质可分为竹契和纸契,契文内容包括民间田地和园地买卖、典当、佃租契约和抵押字据等。这134件土地契约的文书朴实、自然又包含丰富内容, 其中的9件黎族特有的竹制契约和6件加盖官府印信的红契, 更是地方志中关于清代海南田土交易史料的良好补充。

海南黎族没有本民族的文字,通过整理和研究这些清代契约,一定程度上还原出清代海南黎区农业发展和黎汉交易的生活情景。这些民间土地契约是清代海南黎族地方社会中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况的真实记载,竹契和纸契并存的形式与我国同时期其他地区和民族的契约文书相比较也极具特色,还有部分红契体现了王朝国家土地政策在海南岛的执行过程。黎族田地契约既是汉文化在清代海南黎区存在和交融的实物表现,也是海南历史中民间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最原始和真实的文字记录,还是见证海南少数民族文明发展史的珍贵遗存,对推动黎族历史及海南地方史研究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猜你喜欢

黎族契约海南
黎族小伙闯“深海”
一纸契约保权益
《黎族母亲》等
《黎族元素建筑再生设计方案》
SINO-EUROPE SYMPOSIUM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HERBAL MEDICINE-MARKET OVERVIEW ®ULATION POLICY
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海南的云
59国免签游海南
为海南停留
56个民族56枝花 黎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