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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

2024-01-03岳树梅杨晓迪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3年11期
关键词:核污染福岛机制

岳树梅,杨晓迪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23 年8 月24 日,日本福岛第一批核污染水排海正式实施。相关研究显示,福岛核污染水中含有60 余种放射性核元素,大部分核污染水需要经过二次处理才能达到排放标准,但是,现有技术任何净化系统都无法100%清除所有放射性污染物[1]。核污染水中的多种放射性元素,会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负面效应并引发一系列的次生性危机。具体而言,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的破坏性影响[2],也会富集于鱼类和藻类等海洋生物体内,最终可能通过食物链传播给人类[3]。此前,2011 年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拒绝食用当地海产品[4],并且除了受污染区域的产品声誉受损以外,未受污染的产品也受到了冲击[5]。总而言之,核污染水排海,将会使人类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生计权等面临多重风险。此外,核污染水排海还会对全球核安全治理形成负效应,甚至为这一处置方式披上了“合法化”外衣,使人类构建全球核安全秩序的努力大打折扣。

自2021 年4 月13 日,日本宣布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以来,学界与业界关于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讨论从未停止过[6]。虽然,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于2023 年7 月4 日发布了综合报告,指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和活动符合相关的国际安全标准,对人和环境的放射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7]。但是,一份报告无法消除日本国内外民众、相关国家以及众多国际组织的担忧,更无法应对客观存在的核污染损害风险。国际社会多方主体对该报告的正当性、可信性、全面性提出了强烈质疑[8]。其中,在IAEA 报告发布之后,我国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指出“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关乎全球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应接受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公开透明的国际监测监督,而不应仅仅安排日方主导下的‘摆样’式的监测”[9]。2023 年9 月12日,我国外交部表示日本“7800吨核污染水已经排入海洋,但国际社会迄今仍然不了解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的具体监测安排”[10]。

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负面效应不会因为国界区划而受到限制,其不仅会因为洋流、海洋生物迁徙、大气运动等自然因素而无限扩展,也会因为国际经贸往来、政治交往等社会因素而不断外溢。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实施,再一次揭示了既有的国际法机制在核安全治理中的捉襟见肘之态。申言之,当前的国际法机制未能对核污染水排海形成有效的事前监督,也缺乏对核污染水排海后的有效监测机制。科学、规范、公平地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监测结果的透明度,是识别并应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逻辑起点。藉由此,中国可以协同其他利益攸关方,积极推动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对核污染水做出科学、公正、透明的监测安排,以保障各国利益与民众权益免于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伤害。

1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及其现实基础

“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11]。风险社会背景下,核安全风险及其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广泛性以及不可逆性,使得国际社会对核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愈发重视。面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行为,构建国际核污染水监测机制是应对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基础与前提。并且,既有的国际法制度与相关领域的监测实践,也为该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与实践经验。

1.1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长远来看,构建国际核污染水监测机制是完善国际核安全保障机制、应对核安全风险的内在要求,是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形成监督预警、为相关主体寻求损害救济提供有效支撑的客观需要。

1.1.1 对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形成监督预警

核污染水监测是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与预警的基础性前提,是核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背景下,构建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国际合作监测机制是应对核污染风险所需,其能够对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形成一定的预防与警示作用。

相关研究显示,核污染水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破坏,其中的放射性元素会在鱼类和藻类等海洋生物体内富集,最终通过食物链传播给人类,并且会对全球经济体系产生连锁性反应[12]。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首先冲击的是人类核安全,但《核安全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等国际法以及一系列的国内核安全保障法律制度,都未能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形成有效制约。与此同时,东京电力公司和日本政府采用的排放方案对于全球海洋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风险问题仍然存在争议[13],换言之,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是否产生危害以及危害的具体表现形式仍需进一步确证,这一过程则高度依赖于对核污染水的监测,以明确其中的有害物质种类、含量及其影响,以及核污染水具体的流动方向与影响区域。

为此,面对日本已经付诸实施的核污染水排海行为,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跟踪监测显得尤为必要。日本周边国家、太平洋岛国与沿岸国家甚至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核污染风险,有义务保障本国利益与民众权益免受核污染水排海的损害。此外,在相关国际法失灵与国际秩序失稳的复杂背景下,各国要不断寻求国际合作路径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科学、透明、公平的监测,考虑通过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对已经发生的海洋核污染及其次生性风险进行监督预警,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核安全保障机制。

1.1.2 为核污染损害救济提供支持与保障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作为论证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正当性与否的科学基础,也是证明相关主体承担相应国际义务的首要前提。此外,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是实现核损害救济所需,面对核污染水排海后所引发的众多损害与侵权问题,其能够为多方主体在寻求司法救济、协商谈判赔偿、海洋环境保护等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规范性依据与证据材料。

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损害责任的证明与相应义务的履行,都需要科学、透明、公正的核污染水监测结果予以支撑。当前,IAEA 发展的维也纳公约体系及其补充赔偿公约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形成的巴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以及日本的核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使个人与群体、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主体,享有获得赔偿、寻求救济、提出终止损害的权益。但是,现有的国际法在解决跨界核损害责任承担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跨界损害认定困难、信息通报不力、跨界维权诉讼搁置等[14]。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涉及跨境核损害责任的认定,从而加剧了索赔程序的庞杂性与繁琐性。

IAEA 作为当前重要的国际核事务组织,其以一份报告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作了背书,但是囿于其监测标准、监测程序等存在的局限性,加之东京电力公司先前掩盖核污染水危害性、相关数据造假等[15],当地民众以及多方主体都表现出了对该报告的极度不信任。日本国内作出的相关监测结果也未能平息民众忧虑,诸如此前,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之后,监测结果指出自2015年4月以来并未发现福岛海产品放射性元素超过日本标准,但日本众多抵制者表示他们不相信任何机构的放射性监测结果[16]。于此,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亟须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核污染水监测机制,发挥其在跨境核损害赔偿中的中枢连接作用,以进一步确证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等相关义务主体的国际违法性,从而使义务主体能够及时止损并向受害群体作出相应赔偿、提供及时有效救济。

1.2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现实基础

国际核安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加之俄罗斯、朝鲜、韩国、太平洋岛国等诸多国家和多个国际组织的实践应援,以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监测实践与监测机制等,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时代机遇与现实基础。

1.2.1 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制度基础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涉及核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多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当前国际社会面向核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治理等领域形成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从组织机构设置、具体制度安排等层面为该机制的构建提供了规范性基础。

在国际核安全法领域,为了使核能利用国加强核安全措施,1994 年通过的《核安全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建立监管框架的义务。与此同时,《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等都为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奠定了国际法基础。此外,IAEA 制定的安全标准体系框架为构建核污染水监测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具体而言,IAEA 安全标准体系分为基本安全原则(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三个层级,其中安全要求与安全导则按照不同领域划分为不同系列,安全要求是依据基本安全原则形成的具体性规范要求,安全导则属于支持安全要求有效落实的技术规范。

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众多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体系,确立了保护海洋环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4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针对污染威胁或影响的监测义务。海洋核污染是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带来的主要损害,国际海洋法所确立的缔约国义务与责任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等,都为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规范性遵循。

1.2.2 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实践基础

核污染水监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依赖性,其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核监测技术、专业人员与设备以及监测经验的支撑。国际社会与众多国家,在多个领域所形成的监测机制与积累的监测经验,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

其一,多方主体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反对及其对IAEA 监测报告的质疑,为构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监测国际合作机制营造了国际舆论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该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合作主体基础。2023 年7 月4 日,IAEA 发布的《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招致了多方主体的质疑。其中,来自太平洋岛国、菲律宾、印尼、南非、秘鲁、中国、韩国等国际社会的反对声不绝于耳[17]。与此同时,相关专家学者与社会团体等都表达了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反对[18]。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等国际组织机构还出具了相应报告,据以制止福岛核污染水排海。

其二,世界历次核事故的监测实践,为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在核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下,相关监测手段与技术的应用对疏散民众、采取防护措施具有重要意义[19]。其中,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后,IAEA 依据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将其定为7级事故,即重大事故,并成立了多个专门性小组,对关键性核安全要素作出评价并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IAEA实验室审查了日本当局政府提供的有关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并对其提交的陆地环境样品进行了独立检测分析,并且每日在IAEA 网站上向成员国和公众发布最新监测信息,随后,IAEA还继续通过其环境实验室协助日本政府开展海域辐射监测计划[20]。此外,许多国家及其相关组织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也分别在核泄漏事故发生后的多个时间段,在其近海岸以及日本周围海域,根据洋流、风向、海洋生物迁徙轨迹等要素,建立监测网并借助相关实验室,对不同放射性核素进行监测。与此同时,不少国家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合作监测。其中,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国家海洋局已经在我国近海、西太平洋等区域开展大量海洋放射性监测工作[21]。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等多个国家,也曾针对福岛核泄漏事故开展了大量海洋放射性监测工作,并且美国还联合日本、英国、西班牙等国家,在西太平洋布设多个海洋放射性监测站开展监测,监测核素包含3H、110mAg、89Sr、90Sr、129I、134Cs、137Cs、226Ra、228Ra[22]。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EPA)也利用相应监测技术与RadNet系统,对福岛核泄漏事故进行监测。美国环保局在阿拉斯加、夏威夷、爱达荷和两个美国太平洋领地部署了更多的便携式空气监测仪,RadNet系统进入紧急状态,加快了对降水、饮用水和牛奶的采样和分析,并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情况,EPA还设置了信息公示与查询网站,公布实时空气监测结果和来自RadNet的相关实验室分析数据[23]。

其三,国际层面、区域层面以及众多发达国家已经建成了诸多放射性监测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基础。当前,海上核事故应急监测大多采用固定点在线连续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测量方法相结合[24],并通过相关制度的制定、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监测系统的建立等来保障相关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一方面,就国际层面而言,IAEA 的国际辐射监测信息系统(IRMIS)、《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下的国际监测系统(IMS)以及欧盟的辐射数据交换机制(EURDEP)等,都可以为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首先,IAEA 监测机制虽然不能满足当前国际社会对于福岛核污染水的监测要求,但是其建立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EPRIMS)和国际辐射监测信息系统(IRMIS)为构建新机制提供了重要镜鉴。EPRIMS 是一个交互式网络工具,为成员国提供紧急核辐射的信息。IRMIS 是IAEA 的第二个辐射防护信息交换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形成大量环境辐射监测数据的报告,预测可能需要采取应对辐射环境的位置,以支持《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实施。其次,基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 Nuclear-Test-Ban Treaty,CTBT)[25]独特的核查制度(Verification Regime)[26],所建立的国际监测系统(IMS)、国际数据中心(IDC)、现场视察程序(OSI)是国际社会又一重要的放射性监测机制。IMS、IDC、OSI 目前分别由条约组织临时技术秘书处的国际监测系统司、国际数据中心司和现场视察司负责。其中IMS 系统基于遍布全球的321 个监测站与16 个放射性核素实验室,采用四种最先进的技术来探测任何可能进行核试验的迹象。IDC 负责收集和分析数据并与成员国共享,全天候接收来自IMS 的数据,并以原始数据和分析数据的形式将数据分发给会员国。OSI 是最后的核查措施,CTBT 生效后,如果国际监测系统的数据显示有违反该条约的嫌疑,任何成员国都可以要求进行现场视察,然后可派遣国际视察员小组收集进一步的事实,以核实是否进行了核试验。最后,欧盟的辐射数据交换机制(EURDEP)[27]对防控本区域的放射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欧盟理事会第 87/600(ECURIE Arrangements)号决定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2000/473/ Euratom 号建议的相关规定,EURDEP 由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开发和维护,该交换机制由数据交换机制和辐射监测数据展示网站组成,这些数据由39 个参与国实时收集和共享,非欧盟国家自愿参与,但参与国要与欧盟委员会签署相关行政协议,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也能继续提供数据。辐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早期通知,是通过欧洲共同体紧急辐射信息交换系统(ECURIE)进行的,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全天候运行,其每小时还与IAEA 共享一个汇总数据集,以便向IRMIS 系统提供欧洲数据。

另一方面,就国内层面而言,在三哩岛核事故、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福岛核事故等历次核事故后,相关发达国家已建立了较完整的海洋放射性监测网络,部分实现海洋放射性在线连续监测。特别是德国利用放射性环境测量和评估环境放射性的综合系统(Integrated Measurement and Information System for Monitoring 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IMIS)[28],已经实现海域日常性监测及事故监测,包括离岸监测站、岸基监测站和移动测量船。IMIS 是一个全国性的综合监测系统,根据《辐射防护法》(StrSchG)和相关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辖条例》(IMIS-ZustV),通过连续测量环境伽马剂量率(ODL),对整个联邦境内所有重要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进行长期连续监测,其主要由德国联邦辐射防护局(BfS)与联邦环境保护部(BMU)合作运行。IMIS 通过分布在德国各地的约2 600 个测量点获取和评估环境放射性状况,监测地面、大气、联邦水道、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放射性,该类数据由联邦政府收集,并对与食物、饲料和饮用水有关的辐射数据进行测量与收集,该类数据由各州政府收集[29]。基于IMIS 系统,德国联邦海事和水文局(Bundesamt für Seeschiffahrt und Hydrographie,BSH)面向波罗的海与北海,设置了一个用于放射性监测的海洋环境监测网[30]。BSH在IMIS中的任务是监测海洋中意外的高放射性浓度、定期测定海洋(海水、海洋悬浮物和海洋沉积物)中特定核素的放射性、预测事故发生时的分布情况。该放射性监测网络由7 个海上监测站、6 个沿海监测站和3个移动船站组成。其中,海上监测站与BSH的海洋监测网络一起运行,它们安装在无人设备载体(灯船替换系统、浮标、灯塔、测量桩)上;沿海监测站使用海岸上的固定设施(港口码头、水尺井、海缆)作为载体,必要情况下采样工作将由常驻人员实地进行;此外,BSH 的三艘船作为流动站配备了测量网络设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定位和测量到高放射性点或放射源。监测到的数据由BSH 联邦协调办公室的计算机自动收集测量,由训练有素的专家对数据进行评估,并每天将数据传送到IMIS 的联邦中央办公室(ZdB)。如果达到设定的报警标准,就会触发内部报警,通过对警报样本的分析,再次检查增加的测量值,如有必要会向ZdB发送警告信息。

除此之外,许多欧洲国家都建立了监测网络,以测量大规模核紧急情况发生后释放到环境中的气溶胶和气体的伽马剂量率[31]。美国EPA 所建立的RadNet[32],加拿大的定点监测网络(FPS)[33]与辐射监测网络(CRMN)[34],以及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家的放射性监测机制,从制度规范、机构设置、监测网设计与运行、监测信息处理与报告等层面,都为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实践基础与经验借鉴。

2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框架体系构建

在全球化背景下,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所产生的影响不会仅囿于某一地理区域,除海水流动与生物迁徙等自然因素外,福岛核污染水的影响将会通过产业供应链波及全球的众多领域,而国际社会缺乏对福岛核污染水的长效监测机制。据此,需要专门设立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多边合作机制,可以由利益攸关方合力督促IAEA 在其既有机制基础上构建,也可以由中国、俄罗斯、朝鲜、太平洋岛国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国家共同建立。

2.1 利益攸关方推动IAEA 建立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

IAEA 作为重要的政府间核事务合作机构,在国际核安全治理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政府作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决定后,IAEA 虽然对此采取了相应的监测措施并形成了评估报告,但是,由于IAEA 缺乏一套独立的核污染水监测机制,仅凭借日本单方面提供的样本进行监测,样本的科学性、数据的真实性、信息的准确性以及结果的客观性仍难以保证。于此,利益攸关方可以督促IAEA 利用其既有的国际合作机制,针对福岛核污染水监测问题构建专门性的国际监测合作机制。

具体而言,利益攸关方可以要求IAEA 基于《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以及相关国际法基础,结合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的特殊性、制定“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作为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的规范性依据。此外,基于IAEA 的现有组织机构及其事件和应急中心、放射性监测实验室、辐射监测信息系统(IRMIS)等条件,推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的构建,为各国搭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平台。其一,可以基于IAEA 大会的现有程序,专设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在IAEA 理事会下增设核污染水监测理事会作为缔约方会议常设机构。其二,可以在IAEA 秘书处新设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事务办公室,致力于推进各成员国对缔约方大会决议的执行。其三,在监测事务办公室下,根据不同领域设置核污染水监测委员会,负责各领域的监测合作事宜。与此同时,在IAEA 下建立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合作领域、监测对象以及监测程序等内容。首先,就合作领域而言,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是一项繁琐的工程,在IAEA 下的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可以单就技术、设备、监测网络、监测数据、专业人员等某一领域展开,也可以包含前述几项或者所有领域。其次,就监测对象而言,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会对环境、土壤、水质、空气、渔业、食品、化妆品等众多领域产生影响,其中的某一项或者多项都可以被确立为核污染水监测的对象。最后,明确监测程序,IAEA 在开展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活动中,要对监测的启动程序、监测样本提取程序、参与人员的数量与构成、数据分析与结果报告等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利益相关主体能够充分参与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活动,将需要监测的核素种类、频率、地点、范围、报告等制定详细的方案告知利益相关主体。

目前来看,IAEA 对于构建该机制的态度仍然不明朗,并且以欧美为代表的成员国多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持有默认态度。于此,中国、俄罗斯以及太平洋岛国等利益攸关国家,要通过IAEA 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相关程序,督促IAEA 加快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机制。此外,在日本海产品以及相关产业存在放射性危险的背景下,利益相关国家可以通过相关贸易制裁措施,促使日本政府主动要求IAEA 构建权威性监测机制。并且,福岛核污染水不仅会对日本周边国家以及太平洋沿岸国家产生影响,还会通过全球产业链与国际关系影响全球各国的安全、人权、卫生、环境等领域。为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世界卫生组织以及一系列的海洋与环境保护组织等,都可以成为督促IAEA 构建核污染水监测机制的组织力量。

2.2 利益攸关方共建区域性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

对排入海洋的福岛核污染水进行全方位监测,离不开国家间的通力协作,但是,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每个国家与区域的影响程度都不尽相同,并且受国际政治与经济贸易等因素影响,各个国家对待核污染水排海的价值立场也有所分殊。这就意味着,目前建立一个由全球各国共同参与的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可能性较低。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基于地理位置、国家安全以及国家间的合作基础等要素,中国、俄罗斯、朝鲜以及太平洋岛国等利益攸关国家的价值立场与利益诉求不谋而合。据此,在IAEA 推进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面临阻滞的情形下,可以由这些国家构建区域性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以点带面”推进全球性合作机制的构建。

由利益攸关方构建的区域性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主要包括合作框架公约、组织机构以及具体制度等内容。首先,为了保障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合作国家可以共同签订“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以明确合作宗旨、方式、内容以及缔约国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基于合作公约成立“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组织”,将其作为缔约国开展相关合作活动的平台,由各成员国成立缔约方大会作为该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议事机构,并为此设置理事会作为缔约方大会的常设机构,同时在不同领域设立监测事务委员会,负责各领域监测事项的具体执行,以此促进缔约方大会决议的执行。最后,结合福岛核污染水的现实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基于“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组织”,合作国家可以就监测标准、监测网络设置、监测程序、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从而确保该监测机制的有效运行。

当前,中国、俄罗斯、朝鲜、太平洋岛国等国家,以及韩国的共同民主党都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构建核污染水监测机制完全符合其利益诉求。于此,各国政府应当加快推动核污染水监测合作组织机构的构建,作为国家间开展合作监测活动的平台,签订合作框架公约为合作机制的构建与运行提供规范性依据,各国通力协作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网络体系,优化核污染水监测点的设置与布局、互派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核污染水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与结果进行实时共享。该机制是一个开放性与独立性的合作监测机制,由中国、俄罗斯、朝鲜以及太平洋岛国等国家率先参与,任何其他国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继续加入。与此同时,对于参与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机制意向不足的国家,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增强与该国的渔业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借助与该国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企业的合作力量,以推进国家间对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进程。

3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构建

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规则体系,是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与运行的规范性基础。无论是利益攸关方推动IAEA 建立的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还是利益攸关方共建的区域性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都可以通过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设置专门性的组织机构以及制定具体执行规则,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形成风险监测,为未来可能效仿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行为奠定框架基础。

3.1 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法律体系框架

3.1.1 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是各主体据以开展监测工作的根本遵循与价值归宿,反映着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与运行的内在要求,其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利益相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主权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地决定与执行对内对外事务,各个国家对此相互尊重、彼此承认的国际行为准则,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在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中,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处理合作关系与构建合作秩序的基础。基于该原则,在进行监测合作中,各个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决定并执行其管辖范畴内的核污染水监测事务。与此同时,在开展核污染水监测活动中严格遵守国际法,无论是在技术使用、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层面,都不能侵犯他国利益与民众权益。

(2)利益相关原则。利益相关是各主体进行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动力起点。经济学领域的利益相关者通常指“能够影响组织目标或被组织目标影响的一切个体和群体”[35]。在构建核污染水监测机制中,每个国家对该机制的影响或被监测机制目标的影响都有所差异。虽然从长远来看,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事关全球利益,但是其在不同时期对每个区域、国家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这就难免导致各个国家的利益诉求与价值立场存在分殊。因此,关乎本国利益且利益诉求相似、价值立场相同的国家,是该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主体基础。与此同时,为了保障监测过程及结果的权威性与客观性,在组织机构管理者设置与具体监测活动人员配置方面,要基于国籍、地区、职业等要素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3)公开透明原则。透明度低、公开性差是众多核事故损害及其次生性危机无限扩张的重要原因,亦是实现核损害赔偿救济的主要障碍。公开透明是树立核污染水监测机制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前提。基于该原则,要求相关组织机构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与执行准则,相关组织机构对其收集掌握的核污染水监测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各国家、各区域能够进行信息共享,对于可能出现的损害类型、受影响区域与主体向社会及时预警。

(4)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是保障该机制权威性、正当性的基础。该原则要求在机构设置、信息收集、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结果通报、事故预警等层面都要制定规范性依据。除此之外,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其运行需要依托信息技术、核安全技术、检测技术、卫星遥感技术等全方位的技术支撑,相关主体在对核污染水进行监测与预警时要保持实施行为的价值无涉性,以确保运行程序与监测结果的公正有效。

3.1.2 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为了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常态化监测、建立核污染水长效监测机制,两种合作机制的构建模式都可以考虑签订“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作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基础。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的制定,需要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结合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的特殊性来明确框架公约的具体内容。首先,该框架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指引各成员国,对核污染水监测达成合作共识、互信互利,增强全球对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的凝聚力,以整合各国在技术、设备、信息、专业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各国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中的优势互补。其次,就公约的基本结构而言,其主要包括公约的宗旨、适用范围、各组织机构职能与责任、具体运行程序等内容。其中,公约宗旨是各个国家对核污染水进行监测合作的目标,即保障人类免受核污染水排海的侵害,并为实现此目的采取监测措施,以防止和消除核污染水排海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威胁。并且,该公约还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核污染水监测的地理范畴、监测事项等内容,可以对需要监测的核素种类、频率、地点、领域、报告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有序运行,还需要在公约中确立决策、协调与执行机构及其具体职能。最后,就该公约的性质而言,“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是一项多边国际合作框架公约,具有全球性与开放性,具体而言,该公约是面向全球国家所制定,并不限于IAEA 成员国的范畴,可以考虑由中国、俄罗斯、朝鲜、太平洋岛国,以及其他有意向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监测合作的国家牵头签订,后期,满足一定条件的任何国家后续都可以加入。

“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具有独立性,是为该公约部分缔约国设立额外权利和义务的文书。基于该议定书,“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的部分缔约方之间,可以建立一个比总体条约更进一步的义务框架,该议定书不会对所有公约缔约方自动有效,而是需要部分缔约国的另行批准。具体而言,在全球化背景下,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所产生的影响不仅囿于某一地理区域,除海水流动与生物迁徙等自然因素以外,福岛核污染水的影响将会通过产业供应链波及全球的众多领域。核污染水监测涉及众多领域,基于该任择议定书,各缔约国可以单就环境、技术、经贸等某一领域展开更深层次的合作。多个国家也可以就某一领域与单一事项搭建相关的多边合作机制。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会诱发环境、渔业、食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的问题,核污染水监测涉及技术、设备、信息、监测站、专业人员等事项。无论是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影响,还是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监测,都涉及多领域、多层面的问题。目前,鉴于某些国家在某一领域具有更深层次的合作意向,这些国家可以就渔业、环境、食品等某一领域进行监测合作,以保障该领域免受核污染水排海的风险。此外,在当前国际合作当中,全球某一产业链中通常存有多个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就该产业链的相关领域展开核污染水监测合作。与此同时,在核污染水监测当中,多个国家可以就其共同关注的某一监测事项开展专项合作。

3.2 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组织规则体系

科学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是国际合作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总体而言,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决策议事机构、中枢协调机构以及具体执行机构所构成。其中,区别于利益攸关方共建的区域性合作机制,IAEA 下建立的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可以在其现有组织规则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首先,就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决策议事机构而言,在IAEA 下构建的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可以基于IAEA 大会的现有程序,专设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在IAEA 理事会下增设核污染水监测理事会作为缔约方会议常设机构。由利益攸关方共建的区域性合作监测机制,同样需要专门设立缔约方会议,并建立理事会作为缔约方会议常设机构。其中,缔约方会议主要由公约全体成员国参与,属于政府间会议,由各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负责核污染水监测事项的决策与监督,制定针对某一海域与某一领域进行监测合作的计划,决定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组织机构的构建、监测网络体系的布局与设置,并对具体事项的执行进行监督。

其次,就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中枢协调机构而言,由利益攸关方共建的区域性合作监测机制,可以建立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事务秘书处,而在IAEA 下构建的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可以在IAEA 秘书处新设核污染水监测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核污染水监测合作事项,致力于推进各成员国对缔约方大会决议的执行。一方面,监测事务秘书处或者核污染水监测事务办公室,需要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具体实施制定执行方案,协调各成员国核污染水监测合作事项,对监测数据、结果及成果进行及时整合,搭建各成员国与相关组织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成员国间的合作共赢,为成员国提供技术、政策、专业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监测事务秘书处或者监测事务办公室,还负有促进成员国合作进程的职责,引导核污染水监测合作纵深发展,要加大与成员国的沟通交流,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与合作对象,创新合作议题、合作方式与路径。与此同时,其还需要积极开展与IAEA 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以谋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

最后,就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具体执行机构而言,在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中枢协调机构下,根据不同领域设置核污染水监测委员会,负责各领域的监测合作事宜。其中,科学厘定各领域的核污染水监测标准是监测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可以设立监测标准制定委员会,明确需要监测的领域与对象,确立不同领域的核污染水处置标准,包括放射性元素的种类与浓度等。此外,成立监测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测网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该委员会可以基于成员国的监测网络体系、结合IRMIS 系统、IMS 系统、EURDEP 机制以及众多国家的放射性监测系统建设经验,增设新的监测站与监测实验室,建立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系统。与此同时,可以建立核污染水监测信息共享委员会,负责对监测站与监测实验室的监测数据与结果进行连续实时公布。

3.3 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具体制度安排

无论是IAEA 下建立的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还是利益攸关方共建的区域性合作机制,既需要以组织规则为依据,也需要一系列配套性、具体性制度,来保障其相关职能的充分发挥,主要包括核污染水监测标准、监测网与监测站的管理、核污染水监测程序、监测数据使用等制度内容。

3.3.1 核污染水监测标准制度

核污染水监测标准规范是对核污染水排海风险作出精确预测、科学应对的基础,其主要包括重要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标准、核污染水排放标准、核污染水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等内容。

其中,重要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标准是判断核污染水放射性风险的基本依据,反映了人群、动植物以及生态系统对辐射水平的承受能力,是评价是否受到核污染与制定核污染水排放标准的依据。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会对海洋、陆地、空气等重要环境介质产生影响,合作国家要结合不同区域、不同物种的特点,科学分类制定海水、土壤、空气等自然环境介质与食品、化妆品等人造介质中的放射性标准。此外,核污染水排海标准是结合环境与技术特点对污染源的标准限定,对即将排放到海洋中的核污染水的核素种类、浓度和体量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这一标准是判定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正当性与否的重要依据。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中,合作国家需要在既有标准规范的基础上,遵循结果导向的推理逻辑,通过增强对核污染水排海后重要环境介质的放射性及其危害后果的监测,制定出更有利于保障人类与生态安全的核污染水排海标准。与此同时,核污染水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对科学、有序开展核污染水监测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判断核污染水监测活动科学性与合规性的依据。合作国家要对政府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等相关主体参与监测活动,需要遵循的一系列原则、方法与程序做出规定。

3.3.2 监测网与监测站的管理制度

监测网与监测站是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基础条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是监测合作活动规范有序推进的前提。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中,由监测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测网与监测站的建立与运行,并进一步考虑制定监测网与监测站的管理制度。

第一,明确监测网构建方式与内容。当前众多国家与区域已经就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环境污染等构建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在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网络中,可以考虑在合作国家既有的监测网络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增设新的监测站与检测机构,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大数据信息技术、放射性检测技术等构建海陆空全方位的监测系统,以连续实时监测与重点特殊区域定点监测方式相结合。与此同时,加强国家间与区域间监测网络建设的协作交流,对于太平洋岛国等发展相对落后国家,予以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层面的支持与援助。第二,厘定监测网络监测的对象与领域。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既会对海水、海洋生物、土壤、地下水、空气等自然环境介质产生影响,也会对食品、化妆品等人造产品安全带来风险,这就意味着不仅要对污染源进行监测,还要对排放后的核污染水及其放射性影响进行监测。与此同时,除了对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与浓度作出监测,核污染水的运行速度、运动方向、分布区域等亦是需要监测的内容。为此,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网络建设中,结合人口密度、生态环境特征、产业分布、核污染水流速与方向等要素,合作国家可以对需要监测的对象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并对此设置专门性的检测实验室与监测网点。第三,制定监测活动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监测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一系列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参与,为保障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活动质量与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合作国家可以在既有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参与国际合作监测机构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在参与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职业技术规范等内容。并且,对于福岛核污染水重点区域、领域特别是污染源的监测,需要成立特别监测组对其进行定点监测,为了保障监测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要基于国籍、职业、人员数量等要素组建特别监测小组。

3.3.3 核污染水监测程序制度

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中,为了使监测结果更具可信性与权威性,合作国家应当共同制定福岛核污染水监测程序规则,主要涉及监测活动的启动程序、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及监督程序、监测计划的公示、具体执行层面的程序规则、监测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其一,就监测活动的启动程序而言,其主要是指开展核污染水监测需要遵循的流程。在制定监测启动程序规则时应当对提出监测要求与相关诉求的主体资格作出规定,即可以由哪些主体、通过什么渠道来提出监测的请求。并且,针对重点区域与重点事项的定点监测,需要由成员国讨论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授权,以确保监测活动的国际性与独立性。其二,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事关众多国家与群体的利益关切,相关监测与检测活动的开展需要由利益攸关方充分、实质参与,并为其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支持,合作国家就该问题制定程序规则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参与及监督主体的成员构成、人数以及参与方式等内容,例如可以邀请相关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界、产业界以及其他领域的民众参与。其三,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包括对污染源的检测,也包括对排海后的核污染水及其放射性影响的监测,在开展核污染水监测活动之前,应当就其监测区域、核素种类、频率、领域、时间等制定详细方案,向成员国及相关利益群体公布。其四,核污染水监测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极强的技术依赖性,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操作与执行,这是进行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主体内容与中心环节。为保障监测过程的规范性,需要针对采样、现场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分析、异常数据确认等环节制定具体性规则。其五,监测结果的公布是核污染水监测中的关键环节,其是监测系统价值与作用的重要体现。在就监测结果公布程序制定规则时,需要对公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监测数据的时效性与监测结果的透明度。

3.3.4 核污染水监测数据使用制度

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中,由监测站、检测实验室构成的监测网会产生的大量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规范性使用是监测数据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于此,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中,有必要制定监测数据使用规则。

其一,确立监测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各主体在使用核污染水监测数据时,要遵循尊重他国主权原则,由于在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中,会涉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数据,相关数据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风险预防原则,即使用核污染水监测数据的目的是据以作出决策部署以预防核污染风险;合理使用原则,基于该原则不能将监测数据用于恶意制造社会舆论、牟取商业利益等领域,保障数据的安全使用;数据共享与反馈原则,相关主体要对其使用监测数据过程中,发现的信息错误问题以及重大核安全风险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其二,由专门性机构负责监管各主体的数据使用情况。该专门性机构负有防控数据系统被恶意攻击、篡改风险的义务,具有主动审查、随机审查各主体使用监测数据情况的权力,可以要求不规范使用的主体提交说明报告,并据此作出是否允许其继续使用的决定。此外,该机构还需要将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据此作出勘误、更新等处理,保障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其三,厘定具有获取与使用监测数据权利的主体范畴、明确其获取并使用信息的权利,这些群体可以是合作国家的政府部门、企业、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公民个人等,也可以是相关国际组织、非合作国家的有关主体。与此同时,要对每类主体的使用权利、方式及其应负义务作出规定。其四,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的监测信息分别制定针对性的使用规则。可以根据监测信息的方式与内容将其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其中,对于正常状态下监测系统形成的实时监测数据,所有主体可以通过特定的监测数据机制无条件获取并使用;对于特定国家与专门领域的特定监测信息,除了该国家与该领域的利益相关主体外,其他主体只有满足一定条件、遵循一定程序才能申请对该监测数据的使用;对于可能涉及某一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监测数据,或应某一主体的特殊诉求作出的涉密性监测信息将不予公开,这些监测数据仅由该特定国家与主体获取、保存与使用。

4 中国推进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策略

面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所带来的核安全风险,建立长效性的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是一项亟须且复杂的工程。中国首先需要厘清构建该机制的影响因素,其次要完善我国应对福岛核污染水的监测机制,最后要不断增强相关国际议题的设置能力,循此路径积极推动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

4.1 厘清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影响因素

众所周知,当前各国政府对于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态度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具有跨国性、不可控性、繁琐性等特征,再加之核污染水监测的高度专业性与技术依赖性,因此,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必然会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据此,厘清影响该合作机制构建的影响因素是有效促进该机制构建的前提。

首先,就主体因素而言,主体因素是指参与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国家,在构建该机制中所持有的价值立场、利益诉求与目标,这是进行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基础动力。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每个国家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并且受制于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国际地位、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差异性,在进行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时,每个国家在合作方式、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与范畴等方面作出的选择也会有所分殊。据此,国家间只有就各自的利益诉求与合作意向进行协商一致、达成共识,才能使各个国家具有参与核污染水监测合作的意愿。

其次,就客体因素而言,客体因素主要是指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的内容,具体包括监测活动本身的安排以及开展监测活动所需要的条件,这是该合作机制构建与运行的必要基础。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具有高度的庞杂性,其中,监测活动本身就包含各类监测标准、监测的核素种类、监测地点与环境、监测时间与频率、监测领域与项目以及监测报告等内容。此外,监测活动的开展还需要监测技术、设备、专业人员、资金、场所等条件予以支撑。于此,为了保障核污染水监测标准的科学性、数据的准确性、程序的正当性、结果的透明性,构建核污染水监测网络必须要充分考虑客体因素。

最后,大国影响力、国家间关系、社会舆论等内容,同样是影响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关键要素。自核问题诞生以来,就兼具了军事、经济、政治等多重属性,核议题也时常被欧美国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欧美多国对于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默认与支持态度,例如,欧盟已经宣布撤销福岛核事故后针对日本产食品实施的进口限制,美国有关政府部门也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表示了支持,这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设置了障碍。与此同时,国际合作主体间的协调联动配合是核污染水监测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这就意味着,国家间的关系与区域局势对于核污染水监测合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其中,中国、俄罗斯、朝鲜等国家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该区域的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而其他国家之间,受制于政治交往、经贸合作等领域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政府间合作的难度。此外,社会舆论通常反映了民众对于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主流态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国政府的决策方向。

4.2 完善我国应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监测机制

不断完善我国应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监测机制,是我国深入推进国际监测合作机制构建的基石。在相关国际法失灵与国际核秩序失稳的复杂背景下,我国既要不断寻求国际法手段应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也要不断建立健全国内相应的监测机制。2023 年8 月,我国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部署了相关海洋辐射环境监测[36]。我国可以考虑在既有实践基础上,通过制定专项政策制度、设立专门性监测机构、建立系统化监测网络体系,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形成长效监测机制。

首先,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开展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活动提供规范性依据。为了实现对核污染水的常态化与规范性监测,以《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基础,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可以考虑面向福岛核污染水监测问题制定专项制度。中央层面可以由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海洋局联合牵头,制定我国的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责,确立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民众个人在核污染水监测中的权利与义务。其中,要重点建立健全我国的监测标准规范制度,围绕福岛核污染水中的核素种类、浓度以及体量等内容,针对水质、土壤、空气以及食品、衣物、化妆品等多个领域,科学制定核污染水监测规范标准。与此同时,还为之制定监测信息共享、信息披露以及公众参与制度。

其次,设置相应的监管组织体系,设立专门性组机构统筹协调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工作。自日本作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决定以后,我国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海关等多个部门已经采取了众多风险应对措施,并且已经部署了海洋辐射环境监测。但是,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所影响的范畴十分广泛,不仅涉及自然生态领域也涉及社会活动领域。我国作为日本的邻国并且拥有较长的海岸线,再加之核污染水监测又是一项高度专业与技术依赖性的活动。这就意味着,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工作的开展,需要国家原子能机构、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国务院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及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企业与民众的共同参与。于此,中央可以在国家核安全局的辐射源安全监管司下,设置专门性福岛核污染水监测部门,并成立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工作组,负责统筹监管我国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活动,并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的交流协作。

最后,建立健全我国应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监测网络,搭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信息平台。当前国家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局、自然资源部等多个部门,已经建立了众多放射性监测站与检测实验室,例如,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等 ,并且建立了华北、华东、华南等六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我国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创新利用核安全技术、放射性监测技术、卫星遥感技术以及其他工业信息技术,依托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与相关专家团队,通过综合考虑行政区划、海岸线距离、洋流与海洋水质、核污染水排放地距离、人口密度与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做出科学合理规划部署,在重点区域与领域增设核污染水监测点,对可能受影响区域与领域进行全方位监测。与此同时,为此搭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信息平台,促进各个领域、区域以及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与监测结果的信息共享。

4.3 推动利益攸关方对福岛核污染水监测机制的构建

一方面,进一步创新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传播机制,使利益攸关国家、民间组织、相关企业与民众等多方主体,进一步意识到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建立起了“1+6+N”(即1 个旗舰媒体+6 家央媒+其他部门)的“融媒矩阵”,传播机构纷纷涉足社交机制,如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以及驻外使领馆、《人民日报》、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等均开通了推特或脸书等国际社交机制账号[37]。但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资源等禀赋优势,在国际社会话语传播领域长期居于垄断性地位,致使我国话语表达与传播的有效性受到制约。为了推动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的构建,中国要积极开拓新媒体传播渠道,针对不同区域所关心的核污染水排海议题进行传播,加大新媒体与外交活动的有效融合。与此同时,我国当前的相关话语传播机制主要依赖于官方,“民间”传播能力未能得到有效挖掘。为了改善核安全话语传播主体过于单一化的特征,我国政府要着力培养对外核安全话语传播人才,引领非政府组织、学术群体、相关企业等多主体创新话语传播机制,使世界民众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形成全面认识。

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受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影响较大的国家,可以在此背景下,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更多国际主体,重视核污染水排海风险,以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参与相关风险的防范与应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契合当前国际社会日益休戚与共的现实环境,对促进全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38]。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核安全治理合作提供了崭新且极具前瞻性的理论基础,其具有应对核安全问题的生命力与制度潜力。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我国始终密切关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高度重视并极力主张核污染水监测的国际合作,构建核污染水监测机制是人类核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于此,在国际实践活动中,我国要主动影响并引导国际社会对核污染水监测的重视,以促进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借助国际交往合作机制设置核污染水监测的议题。在推进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过程中,我国要坚决奉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大量搜集相关研究与实证资料,秉持科学、公平、客观、包容的规则构建态度,对IAEA的监测实践与相关国际规则作出客观评判与利弊分析。在IAEA大会、理事会中主动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客观阐述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国家安全与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效应,协同相关国家与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对建立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迫切性作出积极论证。

5 结 论

中国一直主张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福岛核污染水国际监测机制,2023年10月11日,外交部再次重申“立即建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长期有效国际监测安排”[39]。科学、公正、透明的核污染水监测,是应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逻辑起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还将持续数十年,在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核污染水排海负面效应会存续更长时间。从长远来看,长效性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对完善国际核安全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亦是各国保障本国利益与民众权益免于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时代抉择。中国作为利益相关国家,当务之急要与日本邻国、太平洋岛国等利益攸关方国家一道,督促IAEA 建立全球性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或者共建区域性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机制,据此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做出防控部署与应对安排。当然,在世界核安全局势愈发严峻的背景下,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国际核安全保障机制,才能最终实现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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