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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问题研究
——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例

2024-01-03肖也邦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耒阳市监护检察

肖也邦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耒阳 421800)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并出现了犯罪人群特定化、低龄化、犯罪网络化等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检察机关虽然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探索出了一些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新思路,但是这些新思路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效果与当前的需要并不完全相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地区最大的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例,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发展趋势

笔者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 年至2022年期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查阅案卷、走访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从犯罪趋势、犯罪类型、地域特征、身份特征、受教育程度、家庭教育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增多态势明显。2018年至2022 年,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数分别为34 人、78 人、79 人、128 人、72 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数为67 人、85 人、101 人、150 人、91 人。2022年虽然较2021年在犯罪人数上有所下降,但是相较于2018 年受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人数分别上升了111.76%、35.82%。其中临时起意的犯罪虽仍然占据多数,但是有预谋犯罪的比例已逐年递增,2022 年已达到42.1%。

(二)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日益增多。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快速迭代、数字技术的大步发展、智能设备的日益普及,让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环境呈现数字化、多样化、复杂化特点。对于好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快、自控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极具诱惑力,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快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出现新型犯罪手段①参见曾永忠、颜泳涛、毛新:《四川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及预防路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3 年第3 期,第22-29 页。。如相较于2018 年,2022 年耒阳市涉嫌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增加了3.5 倍。

(三)未成年人犯罪低龄、低学历、低劳动技能的特点明显。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途径相较于过去更加广泛和便利,因此其生理和心理更易成熟。2018 年至2022 年,耒阳市检察机关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16 岁及以下的占比64.11%,其中85.28%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有70%的涉案未成年人反映不喜欢读书,有97.5%的学习成绩较差,有96.56%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曾学有一技之长,因此长时间处于无业状态。有72.2%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显示为农村,78.3%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在城市。

(四)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现象突出。青少年普遍渴望友谊,乐于合群,但是同龄人聚在一起,极易拉帮结派、逞强好胜,加上自制力和辨别能力差,部分未成年人即便知道违法,但是碍于朋友情面仍然会主动或者被动参与共同犯罪。如2018 年至2022 年,耒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达到372 人,其中主犯230 人、从犯142 人,有9 人被教唆、裹挟参与恶势力犯罪。这反映出未成年人自主意识不强,对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地方恶势力的“黑手”也有向未成年人侵蚀的趋势。

(五)未成年人暴力、侵财和性犯罪居多。2018 年至2022 年,耒阳市检察机关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犯抢劫罪的人数为258 人,犯寻衅滋事罪的45 人,犯故意伤害罪的30 人,犯强奸罪的17 人,犯诈骗罪的31 人,犯盗窃罪的58 人。这反映出未成年人在心智不成熟、经济需求得不到满足、情绪释放得不到包容的情况下易冲动,易铤而走险,易选择使用非法手段获得财富。

(六)未成年人犯罪家庭监管缺位严重。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否到位及其程度强弱,是决定其行为偏离与否的重要因素。数据显示,2018 年至2022 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父母为监护人的有352 人,单亲监护的有61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监护的有5 人,其他成年家属监护的有8 人,其他监护有70 人。未成年人犯罪后,监护人主动寻求与被害方和解的仅有29 人,未和解的有467 人。这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家庭平时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管理方式多以松散型或留守型为主,且对未成年子女犯罪后可能面对的司法处理结果持消极放任态度,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一定程度上还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七)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理呈轻缓化趋势。因主要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2018 年至2022 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人数分别为37 人、30 人、44 人、65 人、64人,2022 年涉罪未成年人非羁押占比已达到70.33%。涉罪未成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数则逐年递增,其中2022 年共有39 名涉案未成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比例达到了41.05%。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总数的64.1%,3 年以上5 年以下的占比17.44%,5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占比16.67%,10 年以上的占比1.7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比例越来越低,这说明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政策产生的效果相较于过往更加明显。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过程、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以及家庭生活、学习环境等,发现未成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成长环境存在差异性。从上述的统计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涉案未成年人大部分出身于农村家庭。当前,城市与农村在发展程度上存在巨大差异,农村地区在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显著短板,多数农村家庭出生的子女在教育竞争中处于劣势位置,且农村家庭普遍生育子女较多,家长普遍在外务工,很难在子女教育和陪伴上投入过多金钱和精力。很多来自农村的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即走上社会,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系中途辍学务工,其由于学识不高、技能缺乏,步入社会后难以获得正规的劳动技能培训,多数时候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加之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事物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和理解,因此,部分青少年为生存和享乐通常未过多考虑自身行为会否触犯法律,是否会对自己的将来产生负面影响。

(二)消极思潮具有侵蚀性。青少年正处于个体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身心状态的剧变、内心世界的发现、自我意识的觉醒、独立精神的加强,是这一时期青少年的总体特征。青少年常常因为缺乏认识和准备,被突如其来的身心变化搞得惊慌失措,很容易被外来的社会心理所影响。而青少年思想品德的形成也于这时处于最敏感的时期,处理得好,良好的品德得以形成;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其成年后的意志②参见梁樑:《新时期如何抵御不良社会思潮对青少年思想的侵蚀》,载《学园》2012 年第3 期,第37-38 页。。但是当前社会中,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性开放、“读书无用论”“佛系”“躺平”、审美错位等消极思潮出现,易使辨别力差、盲从盲信的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③参见曾永忠、颜泳涛、毛新:《四川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及预防路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3 年第3 期,第22-29 页。。而根据龙勃罗梭的观点,新闻媒介使人们了解到更多的犯罪方式,知道哪里有可以进行犯罪的机会或对象,对不良社会现象的报道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感④参见吴宗宪:《切萨雷·龙勃罗梭及其犯罪学研究述评》,载《刑法论丛》2007 年第1 期第11 卷,第555 页。。而当前,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日趋明显,一些未成年人在抖音、陌陌等网络媒介上接触到暴力、毒品、情色等垃圾信息,形成了不健康的价值观,法治观念淡薄。有些甚至从中发现和学习了新型犯罪手段,盲目跟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教育缺乏全面性。当前部分学校仍过多强调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热衷于追捧名校、高分学生,助长了互相攀比、虚荣作祟之风。对学习成绩比较差的学生,部分学校没有认真寻找问题源头,多数时候选择将其边缘化,导致部分学生形成逆反、自卑、社恐或者自我放弃的不良心理。很多学校在具体教育中不联系实际,且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忽视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个别教师不仅未能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反而对差生态度粗暴,甚至有打骂现象,在未成年人心里种下了暴力的“种子”,有的甚至发展为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同时,学校对法治教育的重视也不够,中小学普遍欠缺法律专业人才,与司法部门的衔接也不足,自有授课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明显不足,通常只讲授法律条文本身,对未成年人法治信仰的培养重视不够,导致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机器的敬畏难以深植内心,无法实现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

(四)家庭监护欠缺功能性。英国教育家尼尔曾说过:“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对于未成年孩子而言,家庭为他们提供了安全和归属感等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身处在冲突家庭的孩子通常会变得抑郁,并且在他们与同伴交往时更可能出现敌意和攻击行为。此外,长期处于父母冲突中会导致儿童、青少年出现各种适应问题,如焦虑、抑郁和品行障碍,并且在父母离异以后各种负面影响还会长期持续,这些都有可能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⑤参见张亚伶、杨红英、刘学惠:《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4 期,第119-122 页。。完备的家庭功能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条件,如果家庭破裂了,就意味着他们的安全基地遭到了破坏,让他们得以在学校从容学习的保障没有了,这显然会给他们继续完成学业构成巨大威胁。经统计,耒阳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家庭关系紧张的达到89%,很大程度上导致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厌学、辍学,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已有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其父母的教养方式密切相关,未成年犯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多采用严厉惩罚、拒绝否认、过分干涉、保护及偏爱的教养方式,而缺少情感温暖、理解关爱和适当的保护⑥参见张亚伶、杨红英、刘学惠:《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4 期,第119-122 页。。有些父母对他们放任不管,不闻不问,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得亲子关系冷淡,让他们体会不到父母的爱与温暖,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另一方面也使得父母对他们的监管缺位,缺乏自律的未成年人极有可能走上歧途⑦参见石国兴、胡立伟、耿亚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服刑期间心理状态》,载《当代青年研究》2014 年第5 期,第106-111 页。。有些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于严格,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压力了解和疏导不够,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甚至不惜以伤害自己为代价来对抗父母。如张某某(女,化名)被强奸一案,该未成年人未满14 周岁,因学习压力过大,多次向父母请求更换学校,其父母不同意后,该女生通过网络认识不同的男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离家出走,其父母悔之莫及。

三、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工作现状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全面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综合履职工作质效提升明显。

(一)坚持依法严惩与教育挽救并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主动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8 年至2022 年共依法不批捕145 人、不起诉30 人、附条件不起诉107 人。如在办理邓某某涉嫌抢劫案时,检察机关发现其系在校学生,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全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邓某某作出“构罪不捕”的决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为保障其继续就学和预防其再犯罪,检察机关进行综合评估后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该未成年人幡然悔悟、一心向学,后顺利考上了一所大专院校。

(二)汇集社会力量,破解涉罪未成年人帮教难题。近年来,为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专业化、多元化、精准化帮教,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向阳而生,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对接和配合,以联动履职促进帮教效果提升。如2018 年5 月,该院与共青团耒阳市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后的考察帮教实施办法》,建立了以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为载体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关护体系。2020 年4 月,在共青团耒阳市委的见证下,该院与耒阳市黎明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签订了未成年人案件社会服务合作项目,通过引入社会专业力量,为涉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考察帮教、社会救助以及法治宣讲等服务,实现了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深度融合,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如该院通过“未检+湾村明白人”模式,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时,主动邀请同村的“湾村明白人”为其讲解法律知识,引导涉罪未成年人学法、尊法、守法,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深度融合,为涉案未成年人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快地改正错误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路径。

(三)构筑全方位综合保护大格局,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加强监管力度,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一旦发现因监护人监护缺位、监管失职而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均会依法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行使监护责任,补上缺位的家庭关爱。2018 年以来,该院已发送《督促监护令》149 份。与此同时,该院坚持将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法治进校园”等活动相融合,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模式,深入推进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如为提升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该院每年至少邀请一所中小学校的学生到检察机关参与“禁毒宣传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并从2022 年起发动32 名青年干警成立了法治宣讲团,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模式,在全市36 家中小学开展了“法治进校园”联点宣讲活动,有效提升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通过探索和实践,检察机关在延伸未成年人保护触角,着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等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还未能深入人心。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少数检察人员仍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对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特有的内在规律、职责任务未能深入研究和分析,导致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如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未实地调查核实,也未认真审查社会调查报告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犯罪根源、再犯罪风险,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等,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化、同质化严重,“未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工作的监督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要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实体与程序并重。但是个别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还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是因为基层“未检”办案力量不足,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法律监督能力不足、不善监督的问题。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多为口头纠正,书面纠正较少,针对类案违法行为发送建议也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满意度。同时,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一方面是因为部分检察人员对犯罪成因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分析研究不透;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发力不足,导致部分检察建议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开展得不够有力有效。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发力,实践中需要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与团市委、妇联、财政、教育、民政、关工委等部门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联系,多方齐抓共管,并充分借助司法社工、公益组织、专家学者的力量,形成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力量,以更精准、更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是当前基层地区尤其是不发达的县市区,各种社会支持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联动机制也尚未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严重影响了实际效果。如耒阳市部分学校对检察机关开展的法治宣讲活动重视不足、组织不力,导致法治宣讲实际效果未达到预期。部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家庭存在确有特殊情况或监护难以到位的情况,对此,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力度不大,也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路径

(一)坚持一体办案,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检察机关是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家机关,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陷入违法犯罪,往往暴露出行政监管、监护人监护等领域的综合性问题。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有序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统一集中办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和互相配合机制,以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此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未检”工作在强化与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对接方面就显得更加重要。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与学生相关的领域,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依法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要加强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推进对涉未成年人继承、抚养、收养、教育权、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双向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能局限于机械办案,要看见案件中的每一名未成年人,要给他们多重关爱,传递司法的温暖,努力帮助他们走上健康的人生。新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事项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准确适用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因此,检察机关要坚持优先考虑适用不捕、不诉、非羁押的“未检”办案思维,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办案中的主导作用。对未成年人适用批捕、起诉决定的案件,要在审查报告中充分说理并及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此外,在办理涉罪未成年的在校生案件中,要注重构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积极推动“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的使用,着力解决因询问方式不当或者反复询问造成未成年人被“二次伤害”的问题。同时,要强化对“因案返贫”、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落实困境未成年人评估制度,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制定干预方案和措施,实施分类帮扶。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被害人群体,要通过教育助学、司法救助、法律支持、政府结对帮扶、社会联合救济等方式落实全面救助。

(三)坚持多元共治,构建“未检”融合式社会治理模式。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对违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侵犯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并适当拓展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督,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往往会暴露出社会、学校、监护等方面的漏洞,检察机关要做实溯源治理,立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剖析总结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发送“问题清单”,用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探索多元融合、多点触发的预警工作机制,落实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要推动建立司法志愿者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等工作,提升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实际成效。要通过个案跟踪、案件回访、案件评查等措施,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规尽责,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最大化。

(四)坚持社会参与,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力量的支持,需巨大财力和丰富的人才资源作为支撑。检察机关要充分借助地方党委、群团组织、职能部门的优势和力量,将分散的未成年人保护力量汇聚起来,推动妇联、公安、民政、教育等单位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撑体系,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得到“八方支援”。要加强与乡镇、共青团、学校、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的联系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⑧参见黄河:《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 年第5 期,第16-18 页。。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时要结合当地特点精准施策,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办理。按照社会控制理论,人之所以犯罪,是个人与社会联系薄弱或者削弱的结果,通过改善周围的环境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监护失当或者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要及时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要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的直接控制、看护和惩罚,减少行为越轨的风险性。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要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及时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要不断提升和改进教育方法,依托“开学季”、“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重要节点,围绕各部门职能打造普法任务书,推动形成社会面普法大格局。

结语

未成年人检察的办案和监督具有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相互贯通,不可分割,需防止将综合履职等同于各项检察职能简单相加、简单叠加,要着力围绕一体化办案、双向保护、联动保护、融合治理等发展趋势,不断增强未成年检察监督的实力和合力,拓展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确保纵向一体化更加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更加紧密衔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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