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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否主张所属房产的租赁收益权?

2024-01-05秦风

妇女生活 2024年1期
关键词:陈勇名下物权

秦风

父亲执意要与母亲离婚,他劝父亲无果,遂将父亲连带母亲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的租金

陈建平、赵丽梅夫妇在广州经营时装多年,攒下不少积蓄。2010年1月,他们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办理产权证时,赵丽梅提出直接办到独生子陈勇名下,陈建平表示赞同。于是,年仅14岁的陈勇有了第一处房产。

之后,眼看着房价不断攀升,时装店的效益又连年下滑,陈建平夫妇决定炒房。到2016年,他们已在广州市购买了多套房屋,其中包括门面房在内的4套房屋登记在陈勇名下。

2021年上半年,陈建平向赵丽梅提出离婚。赵丽梅认为丈夫有了外遇,称绝不能让第三者如意,坚决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陈建平遂搬离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意图形成夫妻分居的事实。赵丽梅让正在读大三的儿子陈勇劝说陈建平,但陈建平仍坚持要离婚。陈勇觉得母亲所言非虚,父亲肯定有了外遇,并且还有了私生子。于是,他向父亲发出最后通牒,如果父亲非要离婚,他就与父亲断绝父子关系。

陈勇本以为这样就能断了父亲离婚的念头,谁知,陈建平竟径直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21年10月,法院做出判决,不准离婚。陈勇希望父亲就此回心转意,再次前去劝说,没想到父亲竟与他发生了激烈争吵。一个月后,陈建平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2010年至2016年间,他和赵丽梅与陈勇签署的4套房屋的赠与协议。陈建平的主张很快被法院驳回。

2022年5月,陈建平再次起诉离婚。赵丽梅收到离婚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陈勇将父母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返还他名下4套房屋的租金,共计724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勇当庭提供了4套房屋的公证书、房产证以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

法庭上,陈建平确认了《房屋租赁协议》等事实,但认为4套房屋均在他与赵丽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资金是他与赵丽梅共同经营所得,将产权登记在陈勇名下,只是为了规避商业风险,并非真的将房屋赠与陈勇。双方也不存在代收租金问题,4套房屋均是家庭共有财产,收取的租金也应是家庭经营收入。另外,从2015年起,4套房屋的租金全部由赵丽梅直接收取,他没有经手。而且收取的租金700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有房产的首付款、税费及按揭贷款,剩余租金的情况他不清楚。

针对陈建平的答辩,赵丽梅提出,4套房屋的租金从2015年6月起由陈建平收取后转给她,但陈建平每月都会截取部分租金,至今共转给她712万元,她都用在了支付夫妻共有房产的首付款、税费及按揭贷款上。这笔钱属于她和陈建平的共同债务,应共同还给陈勇。庭审期间,陈勇自认赵丽梅已返还房屋租金143万元,并于2022年1月将收租权交给了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4套房屋登记在陈勇名下,应属于陈勇所有,陈勇基于物权而享有房屋租金收益的权利。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陈建平、赵丽梅共同收取的4套房屋租金,扣除赵丽梅已经返还的部分,尚有569万元。该款项并非用于陈勇,亦未返还给陈勇。

2023年3月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陈建平、赵丽梅共同返还陈勇租金569万元。

原告取得物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支付对价或者市场主体行为。因此,主张物权一经登记即排斥父母对租金收益的共同管理权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于法无据

陈建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陈勇请求返还房屋租金,前提是对于房屋享有完整独立的权利,但本案为家庭纠纷,必须先确定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达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载明:对于父母将房屋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等情况后,认定该房屋应为父母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本案中,争议房产均购买于陈建平和赵丽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自夫妻双方经营收益。房产登记在陈勇名下时,他尚未成年,且正在上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根本不具备独立购房的能力。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指出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的物权侵权,审理时应考量家事案件的社会性和伦理性。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做了三点评析。

第一,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陈勇在取得涉案4套房屋的物权登记时尚未成年,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实施,他取得物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支付对价或者市场主体行为。因此,陈勇主张物权一经登记即排斥父母对租金收益的共同管理权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于法无据。

第二,租金收益期间为2013年至2021年,长达8年多,根据陈建平、趙丽梅的陈述,租金收益主要用于支付二人共同购买案外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按揭贷款等,从家庭资产效益化角度考虑应属合理,应视为三方对于租金收益用途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陈勇基于物权登记时点追溯其父母返还往年租金收益于理无据。

第三,涉案房屋是陈勇父母辛苦打拼积攒的家业,父母将上千万的不动产物权赠与儿子,符合中华民族重家庭、重人伦、重亲情的朴素观念。现今陈勇虽已成年但仍在攻读研究生,尚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仍需父母供养,应对父母为其提供的优渥经济条件心存感恩,从而孝敬父母。因此,陈勇起诉父母追偿以往租金收益有悖公序良俗,于情无据。

综上,一审法院仅以物权登记时点进行权利义务切割实属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另外指出,父母感情不睦以及财产争议,确实给陈勇带来了心理冲击,但血浓于水,财产再重要也无法与亲情相比,希望陈勇作为知识青年,能够换位思考,理解父母之爱以及各自的难处,珍惜父子、母子情谊。而陈建平、赵丽梅亦应通过本案反思自己作为父亲、母亲,为何不能与儿子进行有效沟通,希望他们努力尝试,与儿子达成和解。

2023年8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驳回陈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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