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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以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办理的重刑案件为样本

2024-01-05朱能立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重刑量刑检察机关

于 爽,朱能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 200052)

本文以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办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刑案件为实务样本,通过对该类案件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进一步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重刑案件”的界定及适用认罪认罚的重要意义

(一)“重刑案件”的界定

我国对重罪与轻罪的范围没有明显的界定,司法实务界对重罪案件范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划分:一是“刑罚标准”。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的为轻罪案件。二是“法益标准”。重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这些罪名保护的法益重大、配置的重刑多,其余的为轻罪案件①卞建林、黄卫平、龚培华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点把握》,《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三是“法益+刑罚”标准。重罪案件以所侵犯的法益和所判处刑罚相结合的标准认定,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等犯罪纳入重罪范畴,同时,还包括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本文研究的重刑案件,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是级别管辖。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审查起诉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二是适用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结合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实际,对法定最高刑在无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刑事检察一部涉及故意伤害、绑架、强奸、盗窃、诈骗、抢夺等17个罪名,二部涉及故意杀人、抢劫、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31个罪名;三部(含最高人民检察院四部罪名)涉及的集资诈骗、贪污、受贿等25个罪名。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

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现认罪认罚全覆盖,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强化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 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覆盖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刑罚的限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①苗生明、周颖:《〈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2020年《人民检察》第2期。。不能因案件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当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案件也能适用。而重刑案件矛盾最深、对立性最强,适用率普遍较低。对该类案件认罪认罚的全面适用,可最大程度上消除社会戾气,体现伦理价值,构建社会和谐。

2. 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犯罪发展态势,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好主导作用②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在轻罪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已经发挥了主导作用。通过重罪、重刑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体现检察机关在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中起主导作用。当然主导作用的发挥,也意味着检察机关系第一责任人,应主动落实主导责任。

3. 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障各方诉讼当事人权益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重刑案件更需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因为重刑案件往往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广泛。案件的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涉及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对被害人来说可能利害关系更大,其参与和表达的意愿更强烈。如果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可能激起被害人反感,引发其过激行为,阻碍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③卞建林、黄卫平、龚培华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点把握》,《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

4. 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①苗生明、周颖:《〈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人民检察》2020年第2期。。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一味从宽,片面从宽。特别是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的暴力犯罪,及其他重大敏感重刑案件,必须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慎重从宽,避免案件的处理明显背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

二、“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分析

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尽管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受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②苗生明、周颖:《〈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人民检察》2020年第2期。。但部分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从宽处理明显违背公平正义观念的重大敏感案件,确实不适合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提示对于应当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上案件在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占比较高。具体适用现状如下:

(一)重刑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情况

以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为例,统计2019年至2022年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相关数据,具体如下:

1. 认罪认罚适用案件总量较少

从适用案件数量上来看,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2019年审查起诉案件92件,只有5件适用认罪认罚;2020年审查起诉案件100件,25件适用认罪认罚;2021年审查起诉案件112件,19件适用认罪认罚;2022年审查起诉案件68件,16件适用认罪认罚。从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数量上看,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数量总量较少。

2. 认罪认罚适用率总体偏低

从认罪认罚适用率③认罪认罚适用率按照人数计算,即适用认罪认罚的人数/审查起诉的人数。上看,2019年度认罪认罚适用率9.6%;2020年度起诉203人,适用认罪认罚34人,认罪认罚适用率16.7%;2021年度起诉150人,适用认罪认罚27人,认罪认罚适用率18.0%;2022年度起诉105人,适用认罪认罚25人,认罪认罚适用率23.8%④以上数据来源于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年度数据分析报告,其中2019年审查起诉人数和适用认罪认罚的人数未知。。虽然近几年来,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重刑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逐年提升,但是适用率总体还是偏低。

3. 认罪认罚适用罪名范围较窄

从适用罪名上看,认罪认罚适用案件罪名范围较窄。如2019年至2022年,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认罪认罚适用的主要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其他罪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乎没有。

4. 量刑建议提出率低但采纳率高

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量刑建议提出率偏低,特别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低,但量刑建议采纳率高。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度适用认罪认罚34人,提出量刑建议14人,占比41.2%,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人,采纳率为92.9%,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2019年度采纳率为91.3%)。2021年度适用认罪认罚27人,提出量刑建议27人,其中提出幅度量刑建议15人,确定刑量刑建议12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44.4%;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9人,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75%。2022年度,适用认罪认罚25人,由于该指标测算数据需在法院判决后抓取统计,截至发稿已作出判决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8人,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3人、确定刑量刑建议5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62.5%,采纳率为100%①以上数据来源于该A市人民检察院B分院年度数据分析报告。。2022年11月、12月新增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4人中,均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二)重刑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现状的原因探析

1. 从宽处罚的空间有限,难以达成量刑共识

从犯罪嫌疑人角度,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准较严格,量刑上从宽幅度小,对嫌疑人的吸引力较小,如从宽幅度过大,又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不平衡。具体表现在: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简化的空间不大;同时,由于量刑减让幅度有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能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承诺有限,难以达到嫌疑人对量刑的期望值,从而难以达成量刑上的共识。

2. 对社会关系破坏性大,难以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从被害人的角度,多数重刑案件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极为严重,尤其是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对立情绪大,通过赔偿达到谅解的可能性小,社会矛盾化解困难大。主要表现在被害人及近亲属接受难度大,被害人对赔偿的期望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能力不相匹配,对被害人一方的司法救助工作比较复杂。案件处理不当,易产生次生问题,难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3. 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适用积极性不够高

从办案人员的角度,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适用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重刑案件办理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办案人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协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容易毁约,上诉可能性大,检察机关前期付出的努力可能付诸东流。被害人方如果对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结果不满意,容易引起不满情绪,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不稳定因素出现。

4. 现有程序设计不够完善,缺乏统一量刑规范

从制度配套角度,现有的程序设计不够完善。由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阻力相对较小,现有诉讼程序的规定也更为详细。而重罪案件特别是重刑案件适用的程序存在空白之处。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但对如何简化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另外,除了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之外,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难以在更大范围达成一致,缺乏有效的量刑指导,重刑案件提出精确量刑建议难度大。在重刑罪名中如何按比例调整主刑的基准刑、如何按主刑轻重调整附加刑量刑幅度,缺乏统一规范,对重刑案件量刑检法容易出现分歧①卞建林、黄卫平、龚培华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点把握》,《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

5. 重罪严打的传统执法观念,难以满足制度适用要求

从传统执法观念的角度,重罪案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我国对该类犯罪一直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严重暴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涉黑涉恶有组织犯罪等重刑案件,更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上述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存在较大的冲突,需要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以适应认罪认罚的要求。

三、“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想

(一)“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前置程序

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作为能否适用该制度的前置程序。

1.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明确审查起诉范围

重刑案件,更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按照证据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从而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亦不能因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把不符合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纳入管辖范围。

2. 严格把握“认罪要件”,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真诚悔罪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体现了被追诉人对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是悔过态度的外在表现,由此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认罪不能仅作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是实质性的承认②苗生明、周颖:《〈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人民检察》2020年第2期。。因此,应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作供述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自愿真诚悔罪。

3. 切实了解被害人方意愿,尽量减少社会对抗

对存在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往往已死亡或重伤,矛盾比较尖锐,化解比较困难。更要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关系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效果的实现。要切实了解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一方的真实意愿,如是否愿意接受犯罪嫌疑人赔偿,是否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谅解等情况,尽量减少社会对抗。

4. 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注重发挥辩护人的作用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聘请律师,对没有聘请律师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注重发挥辩护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作用。

5. 积极促成赔偿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特别是在重大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若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未能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社会矛盾也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要慎重把握从宽幅度。

(二)“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评估程序

目前,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案件,结合当前的死刑政策、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适用衔接的情节、数量标准等,逐步形成“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梯度化量刑制度①董兆玲、佘斌娜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析》,《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7期。。仅依据认罪认罚从宽无法减档处罚,只能从轻处罚,需结合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区分情节犯、数额犯、结果犯,并针对重大人身伤害案件、重大贪污贿赂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等不同案由。探索建立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基础的案件类型化审查标准,逐步摸索出一套针对不同种类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较为具体的量刑操作指引②卞建林、黄卫平、龚培华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点把握》,《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下面主要针对主刑从宽作如下量刑评估:

1. 对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刑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原则上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使适用也要慎重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③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2. 对可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

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如重大贪污案件,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的情况,结合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处理。如果存在可以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认罪认罚,可以建议死刑缓期执行,不再限制减刑。

3. 对可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根据其认罪认罚的情况,特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案件,是否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结合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存在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况,建议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4.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针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根据其认罪认罚的情况,通过使用上述“可以减轻+认罪认罚=一般应当减轻”模式④董兆玲、余斌娜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析》,《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7期。,对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协商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再是单方面提出,而是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基础上,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达成的量刑合意,体现的是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协商意见的共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最核心、最根本的变化①杨宇冠、刘辰、李建超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进路》,《人民检察》2020年第7期。。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要求如下:

1.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有效参与

由于重刑案件量刑从宽的空间有限,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认罚的后果一般由较大顾虑,容易出现认罪悔罪不彻底的情况,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效果。需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促使其真诚悔罪。同时,充分发挥辩护人律师的作用。一是落实法律援助律师全覆盖。对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落实法援律师全覆盖,并促使法援律师切实发挥辩护人的作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程序“见证者”,甚至办案机关“配合者”的角色定位上②卞建林、黄卫平、龚培华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点把握》,《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二是要求辩护人律师有效辩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辩护权利,确保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三是保障控辩量刑协商程序公开透明。可采用控辩协商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加强控辩量刑协商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切实保障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

2. 被害人权益的切实保障

重刑案件往往造成被害人的损失重大,被害人方的诉讼权利需要充分保障。一是注意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二是应当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确保被害人一方能够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三是注意做好促进和解谅解工作。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加大对被害人救助力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为被害方办理司法救助。这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的重要体现③苗生明、周颖:《关于最高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项报告意见的解读》,2021年《人民检察》第6期。。

3. 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

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有助于进一步防范舆论风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检察官通过对各项权利的告知、对制度的充分释明,并围绕量刑建议进行说理,释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正确理解其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内心真正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量刑建议。同时,向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依法听取被害方意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积极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④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4. 探索证据开示制度

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对部分重刑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证据开示”,通过对关键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开示,使其对将面临的刑罚有明确预判,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作不同程度的证据开示,避免影响检察机关指控犯罪。

5.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现场进行见证,保障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不能直接与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对辩护人无正当事由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要及时向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说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犯罪嫌疑人自主作出选择。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能够预期的量刑情节变化,探索在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中提出多项或附条件的量刑建议,供法庭在审判环节根据情节变化选择采纳①苗生明、周颖:《关于最高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项报告意见的解读 》,《人民检察》2021年第6期。。

(四)“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程序

为避免重刑案件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出现廉政风险问题,应当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程序,确保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着力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具体如下:

1.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

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相比明显失衡,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拟调整量刑建议等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报请检察长决定,报请检察长决定前,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同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检察官办案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另外,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最后,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果、办案活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和工资、离岗培训、免职、降职、辞退的重要依据②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2. 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决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③同上。。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还要接受社会监督。

3. 落实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2年3月1日生效),对认罪认罚在量刑协商、程序适用、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做到控辩协商全过程留痕,逐步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听取各方意见实质化,防止走形式、走过场,甚至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四、“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重刑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现状进行分析,查找具体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期望司法实践中能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其更大的效能。

1. 合理确定从宽幅度,确保从宽有据罚当其罪

应当慎重把握重刑案件的从宽幅度,既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又关系着该制度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目前大多数重刑案件的从宽幅度并不明显,犯罪嫌疑人无法感受到认罪认罚带来的量刑优惠,不利于带动其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同时,在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的时间等因素,确保从宽有据罚当其罪。

2. 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要提高站位,发挥主导作用,主动承担主导责任。特别是重大人身伤害案件,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谅解的难度大,社会矛盾化解困难高。需要积极做好被害人工作,减少对社会的对抗,恢复破裂的社会关系,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3. 积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承担主导责任

重刑案件承办人员存在畏难情绪,首先,要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的量刑建议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和协商沟通能力,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和舆情引导意识①卞建林、黄卫平、龚培华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点把握》,《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其次,加强检法人员交流,邀请专家法官对量刑规则进行讲解,探讨交流重刑案件的量刑方法。只有自身能力水平提高了,才能有信心有底气将工作做好,才能更好的克服畏难情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就提高了。最后,检察机关要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诉讼各环节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承担主导责任。

4. 不断完善程序设计,逐步形成量刑规范

重刑案件往往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影响广泛。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设计中,科学设计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至关重要。重刑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需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适度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检察官应当积极建议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做好庭审准备,保障庭审活动高效进行。

重刑案件需要明确的量刑规范来指引,制定明确、统一的量刑指引是提高量刑建议精确度和采纳率有效的途径。要细化量刑实施细则,加强对23种常见犯罪以外罪名的量刑规范指引。同时,注重发布重刑案件典型案例。特别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常见重刑案件,发布典型案例,指引量刑工作方向。

5. 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发挥正确引领作用

在办理重刑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努力转变重打击犯罪、轻社会治理的理念,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树立认罪认罚无禁区的理念。②刘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如何运用》,《人民检察》2019年第23期。同时,由于同态复仇的司法理念根深蒂固,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正确的引导,优化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环境,发挥正确理念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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