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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茅盾文学奖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2024-01-03郭良干

创作评谭 2023年6期
关键词:茅盾文学奖文学奖荣誉

郭良干

当我们谈论文学奖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哪些作品有幸摘得桂冠,却“德不配位”?又有哪些作品出类拔萃,却终成“遗珠之憾”?关于文学奖项得失的争议,往往从这组问题开始。文学作品的价值缺乏绝对有效的衡量标准,对评奖结果产生疑义实属必然。不过,如果“遗珠”太多,或太耀眼;如果获奖作品无法代表评奖年限之内文学发展的高度,人们就难免更进一步去质疑评奖标准与机制的合理性了。在某种程度上,机制的不健全也可以被理解,毕竟文学奖也需要发育和调试的过程。但是,倘若拒绝调试,或是调试的周期太长、速率太慢,被变动不居的文学远远甩在身后,那么用不了多久,这个文学奖项就会走向信誉破产,从一个公共性的文学事件,逐渐萎缩成小圈子内自娱自乐的“文学游戏”了。

就说茅盾文学奖。对其关注度的降低与权威性的衰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前者可以用大众文化的兴起和文学的边缘化来解释,那么后一种现象,就只能从自身机制上找原因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对“茅奖”开展症候分析,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改良意见,构成了一部“茅奖症候分析史”。不过,当我们对这些文章的观点进行梳理,就不难发现,早在1993年就被杨经建提出的“现实主义创作的片面强化和现实主义理论主张的独尊显贵”[1]问题,被朱晖[2]、洪治纲[3]、王彬彬[4]等人一再重复;而新世纪以降,吴俊[5]、朱晏[6]、范国英[7]等人有意减轻作品分析在文中的比重,消耗大量西方话语资源对“茅奖”机制进行社会学式分析,很大程度上是对重复的无奈回避。的确,当一个文学奖项被包裹在迅速变易的外部环境中仍趋于结构上的静止,如果来自十年、二十年前的学者们的建议仍切中它的要害,那么它的研究空间自然十分有限,关于它的“症候分析史”也就成了一个阐释的循环—近年来,对“茅奖”的“外部研究”(如对获奖作品出版的研究、对“茅奖”作品影视改编的研究等等)及围绕获奖作品的评论文章层出不穷,分析“茅奖”机制、提出改良意见文章却越来越少,其背后的主因,就在于此。

不过,作为作协倾力打造的国内最高文学大奖,茅盾文学奖始终(即便关注度与权威性下降)对文学创作与阅读行为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对它的症候分析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只不过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思路。

基于这一认知,本文将通过以下三步骤对“茅奖”进行“症候分析”,并期待能找到改良的突破口:首先,現象学式的“还原”,即将“茅奖”的一切外部因素打上“括号”,探讨文学奖自身作为一个现代产物的意义所在[8];其次,找到“茅奖”作为文学奖的特殊性或“种差”;最后,带着前两步得到的结论,试图找到“茅奖”改良的突破口。

当我们谈论文学奖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如果我们不谈捐赠者的“遗愿”,不谈获奖作品,不谈评奖机制,不谈国家文学制度的规约力量,也不谈中国文学的传统与现状,茅盾文学奖还剩下什么?

是的,还剩下“文学奖”这一文学制度现象。而文学奖,我们不妨将它比作一枚硬币,一面刻着“认同”,一面刻着“荣誉”。前者是一种“权利”,在健全的民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它;后者是一种“权力”,或说一种必要且合法的特权,对领域内的精英进行公开标识,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先说“认同”。

一直以来,认同感都是人类最基本的精神需求。不过,在查尔斯·泰勒看来,相比于前现代人,现代人获取认同感的主要途径大不相同了。等级制崩溃,宗教效力衰退,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分化,种种这些,令现代人比以往更需要通过“对话”获得他人的“承认”,从而获得认同感。这种“承认”,泰勒认为,绝对不是一种“恩惠”;而且恰恰相反,它在个人层面上是每个人正当的权利与“至关重要的需要”,它在社会层面上则是每个健全的民主社会都应拥有的特征。[9]

写作就是“对话”的一种形式,潜在读者理论早向我们显示了这一点。尽管人们从事写作的目的千差万别,却往往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期望写作与他人对话,进而得到“承认”,找到自己在社会序列中的位置。将泰勒的逻辑放到中国文学的脉络中推演,不难发现,在前现代社会中,文学创作能力与仕进之路紧密关联,森严的等级体系与作为前定“超善”[10]的儒家道德结构为文学创作的目标感提供了稳定的保障。而20世纪以降,民主社会的建立、自然科学的兴起以及学科的细化令文学从一个“大学科”降格为“小学科”,世纪末大众文化的兴起更是将它推到边缘的位置。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保证文学的繁荣,保证文学创作仍旧是一种有价值感的精神劳动,保证“作家”仍旧是一个神圣的、有尊严的、能令人“完整”的职业,我们就需要建立相关的现代文学制度,通过各种渠道,令文学创作者能够(或潜在地能够)顺利完成写作到认同之间的转换。与稿酬制、版税制、作家协会和知识产权法一样,文学奖正是这一现代文学制度的重要环节。

更具体地说,设立一个对公众开放的(满足体例、字数、语种、题材等基本要求即可参评)文学奖,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发布了一个声明—声明文学仍然有价值,仍然被关注,仍然被阅读,仍然是一项值得被激励的事业;声明即便是拙劣的习作作者,也能获得“平等的承认”,与未来的经典作家站在相同的起点。

再说“荣誉”。

“荣誉”与“认同”常呈现出相反的特征。如果说“认同”的普及令现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与民主自由成为可能,那么,“荣誉”之所以成为“荣誉”,正因为它仅属于少数人。只不过在等级社会中,“荣誉”具有前定的特征;而在民主社会中,它作为一种奖励机制和一种合法的“特权”,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对民主社会而言,“认同”起的是稳定与维系的作用,“荣誉”则作为一种心理层面上的“动力机制”[11],起到牵引和推进的作用。尽管泰勒对“认同”有精妙全面的论述,却常忘记“认同”作为一种情感,是有烈度上的强弱之分的。现代意义上的“荣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认同”的一种高强度形式。

文学奖宽松的“准入”代表着“认同”的普及;严格的“准出”,在理想情况下,则是在“平等的承认”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对“荣誉”进行合理分配。它在浩如烟海的作品中公开地标识出可资借鉴的优秀之作,颁发“荣誉”,在给予其作者“经济资本”“文化资本”“象征资本”[12]的同时,也讓他们获得了在日常生活中难以获得的高强度“认同”。

审视文学奖展开自身的过程,不难发现,征稿过程一般是单向开放的;评审过程则呈现出封闭的特征;唯有在颁奖环节中,文学奖从幕后向台前,展现出它的公开性与公共影响力。这一环节中,除去获奖者外,观众作为读者代表与不可或缺的见证者在场;专业评委的出席增加仪式的庄严感,向人们暗示评选过程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主持人则在推动颁奖流程顺利进行的同时,通过自己独一无二的有利地位对在场者的情绪进行“整合”,促进一种弥散性的激动情绪生成—四者共处在一个经由设计的空间中(常出现气球、缎带、艺术字、巨型地毯等象征“节日气氛”的事物,色彩风格上则偏向明艳,往往还要配以节奏明快、格调庄重的交响乐),营造出一种与日常生活场景天差地别、非凡的仪式场景。随着仪式行进至高潮,获得殊荣的作家们站在聚光灯下,站在高台上,接受观众的仰视,面带笑容,手捧奖杯、奖状,或自己的作品—至少此时此刻(不一定是文学史上),这些作品成为“圣物”。正是通过这种仪式,文学奖将“荣誉”分配经过遴选的作者,给这些领域内的精英以特殊的奖励;同时将“荣誉”的幻象(具有转换成为现实的潜能的幻象)烙印在其他得到平等“认同”却尚未获得“荣誉”的作者心中,成为他们从事文学创作强有力的“动力机制”。文学奖展开至此,“认同”与“荣誉”真正地成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它的价值得到了完整的发挥。

当我们谈论茅盾文学奖时,我们又在谈论什么?

正如现象学中的“还原”是手段不是目的,对文学奖意义的静态分析也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茅奖”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文学奖项,必然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这些特殊性标识了“茅奖”,使它与其他文学奖区分开来;另一方面,“茅奖”的局限,也包藏在这些特殊性中。

先看“茅奖”的性质。“茅奖”的捐献者茅盾,是优秀的文学创作者,更是新中国文艺政策的重要诠释者与领导者;“茅奖”的主办方中国作协,是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更是中宣部领导管辖的官方文学机构。[13]“茅奖”设立的四十年来,当代文学与文学审美风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符合主旋律、符合国家的文化及文学政策,始终是一部获奖作品应当满足的首要条件。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作品,要么无法获得“平等的承认”,要么只能获得形式上的“承认”。这是第一点特殊性。

再看“茅奖”所处的文化语境。依照主流的文学史观,《诗经》奠定了中国文学的现实主义传统;西汉以来,成为正统的儒家文化也要求文学承担起伦理与社会责任。诞生于新文化运动的现代文学呈现出“断裂”的特点,但文学与社会之间的密切关联仍得到了完好的保存。进入当代,即便到了新时期,文学走向多元,现实主义的文学传统仍旧作为“集体无意识”[14]弥散于文学创作与批评当中,也影响着“茅奖”的价值判断。这是第二点特殊性。

最后看“茅奖”在文学领域内的地位。作为作协主办的、国内最具权威的文学奖项,“茅奖”身上肩负着许多任务—怎样体现文学发展的多样性?艺术性与“主旋律”怎样调和?受众广泛的网络文学、类型文学,是否要给予“平等的承认”?哪个省份的作家未曾获奖?军旅作家、作协内部成员应配给多少名额?学界的批评、公众的舆论是否要考量?德高望重的老作家,是否要给予照顾?……正如陈舒劼所说的,每一次评奖,都是一次各方力量“权衡”的结果。[15]这是第三点特殊性。

第一、第二点是“茅奖”的“常”;第三点,则是“茅奖”的“变”。我们知道,前三届的获奖作品是清一色的现实主义,基本未跨过“五老峰”。从第四届起,始有《白鹿原》《尘埃落定》这样纯文学意味浓郁、思想与手法上稍微“越轨”的作品当选。第七届,麦家《暗算》以类型文学的身份摘得桂冠。第八届,网络文学正式纳入参评范围,获得形式上的平等“认同”。此外,近年的“茅奖”也会在某种程度上作为“终身成就奖”,将“荣誉”颁给如莫言、王蒙等成就卓著的老作家。

本文认为,这第三点特性,才是茅盾文学奖改良的突破点。具体而言,“国内最高文学奖项”的自我定位带给这个文学奖巨大的“偶像包袱”。它一边受着主旋律与现实主义审美倾向的规范,一边又渴望协调文学场内各方力量,得出令各方满意的结果。于是,一种强迫症式的“完美主义”就成了它当下最显著的症候之一。

的确,更好地普及“认同”、更精准更公正地分配“荣誉”,永远是文学奖努力的方向。但从现实层面来看,这一任务依赖许多不同的官方奖、民间奖加上稿酬制、版税制等一切文学制度的合力。想要“完美主义”地将这一任务浓缩、挤压到一个文学奖中,导致“评优”变成了名额配给,程序正义难以保障,权威性必定受到损害,“完美主义”也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因此,当下的茅盾文学奖特别需要厘清自身的评选标准,最大程度地排除非文学因素的干扰,维护自身纯洁性—如果做到这一点,即便因自身“调性”的缘故错失一些佳作,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了。

注释:

[1]杨经建:《从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谈价值选择的偏失》,《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4期。

[2]参见朱晖:《第三届茅盾文学奖之我见》,《当代作家评论》1995年第2期。

[3]参见洪治纲:《无边的质疑—关于历届“茅盾文学奖”的二十二个设问和一个设想》,《当代作家评论》1999年第5期。

[4]参见王彬彬:《茅盾奖:史诗情结的阴魂不散》,《钟山》2001年第2期。

[5]参见吴俊:《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制度性之辨—关于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之类“国家文学”评奖》,《当代作家评论》2011年第6期。

[6]参见朱晏:《文化身份与当代文学经典中“承认的政治”—以茅盾文学奖获奖者为例》,《求是学刊》2013年第3期。

[7]参见范国英:《政治资本的弱化:新时期文学场初步建立的标志—以茅盾文学奖和“民间奖”的对立为视角进行考察》,《学术论坛》2011年第10期。

[8]参见[德]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99页。

[9]参见[加]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290页。

[10]参见[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95页。

[1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4页。

[12]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刘晖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13]参见邵燕君:《茅盾文学奖:风向何方吹?—兼论现实主义文学的创作困境》,《粤海风》2004年第2期。

[14] 参见张丽军:《“茅奖”,你何时不再矛盾?—关于茅盾文学奖“无边的质疑”的深层探寻》,《艺术广角》2009年第1期。

[15] 参见陈舒劼:《矛盾的权衡与象征的失落—茅盾文学奖评选的文化分析》,《学术评论》2012年第1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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