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2024-01-02秦腾谭嵩
秦腾,谭嵩
(淮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淮南,232038;安徽省资源型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安徽淮南,232038)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 年12 月,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用户数量达到7.03 亿户,同比增加8 652 万户,占整体网民的68.2%。基于网络直播的互动性、便利性、多样性及行业门槛较低等特点,网络主播群体的数量大幅增加,吸引了大量相关从业者,行业红利也使得从业者收入大幅超过传统行业平均薪资。由于税源难以控制,征管手段有限,相关部门不够重视,部分网络主播缺乏税法相关知识且纳税意识淡薄,导致税务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征管个人所得税较为困难,进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一、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理论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以及网络直播的特征
网络直播最早起源于美国,2016 年6 月,美国社交平台Facebook 通过平台推出的直播服务与3位宇航员对话,从此国外开始出现对网络直播的研究。Sarna(2018)认为网络主播的出现推动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网红主播们展示自我才艺,不但获得了粉丝,也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Lu(2020)等人从粉丝经济中得到启发,研究了网络直播的市场策略,并指出在粉丝经济的环境下,意见领袖和口碑营销可以通过网络直播来拓展其产品的影响力。综上,网络直播指的是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把互联网当作桥梁,将当下发生的人或事情现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展示给终端用户并且满足用户的某些需求,是一种新颖且具有高互动性的互联网新态势。
1.时效性强
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传播速度慢而且具有地域局限性,网络直播则打破了这些局限,可以在第一时间将各种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人,与此同时还可以对整个事情进行实时追踪和实时报道。
2.互动性强
在主播直播的过程中,观众不仅可以与主播连麦进行交流互动,而且还可以跟其他观众通过弹幕或者评论进行交流获取其他观众的观点,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可能仅限于面对面交流或者语音交流,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网络直播可实现主播与观众之间的面对面交流,突破了上述限制,使信息传播方式更加灵活便捷,信息传播速度更快。
3.以移动网络为依托
在直播过程中,网络主播需要的不仅是自己对直播内容的把握,对网速的要求会更高,没有一个稳定的网络速度会降低直播的质量,在直播过程中出现卡顿现象,导致观众观看直播的意愿降低,网络速度能够直接影响观众对直播观看的兴趣与满意度。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理论
1.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可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商品”,它有其独特的价值。信息不对称理论通常被理解为在市场各大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对交易信息的了解程度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对交易信息了解得越多的一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就越有优势,而对交易信息了解越少的一方就容易处于劣势地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了解过于片面,从而造成税收征管不够准确,税收征管效率不高。
2.纳税遵从理论
纳税遵从理论主要指的是依照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需要根据各相关税务部门及其相关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在我国现有的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税率和个人所得计算上缴个人所得税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相关税务机关检查力度和处罚密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以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税率为例,当税率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网络主播的收入会因此发生巨大的波动,他们更倾向于税收不遵从;当税率的变化对网络主播的益处比较大时,他们则更加倾向于纳税遵从。所以,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相关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税收工作的处罚力度,做到未雨绸缪和严惩不贷。
3.税收征管效率理论
现实中有很多的因素对税收征管的效率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税收征管程序的简繁、税收工作人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税收信息现代化的程度等。税收征管效率由两方面内容组成,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
二、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必要性分析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直播逐渐走进大众的生活,这种具有现代化气息的商业模式有着广阔的市场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政策缺失及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导致我国流失了大量的税款,有失税收公平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网络主播规模来看,有必要在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因此,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研究有益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并实现国家税收公平,同时能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督管理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使得网络直播行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1.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是税收收入,加强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监督,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能够极大地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网络直播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就商业模式而言虽然与传统行业有所差距,但其结果都是通过交易产生价值,都属于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向国家缴税也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根据我国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存在很多网络主播并没有按照个人收入准确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漏税现象,很多主播为了少缴税虚报收入,有的甚至签订虚假合同,这就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因此,相关税务部门需加强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监督,有利于增强网络主播积极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减少税款流失。
2.实现税收公平
我国最基本的一项税收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目前对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全面,不利于税收的公平性。所谓税收公平就是分配给每一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都是对等的,使同等收入的个人和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税收公平对缓解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紧张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加强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以及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关系。
3.有助于网络直播行业监督管理
互联网的发展方兴未艾,网络直播平台数量也呈现正增长趋势,网络主播的队伍也随着直播平台的增加而日渐壮大,网络直播平台的门槛也越降越低,网络直播行业变得鱼龙混杂,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很多方面存在漏洞,这就使得一些网络主播抱有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此外,相关税收监管部门工作失职监察力度不够,导致直播内容也是不尽如人意,很多主播目空一切,其直播内容三观扭曲,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加强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会使网络直播行业处于税收的监管之中,提高网络直播行业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同样也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可行性分析
我国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税收征管依赖于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可行性分析,只有充分认识到网络直播行业是否具备税收征管的条件,才可以对要不要征税给出答案,税源规模以及当前具备的税收征管手段等都是对直播行业进行可行性分析的主要要素。
1.税源规模
网络直播行业税收规模的多少以及该行业税收征管所取得的效果决定着对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根据我国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而言,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与日俱增,通过网络直播获取利益也是一种新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网络直播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在线直播市场潜力巨大,蕴含了巨大的税收来源。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4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截至2020 年末达到5.6 亿,较2019 年末增长了约1.3 亿,网络主播用户占网民整体的比例达到60%,如表1 所示:
表1 2016—2020 年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及使用率
由表1 可知从2016 年初到2020 年末,网络直播用户的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日渐登上人们生活的舞台,而网络直播又为很多人提供了新的工作机会。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与日俱增,网络直播用户规模的增长趋势如图1 所示:
图1 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变化趋势
2.收集纳税信息水平提高
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系统正在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对掌握网络直播行业的资金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降低税收成本。同时,先进的信息监管技术能更好地监管纳税人的行为以及明确纳税环节,因此,提高收集纳税信息水平有利于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收集纳税信息水平首先应当提高各信息收集成员间的沟通交流以避免重复收集,其次应当提高信息收集工作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使他们能够迅速判断信息是否有用,最后应当建立信息库把收集到的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纳入信息库以便查看。
三、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主播自主纳税申报率较低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纳税率较低,很多网络主播缺乏自主申报纳税意识,更有些主播抱有侥幸心理而逃避纳税。根据《2020 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打赏收入依然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收入在行业收入中所占比重较高,达到75%左右,打赏收入占主播收入的35%~45%,而我国网络主播自主纳税申报率低于整体纳税水平的50%。
(二)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明确
网络直播平台是一家综合性平台,其中最主要的三类主播分别为:一是公司员工主播,该主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平台的员工。二是直播平台外聘主播,该主播与直播平台具有劳务关系。三是拥有自己工作室的主播,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除了上述三种类型的主播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主播,但无论何种身份的网络主播在法律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网络主播自主申报纳税意识淡薄
直播行业的门槛越来越低,一些对个人所得税不了解的人也能成为主播,这种主播自然不会去自主申报纳税。还有一些主播虽然对个人所得税略知一二,由于自主申报纳税意淡薄觉得缴不缴税无所谓,就算缴税那也应当是直播平台负责。其主要原因是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及时给平台里的主播普及自主申报纳税知识以及自主申报纳税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了网络主播自主申报纳税意识淡薄,自主申报纳税率较低。
(四)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关系复杂
如果主播选择与直播平台签订合约成为直播平台的员工,那么他无论是直播过程中的带货收入还是礼物打赏收入又或者是其他收入,都将作为他的综合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表2 所示。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若该主播为公司员工,那么他的带货收入与礼物打赏收入都作为综合所得,根据其综合所得减去相应免征额,再乘以适用税率,最后减掉速算扣除数所得结果就是网络主播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应当由网络直播平台代扣代缴。
如果主播为个人独立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劳务关系,那么主播带货收入将作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将带货收入乘以相关劳务报酬税率减掉相关速算扣除数就是网络主播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税率表如表3 所示。针对礼物打赏,网络主播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需缴纳金额就等于偶然所得乘以偶然所得税率(20%)。作为劳务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直播平台进行代扣代缴,而作为偶然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就需要主播自主申报纳税。
表3 劳务费税率表
如果主播将自己的工作室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其所有有关直播的收入都将作为经营所得通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纳税,每个地方核定征税税率可能不同,一般情况下税率在0.5%~3.5%之间。例如,李佳琪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他2020 年的经营所得为1 000 万元,假设核定征收税率为1.5%,那么他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 000*1.5%=15 万元。若他没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而是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那么他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 000-6)*45%-18.19=429.11 万元,相比之下可以少交约96%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就需要主播自行申报纳税。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关系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不同,而扣缴义务人也会不同。目前我国网络直播平台与平台里主播的关系有很多种,并且每个网络直播平台与其他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况也存在差异,没有办法给每个网络主播一个明确的身份界定,所以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也无法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首先,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有利于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税务部门首先要做的是对《税收征管法》进行完善,改善税收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地方,同时要明确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避免“踢皮球”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出现,只有这样税收征管机构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报告相关纳税信息,为税务部门在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上获取更多更准确的涉税信息提供帮助。最后,要对纳税人知情权、隐私权进行相关的法律保护。
(二)构建全面涉税账户
1.完善纳税登记制度
随着2019 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得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个人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网络直播平台也需要加快完善网络主播注册及登记身份信息建立档案,形成数据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另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网络主播的涉税信息,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就目前形势而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纳税档案时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和网络主播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而完善的纳税登记制度可以填补这一缺陷,确定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人以及明确直播平台的管辖权。
2.税收账户分类管理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主播的收入越来越高,有些主播收入高达上亿元,同时主播的收入多种多样,收入来源也是非常广泛,这些因素都将是税务部门需要面临的全新挑战。另外,很多收入比较高的主播都是自行申报纳税,有关数据显示大部分主播在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会选择在申报纳税时少报自己的收入。因此,税务部门应当将主播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统一划分标准将主播分为收入较高的主播和收入较低的主播,例如年收入超过20 万算高收入主播,然后对分类后的主播进行分类管理,对高收入主播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低收入主播实行抽查。不仅仅要对网络主播进行监督检查,更要做到严惩不贷,对于一些知法犯法偷税漏税的主播要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起到警示的作用。
(三)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纳税人信息碎片化以及各地税务局各司其职,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缺少相互协作。因此,我国应当在完善独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独立报告的同时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将各税务机关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各机关工作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合理利用假期组织一些团建活动,不仅可以使各工作人员更加了解彼此,有利于增加成员之间的配合度以及增强成员的集体感。网络主播可认为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对此我国税务部门应当合理利用大数据优势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加强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业务能力,相互协作能力,以更好地利用大数据优势实现数据共享,完善税收协作机制。
由于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都是依赖数字化形式产生的,这就给税务部门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这些数据很难被全部掌握,并且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很多交易都是以支付宝、微信、信用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进行监管。此外,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要保护用户隐私安全,而且要将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以便税务部门能够迅速并全面掌握正确的涉税数据,对纳税人进行税源上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很多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逐渐向线下靠拢。为了避免税款的流失,相关税收部门也应当出台相配套的措施建立现金交易监管系统,对线下交易进行监督检查,与银行进行联网,规范现金的存取以及使用,对大额现金使用要求填写现金流量表,防止有些网络主播偷税漏税。
(四)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
网络主播自觉纳税意识的增强,有效减少税款流失和增加财政收入都依赖于健全的纳税信用体系。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将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记录在纳税账户中,根据纳税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对于级别较低的主播进行重点监督并加强教育,组织这部分主播定期学习税务相关知识,并对其进行测试,使其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信用等级。对于级别高的主播进行奖励,也可对其进行宣传表扬给其他直播平台树立榜样。相关工作部门将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信用等级记录在信用库,对于信用较低的直播平台进行追踪式监督检查,用法律的手段去规范直播平台的行为,并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去评选直播平台之星对其进行奖励,这样有利于调动网络直播平台的积极性以及社会责任感,主动为其平台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提升综合纳税服务
提升纳税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以及减少纳税工作流程;二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从提高自身的纳税服务能力着手,对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对税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也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公信力以及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满意度。