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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改造

2024-01-03俞正来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黑格尔市民

俞正来

(浙江省委党校平阳分校,浙江 平阳 325406)

一、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释义

黑格尔“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概念,是一个建立在近代欧洲经济现实基础之上的、带有经济性质的、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之前,“市民社会”多是在政治或国家的意义上使用的,是“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同义语。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先使用了koinonia politike,用来表示“政治联合”或“政治社会”。后来,该词被翻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便与civitas 和respublica 一样,表示独立的政治体或国家。

从近代思想史来看,“市民社会”可以分为两个谱系。其一是延续亚里士多德传统的,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为代表的政治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核心是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其二是建立在新兴资本主义发展基础上的,以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为代表的经济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立足点是近代欧洲的经济现实及其理论概括——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显然属于后者。相较前者,后者对把握近代现实更具有本质意义。因为近代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建立在分工和交换基础上的、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一切人成为商人”的“商业社会”(commercial society)。而诞生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治经济学作为 “市民社会的解剖学”、资产阶级的实证科学,研究的正是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规律,是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物质交换关系和经济关系。

政治经济学的先驱如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人,已经系统地阐述了分工理论、货币理论、价值理论、地租理论,构筑起一个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他们初步研究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揭示出三大社会阶级的对抗结构。“尽管对这一事实同所谓的历史之间的联系了解得非常片面,……但毕竟作了一些为历史编纂学提供唯物主义基础的初步尝试,首次写出了市民社会史、商业史和工业史。”[1]531

黑格尔显然注意到了政治经济学在透视社会现实上的全新视角,并将它加以哲学思辨的改造,才创造出反映近代社会经济现实的法哲学体系和市民社会体系。有资料显示,黑格尔在法兰克福时期(1797-1800 年)就阅读了詹姆斯·斯图亚特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探究》(1767 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 年)、亚当·弗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1767 年)等著作,写下了批判性评注,开始着手将劳动、私有、分工、交换等经济学范畴改造为哲学范畴。

在晚年的《法哲学原理》(1821)中,黑格尔将“政治经济学”称为“国家经济学”,认为它“是在现代世界基础上所产生的若干门科学的一门。……可以从中见到思想(见斯密,塞伊,李嘉图)是怎样从最初摆在它面前的无数个别事实中,找出事物简单的原理,即找出在事物中发生作用并调节着事物的理智。”[2]204在黑格尔看来,政治经济学揭示了自由思想如何通过客观的物质关系而体现为必然规律。

可见,黑格尔始终是熟知政治经济学的。黑格尔哲学中的“劳动—需要—需要的满足”、劳动外化、劳动的主奴辩证法等,都有经济学上的回应。例如,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认为抽象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黑格尔则“站在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认为抽象的精神劳动是唯一构成哲学本质的那个东西。可见,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和市民社会体系,就相当于以思辨唯心主义形式把握英、法社会现实及其理论分析——政治经济学。

除了理论渊源,我们还可以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内在结构上进一步证实上面的观点。

众所周知,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根据感觉的、知性的、理性的三种社会组织形式,将人类社会共同体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其中,“家庭”是建立在感觉之上的伦理形式,联系纽带是爱。“市民社会”是建立在知性之上的伦理形式,联系纽带是私人的利益关系。“国家”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伦理形式,它是个体特殊性和社会普遍性的真正统一。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环节,是建立在私人利益及外部保障之上的联合体。“市民社会”的首要特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 系。”[2]203“需 要 的 体 系”(System der Bedürfnisse),即社会经济联系,意指“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其中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可能地满足自己的愿望。同时,个体的自私自利行为又能促进社会整体的完善,使社会一体化。这完全是休谟—斯密“利己主义经济人”模型的思辨阐述。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家庭”解体的产物。如果“家庭”属于古代,“市民社会”就属于近代。它把个人从“家庭”之爱的联结中揪出,“使家庭成员互相之间变得生疏,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主的人。”[2]241“市民社会”中的工业和商业,又使人的生产生活不再固定于本乡本土,谋求利润的欲望驱使着人们四处奔波,建立起一个广泛的经济体系,建立世界市场和世界性的交往。

我们知道,亚当·斯密曾根据社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类型,将社会划分为“狩猎社会、游牧社会、农耕社会、商业社会”四个阶段,论证了“商业社会”的合理性。同样,黑格尔从“家庭”到“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也论证了社会发展导致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摆脱封建家长式的束缚,导致利润取代实物、利益取代血缘、货币本位取代土地本位,形成一个纯经济的领域,即“市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正是一个近代概念、经济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 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3]591

所以说,不管从理论渊源还是从内在结构上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都是一个建立在近代经济现实之上、带有经济性质的、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概念。它是英、法先进国家经济现实的思辨写照,本身也带有相对的先进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的德国历史。”[4]205卢卡奇也说:“黑格尔不仅在德国人中对法国革命和拿破仑时代有最高和最正确的见解,而且他是曾认真研究了英国工业革命问题的唯一的德国思想家;只有他把英国的古典经济学问题与哲学问题、辩证法问题联系起来。”[5]23

与此同时,英、法先进国家所暴露的种种社会矛盾及现代性问题,也就以思辨的形式反映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市民社会体系中,而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批判,也就恰好间接地“接触到了当代所谓的问题之所在的那些问题的中心。”[4]205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就是沿着这一思路,一方面肯定黑格尔把握住了近代“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的事实,揭示了“市民社会”中个体性和整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内在张力,另一方面又批判了黑格尔颠倒“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神秘主义、保守主义、折衷主义,实现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扬弃、改造和超越。

二、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内在张力

马克思从青年时代起就深受黑格尔的影响。他在“青年黑格尔派时期”“《莱茵报》时期”以及“法哲学批判时期”,主要就是通过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而走上创建新世界观的道路的。以往,对于黑格尔,人们或许侧重将其视为客观唯心主义之集大成者而进行否定。实际上,在透视近代现实方面,黑格尔比任何一个与他同时代的思想家都深刻。黑格尔的《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正是这一时期对促成马克思思想转变最关键的两部著作。这在马克思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明确的交代。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个建立在近代经济现实之上的、带有经济性质的概念,它是近代“国家”(政治)与“市民社会”(经济)二分现实的反映。那么,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具体内涵有哪些? 包含着哪些内在张力?它们又是如何启发马克思对之进行批判、改造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内在结构、内在张力以及黑格尔解决这些张力的思路、方案。

这里,我们有必要简单地回顾一下“市民社会”的形成史。因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史,也就是各种现实冲突、张力和困境的形成史。

“市民社会”不是从来就有的。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2]197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是利益分化的结果。无论在黑格尔还是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都是特指资本主义兴起以来的近代社会。

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在自给自足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和“国家”是重合的,那时,“国家”从“市民社会”手中夺得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市民社会”淹没在“国家”之中。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开始分化,生产、交换、消费要求摆脱封建家长式的干预,形成一个独立于政治领域的纯经济领域。此时,特殊的私人利益和普遍的公共利益才会相分离、相对立。前者采取“市民社会”的形式,后者采取“国家”的形式。随着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显现,随着阶级对立的加剧,两者的冲突达到了极致。

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的划分,其实就是对“市民社会”形成史的回顾,它们构成了与现实历史相平行的三个阶段。同时,黑格尔还着重揭示了“市民社会”的三股冲突或内在张力。黑格尔在《法哲学》中说:“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2]309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到,黑格尔承认在“市民社会”中,诸利己个人之间、利己个人与社会之间,以及前两者(利己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内在张力。

黑格尔在书中详细地揭示、阐述了这三股内在张力,列举了化解这些张力的方案。下面作一分析。

第一,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通过个人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2]203。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私人劳动、私人需要的领域,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私人利益当作目的,把他人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但是,如果单个人不和他人合作,不尊重他人的劳动,则自己的需要也无法满足。于是,利己个人之间就自发地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即“需要的体系”。这就是第一股张力——诸利己个人之间的张力及其解决。

第二,黑格尔指出,“需要的体系”是一种普遍性,一种“形式的普遍性”。它离不开“司法”对财产权的保护,离不开“警察”与“同业工会”对秩序、规则的保障。所谓“司法”,即保障私有财产的契约、维护权利和义务的措施;“警察”,即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私人利益、调节冲突的公共权力机构;“同业工会”,即一系列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它把利己个人组织起来,从中培养“伦理精神”。

“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使得第二股张力,即利己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得以解决。可见,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英、法自由主义又有所不同,它除了具有经济性质,还带有政治性质,是杂糅了经济和政治二重属性的一种学理综合。如果“需要的体系”来自斯密,那么“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则来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德国自身的“官房学”。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也称为一种“国家”,只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国家”“需要或知性的国家”。

那么,如何从“外在的国家”“需要或知性的国家”上升到“真正的国家”“理性的国家”呢?黑格尔根据逻辑学“否定之否定”三段论模式指出:一方面,在“市民社会”中个体性和整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僵硬地对立着,是伦理精神的异化形式;另一方面,个体在“市民社会”中经受了学习、劳动、陶冶和教育,并通过“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等中介,最终将扬弃“市民社会”这种不完善的形式,从而意识到个体性和整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成为自觉的国家公民,上升到“国家”。

可见,黑格尔的最终目的是将“市民社会”消融于“国家”,以“国家”扬弃“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代表着特殊性的原则,“国家”代表着普遍性的原则,“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2]261“国家”以普遍利益为目的,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是“法”和“道德”的实现,是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总之,只有“国家”才能克服“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片面性,回复到真正的普遍性和伦理性,故而必须以“国家”为前提,“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2]83

为了让“市民社会”更好地统一于“国家”,黑格尔精心设计了 “陶冶”“福利行政”“同业工会”“地方自治体”“等级制国会”“官僚政治”等中介环节。但是在近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意味着政治和经济的分离,两者本质上是异质的、不可消解的,不能简单地将“市民社会”消解在“国家”中。正如后来施蒂纳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所说,“每个人通过国家才完全成其为人”。马克思对此讽刺道,“在哲学家们看来,阶级是预先存在的。”[1]569马克思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不可避免的二律背反,黑格尔的愿望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国家的幻想”[4]59。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扬弃、改造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呢?

三、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改造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早期研究的重点。马克思在1843 年3 月至12 月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进行了独到的批判,否定了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逻辑,将关注点重新放在“市民社会”和财产关系上,还原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真实关系。

马克思首先指出,旧日那种“国家”与“市民社会”同一的情形在近代已经消失,这是一个事实。因此,黑格尔比霍布斯、洛克、康德等人更进步、更先进,他不仅看到了两者的分离,而且把这一分离看成是私人和公民、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即经济和政治的根本性的分离,这是他“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2]94

但是,黑格尔总是戴着德国人的有色眼镜去观察英、法国家的经济现实,把现实中的矛盾理解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和不彻底性,不仅表现在将“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等上层建筑也纳入“市民社会”范围,更表现在将“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绝对地对立起来,颠倒两者的关系,试图用“国家”扬弃“市民社会”,从而陷入神秘主义和保守主义泥潭。

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手稿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逐字逐句地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国家”的“国内法”部分进行了批判。例如,黑格尔在“国内法”部分,为了让个体性、特殊性消融于整体性、普遍性,参照“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设置了三个环节——“王权”“行政权”“立法权”,分别对应“君主立宪制”“官僚政治”“等级国会”。马克思对此指出,真正说来,只有当“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成为一种客观现实的时候,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立,才会成为一种现实。此时,“市民社会”通过立法权(议会)参与“国家”,“国家”则通过执行权(官僚机关)参与“市民社会”。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是“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2]263

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性质是很明显的,根本原因在于他秉承“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传统,想要建立一种封闭的、形而上学的国家哲学或法哲学体系。他将“市民社会”作为低于“国家”的伦理形式,目的是要论证“国家”在“市民社会”面前的优先性,以为当时德国的立宪君主制度作理论上的辩护。

结合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就可以看到他的体系是以“精神现象学”为导言,以“逻辑学”为中坚,以“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为“逻辑学”的应用和发挥,这样三部分组成的。其中,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客观精神”,是“精神哲学”的一个部分。所以,法哲学即是逻辑理念的体现,“市民社会”是“伦理”发展的第二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构成了“客观精神”即自由精神、伦理精神发展的几个阶段。

所以在黑格尔看来,“私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的推演,是逻辑的推演、精神的运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关系,是逻辑学“直接性—中介性—直接性的恢复”或“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完全是在逻辑学中实现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过渡。”[4]13因此,尽管黑格尔关注到了近代“市民社会”的现实特性,并试图从经济领域去剖析它,但归根到底只是为历史运动找到了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因为他“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6]25“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4]22他的论证始终是抽象的、非批判的。

马克思还深刻地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抽象性、非批判性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中说,“如果观点的对象是‘抽象’的,‘观点’就不可能是具体的。……个人赖以存在的公团、共同体,市民社会,是同国家分离的,或者说,政治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得出的抽象。”[4]99这就是说,近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本身为这种抽象理论提供了现实的土壤。马克思说,“国家本身的抽象只是现代才有,因为私人生活的抽象也只是现代才有。政治国家的抽象是现代的产物。”[4]42

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颠倒“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神秘主义,批判了他用“国家”扬弃“市民社会”从而陷入保守主义、折衷主义。那么,马克思从哪些方面着手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改造呢?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的成员(即市民)与“国家”的成员(即公民)是同一个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而“国家”的公民则是抽象的、虚幻的人,所以“市民社会”的人才是真正的存在。马克思说,“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4]185在稍后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区分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说明“人的解放”不是要让“私人”上升到“公民”、“市民社会”上升到“国家”,而是要让“国家”下降到“市民社会”,让“公民”复归于“私人”,让“私人”在“市民社会”中成为“类存在物”,实现个体性和整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真正统一。

第二,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的公民首先是“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成员,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国家”就不可能存在。虽然现代的“国家”在表面上以普遍人权的方式来承认这种基础,但它并没有创造这个基础。马克思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4]11所以,黑格尔应该这样表述才是合理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国家材料是‘通过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而分配给它们的。国家的公民是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4]36

第三,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是“市民社会”粉碎旧的政治形式的产物,是“市民社会”利益的集中表达。因此,“市民社会”是内容,“国家”不过是外在表现而已。“市民社会”对于“国家”来说是原动力,它在发展过程中将自己表现为“国家”。“国家”是“市民社会”诉求自身利益的形式。但是黑格尔却模糊了两者的关系、界限,反映了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统治的政治现实以及为资产阶级—贵族阶级联合专政辩护的政治立场。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从传统的观点看来(这种观点也是黑格尔所尊崇的),国家是决定性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7]306

可以看到,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不是根本的,从最终的意义上说,“国家”将统一于“市民社会”,而不是相反。通过以上三个方面,马克思批判、否定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神秘主义、保守主义和折衷主义,实现了从“国家-市民社会”二元框架到“市民社会”一元框架的视域转换。这一转换,也就意味着马克思接下来要进一步在“市民社会”中寻找黑格尔在“国家”中才具有的普遍性、才能实现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彻底改造。这一普遍性,就是经济的普遍性,是“市民社会”本身具有的物质力量。只有经济的普遍性、“市民社会”本身的物质力量,才是决定“国家”和其他上层建筑的基础。而对经济普遍性的分析,从而对“市民社会”本身的分析,就必须要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这一逻辑理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是这样表述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3]591尽管“法哲学批判”时期的马克思尚没有达到后来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度,但是他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批判,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内在张力的剖析、改造,已经间接地接触了政治经济学,深化了对现实的理解,为接下来巴黎时期正式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以及布鲁塞尔时期的唯物史观的创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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